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少年刑事政策之应然抉择
影响一国少年刑事政策形成之因素众多,包括少年犯罪态势、少年犯罪之理论、社会的政治格局以及社会文化观念等。保护性少年刑事政策作为一种理想模型,主要是基于少年犯罪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的现状,并根据青春期理论和犯罪发展理论关于少年犯罪之特征和相关因素研究提出的,换言之,保护性少年刑事政策虽然考虑了少年犯罪态势和少年犯罪之理论,但没有考虑社会的政治格局和社会文化观念。“回顾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几乎不可避免的,我们会倾向于做出一些过于简单的关于撒切尔时代和明显带有右翼政府意识形态的少年司法政策和实践设想。”[1]与美国一样,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英国开始对少年犯罪实施3S(Short急促、Sharp强烈、Shock震惊)的严惩政策,政策的转变除了受到美国少年司法和八十年代暴力少年犯罪的激增等影响外,保守势力的上台可谓功不可没。但这种政治格局对少年刑事政策的影响只是一种顺势而为,其背后是民意的要求。换言之,保守势力采取对少年犯罪严惩的政策是为了迎合民意。何为民意?就是人民群众的共同的、普遍的思想或意愿,可见民意属于社会文化观念的范畴。“国民的一般法律信念中,只要对于一定的穷凶极恶的犯人应当科处死刑的观念还存在,在刑事政策上便必须对其予以重视。现代死刑的刑事政策上的意义,恰好就在于此,因为,有关死刑存废的问题,应根据该社会中的国民的一般感觉或法律信念来论。如果当死刑冲击一般人的情感,使其感到残忍时,便应当废除死刑。”[2]如同死刑存废要考虑社会大众的文化观念一样,少年刑事政策的选择也需要以社会大众的文化观念为根基,唯有如此,少年刑事政策才不会成为空中楼阁,而成为真正指导少年刑事之立法、司法和执行的灵魂。纯粹从少年保护和犯罪预防之视角看,保护性少年刑事政策具有世界上现存的少年刑事政策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但其对于我国的适用性,还需考虑我国具体国情,即社会文化观念、已有的法律制度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