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宗教妄想相对立的宗教的道德原则
我首先把如下命题当做不需要任何证明的基本原则:凡是人自认为为了让上帝喜悦,除了善的生活方式之外还能够做的事情,都是纯然的宗教妄想和对上帝的伪事奉。我之所以说人认为能够做的事情,乃是因为在我们能够做的所有事情之上,是否还可能有存在于最高智慧的奥秘中的事情,它是只有上帝为了使我们成为他所喜悦的人才能够做的事情,这一点并没有由此而被否认。然而,如果教会要宣称这样一种奥秘是启示出来了的,认为信仰像《圣经》故事给我们叙述的这种启示,并(无论是内在地还是外在地)认信这种启示,本身就会是我们让上帝喜悦自己所凭借的东西,这种意见毕竟将会是一种危险的宗教妄想。其原因在于,这种信仰作为对固执地视妄想为真的内在认信,确确实实是一种由恐惧逼迫出来的行为,以至一个正直的人宁可接受其他任何条件,也不接受这一条件。因为他在做其他任何强制性事奉时,所做的至多只是某种多余的事情,而在这里却要在一种他并不相信其真实性的声明中做某种与良知相冲突的事情。因此,他说服自己认信这一点,即这本身(作为对一种送上门来的善的接纳)就可以使他让上帝喜悦。这种认信是某种他自以为在遵循尘世中应该实施的道德法则时的善的生活方式之外还能够做的事情,因为他想凭借自己的事奉直接面向上帝。
首先,理性使我们不致由于缺乏自己的(在上帝面前有效的)正义[4]而毫无慰藉。它宣布,谁为了(至少在向完全符合法则的不断接近中)履行自己的责任,而以真诚的、奉献于义务的意念做他力所能及的事情,他就可以希望最高的智慧以某种方式(这种方式能够使这种不断接近的意念成为始终不渝的)补上他力所不能及的事情。但理性并不强求规定这种方式,也不强求知道这种方式存在于何处。这种方式很可能会如此神秘,以至上帝充其量有可能在一种象征性的表象中把它启示给我们。在这种表象中,惟有实践的东西才是我们可以理解的,而在理论上,即使上帝愿意给我们揭示这样一种奥秘,我们也根本不能把握上帝与人的这种关系自身是什么,并且把它与概念结合起来。——现在,假定某个教会宣称,确定无疑地知道上帝弥补人类的那种道德缺陷所采取的方式,并且同时判处所有这样一些人永受谴责,因为他们不知道那种以自然的方式不为理性所知的释罪手段,从而也没有接受它和认信它,把它当做宗教的原理。那么,这样一来,谁在这里是真正的不信仰者呢?是那种信赖、但却不知道自己所希望的东西如何发生的人,还是那种想要知道人从恶中解脱出来的这种方式、否则就会放弃对此的一切希望的人呢?——其实,后一种人恰好并不那么重视对这种奥秘的知识(因为他的理性已经告诉他,知道某种他不能有所作为的事情,对他来说毫无用处)。相反,他知道这些,只是为了能够(哪怕只会内在地发生)使自己从对所有这些被启示的东西的信仰、接受、认信和赞颂当中,产生一种对上帝的事奉,这种事奉能够在为一种善的生活方式花费自己的任何力量之前,因而也就是白白地就给他争取到上天的神恩,完全以超自然的方式造成一种善的生活方式,或者当他的行动违背这种生活方式时,至少能够补偿这种越轨行为。
其次,只要人稍稍偏离上述准则,那么,对上帝的伪事奉(迷信)就再没有任何界限了。因为超出了这一准则,所有的一切(只要不直接违背道德)就都是任意的了。从他不费吹灰之力的口头上的牺牲[5],到本来可以更好地用于人们的福利的自然财产的牺牲,直到由于他(作为隐士、苦行僧、修士)自绝于世而造成的他自己的人格的牺牲,他向上帝奉献了一切,惟独没有奉献他的道德意念。而当他说还奉献了自己的心时,他所理解的并不是一种让上帝所喜悦的生活方式的意念,而是一种衷心的愿望,即希望那些牺牲将被接受为那种意念的代用品(natio gratis anherans,multa aendo nihil agens.——Phaedrus.[一个徒劳无功、碌碌无为的民族。——斐德鲁斯][6])。
最后,一旦人们转向一种自以为使上帝喜悦自己的、必要时也使他息怒的、但并非纯粹道德上的事奉的准则,那么,在仿佛机械式的事奉方式中,就不存在使一种方式优于另一种方式的本质区别了。就价值(或者宁可说无价值)而言,它们全都是一路货色。凭借更为精巧地偏离真正崇敬上帝的惟一的理智原则,就自以为比那些允许自己犯下一种据说是更粗劣地堕落到感性的罪过的人优秀些,这纯粹是忸怩作态。无论是信徒按照规章加入教会,还是他前往劳莱托或者巴勒斯坦的圣地朝圣,无论他是用双唇还是像西藏人那样用一种经转子把自己的祈祷定式送达天庭(西藏人相信,这些愿望也能够以书面的形式写下,只要借助于某种东西推动,例如写在旗帜上借助于风推动,或者写在一个密封的盒子中作为转动机械的借助手推动,就可以同样达到其目的),无论在道德上事奉上帝的代用品是什么样的,所有这些都是一路货色,其价值没有什么两样。——在此,关键并不在于外在形式的差别,而是一切都取决于接受还是背离那个惟一的原则,即要么是当道德意念在作为它的显象的行动中活生生地体现出来时,就仅仅凭借道德意念使上帝喜悦,要么是凭借虔诚的娱乐行为或者无所事事来使上帝喜悦。[7]不过,就没有一种超越于人的能力界限之上,与卑躬屈膝的宗教妄想可以并列在自我欺骗这个总类之下的、令人头晕目眩的德性妄想吗?没有!德性意念关注的是某种现实的、自身就使上帝喜悦的、与世上的至善一致的东西。尽管它可能伴有自负的妄想,自认为符合自己的圣洁义务的理念,但这毕竟只是偶然的。把最高的价值放在这一理念中,这并不是妄想,不像教会的祈祷活动中的妄想那样,而是更纯粹地为促进世上的至善作出贡献。
此外还有一种惯例(至少是教会的惯例),即:把人凭借德性原则能够做到的称做本性,把只是用来补偿人的各种道德能力的缺失的、并且由于道德能力的充足也是我们的义务因而只能想望、或者也可以希望和祈求的东西称做神恩,把二者一起看做一种足以导致上帝所喜悦的生活方式的意念的作用因,但又不仅仅把二者相互区分开来,而是干脆把二者截然对立起来。
劝人相信可以把神恩的作用与本性(德性)的作用区分开来,或者干脆可以在自身中造成神恩的作用,这是一种狂热。因为我们既不能在经验中根据某种东西认识超感性的对象,也更不可能对它产生影响,把它降低到我们的层次。尽管在心灵中有时也发生一些影响道德的活动,我们也无法解释它们,被迫承认对它们无知。“风随着意思吹,你听见风的响声,却不晓得从哪里来,往哪里去”[8]。要在自身中感知上天的影响,这是一种疯狂,它里面甚至也可能包含有方法(因为那些自认为内在的启示,也还必须始终附属于道德理念,从而也附属于理性理念),但它却总还是一种危害宗教的自我欺骗。要相信可能有、而且为了弥补我们德性追求的不完善性,还必须有神恩的作用,这就是我们对此所能够说的一切。此外,我们没有能力就神恩作用的特征规定任何东西,更不用说为导致神恩的作用做某些事情了。
凭借宗教上的崇拜活动,在面对上帝释罪方面有所作为,这种妄想是宗教上的迷信。同样,想凭借追求一种自以为的与上帝的交往而达到这种作为,这种妄想则是宗教上的狂热。想凭借每一个人都能够做、但无须他是一个善人的那些行动使上帝喜悦(例如凭借认信规章性的教义、遵循教会的戒律和礼仪等诸如此类的东西),是一种迷信的妄想。但是,它之所以被称做迷信的,乃是因为它仅仅选择了自然的(不是道德的)手段,而这些手段本身对非自然的东西(即道德上的善)却绝对不可能有任何影响。不过,当甚至想象出来的手段是超感性的、并不是人所能支配的,即使不考虑由此预期的超感性目的是无法达到的,这时的一种妄想也叫做狂热的。因为最高存在者直接临在这种情感,以及这种情感与其他任何一种情感——包括道德情感——的区分,是对一种直观的接受能力,而人的本性中并没有进行这种直观的感官。由于迷信的妄想包含着对某种人来说是既适用、同时也可能的手段,至少能用来抵制对一种让上帝所喜悦的意念的障碍。因此,它就此而言,与理性倒是接近的,只是偶尔由于把仅能作为手段的东西当做直接让上帝喜悦的对象而应受谴责。相比之下,狂热的宗教妄想是理性在道德上的死亡,而没有理性就根本不可能有宗教。因为和所有的道德性一样,宗教一般必须建立在一些基本原则之上。
因此,一种教会信仰补救或者预防一切宗教妄想的基本原则是:除了它迄今为止不能完全缺少的那些规章性信条之外,它在自身中还必须包含一种原则,即把善的生活方式的宗教作为真正目的引进来,以便有朝一日能够不要那些信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