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与村集体财产

2. 村 干部与村集体财产

案例:江上区漕河镇曹楼村在未召开村民会议的情况下,将本村原小学部分地皮和老大队院分别以2.6万元和10万元的价格租赁给他人,租期分别为三十年、五十年。漕河镇党委给予曹楼村村党支部书记欧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评析:村干部虽然称之为干部,但是严格来说村干部并不是官员,他们只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者、服务者和代理人。

一直以来,村支书、村主任等村里面的“一把手”,几乎都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而且还是能人,个人能力较强,村中地位较高,这使得一些村干部为人处事比较强势,养成了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之中实行“一言堂”的习惯,违背了村民民主自治的基本政治原则,也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还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

2014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兰考视察,特意与多名村干部座谈交流,叮嘱他们“乡村干部是地基中的钢筋,位子不高,但责任很大”,希望大家都做“焦裕禄式的好干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村干部们身处群众之中,和广大人民群众距离最近,也是党和政府的“神经末梢”,他们的一言一行关系到党和政府的政治形象,也关系到农村群众的日常生活品质。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如果不对村干部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现象进行治理,则会损害农村群众利益,也会危及执政党执政地位的稳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