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与草原保护建设利用

2.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与草原保护建设利用

案例:乌鲁木齐县麦某是哈萨克族牧民,村委会与麦某签订了《草场承包合同书》,将该村的2432.83亩草场承包给麦某一家,期限为五十年,承包家庭情况为五人,并颁发了以麦某为户主的草原使用证。

其间,麦某又与马某签订了《草场承包合同书》。麦某将其家庭(五口人)承包的2432.83亩中的1462.50亩秋季草场承包给了马某,承包经营期限至原合同期限止。

合同约定:马某一次性付清承包费8万元,享有原承包草原的所有权利,承包的草原被征收、征购产生的所有补偿和赔偿全部归马某所有。该合同经村委会签字盖章。后草原监理所签署了“根据《草原法》规定,同意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但不得改变草原使用用途”的文件。随后麦某和马某双方对以上文件进行了公证。同年4月26日,乡政府签署了“请按草原部门意见办理”的文件。

麦某有两个姐姐(历某、赛某),另其父母现已过世。麦某的两个姐姐认为,麦某未征得共同使用人历某、赛某两姐妹的同意,擅自转让共同使用的草原,遂将麦某和马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麦某与马某签订的《草场承包合同》无效,并返还1462.50亩草原的使用权。(https://www.daowen.com)

评析:农业部于2016年12月30日印发《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十三五”规划》指出,要坚持“稳定为主、长久不变”和“责权清晰、依法有序”的原则,依法赋予广大农牧民长期稳定的草原承包经营权,稳定完善现有草原承包关系,规范承包工作流程,完善草原承包合同,颁发草原权属证书,加强草原确权承包档案管理,健全草原承包纠纷调处机制,扎实稳妥推进承包确权登记试点,实现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

在本案中,麦某依法依约获得了草原使用证,享有草场承包经营权,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草原法》还规定,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因此,以麦某为户主,承包家庭情况为五人的草原使用证合法有效。

麦某与马某签订的《草场承包合同书》,没有超过原来承包经营期限,且经村委会签字盖章和草原监理所、乡政府同意,也是合法、有效的合同。麦某是承包经营的户主,马某有理由相信麦某有权转包草场,且原告历某、赛某与麦某是居住在同一村子里的近亲属,其应当知道被告麦某与马某签订了草场承包合同书,将草场转包给马某并实际履行的事实,均未作否认表示,可视为同意。因此,她们的主张于法无据,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