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附释
在所有与宗教相联系的信仰方式中,研究活动在其内在属性的背后,都不可避免地遇到一种奥秘,即遇到某种神圣的东西,它虽然可以为每一个单个的人所知道,但却不能成为众所周知的,即不能被普遍地传达出来。作为某种神圣的东西,它必然是一个道德的对象,从而也就是理性的一个对象,并且可以被内在地认做对于实践的运用来说是充足的;但是作为某种奥秘的东西,它对于理论的运用来说却不是充足的,因为它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可传达的,从而也可以成为外在的和众所周知的。
信仰某种我们同时应看做是神圣的奥秘的东西,这可以或者被看做一种神圣启示的信仰,或者被看做一种纯粹理性的信仰。如果没有极大的迫切需要迫使我们接受前者,那么,我们将立足于后者作为我们的准则。情感并不是认识,因而也不说明任何奥秘。而且既然奥秘是与理性相关的,但又不能被普遍地传达,所以,(如果在任何时候有这样一种东西的话)每一个人都将只能在他自己的理性中寻找它。
先天地、客观地澄清是否存在这样的奥秘,这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将不得不直接在内心中、在我们道德禀赋的主观因素中去搜索,以便看一看在我们心中是否存在有诸如此类的东西。道德事务虽然是可以公开传达的,但我们却不能给出其原因,而是只能给出供我们认识、但却不能公开传达的东西。然而,我们并不可以把道德事务的对于我们来说无法探明的根据算做神圣的奥秘。例如自由,它是人根据自己的任性可以受无条件道德的法则所决定而得知的一种属性,但它不是奥秘,因为对它的认识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可传达的。但是,这种属性的对于我们来说无法探明的根据是一个奥秘;因为它并没有被给予我们供我们认识。但恰恰惟有这种自由,才是那种当它被运用于实践理性的最终客体、即道德终极目的的理念的实现时,就不可避免地把我们引导到神圣的奥秘的东西。[14]
由于人不能自己实现与纯粹的道德意念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的至善理念(不仅是从隶属于它的幸福方面来说,而且还从人们为整个目的的必然联合方面来说),尽管如此,却在自身中发现了必须致力于此的义务,所以,人发现自己被引向了对一个道德的世界统治者所做的协助或者安排的信仰,只有借助他的协助和安排,这一目的才是可能的;于是,关于上帝在这方面会做什么,是否可以一般地把某种东西归之于他,以及可以把什么特别地归之于他(上帝),在人面前就呈现出一个奥秘的深渊。不过,人在每一种义务中所认识的,无非是为了能够配享那种不为他所知、至少不为他所理解的襄助,他自己应该做些什么。
一个道德的世界统治者的这一理念,是我们的实践理性的一个课题。我们感兴趣的并不是知道上帝就其自身而言(就其本性而言)是什么,而是知道他对于作为理性存在者的我们而言是什么。虽然我们为了这一关联必须这样思考和设想上帝的那个本然属性,即对于这种关系来说,在为贯彻他的意志所要求的完善性中是必要的(例如作为一个不变的、全知的、全能的存在者等等),而且离开这一关联,我们在他那里就不能认识任何东西。
根据实践理性的这种需求,普遍的真正的宗教信仰也就是信仰上帝:1.他是天地的全能的创造者,即在道德上是圣洁的立法者;2.他是人类的维护者,是人类的慈善的统治者和道德上的照料者;3.他是他自己的神圣法则的主管者,即公正的法官。
这种信仰本来不包含任何奥秘,因为它仅仅表示了上帝与人类在道德上的关系。它也自发地呈现在所有的人类理性面前,因而我们在大多数文明民族的宗教中,都可以发现这种信仰。[15]它蕴涵在一个作为共同体的民族的概念之中,在一个这样的民族中,任何时候都必须考虑这样一种三重的高层权力(pouvoir),只不过它在此被设想为伦理的罢了。因此,人类的道德元首的这种三重性质,可以被设想为在同一个存在者中结合在一起。而它们在一个律法的公民国家中,则必须被分配在三个不同的主体之下。♀[16]
但是,由于这种为了一般宗教而使人与最高存在者的道德关系脱除了有害的神人同形同性论因素、并使之符合一个上帝子民的真正品德的信仰,是首先在一种(基督教的)教义中提出,并且仅仅在这一教义中才向世界公开提出的,所以,我们倒是可以把颁布这种信仰称做迄今为止,由于人们自己的罪过而对人们仍是奥秘的东西的启示。
这一教义宣称:首先,我们既不应该把最高的立法者本身设想为仁慈的,从而对人们的弱点也就是宽容的(容忍的),也不应该把他设想为专制的,仅仅根据他的无限制的权力颁布命令的;也不应该把他的法则设想为任意的,与我们的道德概念一点也不相似的,而应该将这法则设想为与人们的圣洁性相关的法则。其次,我们不得把他的仁慈设定在对他的造物的一种无条件的宠爱之中,而是必须设定在这一点之中,即他首先关注这些造物借以能够使他喜悦的那些道德品性,只是在此之后才来弥补他们在由自己来满足这一条件方面的无能。再次,他的公正不能被设想为仁慈的和软心肠的(这包含着自相矛盾),更不能被设想为以立法者的圣洁性的品质(面对这种品质,没有一个人是公正的)实施,而是只能被设想为把仁慈限制在这样的条件下,即人们就作为人的子女能够符合神圣法则的要求而言,与这种法则保持一致。一言以蔽之:上帝要人们以一种三重的、类别不同的道德品质来事奉,对于这样一种品质来说,同一存在者的不同人格(不是自然方面不同,而是道德方面不同)的这种命名,并不是什么不合适的表述。信仰的这种象征同时表达出了整个纯粹的道德宗教。否则,没有这种区别,按照人把神明设想得和一个人类元首一样(因为人类元首在其统治中通常不是把这三重的品质彼此分开,而是经常把它们掺杂或者混淆起来)的倾向,纯粹的道德宗教就会面临蜕化为一种神人同形同性论的强制信仰的危险。
但是,如果这种(对上帝的三位一体的)信仰不是仅仅被视为一个实践理念的表象,而是被视为一种应当表现上帝本身是什么的信仰,那么,它就会是一种超越了人的所有概念的、从而不能启示给人的理解力的奥秘,并且可以从这种角度被宣布为这样一种奥秘。对这种奥秘的信仰,作为对人关于上帝的本性的理论认识的扩展,只会是对一种完全不为人所理解的,即使人们能够理解,也是教会信仰的神人同形同性论象征的信奉,这对道德上的改善没有丝毫帮助。——只有我们在实践关联中能够很好理解和洞察、但在理论方面(为了规定客体自身的本性)却超越了我们的所有概念的东西,才是(在一种关联中的)奥秘,并能够(在另一种关联中)被启示。上述奥秘就是属于后一类的。它可以被划分为三种借助我们自己的理性启示给我们的奥秘:
1.天职(我们作为公民对一个伦理国家的天职)的奥秘。——只是就我们把自己同时看做上帝的造物而言,我们才能设想人普遍地、无条件地服从上帝的立法;就像上帝之所以能够被看做所有自然规律的制作者,只是因为他是自然事物的创造者一样。但是,存在者应如何被创造得能够自由地运用自己的力量,这对我们的理性来说是绝对不可理解的。因为按照因果律,对于一个被视为产生出来的存在者而言,除了产生它的原因置于它里面的那种根据之外,我们不能赋予它其他任何内在的行动根据。它的任何行动都是由产生它的原因置于它里面的根据(从而也就是由一个外在的原因)决定的,因而这个存在者本身也就是不自由的。因此,我们的理性洞见无法把上帝的、圣洁的、从而仅仅涉及自由的存在者的立法与自由的存在者被创造这个概念一致起来。相反,我们必须把自由的存在者看做是已经实存的自由存在者,它们并不是因为其被创造而由其自然依赖性所决定,而是由一种纯然道德的、按照自由律可能的强制,即一种成为上帝之国的公民的天职所决定的。因此,在这一目的上的天职,在道德上是完全清楚明白的;但是对于思辨来说,这一天职的可能性是一个无法看透的奥秘。
2.救赎的奥秘。就像我们所知道的那样,人是堕落了的,并且绝不能自动地符合那种圣洁的法则。尽管如此,既然仿佛是上帝的仁慈把人召唤到存在,即邀请到一种特殊的实存方式(成为天国的一员),那么,他就也必然有办法从他自己丰富的圣洁性中弥补上人在这方面所不可少的适宜性的缺乏。然而,这是与自发性(它对于一个人自身可能具有的所有道德上的善和恶来说,都是前提条件)相悖的。根据自发性,这样一种善如果应该能够被归功于他的话,就必须不是出自另一个人,而是出自他自己。——因此,就理性所能洞见的来说,没有任何别的人能够通过善行的充盈,或者通过其功德来代替他。或者说,即使假定这种情况,也只是在道德方面才有必要假定它,因为对于玄想来说,它是一个无法达到的奥秘。
3.拣选的奥秘。即使承认那种替代性的救赎是可能的,但在道德信仰上假定这种救赎,毕竟是一种向善的意志规定,它已经以人心中的上帝所喜悦的意念为前提条件,但人在本性的堕落之后是不能由自己在自己心中产生这种意念的。不过,说在他里面应当有一种天国的神恩在起作用,这种圣宠不是按照劳作的功德,而是通过无条件的决定赐给一个人这种帮助,拒绝给予另一个人这种帮助的;我们人类的一部分被拣选出来获得永福,另一部分则被永罚,这同样不能使人理解上帝的公正,而顶多会必然地和某种其规则对我们来说绝对是一个奥秘的智慧发生关联。
现在,关于这些奥秘,就其涉及每一个人的道德生活史而言,也就是说,一般道德上的善或者恶会存在于世界上,这种事情究竟是怎么发生的?以及(如果恶存在于所有人身上,并存在于所有时间中)善是怎样从恶中产生,并在任何一个人身上确立起来的?或者说,为什么当这种情况发生在一些人身上时,另一些人却被排除在外?——对此,上帝没有也不能为我们启示任何东西,因为我们反正不会理解♀[17]它们。这就好像我们想要从人的自由出发去解释和理解所发生的事情,而上帝对此虽然通过我们心中的道德法则启示了他的意志,但却使一个自由的行动在尘世发生或者不发生的原因遗留在幽暗中。凡是应该根据因果律来理解,但作为历史又是出自自由的东西,对于人们的研究来说,都必然停留在这样一种幽暗之中。♀[18]不过,就我们的行为的客观规则而言,凡是我们需要的东西都(通过理性和《圣经》)充分地对我们启示出来了,而这种启示同时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可以理解的。
说人由道德法则召唤而走向善的生活方式,说人由于心中蕴涵有对道德法则的永不消逝的敬重而在自己身上发现某种预兆,预示自己也会对这种善的精神产生信任,并会希望无论如何都能够做得让它满意;最后,说他必须通过把后一种期望与道德法则的严格诫命加以对照,不断地检查自己,如同在一位法官面前被要求作出解释,所有这些,都是理性、心灵和良知同时教导和推动的。要求为我们显露更多的东西,乃是希望过分。即使真要如此,他也不应把这算做是人的普遍需求。
不过,即使能够使那在一个定式中包含着上述一切东西的重大奥秘,对每一个人来说都可以理解为实践上必需的宗教理念,我们还是可以说,为了成为宗教的道德基础,特别是成为一种公共宗教的道德基础,这一奥秘只有在被公开地讲授、并被当做一个崭新的宗教时代的象征时,才会被启示出来。礼仪上的定式通常都包含着它们自己的、仅仅为属于一个特殊团契(一个行会或者一个共同体)的人规定的、有时是神秘的、并不为每一个人都理解的语言。人们也应该有理由(出自敬重)把这种定式仅仅用于某种庆祝活动的目的(例如当某人应被作为成员接纳入一个把自己与其他人隔离开来的团契时那样)。然而,有限的造物在道德上的完善这一最高的、人们绝不能完全达到的目的,却是对法则的爱。
根据这一理念,在宗教中一个信仰原则就是:“上帝就是爱”[19];在上帝里面。我们可以崇敬那施爱者(连同在道德上喜悦人们的爱,假如人们符合他的圣洁法则的话),即圣父;此外,在他里面,假如他体现在他的维护一切的理念之中,即体现在由他自己所生和所爱的人性原型之中,我们可以崇敬他的圣子;最后,假如他把这种喜悦限制在人与那种喜悦的爱的条件相一致的条件上,并且由此证明它是建立在智慧基础之上的爱,我们可以崇敬圣灵[21];但真正说来,我们不可以在如此多重的位格中向他祈祷的(因为这会暗示着本质的不同,而他始终只是一个惟一的对象),而倒是可以用他自己在万物之上所崇敬的、所爱的那个对象的名称来向他祈祷。与那个对象在道德上保持一致,既是我们的愿望,也是我们的义务。此外,在理论上皈依对上帝在这三重品质中的本性的信仰,也只不过属于一种教会信仰古典定式,以便把这种教会信仰同其他各种由历史渊源派生出来的信仰方式区别开来。很少人有能力把它与一个清晰的、确定的(不会被误解的)概念结合起来。而它的讨论更多被归于教师(作为一部《圣经》在哲理上的和学识上的诠释者)相互之间的关系,以便在它的意义问题上达成一致。这种意义并不是全都适合一般的理解力,或者适合这个时代的需求的,而仅仅字面上的信仰则与其说改善了真正的宗教意念,倒不如说败坏了它。
[1]《彼得前书》,第1章,第16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2]随着他的死,他的公开的历史(他的历史由此也普遍地被当做仿效的榜样)也就结束了。作为补充而附加上的比较隐秘的、仅仅为他的至交所目睹的、他的复活和升天(如果我们把它们仅仅作为理性理念来接受,那么,它们将意味着另一种生活的开端,意味着进入永福之地,即意味着与一切善的结合)的历史,却不能无损于它们的历史评价而被用于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这并不是因为它是历史叙述(因为这也是先行的历史叙述),而是因为就字面上来看,它假定了一个虽然很适合人的感性表象方式,但就其对未来的信仰来说却是理性的累赘的概念,即所有世间存在者的物质性的概念。也就是说,它不仅假定了人的只有在那个肉体条件下才发生的人格的唯物论(心理学的唯物论),而且还假定了一般在一个尘世中的临在的唯物论(宇宙论的唯物论),按照这个原则,这种临在只能是空间上的。与此相反,有理性的世间存在者的唯灵论的假设认为,肉体在地上固然是死的,但他的人格却是活着的。同样,人在精神上(就其非感性的质而言)能够达到永福之地,不会被置于环绕着地球的无限空间(我们也称之为天)的任何一个地方;这种假设对于理性来说是更为有利的。这不仅是由于一种能够思维的物质是无法理解的,而且特别是由于我们在死后的存在所遭逢到的那种偶然性,因为这种存在据说只不过是建立在某一团物质以某种形式的黏结之上的。相反,这种假设却要把一个单纯的实体的持久存在,设想为建立在它自己的本性之上的。——但是,在后一种前提条件(唯灵论的前提条件)下,理性既不会有兴趣永恒地拖曳着一个肉体,这个肉体无论怎么纯粹化,都(如果人格是建立在与肉体的同一性之上的)总还是必须由构成其肉体组织的基础的同样材料组成,而肉体本身在生活中却从未随心所欲地取得过这种材料。理性也无法使自己理解,构成了肉体的这种黏土在天上,即在另一个世界领域里应该是什么,恐怕在那里是另一种物质来构成生物存在与维持的条件吧。
[3]《马太福音》,第28章,第20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4]指西罗马帝国和东罗马帝国。——译者注
[5]指罗马教宗。——译者注
[6]卢克莱修:《物性论》,Ⅰ,101。——科学院版编者注
[7]这种倾向的原因之一在于安全原则,即我在一种宗教中出生和接受教育,它的教导不取决于我的选择,在其中我凭借自己的玄想不能够改变任何东西,因而这种宗教的错误也不应由我负责,而是应由我的教育者或者官方为此确定的教师负责,这也是人们不容易赞许一个人公开改宗的原因。此外,当然还有另一个更为深刻的原因,即由于每个人在自身中感到无法确定(在种种历史性的信仰中)哪一种信仰是正确的信仰,而道德的信仰到处都是同样的信仰,所以,人们也就把引起对此的注意看做毫无必要的。
[8]如果一个政府愿意懂得,它仅仅禁止公开地说出自己的宗教意见,而并不阻挠任何人私下里思考他认为好的东西,这就不会被视为对良知的压制,那么,人们对此通常会付之一笑,并且说,这根本不是什么由它所赐予的自由;因为它根本就不能阻挠人们的思维。然而,世俗的最高权力做不到的事情,宗教的权力却能够做到,也就是说,甚至能禁止并且事实上也阻挠思维,以至于它还能够把这种强制施加于它的有权势的世俗上司,即禁止哪怕仅仅是思考与它所规定的不同的东西。这是因为,由于人们有趋于事奉神灵的强制性信仰的倾向,他们自发地趋向于不仅赋予这种信仰以先于道德信仰(借助遵守自己的一般义务来事奉上帝)的最大的重要性,而且赋予它惟一的、能弥补其他所有缺陷的重要性,所以,正统信仰的维护者们作为灵魂的牧者,随时都可以轻而易举地引起他们的牧群虔诚地惧怕对某些建立在历史基础之上的信条的极小的偏离,甚至是惧怕对这些信条的任何研究,以至于他们不敢哪怕是仅仅在思想中让自己产生对强加给自己的信条的怀疑,因为这已经是在听从恶的精灵了。的确,为了摆脱这种强制,人们只可以有愿望(对于君王们在官方信仰方面的强制来说,就不是这么回事了),但这种愿望也正是在内心中受到阻挠的东西。不过,这种真正的对良知的压制,虽然已经够糟糕了(因为它诱导出内心的虚伪),但还不像阻碍外在的信仰自由那么糟糕。因为前者通过道德洞察力的进步,和对自己的自由——对义务的真正敬重只能从自由中产生——的意识,必然逐渐地自行消失,而后一种外在的强制则相反,它阻碍那构成了真正教会的本质的、信徒们的伦理共同体中的任何自愿的进步,并且使教会的形式也完全服从政治的规定。
[9]西彼拉(Sibylle)原是古希腊女预言家的称谓。古罗马一位女预言家所撰写的《西彼拉预言集》与后来的先知预言混合,曾对罗马帝国的政治生活产生重大的影响。基督教胜利后,《西彼拉预言集》并没有失去作用。保存下来的《西彼拉预言集》(十二卷)是古希腊罗马、犹太教和基督教观点和信条的一种混合物。——译者注
[10]《马太福音》,第5章,第12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11]《哥林多前书》,第15章,第26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12]这一表述可以(如果我们排除那些秘奥的、超出了可能经验的所有界限的、纯然属于人们的圣洁历史的、从而与我们在实践上毫不相干的东西)这样来理解,即历史性信仰作为教会信仰,需要一部《圣经》来当做人们的襻带,但正因如此也妨碍了教会的统一和普遍性。这种历史性信仰将自行终结并转化为一种纯粹的、对整个世界都明白易懂的宗教信仰。因此,我们今天就已经勤奋地为此工作,通过坚持不懈地使纯粹的理性宗教脱去那层目前尚不可缺少的外壳而发展起来。早不是说这种历史性信仰正在终结,而是说它可能终结(因为它作为一种载体,也许总会是有用的和必要的)。这里指的仅仅是纯粹的道德信仰的内在坚固性。
[13]这里所说的不是一个根据一种特殊盟约的上帝之国(不是弥赛亚的国),而是一个道德的(单凭理性便可以认识的)国。前者(regnum divinum pactitium[缔约者的神圣国度])必须从历史中获取它的证明;于是它被划分为根据旧约的弥赛亚的国和根据新约的弥赛亚的国。值得注意的是,前者的崇敬者(犹太人)虽然四散在全世界,但仍然保持为这样的崇敬者,而其他宗教同道的信仰,通常却与他们散布在其中的民族的信仰融合在一起了。这一现象使许多人觉得如此奇异,以至他们认为,这按照自然的进程是不可能的,而认为它乃是为了上帝的一个特殊的意图而作出的非常的安排。不过,一个具有自己的写下的宗教(《圣经》)的民族,是绝不会与另一个没有这样写下的宗教、而是只有习俗的民族(如罗马帝国——当时是整个文明世界)融合进一种信仰的;毋宁说,它或迟或早地造就了一批认信者。因此,即使是犹太人,在巴比伦之囚以后——他们的《圣经》似乎最早是在那之后成为公开的读本的——也不再由于他们追随外来神灵的倾向而受到指摘了。尤其是肯定也影响过他们的亚历山大里亚文化,可能曾有利于他们赋予那些外来神灵一个体系化的形式。同样,琐罗亚斯德教的信徒波斯人,虽然居住分散,也把他们的信仰保存到了今天;因为他们的大祭司拥有《阿维斯陀注释》。相反,使用茨冈人这个名称散布各地的印度人,由于他们乃是出自这个民族的渣滓(贱民),他们甚至被禁止阅读自己的《圣经》,因而也就难免与外来信仰混合了。不过,犹太人尽管如此未能单独为自己造成的东西,基督教和后来的穆罕默德教,尤其是基督教却做到了。因为它们是以犹太人的信仰和属于这一信仰的《圣经》为前提条件的(尽管穆罕默德教宣称这些《圣经》是伪造的)。而犹太人尽管在迁徙中很大程度上失去了阅读自己的古老文献的能力,从而也失去了占有它们的兴趣,只剩下了他们从前曾经拥有过这些文献的回忆,但他们总还是能够在从他们那里出发的基督徒那里重新找到这些文献。因此,如果把马拉巴尔海岸的少数犹太人和中国可能有的一个犹太村落(其中前者可能与他们在阿拉伯的信友有着持续不断的商业来往)除开,那么,在上面提到的各国之外,人们也没有发现犹太人,尽管无可置疑的是,他们不会不也散布到那些富裕的国家中去。但由于他们的信仰缺乏与当地的信仰方式的任何类似性,他们完全遗忘了自己的信仰。但是,把令人满意的考察建立在犹太民族及其宗教在对他们来说如此不利的情况下得以如此保存下来的基础之上,是很糟糕的,因为两种意见的每一方都相信可以在这里找到自己的解释。一方把自己所属的民族得以保存,以及自己的尽管散布在如此众多的民族之中却依然纯洁的古老信仰得以保存,看做要为一个未来的地上王国保存这个民族的某种特别的、仁慈的天意的证明。另一方则把它看做不过是一个被摧毁的、抗拒临近的天国的国家的鉴戒性废墟。一个特别的天意之所以还一直保存这废墟,部分是为了使关于一个出自这个民族的弥赛亚的古老预言保存在人们的怀念中,部分是为了在它上面树立一个公正惩罚的榜样,因为这个民族冥顽不化地要从政治上理解弥赛亚,而不是在道德上理解弥赛亚。
[14]例如,世界上所有物质普遍具有重力的原因是我们所不知道的,以至我们甚至可以认为,它绝不会为我们所知;因为单是它的概念就已经以一种无条件地包含在它本身中的第一推动力为前提了。然而,它并不是一种奥秘,而是可以向每一个人说明的,因为它的法则是被充分认识到的。当牛顿把第一推动力设想为仿佛是上帝在显象界无所不在(omnipraesentia phaenomenon[作为现象的无所不在])时,这不是试图去解释它(因为上帝在空间中的存在包含着一种矛盾),但却是一个庄严的比喻,它仅仅着眼于通过赋予有形的存在者一个无形的原因,而把有形的存在者结合成为一个世界整体的问题。同样的情况似乎也发生在试图去洞察把有理性的世俗存在者联合为一个伦理国家的独立原则、并由此出发解释这种联合的场合。我们只知道使我们如此的义务;即使我们服从义务,预期的结果的可能性也超出了我们的所有洞察力的界限之外。——存在有自然界的奥秘、隐秘(arcana[玄秘的事物]),也可能存在有政治的奥秘(保守秘密,secreta[机密]),它们不应该成为众所周知的。但是,由于二者都是以经验性的原因为基础的,它们都是能够为我们所知的。就人们普遍有义务认识的东西(即道德事务)而言,不可能存在有任何奥秘。但就只有上帝才能做到的事情而言,参与其事超出了我们的能力,因而也超出了我们的义务,只有这时才会存在真正的奥秘,即宗教的神圣奥秘(mysterium)。关于它们,对于我们有用的只是知道并且理解到有这样的东西存在,而不是去洞察它。
[15]在关于未世的神圣预言故事中,世界审判者(真正说来是这样一个身旁者,他把属于善的原则之国的人们作为自己人,置于他的统治之下,并把他们拣选出来)不是被设想和称做上帝,而是被设想和称做人子。这似乎表明,人类自己由于意识到自己的局限性和脆弱,将在这一拣选中判决自己。这是一种仁慈,但并不损害正义。——与此相反,如果人们的审判者表现在他的神性中,就像他按照为我们所承认的神圣法则和我们自己的责任对我们的良知讲话那样(圣灵),那么,他只能被设想为按照法则的严峻性作审判,因为我们自己根本不知道,要怎样归咎于我们的脆弱才能对我们有利,而只不过清楚地知道在意识到我们的自由的情况下所做出的逾越行为,知道完全可以归咎于我们的对义务的损害,从而也就没有理由在审判者关于我们的判决中假定仁慈。
[16]我们找不出理由来说明,为什么如此多的古老民族在这个理念上是一致的。除非理由在于,当我们要设想一个民族政府,并且(根据与一个民族政府的类比)设想一个世界政府的时候,这个理念就蕴涵在普遍的人类理性之中。琐罗亚斯德教有这三个神的位格:奥尔穆兹德、密特拉和阿里曼;印度教有梵天、毗湿奴和湿婆(区别仅仅在于,前者不仅把第三个位格,就其是惩罚而言设想为灾祸的始作俑者,而且甚至于设想为使人遭受惩罚的道德上的恶;而后者则仅仅把它设想为进行审判和惩罚的)。埃及人的宗教有卜塔、克奈夫和内特,其中,就来自这个民族远古时代的信息的模糊性使人能够猜测而言,应该是第一个原则体现与物质有别的精神,它是世界的创造者,第二个原则体现起维护和治理作用的仁慈,第三个原则体现限制仁慈的智慧,即正义。哥特人的宗教崇敬奥丁(万有之父)、弗莱亚(仁慈)和托尔,即从事审判(惩罚)的神。甚至犹太人似乎在其等级制度的最后时代也追随过这些理念。因为在法利赛人关于基督被称做上帝之子的指控中,他们的指控似乎并没有特别强调认为上帝有一个儿子的学说,而是仅仅强调基督自称是上帝的这一儿子。
[17]通常,人们会毫不犹豫地去要求宗教的初学者信仰奥秘。因为我们不能理解它们,即不能洞察它们的对象的可能性,这同样不能使我们有理由去拒绝接受它们。就像有机物质的生殖能力一样,也没有人理解它,但并不因此就能被拒绝接受,尽管它对于我们来说是并将仍然是一个奥秘。不过,我们很清楚地懂得这一术语要说的是什么,对于这一对象有一个经验性的概念,同时又意识到其中并不包含自相矛盾。对于每一个向信仰提出来的奥秘,我们都可以有理由要求自己懂得这意味着什么。之所以如此,并不是因为我们逐一地弄懂了暗示这奥秘的那些语词,即把它们与一种意义结合起来,而是因为它们被概括为一个概念,必然还是容许有一种意义的,而一切思想在这里并没有被说尽。说只要我们在自己这方面不缺少诚意,上帝就很可能会凭借灵感让我们得到这种知识,这是不可思议的。其原因在于,我们内心根本没有这种知识,因为我们的知性的本性没有能力得到这种知识。
[18]因此,我们在实践关联中(如果谈的是义务)完全可以懂得什么是自由;但在理论方面,就自由的因果性(似乎是它的本性)而言,却连设想要弄懂它而不陷入自相矛盾也不可能。
[19]《约翰壹书》,第4章,第8节;第4章,第16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21]这个圣灵把作为赐福者的上帝的爱(真正说来是我们根据这种爱作出的回应之爱),与在作为立法者的上帝面前的敬畏,也就是说,使受条件制约的东西与条件结合起来,从而被设想为“从二者出来的”*如三位一体教义的西方(奥古斯丁主义)形式所说,而东方教会则断言圣灵仅仅出自圣父(参见《约翰福音》,第15章,第26节)。——科学院版编者注。除了“他要引导你们明白一切的真理(遵循义务)”(《约翰福音》,第16章,第13节。——科学院版编者注)。之外,这个圣灵同时也是人们(在面对自己的良知时)的真正的审判者。因为可以在双重的意义上理解审判:或者是对功德和缺乏功德的审判,或者是对罪过和无罪的审判。把上帝作为爱(在他的圣子中)来看,他审判人们,是就人在自己的罪责之上还有一种功德对自己有利而言的。而他的判决也就是:配得上或者配不上。他把还能够算做有这样一种功德的人拣选出来作为他的自己人。其余的人则一无所得。与此相反,依照公正性的审判者(这是真正以圣灵的名义应如此称谓的审判者)关于不可能有一种功德对其有利的人们的判决是:有罪或者无罪,即诅咒或者释罪。——在前一种场合里,判决意味着把有功德者从无功德者中拣选出来,双方都是在谋求一种奖赏(永福)。但是,功德在这里不是被理解为在与法则的关联中道德性的优越(在法则方面,我们不可能在遵循义务上,获得超出我们罪责的盈余),而是仅仅被理解为,在与其他人就其道德意念而言的比较中道德性的优势。配得上始终也只有否定的意义(不是配不上),即在道德上有接受这样一种仁慈的能力。——因此,就第一种品质进行审判的审判者(作为Brabeuta[裁判]),是在两种谋求奖赏(永福)的个人(或者党派)之间作出选择判断的;而就第二种品质作出审判的审判者(真正的审判者),其判决是关于同一个人,当这个人面对在起诉人和辩护人之间作出判决的法庭(良知)时作出的。——现在,倘若假设所有的人都犯有罪责,但他们中的一些人却可以有一种功德对他们有利,那么,所作出的就是出自爱心的审判者的判决。如果没有这种审判者,则只会引起一种驳回性判决,但这样一来,诅咒性判决(由于人在这种情况下就落入了出自正义的审判者手中)就将是它的不可避免的结果了。——在我看来,以这种方式也就可以把以下两个相互冲突的命题:即“上帝之子将降临,审判活人和死人”(《提摩太后书》,第4章,第1节。——科学院版编者注),另一方面则是“上帝差他的儿子降世,不是要定世人的罪,乃是要叫世人因他得救”(《约翰福音》,第3章,第17节),统一起来了;并且与下述命题也达成了一致,即“不信圣子的人,罪已经定了”(《约翰福音》,第3章,第18节)。这里所借助的就是圣灵;关于圣灵,经中说道:“它将为了罪、为了正义的缘故而审判世人”(《约翰福音》,第16章,第8节。——科学院版编者注)。——在纯然理性领域内所进行的这样的区分,精细得令人可怕,就好像它是被指派做这种区分似的。我们很容易就可以把这种精细视为毫无用处的、令人讨厌的繁琐。假如这是为了对上帝的本性进行研究,情况也的确会如此。但是,由于人们在自己的宗教事务中,总是倾向于由于自己的罪过而指望上帝的仁慈,尽管如此,却不能回避他的公正,而在同一个人格身上,仁慈的审判者是自相矛盾的,所以,我们清楚地看到,即使在实践方面,人们对此的概念也必然是摇摆不定的、难以自圆其说的。因此,纠正和精确地规定它们,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