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产业的发展与依法经营兽药

2. 兽药产业的发展与依法经营兽药

案例:有群众举报称没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陈某在龙游县龙游镇龙南路2号多次从事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当日龙游县农业局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分别对三家生猪养殖场主、兽药仓库进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取得销售票据(经复印),证明陈某以北京大北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员工身份,直接售给养殖户兽药四十四次,销售金额17776.56元,上述调查当事人均不能提供在龙游县经营兽药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经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确定当事人为北京大北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后龙游县农业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兽药,没收违法所得17776.56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评析:没有中国兽药产业的发展,也就没有中国现代养殖业的今天。中国现代养殖业的集约化生产模式,离不开兽药的使用。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养殖业生产,同样离不开兽药的使用。兽药分为处方用药和非处方用药。农业食品安全的趋势是要倡导减少饲料添加用药,毕竟兽药可能带来药残留等危害。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休药期(停药期)指畜禽最后一次用药到该畜禽许可屠宰或其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兽药的休药期是为了减少或避免供人食用的动物组织或产品中残留药物超量,保证人在食用了其组织或产品后不会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兽药残留指食品动物用药后,动物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与所有药物有关的物质的残留,包括原型药物或/和其代谢物。

针对兽药的管理,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等标准,目前共有兽药国家标准约三千个。农业部针对兽药管理还下发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如农业部公告第442号公布的一系列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99号和《农业部行改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不同类别新兽药的监测期期限》《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商品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https://www.daowen.com)

就本案来说,当事人北京大北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兽药经营许可证而经营兽药,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