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善的原则对恶的原则的胜利与上帝的国在地上的建立
每一个有良好道德意念的人在此生中,必须在善的原则的率领下,与恶的原则的侵袭所进行的斗争,无论他如何努力,都不可能给他带来比从恶的原则的统治下解放出来更大的好处。他成为自由的,“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就作了义的奴仆”[1],这是他所能够争取到的最大的收获。尽管如此,他受到恶的原则的攻击却仍然一点也没有减少。要维护他那不断受到侵袭的自由,他就仍然必须始终做好斗争的准备。
然而,人依然是由于他自己的罪而处于这种充满危险的状态之中。因此,他有义务尽其所能,至少运用自己的力量,使自己摆脱这种状态。但怎样摆脱呢?问题就在这里。——如果他寻找为他招来这种危险、并使他处于这种危险之中的原因和条件,那么,他很容易就会相信,这些原因和条件并不是在他离群索居的情况下来自他自己的粗野本性,而是来自他与之处于关系或者联系之中的人们。无须通过粗野本性的诱惑,那本来就应该如此称谓的激情在他心中就活跃起来了,这些激情在他的原初善的禀赋中造成了如此大的破坏。他的需求仅仅是很小的,他在为这些需求而操心时的心态,是有节制的和平静的。只有当他担心其他人可能会认为他可怜,并且在这方面蔑视他时,他才很可怜(或者他自认为可怜)。当他处在人们中间时,妒忌、统治欲、占有欲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怀有敌意的偏好,马上冲击着他那本来易于知足的本性。甚至连假定这些人已经堕入恶、假定他们为教唆的榜样也没有必要。他们在这里,他们包围着他,他们都是人,这就足以相互之间彼此败坏道德禀赋,并且彼此使对方变恶了。如果找不到任何手段来建立一种目的完全是在人心中真正防止这种恶并促进善的联合体,即建立一个持久存在的、日益扩展的、纯粹为了维护道德性的、以联合起来的力量抵制恶的社会,那么,无论单个的人想要如何致力于摆脱恶的统治,恶都要不停地把他滞留在返回到这种统治之下的危险之中。因此,善的原则的统治,假如人们能够致力于这种统治的话,那么,就我们所能洞察的而言,只能通过建立和扩展一个遵照道德法则、并以道德法则为目的的社会来达到。这样一个社会,对于在其范围内包含这些法则的整个人类来说,就通过理性而成为他们的任务和义务。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期望善的原则对恶的原则的胜利。在道德上立法的理性,除了它为每个个人规定的法则之外,还树起了一面德性的旗帜,作为所有热爱善的人的集合地,以便他们都聚集在这面旗帜之下,并且这样才对不间断地侵袭他们的恶获得优势。
我们可以根据这一理念的规定,把人们仅仅遵循德性法则的联合体称做一个伦理的社会;如果这些法则是公共的,则称做一个伦理的—公民的社会(与律法的—公民的社会相对立)或者一个伦理的共同体。伦理的共同体可以处于一个政治的共同体中间,甚至由政治共同体的全体成员来构成(正如没有政治的共同体作为基础,伦理的共同体就根本不能为人们所实现一样)。但是,伦理的共同体具有特殊的、自身特有的联合原则(德性),因而也具有与政治的共同体在本质上不同的形式和制度。尽管如此,作为两个一般共同体来看,在两者之间还存在着某种类似。就这种类似而言,也可以把伦理的共同体称做一个伦理的国家,即德性的(善的原则的)国。这种国度的理念在人的理性中有其根据充足的客观实在性(作为要联合成为这样一个国家的义务),尽管在主观上从来不能对人们的善良意志寄予这样的希望,以为人们将会决心全体一致地致力于这一目的。
[1]参见《罗马书》,第6章,第17—18节。——科学院版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