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性因素
所谓保护性少年刑事政策适用之支持性因素就是指我国存在哪些因素有助于支撑保护性少年刑事政策生存和发展的。仔细推敲后,可以发现我国存在众多的保护性少年刑事政策之支持性因素,如青春期理论和犯罪发展理论中少年犯罪观之研究样本主要为英美国家的少年和少年犯罪,但这些理论具有普适性,同样可以应用于我国少年和少年犯罪之解读,这为保护性少年刑事政策提供了理论根据;我国许多法律文件中都可以找到未成年人保护之规定,而这些规定为保护性少年刑事政策提供了制度支持。
(一)理论支持:青春期与少年犯罪理论之普适性
保护性少年刑事政策是基于青春期理论和犯罪发展理论关于少年犯罪研究所构想的少年刑事政策模式,因此探讨保护性少年刑事政策适用性之首要问题就是青春期理论和犯罪发展理论关于少年犯罪研究之成果是否适用于我国的少年和少年犯罪状况。
1904年,美国心理学家G.斯坦利·霍尔(G.Stanley Hall)出版了《青少年:他的心理学及其与生理学、人类学、社会学、性、犯罪、宗教和教育的关系》一书,该书被认为是青春期系统研究的开始。至今,青春期研究的历史已有一百多年,但关于青春期的经典研究仍然主要为英美等国家的学者所垄断。仅以翻译到我国的青春期研究重要文献为例,如《青春期:发展,关系和文化》(第11版)的作者为美国的F.菲利浦·赖斯和金·盖尔·多金,《青春期理论》的作者为美国的罗尔夫·E.缪斯,《青春期心理手册》的作者为美国心理学者南希·科布,《青春期:青少年的心理发展和健康成长》(第7版)的作者为英国的劳伦斯·斯滕伯格,《帮助孩子度过青春期》作者为英国的希拉·戴恩……基于篇幅限制,不再一一列举,而这些英美学者研究青春期理论,主要是以英美少年为研究样本。就青春期的身体发育而言,由于营养、遗传和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在发育开始年龄方面存在差异,如美国女孩子第一次例假的平均年龄为11~12岁之间,中国为12~13岁之间,但其主要特征是相似的,都出现了生理、心理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变化。随着全球化的深入,中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与英美的家庭结构和学校教育等越来越趋同,如离婚率上升,绝大部分少年还待在学校里接受教育,成年后还有一部分仍继续接受教育,真正的个人独立越来越延后,换言之,少年生存环境亦存在趋同性。这就决定了虽然主要以英美国家的少年及其成长环境为样本研究,但其所得出的青春期理论具有普适性,不仅适用于英美少年,亦适用于我国少年。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犯罪发展理论理论开始变得著名,但以生命进程视角进行犯罪的实证研究更早。从二十世纪一十年代开始,格鲁克夫妇在美国哈佛大学进行了四十多年的犯罪与违法行为的基础性研究,“格鲁克夫妇关于犯罪的研究方法具有三个方面的特色。第一,注重纵向的预测性研究。第二,强调犯罪生涯研究,特别是严重犯罪人、持续犯罪人的研究。格鲁克夫妇认为,应优先研究犯罪生涯的形成、发展、终止问题,犯罪发生的原因与持续犯罪以及抵制犯罪的原因是截然不同的。第三,除官方数据外,还应更为广泛收集与犯罪违法行为相关的信息(例如父母、老师、自我报告等)。”[3]格鲁克夫妇最著名的研究为UJD(Unraveling Juvenile Delinquency)(揭秘少年犯罪)计划,这项计划正式开始的时间是1939年,样本为1000名1939年时年龄在10~17岁之间的男孩,其中犯罪男孩500名,非犯罪男孩500名。数据收集时间跨度长达二十五年之久,即1964年止。通过对收集数据进行分析后,格鲁克夫妇发表了《揭秘少年犯罪》(《Unraveling Juvenile Delinquency》)和《揭秘实例:犯罪人与非犯罪人视角》(《Delinquents and Nondelinquents in Perspective》)。但由于当时科学技术不发达,以及作者自己研究喜好的限制,格鲁克夫妇对数据的分析显得比较粗糙的,其结论也受到了许多学者的批判。1986年罗伯特·J.桑普森、约翰·H.劳布整理并重构了格鲁克夫妇收集的数据资料,并于1993年完成了《犯罪之形成——人生道路及其转折点》(《Crime in the Making:Pathways and Turning Points Through Life》)一书,该书于2005年由汪明亮、顾婷等人翻译成中文,该书是目前大陆唯一一本有关犯罪发展理论的专著。除了格鲁克夫妇,美国犯罪学家沃尔夫冈也展开了对1945年出生代罪错的长期研究,第一阶段数据收集到18岁为止,样本人群为9945名男孩,研究成果为《出生代罪错》(《Delinquency in a Birth Cohort》)。第二阶段数据收集至30岁,样本为9945名中的567名,研究成果被收集在《从男孩到男人,从罪错到犯罪》(《From Boy to Man,From Delinquency to Crime》)一书中。此外,还有一些著名的长期研究,如剑桥—萨默维尔青少年研究(Cambridge Somerville Youth Study)、罗切斯特青少年发展研究(Rochester Youth Development Study)、俄亥俄生命进程研究(Ohio Life-Course Study)和罪错者发展之剑桥研究(Cambridge Study in Delinquent Development)等。犯罪发展理论的代表人物主要有美国俄勒冈社会学习中心的心理学家杰拉尔德·帕特森(Gerald Patterson),美国的临床心理学家特芮·莫菲特(Terrie Moffitt)、马里兰大学教授特伦斯·索恩伯里(Terence P.Thornberry's)、里查德·卡塔拉诺(Richard Catalano)、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大卫·霍金斯(David Hawkins)和英国剑桥大学心理犯罪学教授大卫·法林顿(David Farrington)等。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学理论,犯罪发展理论的专著亦很多,下面列举比较著名的几本,如《整合的犯罪发展与生命进程理论》(《Integrated Developmental &Life-Course Theories of Offending》),其作者为英国的大卫·法林顿(David Farrington);《犯罪生涯研究中的关键问题:罪错者发展之剑桥研究的新分析》(《Key Isuues in Criminal Career Research:New Analyses of the Cambridge Study in Delinquent Development》),其作者为英国的亚历克斯· R.皮克罗(Alex R.Piquero)、大卫·法林顿(David Farrington)和 阿尔佛雷德·布卢姆斯坦(Alfred Blumstein);《社会中的生涯犯罪者》(《Career Criminals in Society》),其作者为美国的马特·德立西(Matt DeLisi);《发展理论下的帮派和罪错》(《Gangs and Delinquency in Developmental Perspective》),其作者为美国的特伦斯·索恩伯里(Terence P.Thornberry)、马文·D.克朗(Marvin D.Krohn)、艾伦·J.利左特(Alan J.Lizotte)、卡罗林 ·A.斯密史(Carolyn A.Smith)和《将孩子从犯罪生涯中拯救出来:早期的风险因素及其有效干预》(《Saving Children From A Life of Crime:Early Risk Factors and Effective Interventions》),其作者为英国的大卫·法林顿(David Farrington)、布兰登·C.韦尔什(Brandon C.Welsh)等。总之,无论是少年犯罪之实证研究还是理论研究,其作者均是美国人或英国人,而研究样本亦都是美国人或英国人。但就像前文所述,英美的少年与生活环境与中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具有相似性,因而其犯罪发展理论关于少年犯罪之研究成果具有普适性,当然亦可以为我国所用。
正所谓“科学家有国界,科学无国界”,英美学者所研究出来的关于青春期的科学理论和犯罪发展理论关于少年犯罪之研究成果,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可以由全人类无国界的分享和应用。采用青春期理论和犯罪发展理论关于少年和少年犯罪之解读是保护性少年刑事政策之重要根据,而在我国,青春期理论和犯罪发展理论同样适用于少年和少年犯罪之科学解读,所以,保护性少年刑事政策在我国的适用是存在理论基础。
(二)制度支持:我国少年保护之立法
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我国对少年保护的立法可以见诸各种类型的法律文件中,按照制定主体和位阶不同,全国性的立法可以分为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大类。
1.法律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分别于2006、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被美誉为未成年人保护之“小宪法”,该法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并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等四个方面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若相关机构和个人违反法律,将被追究责任。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也有不少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该法的立法宗旨为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该法从家庭、学校、治安管理、娱乐、大众媒体和司法等多个方面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分别从教育、体育和司法等方面详细地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
2.国务院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三部:一是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该纲要从儿童健康、教育、法律保护和环境四个领域提出了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二是2002年国务院第364号令公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该法规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三是2004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以中发[2004]8号文件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旨在针对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特点,积极探索新世纪新阶段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规律。
3.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等规定的未成年人保护事项,国务院各部门又出台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劳社部发[2003]9号《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2006年3月民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十四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新出联[2007]5号发布了《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2005年7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有害出版物专项治理的通知》等。此外,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各项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以条例、实施意见、办法和通知等方式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之立法可谓汗牛充栋,内容涉及方方面面,这些旨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之规定为保护性少年刑事政策在我国的适用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