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发展理论

一、犯罪发展理论

犯罪发展理论(developmental theory of crime),在过去的十年里,成为犯罪学中最流行的理论之一。与控制理论将犯罪归因于个人的低控制、标签理论将犯罪归因于标签的污化、文化冲突理论将犯罪归因于文化冲突等不同的是,犯罪发展理论认为犯罪或者越轨是发展的,个人经历塑造了个人的生活轨迹,一些事件增加了犯罪的可能性,而另外一些事件则降低了犯罪的可能性。前者称为风险因素,后者称为保护因素。所谓风险因素具体是指增加个体将来犯罪可能性的的情境、背景、事件或性格。风险因素众多,如不宜相处的脾气、冲动、药物滥用、越轨行为、逃学、缺乏父母监管、媒体暴力接触等。反之,减少个体将来犯罪可能性的的情境、背景、事件或性格称为保护因素。保护因素亦不胜枚举,如高智商、守法的同伴、合适的父母教养、富裕的家庭经济、喜欢上学和良好的社会环境等。影响犯罪的因素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动态发展的,在儿童期主要促进犯罪的风险因素,到了青春期可能被其他主要风险因素替代,到了成年期,犯罪风险因素又变成了其他的了。此外,与传统理论仅将犯罪作为一种结果进行测量不同的是,犯罪发展理论认为犯罪与风险因素之间具有双向的因果作用,例如糟糕的亲职教育引发少年越轨,另一方面少年越轨恶化了亲职教育。但这并不是说犯罪发展理论与传统的各种犯罪学理论毫不相关,相反,作为一种整合的理论,犯罪发展理论借鉴了犯罪学不同学派的观点,如犯罪控制理论、犯罪紧张理论和标签理论等等。

最初促进犯罪发展理论创设的动力主要源于对年龄—犯罪曲线(见图表3.2.1)的理解。年龄—犯罪曲线是说明犯罪率在青春期前逐步增长,青春中期到达顶峰,并且随后稳定下降的一条线。[20]无论个体的种族、社会经济归属、性别是男的还是女的,犯罪年龄曲线的形状基本相似。这条年龄曲线中引人深思的问题是:是什么因素引发了青春期犯罪行为的巅峰?随后又是什么原因导致犯罪行为的稳定下降?

图表3.2.1:年龄—犯罪曲线[21]

图示

犯罪发展理论借鉴了一些学科的研究成果,如发展心理学、家庭研究、行为学和犯罪学等。一些基本概念如贫乏的教养、越轨同伴的接触、学校问题等不是犯罪发展理论新设的,但尽管如此,犯罪发展理论有其独到之处,即关注个体的组成部分在人生中的变化,换言之,在什么时候出现了这些事件,这些事件又是如何对人产生作用,进而影响个体的犯罪行为的。下面简要介绍一下犯罪发展理论代表人物的观点。

(一)杰拉尔德·帕特森的强制理论(Gerald Patterson's Coercion Theory)

杰拉尔德·帕特森是美国俄勒冈社会学习中心的心理学家,自1953年开始,他发表了大量的论文和专著,系统阐述了儿童反社会行为发展的理论——强制理论,以及实践中减少儿童和青春期攻击行为的家庭干预措施和父母培训技巧。强制理论是一种社会学习理论,探究早期亲子教育如何影响越轨行为。杰拉尔德·帕特森主张父母监管行为决定了儿童的社会和学术成就。社会技巧的合适教诲影响少年的成功(如深深依恋学校)和失败(如导致与越轨同伴联系)。[22]聚焦于父母子女之间的交流,杰拉尔德·帕特森认为如果父母对孩子反社会行为一贯的反应是公正、有效地训导,那么孩子很快就知晓不当行为可能带来不愉快的后果。结果,孩子学会了循规蹈矩和遵守社会规则。然而,如果父母不监管孩子,父母训导松懈或前后不一,孩子就不会将这个重要的教训内化。[23]更糟糕的是,这些孩子逐渐地学会了公然对抗权威人物,拒绝遵守规则并使用暴力和其他不礼貌行为解决问题。此外,杰拉尔德·帕特森把犯罪人分为两个类别:生命早期开始犯罪的人和生命稍后期开始犯罪的人。早期开始犯罪者所受到的教养是不适当的、强制的和专制的,这样的经历带来了一系列负面效果,如不喜欢学校、脾气坏、低自尊等。他们往往在14岁就被逮捕,绝大部分会成为慢性犯罪人。生命稍后期开始犯罪的人是指犯罪行为出现于14岁之后。这些晚期开始犯罪者往往是因为父母疏于监管,而在越轨同伴的影响下实施犯罪。换言之,这些晚期开始犯罪者之所以犯罪,其重要的影响因素是越轨同伴。将犯罪人分成这样两个类别对研究犯罪生涯很有意义,杰拉尔德·帕特森是最早提出犯罪人两分法的学者之一。这种分类方法后来被其他犯罪学家如莫菲特所借鉴。此外,杰拉尔德·帕特森的理论获得了大量实证研究的支持。(https://www.daowen.com)

(二)特芮·莫菲特的发展分类说(Terrie Moffitt's Developmental Taxonomy)

特芮·莫菲特是一名美国的临床心理学家,因致力于反社会行为发展的开拓性研究和与她同事兼合作伙伴一起研究精神障碍中基因与环境的交互作用而众所周知。特芮·莫菲特提出了发展分类说,该理论将犯罪者分为两种类别:即只限于青春期的犯罪者和生涯持续犯罪者。90%的少年犯罪人属于只限于青春期的犯罪者,其重要的特征就是不持续性,即这些少年犯罪者在儿童期没有显著的犯罪历史,将来也不会有此类行为。从年龄跨度上看,少年犯罪者参与犯罪是突然的和零散的,他们在绝大部分时间和场景都是遵纪守法的。“在进行反社会行为有利于他们的情况下,只限于青春期犯罪者进行反社会行为,但如果亲社会行为更有益时,他们也会放弃反社会行为。他们能够控制反社会行为,并只在反社会行为具有工具性功能时才使用反社会行为。”[24]只限于青春期犯罪者总的来说还是守法公民,他们的犯罪行为是社会模仿的结果,此外,渴望获得成年人地位也是越轨行为的主要动因。很小一撮少年犯罪者属于生涯持续犯罪者,其儿童早期有稳定的反社会行为,这种状况贯穿整个成年期。生涯持续犯罪者的最大特点是犯罪行为的持续性,从年龄——纵向看,他们从很小就开始打架、偷窃,成年后实施诈骗、家庭暴力等,从情境——横向看,他们在家里撒谎、在商店偷窃、在学校打架等。“有确凿的证据表明那些最终成为持续的反社会的人确实存在神经心理能力缺陷”。[25]与犯罪相关的神经心理缺陷主要有两种:言语和执行功能,言语缺陷较为普遍,影响了听、说、问题解决、表达、书写和记忆等。执行缺陷是一种区划的学习障碍,症状如注意力不集中,冲动等。这种神经心理缺陷开始于儿童期,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稳定存在。此外,共存境遇使展现出生涯持续犯罪者一些特征的儿童更不利。首先,……生涯持续犯罪者的父母本身脾气坏、冲动并倾向于用暴力解决问题,这就使神经心理缺陷恶性循环。其次,生涯持续犯罪者经常在物质、社会和卫生贫穷的家庭环境中长大,……被推入贫穷的境遇,生涯持续犯罪者持续地表现不佳并面对极大限制他们未来成功机会的后果。[26]生涯持续犯罪者往往经历了糟糕的童年,表现出一系列有问题的和反社会的行为,过着犯罪的生活并经常卷入刑事司法系统。这种反常贯穿于生命的所有阶段。

(三)罗伯特·桑普森和约翰·劳布的非正式社会控制之年龄分级理论(Robert Sampson and John Laub's Age-Graded Theory of Informal Social Control)

罗伯特·桑普森和约翰·劳布的非正式社会控制之年龄分级理论是一种比较有影响的犯罪发展理论。该理论主张非社会控制如参与家庭、工作和学校等居于机构环境的中间地位并解释为何卷入犯罪,哪怕要面对犯罪倾向的基本水平。[27]换言之,罗伯特·桑普森和约翰·劳布承认个体在基本的犯罪倾向性方面存在差异,但同时认为人们从非正式的社会控制网络中获得了不同额的社会资本,而这些社会资本解释了贯穿不同人生阶段的反社会行为的持续性。[28]如果说犯罪倾向性是引发犯罪的根本原因,是犯罪的实施存在可能性,那么存在诱发犯罪的环境是使可能的犯罪转化为现实犯罪的社会条件。犯罪的倾向性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为解释犯罪的连续性提供了理由,而犯罪的社会条件,具有变动性,它们随着生命进程的变迁而变化,这些社会条件可能促进犯罪轨道的继续延伸,亦可能导致犯罪的戛然而止。犯罪具有一贯性的特征,但同时具有变动性,对此,罗伯特·桑普森和约翰·劳布的非正式社会控制之年龄分级理论强调犯罪生涯之变化或动态性。虽然犯罪倾向性如自控力低在不同的个体之间是一种稳定的差异,但“犯罪是一种短期的、受限制的事件,预示着一系列特别的、必要的条件(如活动、机会、灾祸、受害、财物等)。”[29]60岁的犯罪人不可能再像17岁小伙子那样活跃或暴力。罗伯特·桑普森和约翰·劳布认为生命早期经历的问题对后来的人生会有负面的影响。如儿童时期经历了结构性劣势,可能会使他在青春期早期经历贫乏的亲子教养,而这又会导致其青春期晚期与越轨同伴接触。这些环节逐渐构成了典型犯罪生涯的积木。[30]此外,个体可能会经历重要的生命事件或转折点,这些关键事件可能将个体推入犯罪或阻止个体继续犯罪。重要的人生转折点如恋爱、结婚和稳定就业等。本来将大量的时间用来消磨在与帮派成员在街头混的个体,如果有了亲社会的女友或稳定的工作,势必会调整时间的分配,而将大部分时间用来与女友相处或工作,同时可能会思考犯罪带来的代价,如失去女友或工作,从而过上传统的、亲社会的生活方式并最终结束个体的犯罪生涯。

(四)特伦斯·索恩伯里的交互理论(Terence P.Thornberry's Interactional Theory)

为了解决微观犯罪学理论的两大缺陷即单项因果性和非发展的观念,在借鉴郝希的社会键和埃克斯的社会学习理论的基础上,特伦斯·索恩伯里最初于1987年提出了交互理论。索恩伯里认同郝希的观点即人天生具有越轨动机,这是一种为了寻求安逸和立即的个人所得而侵犯社会规则的自然倾向或冲动。如果这种天生的倾向不被约束,个体可能会实施越轨行为。但索恩伯里认为缺乏社会控制并不会自动导致犯罪,使犯罪可能转化为现实,需要一个学习犯罪的互动环境。换言之,社会控制的缺乏或削弱是犯罪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交互理论的基本假设是人的行为产生于社会互动中,因而能够用聚焦于互动过程的模型来解释。[31]从这个假设出发,交互理论认为一些关系是双向而非单向的,如根据控制论,依附于父母减少了少年犯罪,而交互理论则认为一方面依附于父母减少少年犯罪,但另一方面少年犯罪也减少了少年对父母的依附。换言之,对父母的依附与少年犯罪之间是存在双向的因果关系。少年犯罪与越轨同伴之间的关系亦是如此,少年与越轨同伴的密切交往增加了少年犯罪,而少年犯罪的增加也密切与越轨同伴的交往。此外,索恩伯里将青春期早期的基本模型延展以用来解释青春期中期和晚期的核心概念,从而克服了大多数犯罪学理论存在的非发展性问题。[32]从青春期早期到中期,虽然因果关系在本质上相同,但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因为寄宿到学校、与同龄群体交往的日益密切,与父母之间的依附性,青春期中期与早期相比相对减少。其结果是,同龄群体的影响增加,而与越轨同伴的交往增加少年犯罪。15年之后,索恩伯里和克罗恩从三个方面发展和拓宽了交互理论,首先,关注的生命阶段从青春期延伸至从幼儿到成年期的整个生命历程;其次,讨论的问题不仅包括反社会行为,还包括亲社会行为;最后,融合了紧张理论。与莫菲特把犯罪人分成只限于青春期犯罪者和生涯犯罪者以及帕特森将犯罪人分为生命早期开始犯罪的人和生命稍后期开始犯罪的人不同的是,索恩伯里和克罗恩认为从种类上看,犯罪人存在更多的多样性,一些较早开始犯罪的人将会继续犯罪,但更多的会停止犯罪,而晚期开始犯罪的人相对较快地停止犯罪,而其他人将会持续犯罪。换言之,开始犯罪并不能预测其命运。“行为模式是个人与犯罪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而并不仅仅是环境作用于个人。”[33]无论是亲社会行为还是反社会行为,概莫能外。很小一部分人在蹒跚学步时、学前期就开始了反社会行为,这些孩子,比其他人更可能持续犯罪,而他们之所以如此早开始反社会行为,是个人性格、无效的亲职教育和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决定的。这些孩子往往有负面的情绪品质和神经心理缺陷,与父母之间的关系紧张,父母不懂管教技巧,家庭贫困、失业、居住在贫困区域等。早期反社会行为是个人、父母和社会结构不幸叠加影响的结果。相当一部分人开始卷入反社会行为或犯罪行为是小学,大概6~12岁。这些孩子往往生活在贫穷和解组的家庭和社会环境中,结构性不幸增加了父母的沮丧和经济上的忧虑,而这些妨碍了有效的亲职教育,而缺乏自治力的孩子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下容易实施反社会行为。结构上的不幸和无效的亲职教育减少了在学校的成功能力,削弱了孩子对学校和老师的依附,同时增加了越轨机会。正常开始犯罪者,大概12~16岁,拥有合适的亲社会纽带,他们犯罪主要是青春期发展的特殊性,是少年寻找自我和独立,对父母反叛和依赖同伴,尝试亲自实践的结果。随着生理和心理成熟,有决定的能力,绝大部分少年会脱离短暂的越轨生活而步入正常生活。还有一部分在青春期晚期和成年早期开始犯罪,这些犯罪者在早期往往有一个支持性的家庭和学校环境。但到了青春期晚期或成年早期,这些人缺乏人力资源而无法找到有意义的工作,合适的伴侣,更易受到越轨朋友的影响。他们往往有问题行为,如酗酒、药物滥用等。于是恶性循环,他们陷入犯罪泥沼无法自拔。

(五)里查德·卡塔拉诺和大卫·霍金斯等的社会发展模式(Richard Catalano and David Hawkins et al's Social Developmental Model)

里查德·卡塔拉诺和大卫·霍金斯提出了社会发展模式。社会发展模式整合了三种犯罪学理论即社会控制理论、社会学习理论和不同接触理论。社会发展模式认为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多面的并且归根到底是个体沿着亲社会和反社会重叠路径旅行的结果。[34]社会发展模式关注四个具体发展阶段,即学前、小学、初中和高中。行为方式无论是亲社会行为还是反社会行为都是个体习得的,社会化路径分为两种即亲社会路径和反社会路径。孩子的社会化通过四种社会发展进行:(1)参与活动和与他人互动的感知机会;(2)参与和互动的程度;(3)参与这些活动和互动的技能;(4)从这些活动和互动中感知的强化。[35]当存在合适的机会和技能,并且表现获得奖励,那么在个体和社会化单位即家庭、学校、同伴和社区等之间发展了社会键。社会键由对群体或社会单位的依附或情感联系、奉献、投资等构成,强有力的社会键一旦确立,就能够独立于上述四个社会发展过程而有力地影响行为。个体行为的亲社会或反社会取决于个体依附的人的主要行为、所遵循的规则和所持的价值观。换言之,很多人都会经历反社会和亲社会的影响,即社会化单位向孩子灌输和教授了好的和坏的行为,但个体行为的决定因素之一是与亲社会和反社会个体的依附程度,相关信仰即遵守道德规范或反社会价值信仰的接受程度。直接引起反社会行为的原因主要是:反社会互动和参与问题行为而感知的奖励,依附于反社会他人或奉献于反社会行为系列;信仰反社会价值观。此外,社会发展模式界定了三个概念作为远端的、外因性的预测指标以预测犯罪和越轨。他们分别是:(1)社会结构地位;(2)外部限制;(3)个体体质因素。[36]这些变量被社会发展过程充分调解。社会结构地位包括社会经济地位、年龄、性别和种族等。个体的社会结构特征能够通过影响亲社会和反社会的机会从而影响行为。外部限制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社会告知,包括清晰的法律、行为规范、行为期望和行为监管等,这些外部限制通过对行为参与的感知强化程度影响行为。个体的体质因素是指稳定的个性特征,与反社会行为具有高度相关的个性包括坏脾气、频繁的负面情绪、多动症、注意力缺陷等。其中,社会结构奠定了个体可能依附于传统社会的强度的基础状况,对于穷孩子来说,这种依附通常是脆弱的。不幸的少年通常看不到亲社会参与的机会或希望。他们缺乏成功进入传统世界的必要技能。然而,这些孩子频繁地接触了越轨机会和拥有善于犯罪必要技巧。[37]而富裕的孩子,情况截然相反,他们通过社会化获得了成功进入传统社会必要的技能,与父母、老师和亲社会朋友之间紧密相连。

(六)大卫·法林顿的整合认知反社会倾向理论(David Farrington's Integrated Cognitive Antisocial Potential Theory)

大卫·法林顿是剑桥大学心理犯罪学教授,他主要研究领域是发展犯罪学。整合了许多其他理论,诸如紧张理论、控制理论、学习理论、标签理论和合理选择理论等,大卫·法林顿于1992年提出了整合认知反社会倾向理论。整合认知反社会倾向理论假定从反社会倾向转化为反社会行为取决于考虑了机会和被害人的认知(思考并决定)过程。[38]反社会倾向是指实施反社会行为的倾向,具体分为长期的反社会倾向和短期的反社会倾向,前者取决于冲动性、紧张、模仿、社会化过程和生活事件。后者取决于刺激和情境因素。个体的长期反社会倾向高,意味着其可能实施各种类型的犯罪行为。个体之间长期反社会倾向的相对排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始终如一的,但个体长期反社会倾向的绝对值随着年龄的变化而变化。长期风险因素能预测长期反社会倾向。风险因素是指预测后来犯罪相对高可能性的因素。罪错者发展之剑桥研究(the Cambridge Study in Delinquent Development)[39]认为,导致后来犯罪的最重要的儿童期风险因素为:多动——冲动——注意力缺陷、低智商、学业成绩差、家庭犯罪、家庭贫穷、家庭规模大、贫乏的孩子抚养和破碎的家庭等。犯罪风险因素的研究有助于开展犯罪风险干预计划,但这里存在一个重要的问题:哪些风险因素是原因,而哪些只是标记或与原因相关。风险干预计划应当针对的是作为原因的风险因素,这样才能减少犯罪。但如果风险干预计划仅是干预作为标记而非原因的风险因素,则并不能减少犯罪。风险因素相互之间也发生作用,从而影响个体的犯罪倾向。与风险因素先对的是保护因素,即降低犯罪的因素。聚焦于保护因素(如增强力量,提高健康发展)的方案较之于聚焦于风险因素的方案,对于社区而言更具有吸引力,因此更易于执行。风险因素与保护因素互相发生作用,可缓减风险因素的效果。如不恰当的父母监管是一个风险因素,如果一个男孩,来自低收入家庭,那么不恰当的父母监管预测高犯罪风险。但如果这个男孩,来自高收入家庭,则不恰当的父母监管的效果被缓和。为了提高干预方案的效果,研究者采用了多元化干预方案,如同时进行孩子技能培训、父母培训和教师培训等。犯罪的实施是个体与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这里的个体因素主要是指个体的反社会倾向,而社会环境是指犯罪机会和被害人等。遇到合适的犯罪机会或被害人可以引起犯罪倾向的短期升高,反之,犯罪倾向的短期激增会诱使个体去寻找犯罪机会和被害人。有着特定犯罪倾向的个体在既定的情境下实施犯罪,取决于其认知过程,即思考主观的收益、成本和不同结果的可能性以及储存的行为曲目或草稿。[40]主观的成本与收益,包括短期的情境性因素和社会性因素,前者如能够获得的财物,被警察抓住的可能性和后果等,后者如父母的反对,同伴的鼓励或强化等。一般而言,人们会根据理性决定行为,但并不总是如此,低反社会倾向的人,即使觉得合算的,也并不一定会实施犯罪,而高反社会倾向的人,特别是因愤怒或醉酒导致短暂的高反社会倾向,即使实施犯罪明显是不明智的,也会去实施犯罪。犯罪的结果,因为学习过程可能会导致个体长期反社会倾向的改变,从而影响未来的认知决定过程。如果犯罪获得了同伴的赞同,被贴上犯罪人标签等,反社会倾向将增加。绝大多数财产犯罪的动机是功利的,理性的,经济的,即为了获得财物。但有一些是为了享乐主义,即兴奋,减轻烦躁等。相对而言,少年的犯罪很可能是为了享乐主义,而成年人的犯罪很可能是功利的目的。

犯罪发展理论的代表人物在借鉴不同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理论,这些理论都有自己的侧重点。尽管如此,犯罪发展理论界在以下十个方面就犯罪的发展达成了共识:第一,犯罪的普遍性在十几岁晚期——15~19岁之间达到了顶峰。第二,开始犯罪的高峰年龄为8~14岁。退出犯罪的高峰年龄为20~29岁。第三,开始犯罪年龄早预示着一个相对长期的犯罪生涯过程和实施相对多的犯罪行为。第四,从儿童期到十几岁年龄再到成年期,犯罪和反社会行为呈现出显著的连续性。第五,一小部分人实施了大部分的犯罪。第六,犯罪是多样的而非专门化。第七,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类型是反社会行为的更大综合症的元素。第八,直到十几岁晚期大部分犯罪都是与他人一起实施的,而20岁之后,大部分犯罪是独自实施的。第九,直到十几岁晚期,犯罪的原因是变化无常的,包括功利、刺激或愤怒。第十,不同的年龄,首先实施的犯罪类型不同。[41]此外,20岁之前早期开始犯罪的重要风险因素也已众所周知。个体风险因素有低智商、低学业成绩、多动—冲动、爱冒险等;家庭风险因素有不恰当的家庭监管、儿童虐待、破碎的家庭和犯罪的家庭成员等。社会经济风险因素有低收入,大家庭等。同伴风险因素如犯罪同伴,被同伴拒绝等。学校风险因素如高犯罪率学校。邻里风险因素为高犯罪社区等。20岁之后鼓励个体停止犯罪的重要生活事件有结婚、获得满意的工作等。当然,犯罪发展理论内部还存在许多争议,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去寻找答案。如个体犯罪率的年龄变化,犯罪行为严重性与年龄的关系,慢性犯罪者实施犯罪是否比其他犯罪者严重,哪些风险因素对犯罪具有原因性的作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