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罪之主要特征

二、少年犯罪之主要特征

与成年人犯罪相比,少年犯罪有着自己的特征。从犯罪发展理论界已经达成的共识看,少年犯罪具有可自愈性、团体性和犯罪种类多样性等特征。

(一)少年犯罪之可自愈性

马文·沃尔夫冈等人对1945年出生于费城的9945名男孩进行了调查,发现在9945男孩中,3475人(即35%)在18岁之前被官方记录实施过犯罪,其中46%在18岁之前实施过一次犯罪,剩下的54%中,非慢性犯罪者(即因涉嫌犯罪被逮捕次数为一次以上不满五次的人)占35.6%,而只有12.4%的人是慢性犯罪者(即因涉嫌犯罪被逮捕次数为五次及以上)。[42]可见,绝大多数的少年犯罪者,其犯罪次数是有限的。而图表3.2.2反社会行为与年龄曲线表明,少年犯罪的犯罪经历往往是短暂的,即犯罪只限于青春期,过了青春期,随着走向成年和进入社会,这些曾经的犯罪者停止了犯罪,脱离了犯罪轨道,而步入正常生活轨道,成为对社会有用的守法公民。有一些少年犯罪者即使步入成年后有实施犯罪行为,也往往只限于成年早期。而只有很有限一部分犯罪者从儿童到青春期再到成年期,即使成了家,找到了工作,也一直在犯罪。少年犯罪的高发性是个体成长进程中的正常现象,其原因在于少年之不成熟性和过渡性,即少年在生理、心理和认知等各方面不够成熟,容易冲动,易受环境影响。而在高度专业化和信息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里,少年在向成年人过渡中,需要习得各种技能和社会规则,但这是一个尝试和实践的过程,是一个不断试错,不断成长的过程。实践出真知,缺乏经验的年轻人在作决定的过程中,在生活实践中,犯下错误,这是不可避免。但随着生理的成熟,认知的发展,经验的积累,少年逐渐长大成人,犯错减少,换言之,许多少年违法犯罪可以在其正常的成熟化进程中得以解决,就像人会感冒一样,少年犯罪大多数是可自愈的。当然,少年犯罪的可自愈性是有条件的:一是犯罪之前少年的社会化是正常的,二是犯罪之后少年的社会化机会是正常的。易言之,社会化不正常的少年,其犯罪是反社会人格倾向的反映,不采取非常措施,其犯罪轨道将继续延伸,其犯罪不可能自愈。即使是先前社会化正常的少年,如果因为犯罪,而被剥夺了正常的社会化机会,那么其犯罪的自愈性亦是不可能的,相反,因为被贴上犯罪标签,被隔离正常社会,该少年可能陷入犯罪深渊,不可自拔。

图表3.2.2:假设性的反社会行为与年龄曲线[43]

图示

(二)少年犯罪之团体性

少年犯罪一个经常被描述的特征就是许多犯罪是与他人一起实施的,而不是独自一人实施。而这个特征也是少年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相异之处之一。莫菲特认为共同犯罪是只限于青春期犯罪者普遍的特征,而生涯持续犯罪者实行犯罪,不需要从同龄人那获得援助和认同。罪错者发展之剑桥研究(见图表3.2.3)发现年龄—共同犯罪曲线与综合的年龄犯罪曲线相似,共犯者的总人数在10~16之间上升,17岁时达到顶峰,到20岁逐步下降,到40岁时接近零。[44]18岁以下犯罪中,不同的犯罪类型,其共犯率亦呈现出一定的差异。相对而言,盗窃、抢劫等犯罪的共同犯罪率相对较高,三分之二左右为共同犯罪。

图表3.2.3:年龄与共同犯罪之关系[45]

图示(https://www.daowen.com)

关于少年犯罪之团体性较为著名的另一研究为罗彻斯特青少年发展研究(the Rochester Youth Development Study)。[46]特伦斯·索恩伯里、马文·克罗恩、艾伦·力左特和卡洛琳·斯密斯等人从犯罪发展理论的视角对罗彻斯特青少年发展研究收集的样本和数据进行分析,发现了少年犯罪与帮派许多重要的特征、结论和启示。首先,少年参与帮派是一个普遍而非罕见的现象,调查数据显示,无论是男生还是女生,在17岁之前大约三分之一的人参与过帮派(见图表3.2.4)。但是“参与帮派主要是青春期早期的现象”,[47]到了青春期晚期,少年参与帮派的比例从14岁的22.2%降低到了17岁的5.2%。同时,少年参与帮派是一个短暂的现象,大约一半的人报告参与帮派的时间为一年或更少,从14岁到17岁一直参与帮派的人更少,只有7.3%。换言之,青春期的帮派现象呈现出相当的流动性。其次,与非帮派少年相比,帮派少年犯罪率更高(见图表3.2.5)。其中,稳定的少年帮派成员比短暂的少年帮派成员犯罪率要高,换言之,参与帮派越久,少年犯罪频率越高。虽然少年帮派成员人数在整个样本中占的比例较少,但绝大多数的犯罪都是由帮派成员实施的。也就是说,少年帮派成员数与少年犯罪量之间不成比例,少年帮派成员具有过高的犯罪量。这种高比例在严重的暴力犯罪中表现尤甚。再次,帮派是促进少年犯罪的环境因素。关于帮派与少年犯罪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三种理论范式,即选择范式、促进范式和加强范式。选择范式又称个人种类范式,认为帮派从具有高犯罪倾向和无论是否为帮派成员都愿意从事犯罪和药物滥用的少年中招募成员。帮派没有引起成员变成犯罪者,他们招募或吸引已经是犯罪者的人。促进范式又称群种类范式,认为就犯罪或药物滥用而言,帮派成员和非帮派成员之间在本质上并无不同。然而,加入帮派,帮派的规范结构和群体程序可能会提高越轨和药物滥用率。因此,帮派成员被认为是越轨行为的重要原因。加强范式,又称混合范式,是选择范式和促进范式的混合,认为帮派招募或吸引已经有犯罪行为倾向的人,一旦加入帮派,帮派的规范和群程序会增强犯罪的卷入。[48]罗彻斯特青少年发展研究收集的样本和数据分析表明,对于一般的犯罪和暴力犯罪而言,帮派成员虽然具有强有力促进效果,但几乎不具有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帮派成员,与非帮派成员相比,在参与帮派之前展现出更高的犯罪率和暴力性。[49]换言之,这次的研究支持了帮派与少年犯罪之间理论的选择范式和促进范式。

图表3.2.4:帮派成员与性别之关系[50]

图示

图表3.2.5:帮派成员与犯罪之间的关系[51]

图示

(三)少年犯罪种类之多样性

犯罪专门化是指行为人不成比例地实施某种类型的犯罪,如暴力犯罪。与此相对的概念则是犯罪多元化,即行为人实施的犯罪类型多种多样,并不限于某类犯罪。罪错者发展之剑桥研究发现,无论是少年犯罪还是成年人犯罪,就犯罪种类而言,不存在专门化问题,即个体实施的犯罪呈现多样化的特征。图表3.2.6表明,随着个体被定罪数量增加,平均的犯罪类型数也相应增加。这就是说一个因暴力犯罪被定罪的人将来可能会因实施其他类型的犯罪被定罪。[52]但在少年犯罪中,不同犯罪类型的相对频率存在一定差异。图表3.2.7的数据表明,少年因对人的严重犯罪被逮捕的频率远远低于因对财产的严重犯罪。事实上,1998年单单扒窃盗窃占了少年因严重犯罪被逮捕的份额近60%……大约140万少年被逮捕是由于不严重犯罪,最为普遍被逮捕的原因是单纯攻击,药物滥用、妨害治安行为和违反酒法的行为。因这些不严重犯罪而被逮捕的数量导致1998年被逮捕的少年数量增加至190万人。[53]也就是说,1998年统一犯罪报告[54]中少年犯罪逮捕数,一共是190万人,140人即73.8%是因为不严重犯罪,50万人即26.2%是因为严重犯罪,即使在严重犯罪中,主要是财产犯罪。1998年少年犯罪自我报告[55]亦显示相类似的少年犯罪特征,即很少少年自我报告了对人的严重犯罪。更多的少年自我报告的严重犯罪是对财产的,而且最为普遍的是扒窃盗窃。不严重犯罪也是很寻常的,酒法违法很频繁。因为相对而言严重犯罪并不频繁,所以很少少年自我报告被警察逮捕。[56]一言以蔽之,少年犯罪在种类上呈现出多种多样的特性,但其中绝大部分是不严重的犯罪。即使是严重的犯罪,财产犯罪比人身犯罪普遍的多。

图表3.2.6:定罪总数与犯罪类型的多样性[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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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3.2.7:1998年因严重犯罪被逮捕之少年[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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