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保护与禁止非法开垦草原
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丁某在玛纳斯县种羊场实施非法开垦草原行为。玛纳斯县畜牧兽医局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丁某非法开垦草原面积51.62亩,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玛纳斯县畜牧兽医局遂将此案移送县公安局。
评析:《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乡村振兴,生态宜居是关键”,要“扩大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建立成果巩固长效机制”,“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农业部也于2016年12月30日印发《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开宗明义地指出:草原是我国陆地面积最大的绿色生态系统,是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也是牧区牧民群众最基础的生产生活资料。加强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发展、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任务,也是精准扶贫、改善民生和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做好“十三五”时期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草原法》和《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本规划。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在对待草的观念和意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对草的轻视、甚至认为草不是个好东西的观念,在中国文化传统中或可觅到踪影。单看这些成语便知:‘草菅人命’‘草率收兵’,甚至‘大草包’等等。在我国,只要有好地,就希望开垦种粮。而在国外,更愿意种草。全世界农用地70%是草原畜牧业。国外农、草不分,而我国农用地只指耕地。草地则被视为待开发的暂时没利用的耕地。这种观念、认识,给我国草原的管理、执法造成很大难度。”[1]加之,由于农民对生产粮食的积极性高,粮、草生产比较效益差距加大,破坏草原植被违法开垦草原行为有加剧之势。
《草原法》明确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就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丁某非法开垦草原面积51.62亩,数量面积较大,构成了非法占有农用地罪。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被告人丁某有犯罪前科并处于缓刑考验期内,法院决定对其予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外,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对玛纳斯县畜牧兽医局诉丁某财产损害赔偿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丁某向原告赔偿因非法开垦草原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825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