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资金的使用与法治思维
案例:蓝陂区青年镇崇河村党支部副书记梅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村集体土地租金29238.8元长期存入个人账户,未入村账。其间,梅某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农户集体土地承包款1000元未入村账,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区纪委给予梅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评析:党的十八大以来,村官腐败问题逐步走入公众视野,一些地方曝出村干部集体或个人违纪违法案件。在湖南吉首,一名村干部在因贪污公款被查后,竟然理直气壮地反问:“我当村干部不就是为了捞两个吗,这怎么还违法了?”此言虽然贻笑大方,却道出了一些村官腐败背后的思维逻辑,即“山高法律远”,不拿自己当国家公民、农村干部,却把自己视为“土皇帝”,将“村民自治”视为“村官自治”,脑子里充满着人治思想,视法治如儿戏,毫无法治思维。
党规国法都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范畴,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对农村基层事务进行治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的相应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https://www.daowen.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包括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内的村干部,在村内自治管理服务中利用职务之便,将村集体土地租金29238.8元长期存入个人账户,并收取农户集体土地承包款1000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是一种职务侵占行为,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