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自然宗教的基督教
自然宗教作为道德(与主体的自由相联系),与能够对其终极目的产生效果的东西的概念(作为道德上的世界创造者的上帝的概念)相结合,并联系到人与这整个目的相适宜的存续(不朽),是一个纯粹的实践的理性概念。不过,虽然这一概念是无限富有成果的,但它毕竟只以很少的理论上的理性能力为前提条件,就可以说服每一个人在实践上充分地坚信自然宗教,至少可以要求每一个人把它的影响作为义务。它在自身就包含着对真正的教会的重大要求,即普遍性的资格,如果我们把这理解为对每一个人的有效性(universalitas vel omnitudo distributiva[分布的普遍性或者全体性]),即普遍的一致性的话。为了在这种意义上使它作为世界宗教传播开来并且保持下来,它固然需要一批纯然是不可见的教会的仆从(ministerium),但并不需要官员(officiales)。也就是说,它需要教师,但并不需要首领,因为还没有任何一个教会凭借每一单个的人的理性宗教来作为普遍的联合(omnitudo collectiva[集合的全体性])实际存在,或者凭借那个理念被真正当做目的。——但是,这样一种一致性不是由自己来维持自身,从而如果不成为一个可见的教会,就不能在其普遍性中延续下去,而是只有当出现了集体的普遍性,即信徒按照一种纯粹的理性宗教的原则联合为一个(可见的)教会时才能如此。但是,可见的教会却不是自动地从那种一致产生的,或者说,即使它被建立起来,也不会被它的自由的追随者(如上文所指出的)带入一种固定的状态,成为信徒的团契(因为在这些觉悟了的人中,没有一个人认为为了自己的宗教意念而需要他人在这样一种宗教中的伙伴关系)。所以,如果在自然的、可以单凭理性认识的法则之上,不再加上某些规章性的,但同时也伴有立法威望(权威)的规定,那么,就始终会缺少那种构成人们的一种特殊义务、构成达到人们的最高目的的一种手段的东西,即缺少使人成为一个普遍的可见教会的那种固定的联合。成为这种教会的缔造者的那种威望,是以一种事迹为前提条件的,而不仅仅是以纯粹的理性概念为前提条件的。
现在假定有一位导师,有一段历史(或者至少是普遍的、不能彻底否认的意见)谈到了他,说他甚至不顾一种成为人们负担的、不以道德意图为目的的、占统治地位的教会信仰(其强制性的事奉可以作为其他任何一种在本质上纯然是规章性信仰的样板,诸如此类的信仰当时在世界上比比皆是),最先公开地宣讲了一种纯粹的、所有世人都能够理解的(自然的)、深刻的宗教,因而其教义作为我们所保有的东西,我们自己就可以检验。如果我们发现,他使那种普遍的理性宗教成为每一种宗教信仰的最高的、不可忽略的条件,并附加上一些包含着各种形式和教规的规章,这些形式和教规应该用做实现一个必须建立在这些原则之上的教会的手段,那么,虽然他那以此为目的的规定具有偶然性和任意性,人们还是不能否认这样的教会理应被称做是真正的普遍的教会,也不能否认他本人具有这样的威望,即感召人联合到这样一种教会中来,又不用新的、给人以负担的规定来增加信仰,或者从由他首先作出的规定中产生出一些特殊的、圣洁的、自身作为宗教的一个部分而具有约束力的行动。
根据这一描绘,我们不能错过这个人物,他即便不是不包含任何规章、写在所有人的心田里的宗教的创始人(因为这种宗教的起源不是任意的),但却可以被推崇为第一个真正的教会的创始人。——为了证明他的这种作为上帝使者的身份,我们要把他的一些教诲,作为一个宗教的无可怀疑的文献来引用,而不管历史究竟是怎样的(因为在理念自身中,已经蕴涵着作此假定的充分理由)。这些教诲当然也只能成为纯粹的理性教诲,因为惟有它们才能够证明自身,尤其是别的教诲的证明必须以它们为基础。
首先,他希望,不是遵循外在的公民义务或者规章性的教会义务,而是只有纯粹的道德上的心灵意念,才能使人让上帝喜悦(《马太福音》,第5章,第20—48节)。思想中的罪在上帝面前是被视为等同于行动的(《马太福音》,第5章,第28节)。完全的圣洁是他应该追求的目标(《马太福音》,第5章,第48节),例如,在心中恨无异于杀人(《马太福音》,第5章,第22节);施加于邻人的不义,只能够借助于对他的补救,而不能借助事奉神明的行动来补偿(《马太福音》,第5章,第24节);而在真诚性问题上,民事上的逼迫手段[2],即起誓,会损害对真理自身的敬重(《马太福音》,第5章,第34—37节)。
人心的自然的、但也是恶的倾向应该彻底扭转;复仇的惬意必须转化为宽容(《马太福音》,第5章,第39—40节);对仇敌的恨必须转化为善行(《马太福音》,第5章,第44节)。所以他说,他是要成全犹太人的律法的(《马太福音》,第5章,第17节),但在这里,显然不是书面学问,而是纯粹的理性宗教,才必然是这种律法的诠释者;因为从字面上来看,它所允许的恰恰是这一切的反面。
此外,借助窄门和小路的提法,他也没有无视对律法的误解,人们允许自己作出这种误解,是为了回避自己真正的道德义务,并通过履行教会义务来补偿损失(《马太福音》,第7章,第13节)。[3]尽管如此,他仍然要求这些纯粹的意念也在行为中得到证明(《马太福音》,第7章,第16节)。相反,他剥夺了这样一些人的奸诈的期望,这些人想要通过在最高立法者的使者的位格上呼唤和赞美这位立法者来补偿这些行为的缺乏(《马太福音》,第7章,第21节)。他期望这些行为也作为可供仿效的榜样而在公众中发生(《马太福音》,第5章,第16节),而且是出自欢快的心情,不要像是奴隶般被强制的行为(《马太福音》,第6章,第16节)。他期望,传递和散播这样的意念的微小开端,就像是好田地里的一颗谷种,或者是善的酵母,宗教就由此凭借内在的力量逐渐地扩展为上帝的国(《马太福音》,第13章,第31、32、33节)。
最后,他把所有的义务概括为:(1)一个普遍的规则(这个规则自身既包含了人们内在的道德关系,也包含了人们外在的道德关系):履行你的义务,除了出自对义务的直接尊重外,不要出自任何其他动机。也就是说,爱上帝(一切义务的立法者)甚于爱一切。(2)一个特殊的规则,它作为普遍的义务涉及与其他人的外在关系,即爱每一个人如同爱自己,也就是说,出自直接的、并非从自私的动机引申出来的善意来促进自己的福利。这些诫命不仅是德性法则,而且是我们应当追求的圣洁性的命令,但就圣洁性而言,单是这种追求就已经叫做德性了。——因此,对于那些想要袖手旁观消极地等待这种道德上的善像上天的恩赐一样从天上掉下来的人,他剥夺了他们的在这方面的任何希望。谁把人性中蕴藏的趋善自然禀赋(作为委托给他的才能)搁置不用,懒惰地相信一种更高的道德上的影响将会另外弥补自己所缺乏的道德品行和完善,他就警告这种人说,甚至你从自然的禀赋出发可以做出的善,也要由于这种耽搁而对你无用(《马太福音》,第25章,第29节)。
至于人极其自然地期待有一个在幸福方面与人的道德行为相符合的好运,尤其是在因为道德行为本来必定可以得到的幸福有时却要牺牲掉的情况下,他许诺酬报一个来世(《马太福音》,第5章,第11—12节)。但是,根据在做出这种行为时意念的不同,酬报那些为了酬报(或者为了赦免一种罪有应得的惩罚)而履行义务的人,与酬报那些纯粹是为了义务自身而履行义务的更好的人,是有不同的方式的。受自私即这个世界的神所支配的人,如果不能摆脱自私,而只是凭借理性来使它更精致,扩展到超出目前事物的狭隘范围,那么,他就被看做一个这样的人,他通过自己来欺骗他的那个主人,使主人为了义务而作出牺牲(《路加福音》,第16章,第3—9节)。因为如果他在思想上意识到,他终有一日,也许很快,就必须离开这个世界,他不能把自己在这里所占有的任何东西带到另一个世界去,那么,他就会决定,把他或者他的主人,即自私,在这里按照律法可以向贫困的人们要求的东西从账上抹去,并且仿佛是由此而为自己弄到了一笔在另一个世界里可以兑现的汇款。这样一来,他虽然在这样一种善行的动机上是聪明多于道德,但毕竟行为方式是符合道德法则的,至少在字面上是如此,从而也就可以希望,他在未来不会不因此也得到酬报。[4]人们可以把这与关于出自纯然义务的动因对穷人作出的善行所说的话(《马太福音》,第25章,第35—40节)加以比较。在那里,世界的审判者宣布,那些为饥寒交迫的人们提供帮助、却根本连想也没想过这事是值得酬报的、并不以为仿佛是通过这他们才与上天在酬报上发生关联的人,正因为他们在这样做时丝毫没有考虑酬报,因而是属于他那个国的真正选民。这样,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当福音的导师谈到来世的酬报时,他并没有想由此把酬报说成是行动的动机,而是仅仅(作为引导人类去实现上帝的仁慈和智慧的一种鼓舞灵魂的表象)把它作为对一种在整体上判断人的规定性的理性而表示的最纯粹的敬意和最大的道德上的满意的客体。
在此,我们已经把一种完备的宗教呈现在所有的人面前,让他们能凭借自己的理性理解和信服了。它使我们作为仿效的原型的东西(就人们有能力仿效它而言),在其可能性和必然性上,借助一个榜样得到了直观的说明,而无须对那些教诲的真理性以及导师的威望和身份,作出其他任何一种证明(这需要的是博学和奇迹,而这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够做到的)。即使这里出现了援引更古老的(摩西的)立法和预示的现象,就好像它们应当被用来证明它似的,那么,这些东西之所以被提出来,也不是为了所说的教诲本身的真理性,而仅仅是为了在那些完全并且盲目地墨守古训的人中间提供引导。这在那些头脑中充满了规章性信条、对于理性宗教几乎没有接受能力的人们中间,任何时候都必然要比把它们交给没有学识、但也没有堕落的人的理性更为困难得多。因此,如果发现一种迁就当时成见的报告,尽管它处处都透射着、同时也常常明确地指示着一种可以让每一个人理解、并且不用任何博学就能够坚信的宗教学说,但对于当今时代来说,却感到神秘难解,并且需要一种小心谨慎的诠释,那么,任何一个人都不会感到惊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