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1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https://www.daowen.com)

此复。


[1].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参见岳耀勇、范跃红、扬晓东、孙迎雁:《“后陈经验”为何历久弥新》,载《检察日报》20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