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与滥伐林木的区别
案例:东安县的王某承包了张公寨西山沟的村集体茶山,并将其转包给他人收取一定的转包费。之后,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王某组织张某、李某、陈某、周某等人,在该茶山上擅自砍伐阔杂树立木材积32.9344立方米,用于烧炭。其中,张某、李某在西山沟南大洼进口、南大洼山坡上砍伐阔杂树立木材积19.5638立方米;陈某、周某在南大洼进口、小河沟两侧砍伐阔杂树立木材积12.4453立方米。
对于王某的行为如何定罪,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组织他人砍伐的阔杂树系王某本人承包所有,王某只是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属于滥伐林木罪。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将本人承包的村集体的林木转卖他人砍伐,其所得没有任何依据,是非法占有,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
评析: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都是危害我国森林及其他林木资源的两种最主要违法或犯罪行为,都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专属管理制度,都是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但是二者也存在着本质区别:
(1)二者主观故意不同。盗伐林木以非法占有林木为目的,滥伐林木有任意采伐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二者客观方面不同。盗伐林木采用秘密方式将林木非法占为己有,具有隐蔽性或秘密性。滥伐林木的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伐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进行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林木的行为。
(3)二者侵犯的对象不同。盗伐林木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其他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他人所有的林木。滥伐林木侵犯的对象,是仅限于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不涉及他人所有的林木。
(4)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盗伐林木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对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所有权,而滥伐林木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管理秩序。
总的来说,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https://www.daowen.com)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盗伐林木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亦应定为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法》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盗伐林木“数额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立方米—30立方米或幼树1000—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一项主要内容。
在本案中,被砍伐的阔杂树虽然属于王某承包的茶山所有,但该林木的所有权属于该村集体。王某组织他人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的行为,超越了自己权限的处分范围,侵犯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且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