折中路径:保护与惩罚之平衡式少年刑事政策
“最佳的(或更合适的)少年刑事政策必须追求和平衡数个目标。”[14]这些目标包括处理过程中提高少年未来之发展的少年保护、对少年进行公正惩罚以满足社会正义追求之社会保护、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和安抚之被害人保护等。从实质和长远利益看,把少年培养成有着健全人格的社会合格公民是最大的公共安全,换言之,只有最终实现了少年保护,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保护和被害人保护。将少年囚禁于强调剥夺犯罪能力的监狱中的监禁刑可能暂时保护了社会安全,使其不能继续危害社会和个人,但只要不是被判处没有假释的终身监禁,有朝一日,该少年会回归社会。刑满释放后,曾经的少年已经长大成人,他带着深深的“监狱文化”回到了社会,这是一个麻烦制造者,他可能实施更多的犯罪。如果少年刑事政策强调少年保护,聚焦对少年健全人格的培养,那么保护处分结束后的少年不再实施犯罪,如此,社会才真正安全,被害人也不会被害。但从短期看,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少年保护与社会保护、被害人保护之间存在紧张的关系。如慢性犯罪少年实施了故意杀人罪,杀害了数名无辜的被害人,此种情况下,社会大众和被害人可能要求严惩少年,最终少年被判处长期的监禁刑,那么此时如何保护少年?显然这是一个有着反社会人格的严重犯罪者,社会再努力,可能也难以将他培养成健全人格的守法公民。换言之,似乎除了将少年关进监狱,不让他在大街上继续游荡,从而剥夺其犯罪能力,减少其犯罪机会,别无他法。但即使如此,拯救少年,使他走上正轨之努力也不能全部放弃,在少年处理程序中,要保护少年之合法权益,在监禁刑执行的过程中,尽可能使用各种保护策略去培养他,去保护他。“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这一矛盾体中,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居于支配地位;个人利益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居于受支配地位。”[15]因为从长远来看,少年保护关系着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少年保护既是个人利益,又是公共利益。也正是因为如此,《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5.少年司法的目的5.1规定:“少年司法制度应强调少年的幸福,并应确保对少年犯做出的任何反应均应与罪犯和违法行为情况相称。”换言之,少年刑事政策要关注少年保护,这是原则。但社会大众之报应观等的需要也不能视而不见,“保护社会与保护少年之间并非一种机械统一的关系,它并不排斥特定条件下的侧重。”[16]为了兼顾少年保护和社会报应两种价值追求,少年刑事政策需要在少年保护和社会报应之间采取平衡策略,所以我国少年刑事政策应然选择为保护与惩罚之平衡式少年刑事政策。在该少年刑事政策框架下,对于少年犯罪之认定,采用有限的人格出罪机制。关于少年处分,首先,应当建立保护性处分和刑事性处分之二元处理体系;其次,司法工作人员对少年进行处分裁量时,除了根据事实和依据法律外,还需遵循轻缓化、相称性和确定性原则;最后,处分的执行过程中,强调个别化,从而促进少年人格之健全发展。(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