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导致犯罪
案例:浙江籍小包工头叶某在大连东港一家工地带领农民工施工,在大包工头支付给他农民工工资款后,叶某仍拖欠农民工工资12万余元,致使工地停工。劳动监察部门给叶某机会让他支付拖欠工资并讲明法律利害关系时,叶某坚决拒付。后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叶某被中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今年五十岁的叶某是浙江绍兴农民,他与身为沈阳一家建筑劳务公司经理的老乡蔡某口头约定,承包东港一工地的楼房砌砖工程,由叶某雇用工人施工,蔡某按照工程完成立方量双方确认结算务工费。叶某与蔡某确认工程量后,十三次从蔡某手中领取工人工资款共计968658元,叶某支付给农民工大部分工资,仍拖欠工资122372元,拖欠的这些工资叶某给工人打了欠条。此后,叶某离开工地,失去联系。拿不到拖欠工资的三十多名农民工在工地现场静坐讨要工资,导致工地停工。
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介入调查此案,劳动监察人员电话与躲在老家的叶某取得联系,叶某称,让工人找蔡某要拖欠的工资,因为他还欠自己一部分工程款。蔡某在接受劳动监察部门调查时,表示所有应付的款项都已支付给叶某。劳动监察人员要求叶某配合调查工作,但叶某并不配合。
劳动监察部门给叶某送达“限期支付工资附加费整改指令书”,要求他于指定期限前支付工人工资,到期未支付,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但叶某明确告诉劳动监察人员,拒绝支付工资款。在这种情况下,蔡某先行垫付了拖欠的工人工资。
评析: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月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指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https://www.daowen.com)
《意见》强调,要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要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要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要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
可见,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包代管。在本案中,蔡某先行垫付了拖欠的工人工资于法于理于情有据。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将支付令制度引入欠薪案件中,赋予了农民工快捷进入司法救济程序的途径。一般来说,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法院会在十五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必须在十五日内提出异议或清偿债务,逾期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农民工留下必要合理的证据非常重要。
同时,如果个别公司或者经营者采取转移资产、变卖设备、逃匿消失等手段隐匿财产逃避支付,会使得农民工即使胜诉也会因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拿到工资。面对这种情况,农民工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据此,农民工可以避免陷入打赢官司却拿不到钱的境地。
同时,《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就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了犯罪的范畴。在本案中,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叶某某被中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适用法律得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