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善的原则的伪事奉中作为一种管理制度的教权制♀
孤立无助的人受自然的、建立在对自己的无能的意识之上的畏惧所迫,崇敬强大的、不可见的存在者,这并不是与一种宗教同时开始的,而是从对上帝(或者偶像)的一种奴性的事奉开始的。当这种事奉获得了某种公开的法定的形式时,它就是对寺庙的事奉。只有在这些法则逐渐地与人的道德教化结合起来时,才成为一种对教会的事奉。二者都以一种历史性的信仰为基础,直到人们最终开始把历史性的信仰仅仅视为临时性的,并把它看做一种纯粹的宗教信仰的象征性体现和促进手段为止。
我们应该相信,从一个通古斯萨满直到同时治理教会和国家的欧洲高级教士,或者(如果我们不考虑首脑和领袖,而是仅仅考虑那些信徒自己的思维方式)在一大早把一张熊皮的爪子顶在头上,简短地祈祷“别杀死我”的完全感性的乌古伦人和康涅狄格州的高贵的清教徒、公理会教徒之间,虽然有风格上的巨大差异,但却没有原则上的巨大差异。因为就这一点来说,他们统统属于同一个等级,即他们在本身并不造就出一个更善的人的那种事情中(在对某些规章性信条的信仰中,或者在对某些任意的戒律的履践中)放进了自己对上帝的事奉。惟有那些认为只能在一种善的生活方式的意念中发现对上帝的事奉的人,才通过超越到一种截然不同的、远远高于前者的原则而与上述的人区别开来。他们通过这一原则而认信一个(不可见的)教会,这个教会囊括了所有思想正派的人,就其根本性质而言,惟有它才是真正的、普遍的教会。
把支配人们命运的不可见的力量引导向人们的利益,这是所有的人们都怀有的意愿。只不过如何开始,人们却见仁见智。如果人们把那种力量视为一种有理智的存在者,因而赋予它一种意志,那么,他们的追求就在于仅仅选择一种方式,即自己这样一些服从它的意志的存在者,怎样才能凭借自己的所作所为使它喜悦?如果人们把它设想为道德的存在者,那么,他们凭借自己的理性就会轻而易举地相信,获得它喜悦的条件必须是自己在道德上善的生活方式,尤其是作为这种生活方式的主观原则的纯粹意念。但是,最高的存在者也许在此之外还愿意以这样一种方式被事奉,这种方式是我们单凭理性所不能认识的。也就是说,要凭借这样一些行动,我们虽然从这些行动本身看不出任何道德的东西,但它们却或者是由最高的存在者所要求的,或者是仅仅为了证明我们对它的顺从而由我们任意地采取的。在这两种行事方式中,如果它们构成了系统地安排好的各种活动的一个整体,那么,这些行动就在根本上建立起了对上帝的一种事奉。如果二者应当结合在一起,那么,就必须假定,要么每一种方式都直接是让上帝喜悦的方式,要么一种方式作为另一种方式——对上帝的真正事奉——的手段而是让上帝喜悦的方式。对上帝在道德上的事奉(officium liberum[自由的事奉])直接地让上帝喜悦,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如果有酬报的事奉(officium mercenarium[计酬的事奉])可以被看做单由自身就让上帝喜悦的,那么,对上帝在道德上的事奉就不能被承认为一切喜悦在人身上的最高条件(一切喜悦已经包含在道德性的概念之中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人会知道,在眼前的事件中,为了据此对自己的义务作出判断,什么样的事奉是更有价值的;或者,它们是如何相互补充的。因此,自身没有任何道德价值的那些行动,只是就它们作为手段用来促进在行为中直接善的因素(促进道德性)而言,即为了在道德上事奉上帝的缘故,才必须被认定为是上帝所喜悦的。
如果一个人的行动自身不包含让上帝喜悦的因素(道德的因素),他却将这些行动当做争取上帝对自己的直接喜悦、并从而实现自己的愿望的手段来使用,那么,他就处于这样一种妄想之中,以为他拥有一种通过完全自然的手段来造成超自然的作用的技艺。诸如此类的尝试,我们通常称做魔术。但是,我们却要把这个词(由于它自身带有与恶的原则结合的附属概念,相比之下,那些尝试却可以被设想为另外出自善的道德意图因误解而作出的)换作物神化这个在其他情况下已被认识到的词。不过,一个人只是由于自以为对上帝起作用,并把上帝当做手段来使用,以便在这个世界上产生一种作用,他的超自然作用才会是一种他可以想象的作用。而对于这一点来说,他的力量,甚至他对这种作用是否也会让上帝喜悦的洞见,都是不够用的。单是在他的概念中,这就包含着一种悖论。
但是,如果一个人除了凭借直接使他成为上帝喜悦的对象的东西(凭借一种善的生活方式的积极意念),还试图借助某些仪式来使自己配得上一种超自然的帮助对他的无能的弥补,并且出自这一意图认为可以凭借一些虽然没有任何直接的价值、但却可以作为手段来促进那种道德意念的戒律,来使自己对于达到自己善的道德愿望的客体只不过易于接受一些,那么,他虽然为了弥补自己的自然无能而指望某种超自然的东西,但却不是指望某种由人(通过影响上帝的意志)造成的东西,而是指望某种接受到的的东西,某种他可以希望、但却不能造成的东西。
不过,如果那些就我们所知自身不包含道德因素、不包含让上帝所喜悦的因素的行动,在一个人看来仍然可以充当某种手段、甚至充当期待直接由上帝来维护他的愿望的条件,那么,他必定处于这样一种妄想之中,即,尽管他对于这种超自然的东西既没有自然的能力,也没有一种道德上的接受能力,但是,他却可以凭借自然的、自身与道德性毫不相干的行动(采取这些行动不需要任何上帝所喜悦的意念,因而最恶的人也能够与最善的人同样好地采取这些行动),凭借祈祷定式、凭借认信一种有酬报的信仰、凭借教会的戒律等诸如此类的东西来造成它,就仿佛是用魔术召来神灵的帮助似的。因为在纯粹自然的手段和一种道德上的作用因之间,根本没有一种按照可以由理性设想的、根据它就可以想象前者决定后者达到某些结果的某种法则的结合。
因此,谁把遵循规章性的、需要有一种启示的法则,作为宗教所必需的,并且不是仅仅作为道德意念的手段,而且还作为由此直接让上帝喜悦的客观条件置于前面,把对善的生活方式的追求置于这种历史性的信仰之后(而不是认为这种遵循作为只能有条件地让上帝喜悦的东西,必须以惟一绝对让上帝喜悦的善的生活方式为准则),他就把对上帝的事奉转化为一种纯然的物神化,实行了一种伪事奉。这种伪事奉将使趋向于真宗教的一切修行化为乌有。当我们要把两个好的东西结合起来时,我们用来结合它们的那种次序竟是如此重要!然而,真正的启蒙就存在于这种区分之中。对上帝的事奉由此才成了一种自由的、从而也是道德上的事奉。但是,如果我们背离了这一点,那么,加之于人的就不是上帝的儿女的自由[10],而是一种法则(规章性法则)的轭具;这种法则由于无条件地迫使人们信仰某种只能历史地认识、从而并非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有说服力的东西,所以是一种对于有良知的人们来说可能比加给人们的虔诚戒律的全部废物还沉重得多的轭具[11];对于这些戒律来说,人们只要执行它们,以便与一个建立起来的教会共同体保持协调,这就够了。用不着某人内在地或者外在地宣称认信这个教会共同体的信仰,把它看做是由上帝确立的秩序;因为这样一来,就会真正地给良知加上重负。
因此,教权制是这样一个教会的制度,在它里面,占统治地位的是一种物神崇拜。凡在不是由道德的原则,而是由规章性的诫命、教规、戒律构成了教会的基础和本质的地方,都可以发现这种物神崇拜。虽然有一些教会形式,物神化在其中如此多种多样,如此机械呆板,以至它看来排挤了所有的道德性,从而也排挤了宗教,取代了它们的地位,并且非常接近于异教的边缘了。但是,当价值或者无价值建立在具有最高约束力的原则的性质之上时,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量上的多少。如果这个原则加给人的不是应对道德法则抱有的最高的自由敬重,而是作为强制性事奉,顺从地屈服于某种规章,那么,无论加给人们的戒律多么少,只要它们被宣布为无条件地必须的,就都足以成为一种物神信仰。它操纵群众,并通过对一个教会(不是对宗教)的顺从而剥夺了他们的道德自由。无论教会的体制(教阶制)是君主制、是贵族制、还是民主制,这都仅仅涉及组织;教会的宪章在所有这些形式中都是、并且始终是专制的。如果信仰的规章被归入宪章的法则,那么,实行统治的就是教士阶层,它相信可以完全用不着理性、甚至也用不着《圣经》学问;因为它作为不可见的立法者的意志的惟一有资格的维护者和诠释者,有独自掌管信条的权威,并且由于具有这种权威,可以不是说服,而是仅仅发布命令。——由于在这个教士阶层之外,其余的一切都是平信徒(就连政治共同体的首脑也不例外),所以,教会最终也统治了国家,不完全是凭借权势,而是凭借对心灵的影响,此外还凭借佯称国家据说可以从精神训导本身已经使民众的思维习惯了的一种无条件的顺从中得到的好处。但是在这里,这种虚伪的习惯不知不觉地葬送了臣民的正直和忠诚,使他们变得乖巧起来,甚至在公民义务中也成为假事奉,并且和所有错误地设定的原则一样,造成的恰恰是预期的东西的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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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所有这一切都是惟一造福于人的宗教信仰的两个原则初看起来似乎并不令人担心的易位所造成的必然结果。因为关键在于,人们应该把两个原则中的哪一个置于首位,承认为最高的条件(另一个原则是从属于这个条件的)。必须公平合理地承认,并不只是“按着肉体有智慧的”[12],即学者或智者,才被委任在自己的真实得救方面进行启蒙——因为整个人类都应该能够接受这种信仰——,而是“世上愚拙的”[13]、甚至无知的或者最缺乏概念能力的人,也必须能够要求得到这样一种教化和内在的确信。虽然听起来似乎是,一种历史性的信仰,尤其是当它为了理解福音所需要的概念完全是人类学的、是很符合感性的时,就正属于这种类型。因为还有什么比理解和彼此传达这样一种适合感性的、纯朴的叙述,或者关于奥秘却重复那些根本不必与一种意义结合的语词更容易的呢?这种信仰,尤其是由于它预示着巨大的利益,要找到普遍的赞同该是多么容易。而对这样一种建立在长期以来被承认真实可靠的文件之上的叙述的真实性的信仰,该是多么根深蒂固。因此,这样一种信仰当然也是适合最平凡的人类能力的。不过,虽然无论是这样一种事件的宣示,还是对建立在它上面的行事规则的信仰,都不会正好为了或者主要为了学者或者世俗智者才被给予的,但毕竟也没有把他们从中排除。因此就产生了如许的疑问,有的是关于它的真实性,有的是关于应在什么意义上陈述它,把这样一种受到如此多(自以为真诚的)争议的信仰当做一种普遍的、惟一造福于人的信仰的最高条件,这是人们所能够设想的最荒唐无稽的事情。——但是,有这样一种实践的知识,虽然它仅仅以理性为基础,不需要任何历史学问,但对每一个人,即便是头脑最简单的人,都是如此易于理解,就好像它是逐字逐句地写在他的心中似的。这就是这样一种法则,人们需要提到它,只是为了对它的权威马上与每一个人取得一致,它在每一个人的意识中都具有无条件的约束力,它就是道德性的法则。不仅如此,这种知识或者单凭自己就已经导致对上帝的信仰,或者至少单凭自身就把上帝的概念规定为一个道德上的立法者的概念,从而,它引导人们达到一种不仅为每一个人所理解,而且也为每一个人所极其崇敬的纯粹的宗教信仰。它引导人达到这里是如此自然,以至只要人们试一试就会发现,完全可以从每一个人那里鞫问出这种宗教信仰来,即使他在这方面没有受过任何教育。因此,不仅由纯粹的宗教信仰开始,让历史性的信仰与它协调一致地跟随其后是明智的举动,而且我们的义务也是把它当做最高的条件,惟有在这一条件下,我们才能希望分享一种历史性的信仰总是要向我们预示的永福,以至只有根据纯粹的宗教信仰给这种历史性的信仰提供的诠释,我们才能够或者才允许承认历史性的信仰是有普遍约束力的(因为它包含着普遍有效的教诲)。同时,就道德上的信仰者认为历史性的信仰有助于振奋自己纯粹的道德意念而言,他毕竟对历史性的信仰也是开放的。惟有采取这样一种方式的信仰,才具有一种纯粹的道德价值,因为它是自由的,不为任何威胁所强迫(因为那样的话,它就绝不可能是真诚的)。
但是,即使在一个教会中,对上帝的事奉主要集中于根据为一般人性规定的法则而纯粹在道德上崇敬上帝,我们也还是可以问:在这种事奉中,是否总是只有虔敬教义,还是也有纯粹的德性教义,各自不同地构成了宗教陈述的内容?前一个名称,即虔敬教义,也许在客观的意义上最好地表达了religio[宗教]这个词的涵义(就像当今所理解的那样)。
虔敬包含了在与上帝的关系中对道德意念的两个规定:对上帝的敬畏就是在出自应尽的(臣民的)义务,即出自对法则的尊重而遵循上帝的诫命时的这种意念;而对上帝的爱则是出自自己的自由选择和出自对法则的喜悦(出自子女的义务)。因此,二者在道德性之上还包含着一个超感性存在者的概念。这个存在者具有为了使借助道德性所要达到的、但却超出了我们的能力之外的至善得以完成所需要的一些属性。如果我们超出了这个存在者的理念与我们在道德上的关系,关于它的本性的概念,就总是会陷入这样一种危险之中,即我们会以神人同形同性论的方式,从而常常是以直接危害我们的道德基本原则的方式来进行设想。因此,它的理念并不能自身存在于思辨的理性本身当中,而是把自己的起源,甚至还有自己的力量,都完全建立在与我们的以自身为基础的义务规定的关系之上。在青年最初的训诲中,甚至在布道词中,什么是更为自然的呢?是在虔敬教义之前要讲德性教义,还是在德性教义之前(甚至根本不提德性教义)要讲虔敬教义呢?显而易见,二者之间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它们并不是一回事。所以,必须只把其中的一个设想为目的,把另一个仅仅设想为手段,并且也这样来宣讲,这种结合才是可能的。不过,德性教义是由自己而自存的(甚至也不需要上帝的概念),而虔敬教义却包含了一个我们自己设想的对象的概念。我们设想它与我们的道德性相联系,是我们在道德的终极目的方面的无能的补偿性原因。因此,虔敬教义不能独自构成道德追求的终极目的,而是只能被用作加强那本身构成一个更善的人的东西的手段,即加强德性意念的手段。这种加强作用在于,虔敬教义为德性意念(作为对善,甚至对圣洁性的一种追求)预示和保证了对终极目的的期望,这是德性意念所无法做到的。相反,德性概念出自人的灵魂。尽管德性概念还没有展开,但人已经在自身中完全拥有了它,并且不可以把它像宗教概念那样,凭借推理玄想出来。在德性概念的纯粹性中,在对那种意识——意识到一种我们通常从未猜测到的、能够制伏我们里面的最大障碍的能力——的唤醒中,在人类的尊严——人在自己的人格以及那种为了使人格实现而追求着的人格规定性中必须敬重这种尊严——中,蕴藏着某种升华灵魂、并导向神明本身的东西,这种神明只有凭借其圣洁性和作为德性的立法者,才是值得崇拜的。其结果是,即使在人远未给予这个概念以影响自己的准则的力量的时候,他也并非不愿意从这个概念吸取营养,因为他感到自己通过这个理念,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变得高尚了;然而,一个把这种义务变成我们的诫命的世界统治者的概念,离他还有很大一段距离。而且如果他以这概念为开端,还会挫败他那(参与构成德性本质的)勇气,使他陷入把虔敬转化为在一种专制地发布命令的权势面前阿谀奉承、奴颜婢膝地屈从的危险之中。这种独立自主的勇气本身,甚至通过接踵而至的和解教义,将得到加强,因为这种教义把不可改变的东西设想为解决了的,并且为我们开启了一条通向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的小道,而不至于在以这种教义为开端时,由于白费力气地想使已经发生了的事情得到挽回(赎罪),由于对这种白费力气的奉献而产生的害怕,由于想象我们根本没有能力达到善,以及由于对堕回到恶的恐惧,而不得不消磨掉人的勇气[14],把人置入一种长吁短叹的道德上的消极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做不成任何伟大的和善的事情,而是把一切寄望于等待。——在涉及道德意念的事物中,一切都取决于人们使自己的义务隶属的那个最高概念。假如对上帝的崇敬是首要的,人们因而把德性隶属于它,那么,这个对象就是一个偶像,也就是说,它被设想为一个我们不是凭借在世上的道德善行,而是凭借祈祷和阿谀奉承就可以希望使它喜悦的存在者。但在这种情况下,宗教也就是偶像崇拜。因此,虔敬不是德性的代用品,以至可以缺少德性;相反,它是德性的实现,以便能够为最终达到我们的所有善的目的的希望加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