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应该走出伦理的自然状态,以便成为伦理共同体的一个成员
就像律法的自然状态是一种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一样,伦理的自然状态也是一种存在于每个人心中的善的原则不断地受到恶的侵袭的状态。恶在每一个人身上,同时在其他每一个人身上都存在着,人们(如上所说)相互之间彼此败坏了道德禀赋。即使每一个个别人的意志都是善的,但由于缺乏一种把他们联合起来的原则,他们就好像是恶的工具似的,由于他们不一致而远离善的共同目的,彼此为对方造成重新落入恶的统治手中的危险。此外,就像一种无法无天的外在的(野蛮的)自由和独立于强制性法律之外的状态是不义的、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的状态,人应该走出这种状态,以便进入一种政治的—公民的状态[1]一样,伦理的自然状态也是对德性法则的一种公共的、相互的损害,是一种内在的无道德的状态;自然的人应该勉励自己尽可能快地走出这种状态。
在此,我们有了一种具有其独特方式的义务,不是人们对人们的义务,而是人的族类对自己的义务。因为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每个物种在客观上,在理性的理念中,都注定要趋向一个共同的目的,即促进作为共同的善的一种至善。但是,由于道德上的至善并不能仅仅通过单个的人追求他自己在道德上的完善来实现,而是要求单个的人,为了这同一个目的联合成为一个整体,成为一个具有善良意念的人们的体系。只有在这个体系中,并且凭借这个体系的统一,道德上的至善才能实现;但是,关于这样一个整体、即一个遵循德性法则的普遍共和国的理念,是一个与所有的道德法则(这些道德法则涉及的是我们知道自己能够支配的东西)完全不同的理念;就是说,要致力于这样一个整体,关于这个整体,我们无法知道它作为这样的整体是否能够为我们所支配,所以,这种义务无论是在品类上,还是在原则上,都与其他一切义务不同。我们已经可以预先猜测到,这种义务将需要以另一个理念为前提条件,即一个更高的道德存在者的理念。凭借这种存在者的普遍的活动,单个的人的自身不足的力量才联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只是我们必须首先追溯那种一般道德需求的线索,并且看一看这根线索要把我们引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