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宗教妄想的普遍主观根据

一、论宗教妄想的普遍主观根据

人们在关于上帝及其本质的理论表象中,几乎无法避免神人同形同性论,此外,神人同形同性论(只要它不影响到义务概念)又毕竟不足以造成危害。但就我们与上帝的意志的实践关系而言,以及对于我们的道德性本身来说,它是极其危险的。因为在这里,我们为自己创造了一个上帝。[2]我们相信轻而易举地就可以争取他为我们谋利益,从而免除那种对我们的道德意念的内核有影响的艰辛而又无止境的烦劳。人通常为了这种关系给自己制定的原理是:借助于我们仅仅为了让神灵喜悦所做的一切(即使它们丝毫无助于道德性,只要它们不那么直接违背道德性就行),我们作为顺从的、并且恰恰因此也是上帝所喜悦的臣民,而向上帝证明了我们的事奉意愿,从而也就(in potentia[潜在地])事奉了上帝。

使人相信作出了对上帝的这种事奉的,可以不必总是牺牲。就连庆典、甚至公众的娱乐,例如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也常常都必须用在这方面,而且还用来使神灵对一个民族变得仁慈,甚至根据该民族的妄想,对单个的人变得仁慈。然而,牺牲(忏悔、苦行、朝圣等诸如此类的东西)在任何时候都被看做是更为有力、对上天的神恩更有影响、更适用于涤罪的,因为它们有助于更强烈地证明对上天意志的无限制的(尽管不是道德上的)臣服。这样的自虐越是无用,越是不以人在道德上的普遍改善为目的,就越是显得圣洁。因为正是由于它们在这个世界上毫无用处,却又耗费气力,才显得是仅仅以证明对上帝的献身为目的的。

人们说,尽管上帝在此并没有通过这样的行为在任何方面受到事奉,但他却在其中看到了善的意志,看到了虽然在遵循他的道德诫命方面过于软弱、但却通过证明自己在这方面的热忱而弥补了这一缺陷的心灵。在这里,表现出对一种做法的倾向,这种做法自身没有任何道德价值,而只能作为手段把感性的表象能力提高到伴有理智的目的,或者当这种能力可能与理智的目的理念背道而驰时对它作出压抑。[3]然而,我们却根据自己的意见,赋予这种做法以目的自身的价值,或者换句话说也一样,我们赋予接受献身于上帝的意念的心情(被称做虔诚)以这种意念自身的价值。因此,这种做法只不过是一种宗教妄想,这种妄想可能会采取各种各样的形式,在其中的一种形式上,它可能会显得比在另一种形式上更近似于道德。但是,无论在什么样的形式上,它都不只是一个无意中的错觉。相反,它甚至还是一个准则,即把自在的价值不是赋予目的,而是赋予手段。而由于这一准则,这一妄想在所有的形式中都同样是背谬的,并且作为欺骗的隐秘偏好,都是应受谴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