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渔期内捕鱼与依法治理
案例:昆山市的连某伙同王某、董某、袁某及鲁威经渔60001船、鲁威经渔60002船其余船员,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驾驶两渔船先后在山东省、江苏省所辖的黄海、东海海域,以双拖网方式捕捞鲳鱼、带鱼、鳀鱼、鲅鱼等水产品共计7.6万余公斤,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同年9月,江苏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将四人抓获,并扣押两渔船所捕鱼货13万余公斤。
评析:渔业属于广义上的农业范畴,中国渔业的发展为三农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正如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2016年渔业渔政工作要点》中所指明的:“十二五”期间,我国渔业又快又好发展,成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突出亮点和重要增长点,为保持“三农”发展的好势头做出了突出贡献,为“十三五”渔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7年,农业部发布《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明确要求休渔时间分别为: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北纬35度至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休渔类型为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同步休渔。
为此,农业部专门举行新闻发布会,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张显良介绍,随着渔业资源的衰退和气候变化,引起鱼类产卵期提前。为更好地保护好渔业资源,进一步延长休渔期势在必行。休渔期延长一个月是经过大量的调研、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反复研究后出台的。从保护资源的角度出发,休渔时间越长越好,并且将休渔时间向后延效果更理想。对休渔开始时间问题,大多数渔民、管理者都赞同将休渔时间往前移,以更好地保护产卵群体和幼鱼。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要“科学划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区域,健全水生生态保护修复制度”,凸显了党和国家对建立健全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的决心。为了严厉打击休渔期内的非法捕鱼,《渔业法》规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具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为此,《刑法》规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本案中,连某伙同王某、董某、袁某及鲁威经渔60001船、鲁威经渔60002船其余船员,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驾驶两渔船先后在山东省、江苏省所辖的黄海、东海海域,以双拖网方式捕捞鲳鱼、带鱼、鳀鱼、鲅鱼等水产品共计7.6万余公斤,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情节可谓严重,他们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被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