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护与少年矫正之区别

三、少年保护与少年矫正之区别

自1899年美国第一个少年法庭成立后,少年矫正作为一种少年刑事政策指导思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奉为圭皋,稳定运行。但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少年矫正之理念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随后英国、美国、加拿大和德国等所奉行的少年刑事政策不再只停留在少年矫正上,而是摇摆在司法(报应)和福利(矫正)之间。这种摇摆表明了少年矫正存在不足,需要用一个更合适、科学的理念取代少年矫正并成为少年刑事政策之指导思想。本文根据少年与少年犯罪之特征,提出了保护性少年刑事政策,其指导思想是少年保护,那么少年保护与少年矫正之间究竟有何区别?

(一)犯罪少年之观点不同

卷入犯罪活动的少年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社会化不足的犯罪少年;另一类是社会化的犯罪少年。社会化不足的犯罪少年是指:“在没有纪律的或者恶劣的,没有关怀的父母监管下长大,虽然他们受同伴影响,但并没有被父母适当地社会化,也没有人教导他们一些行为标准来调节自己的行为”[8]的少年。这些社会化不足的犯罪少年在生命早期就开始犯罪行为,并在青春期及其成年期都将持续犯罪。儿童社会化是人的社会化过程中的第一步,儿童阶段是人的社会化的关键时期。有一些儿童因为生理疾病的原因而导致初始社会化不能,如患有注意缺陷多动障碍和智力低下的儿童。“从子宫出来的第一天起,儿童即生活在一个完全社会的环境。社会环境不仅包含了不同的人与儿童之间的互动——父母、兄弟姐妹、其他成人及小孩。它也包括许多的人工产物——许多因人们的努力及创造力而产生的事物(书、电视机、电脑、汽车等)。”[9]因为父母疏忽或不恰当照管或其他原因,有一些儿童在这个阶段,没有习得良好的生活习惯、形成恰当的社会角色定位,呈现出社会化不足的特征,如易愤怒,具有攻击性和冷漠等,从而不受同龄人的欢迎或干脆被同龄人排斥。这些社会化不足的不良个体很难康复,终生可能都生活于社会的边缘,可能实施犯罪或其他违法行为。社会化的犯罪少年是指“理解和遵守社会规范,心理上也相当正常。”[10]但因为在青春期的冲动、爱冒险或同伴的影响等因素的作用下,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但这只是一个短暂的现象,一般情况下,随着成熟,他们就会脱离犯罪轨道,而走上守法的生命历程轨道。少年保护看到了犯罪少年之间的区别,认为绝大多数犯罪少年是社会化的犯罪少年,预防这些犯罪少年再次犯罪或者成年后继续实施犯罪,基本无需干预或只需很少干预,所要做的主要就是保护他们身体健康发展和正常社会化过程。只有很小一部分社会化不足的犯罪少年需要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将其从社会化不足的轨道上拉回来,并促进其正常社会化进程的顺利进行。但少年矫正无视犯罪少年之间的差异,为何要矫正?因为长歪,长成畸形了。为何要矫正少年,因为少年社会化不足,少年道德本质脆弱。将少年矫正作为少年刑事政策指导思想,其对犯罪少年的基本假设就是这些犯罪少年都是社会化不良、道德恶劣的少年。但是事实并非全部如此,所以少年矫正只适合于很少一部分犯罪少年之处理理念。基于少年矫正适用范围之狭义性,包含消极保护和积极保护的少年保护作为少年刑事政策之指导思想显得更为科学和合理。

(二)培养少年之目标不同

保护性少年刑事政策的少年保护是保护少年的身体健康发育和正常社会化。基于基因和环境的影响,不同的个体有着不同的本质和兴趣,只要不涉及严重危害社会,少年的行为就不应该被干预,即使少年涉及犯罪,仍然贯彻最少干预原则,尽可能地让少年在原有的环境下生活。即使因为环境不适,需要改变环境,将少年安置到保护性机构,仍然应该实行人道主义,尊重少年之个性,选择合适的措施进行保护。换言之,少年保护之少年培养顺从了少年之个性,对少年进行最少化干预,以少年为本进行个别化保护。

与少年保护之人道主义,最少干预性相比,少年矫正则显得雄心壮志和侵略性。拯救儿童运动的改革家们认为少年犯罪的可能原因有三个:“无力或犯罪父母;街道的各种诱惑;儿童特别脆弱的道德本质。”[11]因此,作为美国少年矫正体系之发端的庇护所将少年带离父母和街道,并安置于一个高度纪律化的方案以增强他们那脆弱的道德本质。“慈善的目标是矫正,通过将犯人训练成勤劳的,向他们的脑子灌输道德和宗教原则;提供给他们谋生的技能。”[12]通过矫正,“道德能力被唤醒了,犯罪少年的思想发生了转变,经常后悔过去的生活,并被引导着决定走上更好的道路。”[13]而后美国发展起来的少年矫正机构基本继承了庇护所的矫正思想。如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运用于控制和矫正犯罪少年的训练营(Boot Camp),“严肃的军事化环境、大量的规则、规则违反的体罚和身体训练,连同传统的教育和生活技能服务。”[14]被安置在训练营的少年犯一大早就开始统一跑步和锻炼身体,每天上6个小时的课,课上少年犯接受涉及“药物和酒精、艾滋、性行为、冒险行为、冲突解决、价值观澄清、做出负责任的决定和目标定位”等生活技能教育。该训练的主要宗旨在于进行规范的治疗,强调积极文化下的学习和技能培养。然而,通过强迫改变一个人的行为模式以消除其犯罪倾向,先不讨论是否有效,一个基本的问题可能要反思:不经过同意,国家有权强制性地改造一个人吗?以治疗为名义,向被关押的罪犯强制灌输主流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有时甚至使用药物、电击等。这些是否侵犯了基本的人权?

总而言之,与少年矫正之救治少年、重新塑造少年之宏伟目标相比,少年保护之最少干预,尊重少年之兴趣和情感的目标显得更谦逊,更适度,更人性化。

(三)少年犯罪之处理不同

为了保护少年的身体健康发育和正常社会化,少年保护贯彻最少干预原则。对于少年犯罪之处理,强调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机构化。具言之,对于少年犯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少年之犯罪行为和个人事实。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但少年不具有反社会人格,则以非犯罪处理;对于犯罪少年,科以保护处分。其中,社会内保护处分优先。“社会的文化期待——通常情况下,孩子应该在原生家庭中,即使不是由亲生父母双方,也应由亲生父母之一抚养。”[15]但如果家庭环境确实很不妥,机构内的保护处分是最后考虑的方案。

与少年保护不一样,少年矫正强调对少年进行积极的矫正和干预。在美国第一个少年法庭成立后至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少年矫正主要在专门的矫正机构中进行。不仅犯罪少年,身份犯或无家可归的少年都被安置在矫正机构。其中,训练学校是未成年人矫正机构的一种主要形式,是一种类似于中国的少年管教所的机构。训练学校发端于避难所,十九世纪中叶后,避难所为感化院或工业学校所取代。二十世纪后,训练学校获得了蓬勃的发展。训练学校的任务是提供安全、可靠、勤奋的劳动环境,同时开展文化和职业培训项目,灌输法律意识。矫正机构强调规则遵从,少年一旦违反,就可能遭受到严厉惩罚。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虽然国家抱着慈善的矫正、治疗目的,但对于少年而言,却是一种痛苦,因为被剥夺自由;而且这种剥夺自由的矫正方法,很多时候对少年而言,是一种伤害。被隔离出正常社会,在高墙内进行统一的管束,没有朋友、没有父母,更没有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如此之环境很难有利于少年的正常社会化。长时间的机构矫正,非但没有治疗好少年,而且因为机构内存在严重的犯罪交叉感染现象,从矫正机构出来后,少年的重新犯罪率非常高。考虑到机构矫正之弊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期,安置未成年人缓刑的数量激增。在如今的美国,“缓刑是未成年人法院最为广泛适用的司法处置方法。被判缓刑的未成年人约占未成年人法院司法处置对象的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