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罪之相关因素

三、少年犯罪之相关因素

因果性是指一个因素的存在必然导致另一个特定结果的发生。而相关性是指变量之间相随变动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有:首先因果性具有方向性,原因导致了结果;而相关性不具有方向性,只是量的关系;其次,因果性具有历时性,即原因在前,结果在后;而相关性可以是历时的也可以是共时的,即两个变量的产生时间可以一前一后,也可以并列存在。两者之间的联系在于:存在因果关系的事物之间必然存在相关关系,而存在相关关系的事物,并不一定是因果关系。换言之,相关性大于因果性,或者说相关性包含了因果性。确立因果性,可以说是传统自然科学的核心任务,自然科学寻求线性因果关系研究范式的确立主要可归因于牛顿力学开创的力学综合体系和构建的符合严格决定论的世界图景。借助于因果范式,自然科学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而这深刻影响到了社会科学的探索方法,正如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所说,“社会学的解释只是确立现象的因果关系,即把一个现象与产生的原因联系起来,或者相反,把一个原因与其所产生的有用结果联系起来。”[59]然而,在处理许多社会科学问题时,人们发现了因果性分析的局限性。特别是量子理论的发展,因果决定论开始被质疑。自然界逐渐被理解为一个不可分割的相互关联的整体。在《大数据时代》中,英国学者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提出采用相关性分析,放弃因果关系的探寻。“在小数据世界中,相关关系也是有用的,但在大数据的背景下,相关关系大放异彩。通过应用相关关系,我们可以比以前更容易、更快捷、更清楚地分析事物。”“在大数据时代,这些新的分析工具和思路为我们提供了一系列新的视野和有用的预测,我们看到了很多以前不曾注意到的联系,还掌握了以前无法理解的复杂技术和社会动态。但最重要的是,通过去探求‘是什么’而不是‘为什么’,相关关系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了这个世界。”[60]

少年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之相关的因素纷繁复杂,确定哪个因素是原因显得非常困难而又耗时。但通过少年犯罪的长期研究,搜集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找出相关因素,反而相对容易,而且相关性研究对于少年犯罪预防方案的设计显然是卓有贡献的。[61]犯罪发展理论在过去的二三十年间,通过实证研究,寻找出诸多少年犯罪的相关因素。这些因素大体分为个体因素、家庭因素、同伴因素、学校因素和其他因素等。此外,根据对少年犯罪的可能起增加或减少作用,相关因素分为风险因素和保护因素。但很多情况下,一个极端是风险因素,而另一个极端却是保护因素,如家庭监管,恰当的家庭监护是少年犯罪的保护因素,有利于减少少年犯罪的可能性,但不恰当的家庭监管是少年犯罪的风险因素,可能会提高少年犯罪的可能性。下面拟从个体、家庭、同伴、学校和其他因素等五个方面来分析少年犯罪之相关因素,分析上述相关因素对少年犯罪起作用方向,即增加还是减少犯罪,以及与少年犯罪的相关性程度,即是强相关还是弱相关,前者是指该变量的变动显著引起少年犯罪可能性的变化,而后者是指该变量的变动虽然会引起少年犯罪可能性的变化,但很不显著。

(一)个体因素

少年犯罪的发生与少年个体的某些特征存在密切联系。换言之,就潜在犯罪可能性而言,不同的个体之间存在差异。其中,最能够预测少年犯罪可能性的个体因素主要包括智力、人格和社会认知技能等。

智力通常通过智商测验的分数来测量,正常人的IQ在80~120之间,其中70~80属于低智商,70以下属于智力缺陷,80~90属于中下(较笨),90~110属于正常,110~120属于中上(较聪明)。120~130属于超常,达到130属于智力极高,达到140及以上属于天才。低智商被认为是犯罪的一个重要预测因素。这亦被一系列研究所证实。如哥本哈根项目(Project Metropolitan Copenhagen)中,埃里克·霍格(Eric Hogh)和普雷本·沃尔夫(Preben Wolf)发现12岁低智商能有意义地预测15到22岁之间的警察记录的暴力。这种低智商和暴力之间的联系在低阶层男孩中最为强烈。[62]罪错者发展之剑桥研究中也发现了低智商与少年犯罪之间的显著相关性。智商测验中包含许多抽象概念的理解,有学者认为少年犯罪与低智商存在如此强相关,其可能的原因在于“预见犯罪后果和理解被害人感受的能力弱”。[63]而在莫菲特那里,低智商可能反映了认知和神经心理缺陷。正如低智商是预测犯罪的风险因素,那么高智商则是减少犯罪的保护因素。

关于犯罪与人格的关系,较为著名研究者为英国心理学家艾森克(Eysenck)。功利主义认为人是快乐主义者,追求快乐,避免痛苦,基于此犯罪是自然甚至理性的。如盗窃在本质上是有利于犯罪人。但为什么不是所有人都成为犯罪人呢?艾森克认为追求犯罪的快乐主义倾向受到良心的反对,而良心是我们自儿童时候在条件反射过程中培养起来的一种恐惧反应。实施犯罪的人们是没有培养强有力良心的人,而归根究底是因为它们在本质上弱条件反射能力。[64]弱条件反射能力与艾森克的人格三因素相关:一是外倾性(extraversion,E),即内外向性,人格外向者好交际、渴望刺激和冒险,情感易于冲动。人格内向者好静,富于内省,除了亲密的朋友之外,对一般人缄默冷淡,不喜欢刺激,喜欢有秩序的生活方式,情绪比较稳定。E纬上得分高(即外向性)的人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条件反射,因为他们皮质性觉醒程度低。研究发现,高E与自我报告犯罪相关。二是神经质(neuroticism,N),即情绪稳定性的差异。N纬上得分高(即情绪不稳定)的人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条件反射,因为他们高度潜伏的焦虑干扰条件反射。高E与官方记录的犯罪相关。三是精神质(psychoticism,P),表现为孤独、冷酷、敌视、怪异等偏于负面的人格特征。在神经质纬度上得分高的人,倾向于犯罪,因为分数高可能是孤独、不关心他人,难以适应外部环境,不近人情,感觉迟钝,与别人不友好,喜欢寻衅搅扰,喜欢干奇特的事情,并且不顾危险。

特芮·莫菲特把犯罪人分为只限于青春期的犯罪者和生涯持续犯罪者,其中也谈到了人格。“因为犯罪之前的发展是正常的,所以绝大多数只限于青春期的犯罪者随着年龄的增大进入真正的成年人角色,就能够抗拒犯罪”,但就生涯持续犯罪者而言,“经过最初二十多年的发展,个人与环境的相互作用逐渐形成了不正常的人格,其标志性特征为持续到中年的人身攻击和反社会行为。”[65]由此,犯罪与人格障碍之间并不是必然的关系,只限于青春期的犯罪者虽然实施了犯罪,但其社会化是正常的,人格发展并没有偏离正常轨道,而生涯持续犯罪者实施的犯罪是人格障碍之征表。

少年犯罪与社会认知技能有密切相关性。研究发现,少年犯罪在人际交往中,缺乏恰当的思维和问题解决技能。他们被认为是自我中心主义,硬心肠,低移情。这些犯罪人倾向于把事情的发生归因于命运、机会而不是自己的行为。如此思维的结果,就是将行为责任往外归因而不是主动承担责任。在行为之前不会思考,也不能从中吸取教训。也许能够解释犯罪与社会认知技能的最为精致的理论要属杜克大学心理学家肯尼斯·道奇(Kenneth Dodge)的社会信息加工模型。根据该模型,儿童对环境刺激的反应为(1)解码相关线索;(2)解释线索;(3)从长期记忆中检索可能的行为反应;(4)考虑替代反应的可能结果;(5)选择并实行行为。[66]根据道奇的理论,犯罪少年更可能将线索解释为敌对性的,检索进攻性的可选择反应并评估该行为的可收益性。关于犯罪人思维过程最为流行的理论为合理选择理论,该理论认为当犯罪人主观感觉收益(获得的财产,来自同伴的肯定等)大于成本(惩罚,父母的反对等),在特定的机会下犯罪人就会实施犯罪。处于青春期阶段的少年,基于其认知之特性即往往高估收益、低估风险,重视眼前利益,忽略未来风险,在特定的情境下,特别是同伴压力下,为了获得他人认同或显示自己力量,可能选择实施犯罪行为。

(二)家庭因素

家庭作为社会基本细胞,在孩子的成长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即家庭不仅为孩子提供了“衣食住”等生存之物质支持,还是孩子成长的重要环境支持,正是父母的爱、监管等促进了孩子的社会化。养不教,父之过。当被问及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流行的观点总是把责任归咎于家庭,即少年犯罪是家庭监管不适,父母教养不当所致。

罗伯特·桑普森和约翰·劳布通过对格鲁克夫妇UJD数据的分析发现,家庭过程中父母的监管偏执、严苛、母亲的看管和拒斥、对父母的依恋等与少年的违法犯罪具有显著的相关性。父母监管偏执和严苛增加,少年违法犯罪亦增加。母亲看管程度从低到高,少年违法犯罪数成相反变化,即从多到少,换言之,处于母亲低监管的少年比处于母亲高监管的少年,就违法犯罪而言,可能性更大。而父母对少年的拒斥也影响少年违法犯罪可能,随着拒斥程度的增加,少年犯罪的可能性增加。少年对父母依恋程度增加,少年违法犯罪将减少。总之,父母的偏执、严苛管教、父母的拒斥与少年犯罪成正相关,而母亲的看管和少年对父母的依恋与少年违法犯罪成负相关。而家庭结构背景因素中,家庭规模和拥挤程度对违法犯罪有直接影响。家庭规模增大,违法犯罪可能性增强,而拥挤程度的增加将减少少年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拥挤的家庭可能抑制少年违法犯罪。居所流动性、家庭破裂、家庭的社会经济地位、域外出生身份、父母行为的偏离等结构背景因素对少年违法犯罪没有直接的影响,但亦会通过家庭过程变量对少年违法犯罪产生间接影响,即居所流动性、家庭破裂、家庭的社会经济地位、域外出生身份、父母行为的偏离等影响了父母对孩子的拒斥,和孩子对父母的依恋。这意味着“单亲家庭、经常性的迁移、不利的财政或者民族地位以及父母行为的偏离状态等因素更容易导致父母对孩子的漠不关心或者敌意状态,”[67]与父母对孩子的拒斥相对应,孩子对父母的依恋减少。而如前所述,父母拒斥增加,少年违法犯罪将增加,少年对父母依恋的增加将减少少年违法犯罪的可能性。易言之,居所流动性、家庭破裂、家庭的社会经济地位、域外出生身份、父母行为的偏离等结构背景因素对少年违法犯罪的影响,大部分为家庭过程所吸收。父母影响孩子的成长,但这个过程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的,可逆的,即孩子对父母也有影响,“儿童因其自身特质而对其养护人所造成的独特影响”,[68]即儿童影响,孩子父母在互动过程中,双方行为都受到对方的影响。我们一般认为父母的行为影响少年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但实质上,反过来,少年的行为,特别是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可能改变父母的监管行为,从而又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产生影响。如少年的越轨行为引发父母监管的严苛,而父母监管严苛的增加易引起少年的叛逆和敌对,从而增加少年的违法犯罪可能性。

法林顿和威尔逊将家庭因素分为六大类:即犯罪和反社会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家庭规模;孩子抚养方式;虐待;父母冲突和家庭破裂以及其他的父母特征。正如许多经典的长期研究调查所展现的,犯罪和反社会的父母倾向于有犯罪和反社会的孩子。罪错者发展之剑桥研究就家庭犯罪的聚集性进行了研究,如果有一个定罪的父亲、母亲、兄弟或姐妹,可能预示着这个少年自己被定罪。[69]同样的结果也在匹兹堡少年研究中出现。对此的解释有多元风险因素的代际相互传承;同型交配;家庭成员间的直接和相互影响等。所谓多元风险因素的代际互相传承,是指一代代都经历贫穷,家庭破裂,单亲的十几岁母亲、虐待等风险因素,据此,犯罪的代际传递是贫穷和反社会行为的循环的一部分。同型交配理论则认为女性犯罪者倾向于与男性犯罪者同居或结婚,而父母双方都是犯罪者的孩子很可能是反社会者。家庭成员间的直接和相互影响则是从学习理论出发,认为家庭成员之间可能相互模仿,这种模仿主要是年纪轻的孩子模仿年长的哥哥姐姐。但犯罪父母通常反对孩子犯罪。而有些学者将犯罪的代际传递归结为基因遗传。家庭规模大也是一个比较有力的少年犯罪预测因素。罪错者发展之剑桥研究显示,如果一个男孩在十岁生日的时候已经有四个或以上的兄弟姐妹,成长为少年后其被定罪的风险将增倍。[70]关于大规模家庭增加少年犯罪的可能性,其可能的原因为因为孩子的增加,父母能给与每个孩子的监管减少,同时家庭成员多,相互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增加,从而引发少年违法犯罪。就孩子的抚养方式而言,最重要的是对孩子的监管、训导、强化、情感联系等。在所有这些孩子抚养之纬度中,不良的父母监管通常是最有力的和最可复制的犯罪预测因素。不知孩子在何处,让孩子很早开始就在街上游荡的父母很可能有犯罪的孩子。父母训导是指父母对孩子行为的反应。显而易见的是,严厉或惩罚性的训导可以预测孩子犯罪。有研究发现,“7岁和11岁受过体罚的孩子预示着晚些时候的定罪;犯罪者40%在11岁时被打过巴掌或狠揍过,而与此相对的是,非犯罪者中只有14%的人有此种经历。”[71]前后不一致的训导方式也预示着犯罪,即对同样的坏行为,有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时却严厉惩罚;父母一方对此宽容,而另一方严厉。而父母对孩子冷淡增加了少年犯罪可能性,相反,父母给与孩子温暖是一个保护因素,缓减体罚可能增加的少年犯罪。孩提时身体上受到虐待或被忽视的少年可能会犯罪。罪错者发展之剑桥研究发现,大约一半的被虐待或忽视的孩子,在35岁之前因为严重犯罪被定罪,变成酗酒者或精神上有病或死亡。[72]对此,不同的理解有不同的解释。社会学习理论认为孩子通过模仿、强化逐渐采纳了父母的虐待行为模式,从而实施少年犯罪。而依附理论认为父母的虐待导致子女对父母的依恋降低,从而增加了少年犯罪。紧张理论对此的解释是父母虐待孩子,引发孩子的负面情绪,如失望、愤怒,从而导致少年复仇和攻击行为。父母虐待会出现代际传递,即父母虐待,被虐待的孩子当了父母之后也倾向于虐待孩子。通常认为破裂的家庭可能增加少年犯罪,但研究发现,引起犯罪的不是破碎家庭本身,通常是父母冲突增加少年犯罪可能性。即使在单亲家庭,母爱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弥补父亲的缺失。麦克德在波士顿进行了一项改革性调查即研究失去了生父的破碎家庭和少年严重犯罪之间的关系,发现“来自没有温柔亲切的母亲的破碎家庭的男孩的犯罪率高(62%),充满父母冲突的非破碎家庭犯罪率为52%,不管是否有温柔亲切的母亲。而来自没有冲突的非破碎家庭的孩子犯罪率较低,只有26%,同样低的是来自有温柔母亲的破碎家庭,犯罪率为22%。”[73]最严重的父母冲突,即父母之间的暴力预示着少年犯罪。其他父母因素如十几岁单亲妈妈,父母滥用药物等均是预测少年犯罪的风险因素。

(三)同伴因素

已经有大量的研究已经证明了同伴与少年违法犯罪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联的性质是有争议的,即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说是先有违法犯罪的同伴还是先有违法犯罪行为?在关于帮派与少年犯罪的部分已经阐述过这个问题了,这里不再重复阐述,但有一个现象是显而易见的,即犯罪少年往往有犯罪的同伴,而犯罪的同伴可以促进少年犯罪。无论是罪错者发展之剑桥研究还是匹兹堡少年研究都发现加入一个帮派后,少年犯罪会大量增加。根据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这是可以理解的。偶尔与违法犯罪同伴的交往不会导致犯罪,但频繁的、持续的交往可能会增加少年犯罪的可能性,即犯罪同伴对少年犯罪的影响,关键在于少年对同伴的依恋程度。罗伯特·桑普森和约翰·劳布的研究表明:在控制了结构背景因素后,青少年违法犯罪与对罪犯伙伴的依恋有很大的正相关影响。但很有意思的是,兄弟姐妹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没有影响或者说影响甚微。这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选择理论,为何犯罪少年通常拥有犯罪同伴,一个很重要的解释是这些犯罪少年往往具有攻击倾向,往往被他的同龄伙伴拒绝。而这种拒绝使得犯罪少年只能选择跟他具有相似特征的人交往。但是犯罪少年不能自己选择兄弟姐妹。虽然犯罪少年与犯罪同伴存在正相关,但这并不能说明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关于少年犯罪与对罪犯同伴的依恋的回归分析表明,少年犯罪与罪犯同伴的依恋显示出很强的影响,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这种强相关对于少年犯罪的政策意义是显著的,即在考虑对少年犯罪的预防方面,需要重视少年之犯罪同伴的隔离。

(四)学校因素

不同的学校之间,少年犯罪率是迥然不同的。有一点是显而易见的,有问题的学生通常会去高犯罪率学校,而没有行为问题的学生倾向于去低罪率学校。学校的学生招收差异本身造就了学校犯罪率的不同。当然这不是说学校对少年犯罪没有影响。有关学校对犯罪影响最著名的研究为儿童精神病学家迈克尔·拉特(Michael Rutter)和他同事于1979年在英国对12所综合学校进行犯罪情况调查。调查发现,高犯罪率学校通常存在高逃学率、很多低能学生以及低社会阶层父母。而与犯罪相关的主要学校因素是老师课堂上大量惩罚和很多批评。但不幸的是,很难知晓多批评和少表扬是反社会行为的原因还是结果。[74]而在纽约州长期研究中,研究人员发现学生和老师之间以及学生和学生之间存在的激烈的学校冲突预测问题行为的激增。与之相对,学校高度关注学业如强调课后作业,学术课堂和任务定位等预示着问题行为的减少,从而被认为可能是保护因素。[75]从控制理论的角度看,学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非正式社会控制组织,因而是重要的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机构。罗伯特·桑普森和约翰·劳布将学校过程变量分为两个:学校依恋和学业表现。学校依恋因素与少犯罪之间存在很强的负相关,即强学校依恋是一个抑制少年犯罪的因素或者说学校依恋本身是一个保护因素,但学业表现与少年犯罪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性,这意味着学习成绩的好坏与少年是否犯罪无关。

(五)其他因素

除了个人、家庭、同伴和学校之外,少年犯罪之其他相关因素还包括社区和媒体等。少年犯罪之频率与其居住的社区有关。“由克利福德·肖(Clifford Shaw)和亨利·麦凯(Henry Mckay)(1969)在芝加哥和美国其他城市进行的经典研究显示在以物质恶化、邻里解体和流动性大为特征的市中心平民区的少年罪错频率(基于罪错者的居住地)最高。随着与市中心距离的增加,同心环上的犯罪率降低。很大一部分罪错者来自于一小部分非常贫乏的地区。”[76]最耐人寻味的是这些地区无论人口如何流动,少年犯罪率总是基本稳定不变。对此,克利福德·肖和亨利·麦凯基于社会解组论,解释说,因为低经济地位、种族异质性和地域流动性瓦解了限制少年卷入犯罪的非正式社会控制。非正式社会控制是指“通过邻里、居民和地方机构工作人员相互之间密切注意,监管少年之行为,质疑陌生人的动机并总是质问不可接受的社会行为形式的过程。”[77]社区中少年罪错行为的持久状态孕育了罪错亚文化的出现,而罪错亚文化的传播使得罪错呈现出代际传递特征。但是,许多学者如丹尼斯·戈特弗莱森(Denise Gottfredson)和格雷·戈特弗莱森(Gray Gottfredson)等认为社区对少年犯罪的影响不是直接的,社区“通过对个人和家庭的作用间接影响反社会行为”。[78]而芝加哥青少年发展研究者帕特里克·托兰(Patrick Tolan)和戴维·亨利(David Henry)等认为“社区结构特征与个体暴力之间的关系受到亲职实践、帮派成员和同伴暴力等的调解”。[79]

媒体包括电视、网络等对少年犯罪的发生也有作用。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成为了少年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网络中暴力、色情污染着少年纯洁的心灵。无论是网络游戏还是电视中的暴力,可能引发少年暴力态度和行为。“一些学者推测目击暴力可以使少年对暴力之后果麻木不仁,而这可能降低了对施暴行为的抑制。”[80]而反复接触暴力,可能使少年觉得暴力是正常行为和合适的解决问题策略。

少年犯罪之相关因素众多,这些个人、家庭、学校、同伴、社区和媒体等相关因素往往缠绕在一起,作为保护因素或风险因素促进或阻止着少年犯罪的发生,但往往很难确定究竟哪个因素对少年犯罪的发生是最重要的。


[1] 张甘妹:《刑事政策》,三民书局中华民国六十八年版(公元1979年),第11页。

[2] [美]戴维·迈尔斯,侯玉波、乐国安、张智勇等译:《社会心理学》(第八版),人民邮电出版社2011年版,第9页。

[3] 高峰:“人类远祖没有青春期(考古新发现)”,载《环球时报》2002年1月3日。

[4] 高峰:“人类远祖没有青春期(考古新发现)”,载《环球时报》2002年1月3日。

[5] Elizabeth S.Scott,Laurence Steinberg.Rethinking Juvenile Justice.Boston:Ha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p.28.

[6] [美]劳伦斯·斯滕伯格,戴俊毅译:《青春期》,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

[7] [美]劳伦斯·斯滕伯格,戴俊毅译:《青春期》,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6页。

[8] [美]罗伯特·费尔德曼,苏彦捷译:《发展心理学——人的毕生发展》(第4版),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426页。

[9] [美]罗伯特·费尔德曼,苏彦捷译:《发展心理学——人的毕生发展》(第4版),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431页。

[10] [美]罗伯特·费尔德曼,苏彦捷译:《发展心理学——人的毕生发展》(第4版),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432页。

[11] [英]H.Rudolph Schaffer,胡清芬译:《发展心理学的关键概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页。

[12] [美]劳伦斯·斯滕伯格,戴俊毅译:《青春期》,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333页。

[13] [美]罗伯特·费尔德曼,苏彦捷译:《发展心理学——人的毕生发展》(第4版),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462。

[14] [英]H.Rudolph Schaffer,胡清芬译:《发展心理学的关键概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5页。

[15] [美]罗伯特·费尔德曼,苏彦捷译:《发展心理学——人的毕生发展》(第4版),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476页。

[16] [美]劳伦斯·斯滕伯格著,戴俊毅译:《青春期》,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11页。

[17] [美]劳伦斯·斯滕伯格著,戴俊毅译:《青春期》,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12页。

[18] 2010年,中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正式发布。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目标,其中,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2020年毛入学率将达到40%,即10个适龄青年中有4个能够读大学。

[19] [美]劳伦斯·斯滕伯格著,戴俊毅译:《青春期》,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68页。

[20] Robert M.Regoli,John D.Hewitt,Matt DeLisi.Delinquency in Society:Youth Crime in the 21st Century(Seventh Edition).Boston:McGraw-Hill Higher Education,2007,p.260.

[21] 来源:Terrie E.Moffitt,“Adolescence-Limited and Life-Course-Persistent Antisocial Behavior:A Developmental Taxonomy”,Psychological Review,vol.100,no.4,1993,p.675.

[22] Matt DeLisi .Career Criminals in Society.London:Sage,2005,p.56.

[23] Robert M.Regoli,John D.Hewitt and Matt DeLisi.Delinquency in Society:Youth Crime in the 21st Century(Seventh Edition).Boston:McGraw-Hill Higher Education,2007,p.264.

[24] Terrie E.Moffitt.“Adolescence-Limited and Life-Course-Persistent Antisocial Behavior:A Developmental Taxonomy”.Psychological Review,vol.100,no.4,1993,p.686.

[25] Ibid.,p.680.

[26] Matt DeLisi .Career Criminals in Society,London:Sage,2005,p.58.

[27] Matt DeLisi .Career Criminals In Society.London:Sage,2005,p.58.(https://www.daowen.com)

[28] Robert M.Regoli,John D.Hewitt,Matt DeLisi.Delinquency in Society:Youth Crime in the 21st Century(Seventh Edition).Boston:McGraw-Hill Higher Education,2007,p.268.

[29] [美]罗伯特·J.桑普森、约翰·H.劳布,汪明亮、顾婷、牛广济、王静译:《犯罪之形成——人生道路及其转折点》,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页。

[30] Robert M.Regoli,John D.Hewitt,Matt DeLisi.Delinquency in Society:Youth Crime in the 21st Century(Seventh Edition).Boston:McGraw-Hill Higher Education,2007,p.269.

[31] Jang.S.“Thornberry Terence P:International theory”,in F.Cullen,&P.Wilcox,Eds.,Encyclopedia of criminological thoery.London:Sage,2010.p.949.

[32] Ibid.

[33] David P.Farrington.Integrated Developmental &Life-Course Theories of Offending.New Brunswick and London:Transaction Publishers,2005,p.189.

[34] Robert M.Regoli,John D.Hewitt,Matt DeLisi.Delinquency in Society:Youth Crime in the 21st Century(Seventh Edition).Boston:McGraw-Hill Higher Education,2007,p.272.

[35] David P.Farrington.Integrated Developmental &Life-Course Theories of Offending.New Brunswick and London:Transaction Publishers,2005,p.97.

[36] David P.Farrington.Integrated Developmental &Life-Course Theories of Offending.New Brunswick and London:Transaction Publishers,2005,p.98.

[37] Robert M.Regoli,John D.Hewitt,Matt DeLisi.Delinquency in Society:Youth Crime in the 21st Century(Seventh Edition).Boston:McGraw-Hill Higher Education,2007,p.273.

[38] David P.Farrington.Integrated Developmental &Life-Course Theories of Offending.New Brunswick and London:Transaction Publishers,2005,p.77.

[39] 罪错者发展之剑桥研究由Donald J.West发动和Dr.David Farrington继续管理的一项旨在检测数个犯罪假设的实证调查研究。期限为1961~1981年。样本为8~9岁的男性。

[40] David P.Farrington.Integrated Developmental &Life-Course Theories of Offending.New Brunswick and London:Transaction Publishers,2005,p.83.

[41] David P.Farrington.Integrated Developmental &Life-Course Theories of Offending.New Brunswick and London:Transaction Publishers,2005,pp.5~6.

[42] Marvin E.Wolfgang,Terence P.Thornberry,Robert M.Figlio.From Boy to Man,From Delinquency to Crime.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7,p.2.

[43] 资料来源:Terrie E.Moffitt.“Adolescence-Limited and Life-Course-Persistent Antisocial Behavior:A Developmental Taxonomy”.Psychological Review,vol.100,no.4,1993,p.677.

[44] Alex R.Piquero,David P.Farrington,Alfred Blumstein.Key Isuues in Criminal Career Research:New Analyses of the Cambridge Study in Delinquent Developmen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p.99.

[45] 资料来源:Alex R.Piquero,David P.Farrington,Alfred Blumstein.Key Isuues in Criminal Career Research:New Analyses of the Cambridge Study in Delinquent Developmen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p.99.

[46] 罗彻斯特青少年发展研究是一项长期的反社会性调查,开始于1986年。受到少年司法与犯罪预防办公室的资助,聚焦于严重、暴力和慢性犯罪的原因和相关因素。帮派研究是该研究的一项核心目标。该研究跟踪十几岁少年到成年早期,目标人群只限于1986年时在罗彻斯特公立学校七到八年级学生。

[47] Terrence P.Thornberry,Marvin D.Krohn,Alan J.Lizotte,Carolyn A.Smith.Gangs and Delinquency in Developmental Perspectiv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36.

[48] Terrence P.Thornberry,Marvin D.Krohn,Alan J.Lizotte,Carolyn A.Smith.Gangs and Delinquency in Developmental Perspectiv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p.97-100.

[49] Ibid.,pp.108-109.

[50] 资料来源:Terrence P.Thornberry,Marvin D.Krohn,Alan J.Lizotte,Carolyn A.Smith.Gangs and Delinquency in Developmental Perspectiv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33.

[51] 资料来源:Terrence P.Thornberry,Marvin D.Krohn,Alan J.Lizotte and Carolyn A.Smith.Gangs and Delinquency in Developmental Perspectiv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33.

[52] Alex R.Piquero,David P.Farrington,Alfred Blumstein.Key Isuues in Criminal Career Research:New Analyses of the Cambridge Study in Delinquent Developmen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p.79.

[53] Richard J.Lundman.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Juvenile Delinquency(Third Edi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p.4.

[54] 统一犯罪报告是美国联邦调查局发布的美国犯罪的官方数据。统一犯罪报告方案始于1930年,自此它成为法律执行部门、政策制定者和媒体获得犯罪信息的重要来源。

[55] 犯罪自我报告是一项匿名的犯罪者调查,主要是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该报告收集的数据可以用来弥补犯罪统一报告因为被害人没有举报或司法机关没有登记等情况产生的犯罪黑数而导致犯罪数据不实的缺陷。

[56] Richard J.Lundman.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Juvenile Delinquency(Third Edi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p.8.

[57] 资料来源:Alex R.Piquero,David P.Farrington,Alfred Blumstein.Key Isuues in Criminal Career Research:New Analyses of the Cambridge Study in Delinquent Developmen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p.99.

[58] 资料来源:Richard J.Lundman.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Juvenile Delinquency(Third Edi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p.6.

[59] [法]E.迪尔凯姆,狄玉明译:《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38页。

[60] [英]维克托·迈尔-舍恩柏格、肯尼思·库克耶,盛杨燕、周涛译:《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浙江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82页。

[61] 英美国家许多预防少年犯罪的培训方案的设计思路均为基于少年犯罪的相关因素研究,如风险因素和保护因素。

[62] David P.Faringtond,Brandon C.Welsh.Saving Children from a Life of Crime:Early Risk Factors and Effective Intervention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40.

[63] Ibid.,p.41.

[64] Ibid.,p.44.

[65] David P.Farrington.Integrated Developmental &Life-Course Theories of Offending.New Brunswick and London:Transaction Publishers,2005,p.53.

[66] David P.Faringtond,Brandon C.Welsh.Saving Children from a Life of Crime:Early Risk Factors and Effective Intervention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53.

[67] [美]罗伯特·J.桑普森和约翰·H.劳布,汪明亮、顾婷、牛广济、王静译:《犯罪之形成——人生道路及其转折点》,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5页。

[68] [英]H.Rudolph Schaffer,胡清芬等译:《发展心理学的关键概念》,华东师范大学2008年版,第170页。

[69] David P.Faringtond,Brandon C.Welsh.Saving Children from a Life of Crime:Early Risk Factors and Effective Intervention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57.

[70] Ibid.,p.60.

[71] David P.Faringtond,Brandon C.Welsh.Saving Children from a Life of Crime:Early Risk Factors and Effective Intervention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61.

[72] Ibid.,p.65.

[73] David P.Faringtond,Brandon C.Welsh.Saving Children from a Life of Crime:Early Risk Factors and Effective Intervention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67.

[74] David P.Faringtond,Brandon C.Welsh.Saving Children from a Life of Crime:Early Risk Factors and Effective Intervention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83.

[75] Ibid.,p.84.

[76] David P.Faringtond,Brandon C.Welsh.Saving Children from a Life of Crime:Early Risk Factors and Effective Intervention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84.

[77] Don Weatherburn,Bronwyn Lind.Delinquent-Prone Communiti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p.128.

[78] David P.Faringtond,Brandon C.Welsh.Saving Children from a Life of Crime:Early Risk Factors and Effective Interven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87.

[79] Ibid.,p.88.

[80] Kirk Heilbrun,Naomi E.Sevin Goldstein,Richard E.Redding.Juvenile Delinquency:Prevention,Assessment,and Interve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p.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