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信仰以纯粹的宗教信仰为最高的诠释者

六、教会信仰以纯粹的宗教信仰为最高的诠释者

我们已经指出,虽然一个教会,如果它是建立在一种启示信仰之上,而这种启示信仰作为历史性的(尽管是借助于《圣经》得到广泛传播的、保证能传到最遥远的后代的)信仰,却不能得到普遍有说服力的传达,那它就缺乏其真理性中最重要的特征,即对普遍性的一种合法要求的特征。尽管如此,由于一切人的自然需要,即对于最高的理性概念和根据总是要求某种能够以感性方式把握的东西,即任何一种经验证明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当目的是普遍地引入一种信仰的时候,人们确实也必须也考虑到这一点),因而还必须利用某种历史性的教会信仰,这种教会信仰人们通常也已经亲眼看到了。

但是,为了把一种道德上的信仰的基础与看起来是由一种偶然性故意使之落入到我们手中的这样一种经验性信仰(无论它是作为目的,还是仅仅作为辅助手段)统一起来,就要求对我们已经得到的启示作出一种诠释,即把它彻底地解释为一种与纯粹的理性宗教的普遍的、实践的规则一致的意义。因为如果教会信仰的理论因素不是致力于履行所有作为上帝的诫命的人类义务(这构成了一切宗教的本质)的话,我们也就不会在道德上对它感兴趣。这种诠释可能在我们看来甚至就文本(启示的文本)而言也常常显得是牵强的,并且实际上也常常是这样的,然而,只要文本有可能接受这种诠释,这种诠释就必然比一种逐字逐句的诠释更受欢迎。或者要么自身根本不包含任何有益于道德性的东西,要么干脆就是与道德性的动机背道而驰的。♀[15]——我们还将发现,这与部分地被写进各种圣书的古代的和近代的所有信仰方式在任何时候都如此合拍,有理性、有头脑的民众教师如此之久地解释这些书,直到使它们在其本质性内容上真正与普遍的道德的信条一致。希腊人中的以及后来罗马人中的道德哲学家,正是如此地道地对待他们那神话性的多神学说的。不过,他们最终懂得了把极粗糙的多神论解释为惟一神性存在者的属性的纯然象征性的观念,并且给各种各样的放荡行为、或者还有诗人们那些粗野的、但却是美丽的梦幻加上一种神秘的意义。这种意义使民众信仰(根除这种民众信仰甚至是不可取的,因为由此也许会产生出一种对国家来说更为危险的无神论)接近了一种所有人都能够理解的、惟一有益的道德学说。晚期的犹太教,甚至还有基督教,都是由这样的、部分地来说很牵强的解释构成的,但二者都是为了无可置疑地善的、对于所有人来说都必要的目的。穆罕默德教教徒(如同雷兰德所指出的那样)很懂得给他们对供奉着一切感性的天堂的描述加上一种精神的意义,而印度人也正是这样诠释他们的《吠陀》的,至少就在他们之中经过启蒙的那部分人民来说是这样。——但人们之所以可以这样做,又不致总是与民众信仰的字面意义相抵触,乃是因为早在这种民众信仰产生之前很久,道德宗教的禀赋就已经蕴藏在人的理性之中了;虽然它最初的粗糙的表现只不过是旨在事奉神灵上的运用,并且为此目的而本身导致了那种所谓的启示,但由此也把它的超感性起源自身的特性放进了这种虚构之中,尽管这并不是有意的。——假如人们不愿意断言,我们赋予民众信仰的象征或者各种圣书的那种意义,也绝对就是它们本来要说的意思,而是把这一点暂且搁置一旁,而仅仅假定如此理解它们的作者的可能性,那么,人们也不能指摘这样一种诠释不诚实。因为就连读这些圣书或者了解它们的内容,也是以造就更善的人为最终目的的。但是,对此毫无裨益的历史性因素,是某种自身完全无足轻重的东西。人们愿意怎样对待它,就可以怎样对待它。——(历史性的信仰是“自身已死的”[16],即,就其自身而言,作为教义来看,它不包含也不引向任何对我们来说具有一种道德价值的东西。)

因此,即使一部经书被认作是上帝的启示,它作为这样一种启示的最高标准却是:“《圣经》都是上帝所默示的,于教训、督责、使人归正等等,都是有益的”[17]。而由于后者,即人在道德上的归正,构成了所有理性宗教的真正目的,所以,这种归正也包含着所有经书诠释的最高原则。这种宗教是“上帝的灵,它引导我们进入一切真理”[18]。但是,这个灵也就是通过教导我们而同时也借助行动的各种基本原则赋予我们生命的那个灵,它把《圣经》对于历史性的信仰可能还包含的一切,都完全与纯粹的道德信仰的规则和动机联系起来。而惟有纯粹的道德信仰,才在每一种教会信仰之中构成了在它里面是真正的宗教的东西。对《圣经》的所有研究和诠释,都必须从在里面寻找这个灵这条原则出发,而“只有当它证明了这一原则时,人们才能在其中找到永生”[19]。

除了这种圣经诠释者之外,还有另一种圣经诠释者,即圣经学者,但他们是附属于前者的。《圣经》作为把一切人联合在一个教会之中的最有价值的、现今在经过启蒙的地方是独一无二的工具,其威望构成了教会信仰。而教会信仰作为民众信仰是不可忽视的,因为对于民众而言,似乎没有任何建立在纯粹的理性之上的学说适宜于成为一种不变的规范。它要求有上帝的启示,从而也要求通过其起源的演绎来历史地证明其威望。由于人的技艺和智慧不能够一直上升到天堂,以便察看那派遣第一位导师的全权证书,而是不得不满足于除了内容之外,还可以从如何引入这样一种信仰的方式得出的征兆,即满足于人类的各种信息。这种信息终归必须在很古老的时代和现在已经死亡了的语言中去寻找,以便根据其历史的可信性来评价它们。所以,为了维护一个建立在《圣经》之上的教会的威望,而不是维护一种宗教的威望(因为宗教为了成为普遍的,就必须任何时候都建立在纯粹的理性之上),就要求有一种圣经的博学。尽管这种博学没有带来任何东西,而只有使《圣经》在其起源中不包含任何使它不可能被当做直接的神性的启示来接受的东西。而这就足以不妨碍那些人认为,在这个理念中感到对他们的道德信仰有特别的增强,并由此而乐意接受它了。——但是,不仅是《圣经》的考证,而且还有它的诠释,也都由于同样的理由而需要博学。因为只能借助翻译来阅读《圣经》的无知者,如何会确知它的意义呢?所以,哪怕是掌握了其基础语言的诠释者,也必须拥有广博的历史知识和批判,以便从当时的状况、风俗和意见(民众信仰)中,获得能够用来向教会共同体揭示其理解的手段。

因此,理性宗教和对《圣经》的博学,是一份神圣文献的真正的、有资格的诠释者和托管者。显而易见,决不能让世俗的权力妨碍它们在这一领域公开地使用它们的洞见和发现,并且把它们束缚在某些信条之上,因为若不然,平信徒就会逼迫神职人员赞同他们的意见,而他们又只有从神职人员的教诲中,才能获得这种意见。只要国家只是关心不要缺少学者和就其道德性而言有好名声的、管理全部教会事务的人们,国家把这种管理托付给他们的良知,那么,国家就做到了自己的义务和权限所包括的一切。但是,把这些义务和权限引入学院,从事学院的争论(只要这些争论不从大学讲坛引出来,就丝毫也不会干扰教会会众的平静),则是大众可能曾不无冒昧地向立法者提出的过分要求,因为这种要求有损于他的尊严。

但是,对于一个诠释者的席位,还出现了第三个竞争者。它为了认识《圣经》的真正意义以及其神性起源,既不需要理性,也不需要博学,而是只需要一种内在的情感。当然,我们不能否认,“人若立志遵着他的旨意行,就必晓得这教训是出于上帝的”[20]。而且也不可否认,甚至阅读《圣经》或者倾听朗诵《圣经》的人,必定都感觉得到的那种趋向善行、趋向正派的生活方式的冲动,也必然会在他身上证明《圣经》的属神性,因为这冲动无非就是使人充满内在的敬重的道德法则的作用,而这法则由此也理应被看做是上帝的诫命。但是,就像很少能够从一种情感推论和查出对法则的认识以及法则是道德的那样,也很少能够,甚至更难以凭借一种情感而推论和查出一种直接的神性的影响的可靠征兆。因为要产生这一结果,可能有不止一种原因。而在这一场合,只有通过理性认识到的法则(和教诲)的道德性,才是那种结果的原因。甚至就在这种起源只有可能性的场合里,只要人们不想为全部狂热敞开大门,不想让明确无误的道德情感由于同其他任何一种幻想的情感类似而丧失其尊严,那么,对这种起源作出后一种解释,就是一种义务。如果情感是从法则中,或者也是按照法则得出来的,而法则在这之前是已知的,那么,每一个人的情感都只是自己的,他也不能强求其他人有这种情感,从而也不能把情感抬高为某种启示的纯正性的标准。因为它根本不说明任何东西,而是仅仅包含了主体在自己的愉快和不快方面被刺激的方式而已,在这上面不能建立起任何知识。

因此,除了《圣经》之外,不存在教会信仰的任何一种规范。除了纯粹的理性宗教和《圣经的博学之外,也不存在教会信仰的其他任何诠释者。而在纯粹的理性宗教和《圣经》的博学中,惟有前者才是确实可靠的,并且对整个世界都有效的;后者则只是教义性的,只是为了把教会信仰对于某个民族在某个时代转化为一个确定的、能够一直保存下来的体系。但是,就教会信仰而言,历史性的信仰没有最终成为一种纯然对圣经学者及其洞见的信仰,这是不可改变的。当然,这种情况并没有特别地给人的本性带来荣誉,但却通过公开的思想自由使自己重新变善。由于只有通过学者让自己的诠释经受每一个人的检验,自己却同时对更好的见解始终仍保持开放和欢迎,他们才能指望共同体对他们的裁决的信赖,这种公开的思想自由就更为有道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