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护与少年惩罚之关系

四、少年保护与少年惩罚之关系

少年惩罚有两个层面上的含义:即作为手段之惩罚和作为目的之惩罚。少年保护反对将少年惩罚作为目的本身,但不全然反对手段意义的少年惩罚。

(一)少年保护反对作为目的的少年惩罚

少年保护,旨在保护少年未来之身心发展健康,其聚焦点有二:一是少年,二是未来。具言之,少年保护以少年为本,虽然少年实施了犯罪,应当受到谴责,但为了少年未来之正常发展,国家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克服各种障碍。作为目的的少年惩罚旨在通过对少年施加惩罚,实现报应正义,其聚焦点有二,一是社会正义,二是过去。少年实施了犯罪,那么基于“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之朴素的报应正义观,应当对少年进行惩罚。为了惩罚而惩罚,惩罚就是目的自身,就是正义,无需其他理由。可见,少年保护与作为目的之少年惩罚是相互冲突的,相互排斥的。聚焦于未来之少年保护,虽然需要考察少年已然实施的犯罪行为,但这种过去考察是为了更好地策划未来服务的。但聚焦于已然犯罪之少年惩罚,已然犯罪是惩罚的依据和尺度,惩罚是目的本身,对少年施加惩罚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施加惩罚时无需考虑少年之未来发展,当然也不会考虑对少年惩罚可能会对少年造成的伤害。(https://www.daowen.com)

(二)少年保护不全然反对作为手段的少年惩罚

少年保护不完全反对作为手段的少年惩罚。首先,少年保护赞成合理的少年惩罚。合理的惩罚有利于少年知错并改正,但惩罚合理要符合目的合理和尺度合理两个要件,目的合理就是惩罚少年,是因为少年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惩罚少年是为了少年今后不再犯类似错误,是基于对少年的爱和尊重,而不是基于愤怒。“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17]社会的稳定运行离不开秩序,而秩序的维护,主要依靠习惯、传统、道德和法律等。只要有社会就会有法律。现代社会中,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社会上始终存在着一些放荡不羁的人,他们无视法律,“为责任奠定基础的则是指向个人对法律之遵守的主观决定规范。”[18]惩罚在本质上是一种痛苦,通过对行为人施加惩罚,形成负强化,从而阻止少年将来再次实施犯罪,以培养少年对法律的忠诚以及遵守法律的习惯。将法律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这是少年社会正常化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对犯罪少年进行合理惩罚有利于培养少年责任感。尺度合理是指对少年的惩罚不能超出少年容忍的限度。其实少年保护所涉及程序和相关措施,因为或多或少涉及少年权益的限制或剥夺,因而在实质上也包含惩罚的色彩。如假日辅导,规定少年假日里接受辅导,限制了少年的行动自由,所以对少年而言具有惩罚的味道。但如此之惩罚为少年能忍受之限度之内。其次,少年保护反对不合理的少年惩罚。所谓不合理是指目的不合理和尺度不合理。少年保护反对基于对少年的仇恨、愤怒而实施惩罚。犯罪行为危害社会,即使是少年实施,也会激起民众之愤怒情绪,严重的少年暴力犯罪更是如此。“哪里有犯罪,哪里的集体情感就处于成为新的形式所必须的可塑状态”。[19]基于愤怒的少年惩罚,一方面,可以缓减民众心中对犯罪的仇恨,符合人性中的报复本能,另一方面,有利于“唤醒和强化国民对法的忠诚”,[20]从而增强社会凝聚力。然而,“当愤怒之情烦扰我们时,尤其这种情感很强烈时,就会使所有其他的感情烟消云散。愤怒能够消解掉任何可能限制它的其他感情,并且控制着全部意识。”[21]在基于仇恨、愤怒施加的少年惩罚中,只有社会民众的声音,少年是失语的惩罚对象,这种惩罚伤害了少年的自尊,其结果是将少年隔离出了正常的主流社会,从而走向进一步的犯罪深渊。少年保护亦反对超过合理尺度的少年惩罚。超过合理尺度就是指对少年的惩罚超过了少年容忍的限度,伤害了少年的自尊,可能让少年感到沮丧和绝望。如长期的监禁刑,可能会造成永久性身体伤害的肉刑等。

一言以蔽之,少年惩罚不能对少年身心造成巨大伤害,不能超过少年之心理承受能力范围。滥用惩罚和过度惩罚不仅起不到教育作用,还会激发少年逆反心理。少年保护反对将少年惩罚作为目的本身,但不全部反对少年惩罚之手段意义。当少年惩罚作为达到少年保护之手段时,少年惩罚应当合理、有度,惩罚虽然聚焦于已然之事实,但其追求应该重在未来少年发展之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