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财产的使用与处置

1. 村集体财产的使用与处置

案例:新桥村村办小学坐落在村子东南,近几年外出务工人员逐渐增加,村里面留守儿童的数量也随之减少,学生数量更是逐年减少。这种情况下,新桥村小学生源不足,遂与镇中心小学合并,原来的新桥村小学成了一块空闲场地。由于新桥村地处某高速公路一侧,地理位置不错。因此,先后有不少企业主找到村委会,想以年租金10万元的价格租赁原来村小学的6亩空地。面对这种情况,村主任周某遂召开村委会会议集体研究,以年租金12万元的价格将空地承租给外地人张某用于建茶叶加工厂。然而,村民们对村委会以这个价格租赁村里土地的行为表示不满,纷纷找到村干部们理论。村干部解释说茶叶加工厂不仅不会给村里面带来环境污染,而且该茶叶企业建成后还能为村里解决部分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对于村干部的解释,村民们却不认可,认为这个价格出租土地太低了。于是又纷纷到镇政府反映情况。镇司法所所长裘某和工作人员尹某受镇政府领导洪某指派做村民工作,解释说新桥村村委会作为村民代表有权代表全体村民行使相应权利,双方所签订的出租协议已是既成事实,况且还能够解决村民就业,因此希望村民能够理解。

评析:2016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凤阳县小岗村主持召开农村改革座谈会并指出: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是对农民最直接、最具体、最实在的保护。

的确,对农民来说,土地是“命根子”,也是千千万万中国农民生存权益能否得到尊重和保障的最集中体现。当然,“土地是命根子”的内在含义也要和土地增收联系在一起,不能实现粮食增产和农民财富增收的土地,其实也是一种不能善待命根子的体现。因此,实现土地增收不仅仅是农民个人需要考虑的事情,也是广大农村村委会和村干部需要谋划的事情,还是党和政府需要规划的事情。

但是,无论是什么样的增收,如果不能站在农民的立场和角度去考量和实现,也是对命根子的一种悖逆性理解。毕竟,无论是耕地还是宅基地,对农民而言意味着退路和底线,对待农民的土地权利必须慎之又慎。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可以示范和引导,但不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要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很大程度上就是依法维护农民权益,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来促进农民土地增产增收。使得任何涉及农民集体利益的决策和行为都能够在农民充分知情和认可的情况下进行,以便维护农民的长远利益,杜绝急功近利和以眼前利益诱使农民放弃土地权益。虽然目前我国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在加快,但是越是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的土地权利越应该得到充分尊重和维护。以实现农民命根子的长久稳定。(https://www.daowen.com)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新桥村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决定,显然和我国法律规定不符。 依照《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新桥村村委会与张某所签协议无效。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内的党内法规体系,属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范畴,党规国法并行不悖、互相促进,执纪执法相互协调、目标一致。

因此,村委会相关成员违规处置集体资产,侵害了群众集体利益,还面临着党规党纪的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