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信仰逐渐地过渡到纯粹的宗教信仰的独自统治,就是接近上帝的国

七、教会信仰逐渐地过渡到纯粹的宗教信仰的独自统治,就是接近上帝的国

真正的教会的标志就是它的普遍性,但是这种普遍性的征兆又是它的必然性和它的仅仅以惟一的一种方式才可能的规定性。这样,历史性的信仰(它建立在作为经验的启示之上)只有局部的有效性,即对于作为这种信仰之基础的历史所能及的那些人才有效。而且,就像所有的经验认识一样,它并不包含这样的意识,即所信仰的对象必然是这个样子而不是别的样子,而是只包含这样的意识,即这对象就是这个样子;从而也就同时包含着对这对象的偶然性的意识。因此,虽然它能够成为一种教会信仰(教会信仰可以有许多种),但是,只有完全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的纯粹的宗教信仰,才能被视为必然的,从而被视为惟一标志着真正的教会的信仰。因此,尽管(根据人的理性的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一种历史性的信仰作为引导性的手段,刺激了纯粹的宗教,但却是借助于这样的意识,即它仅仅是这样一种引导性的手段。而历史性的信仰作为教会信仰包含着一种原则,即不断地迫近纯粹的宗教信仰,以便最终能够省去那种引导性的手段。于是,一个这样的教会就还是可以叫做真正的教会;但是由于永远不能避免关于历史性的教义的争论,它又只能被称做有争议的教会。不过展望未来,它最终会发展成为不变的、全体一致的、凯旋行进的教会!每一个对于享受永恒的幸福具有道德上的接受能力(资格)的个人,他的信仰我们称之为造福于人的信仰。因此,这种信仰也只能是惟一的一种信仰,并且无论教会信仰如何不同,它都能在每一个人身上发现。在每一个人身上,与其目的即纯粹的宗教信仰相联系,它都是实际存在的。相反,一种事奉神灵的宗教,它的信仰是一种奴役性的信仰和有报酬的信仰(fides mercenaria,servilis[报德的、奴性的信仰]),并且不能被看做造福于人的信仰,因为它不是道德的。造福于人的信仰,必须是一种自由的、建立在纯粹的心灵意念之上的信仰(fides ingenua[高尚的信仰])。教会信仰误以为通过(尽管是费力的)自身却毫无道德价值的行动(des cultus[崇拜的]行动),从而也就是凭借恐惧和希望强制的、哪怕是一个恶人也能够作出的行动,就能够让上帝所喜悦。相反,造福于人的信仰则为了做到这一点,预设一种道德上善的意念为必要的前提。

造福于人的信仰包含着人对永福的希望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就人不能够做的事情而言的,也就是说,使他的已经作出的行动在律法上(在一位属神的法官面前)成为没有发生的;另一个是就人自己能够做并且应该做的事情而言的,也就是说,步入一种新的、符合其义务的人生。前一种信仰是对一种救赎的信仰(偿还其罪债、解脱、与上帝和解),后一种信仰是对自己能够在一种今后奉行的善的生活方式中让上帝喜悦的信仰。——两个条件只构成了一种信仰,并且必然休戚相关。但是,结合的这一必然性只能这样来看:如果我们假设一个条件可以从另一个条件中派生出来,那么,要么是对赦免我们负上的罪债抱有信仰而产生出善的生活方式,要么是对一种在任何时候都要奉行的生活方式的真实的、积极的意念,按照道德上的作用因的法则而产生出对那种赦免的信仰。

在这里就表现出人的理性与自身的一种值得注意的二论背反。要使这种二论背反得到解决,或者假如这种解决是不可能的,则至少是得到调和。只能要么是一种历史性的(教会的)信仰,必须在任何时候都作为造福于人的信仰的本质性部分,附加在纯粹的宗教信仰之上;要么是它作为纯然的引导性手段,能够最终过渡为纯粹的宗教信仰,无论那未来是多么遥远。

(一)假定对于人的罪出现了一种救赎,那么,虽然完全可以理解,每一个罪人都会多么惬意地把这种救赎与自己联系起来,并且因此如果问题仅仅在于信仰的话(这种信仰也就意味着宣布,他希望这救赎也发生在他身上),他将会没有一刻犹豫。然而根本无法看出,一个知道自己该受惩罚的理性的人,怎么会认真地以为,他只需要相信关于一种为他所提供的救赎的福音,并且(就像法学家所说的那样)utiliter[有效地]接受它,就把自己的罪看做是涤除了的,而且如此彻底(甚至连根拔掉),以至哪怕对于将来,一种他迄今为止根本没有为之付出丝毫努力的善的生活方式,也会成为由这种信仰和对提供给他的善行的接受所带来的一个必然的结果。没有一个深思熟虑的人会使自己怀有这样的信仰,无论自爱怎样常常把一种人们为之什么也没做也不能做的善的纯然愿望转化为一种希望,就好像他的对象将被纯粹的渴望所吸引而自动来临并在自身中完成似的。只能把这种情况设想为,人把这种信仰本身看做上天给予他的东西,因而看做某种他不必向自己的理性作出进一步解释的东西。如果他不能做到这一点,或者还过于正直,不会在自己心中装出这样一种信赖,只是作为阿谀奉承的手段,那么,他无论怎样敬重这样一种热切的救赎,无论怎样期望这样一种救赎也能够向他敞开,都不得不把这种救赎仅仅看做有条件的,即他的生活方式必须首先做出力所能及的改善,以便拿出哪怕极微小的理由,来希望这样一种更高的功德能够给他带来好处。——因此,如果对这种功德的历史知识属于教会信仰,而生活方式则属于纯粹的道德信仰,那么,后者作为条件就必须先行于前者

(二)但倘若人天生就是堕落了的,那么,如果他——虽然意识到自己迄今为止所犯下的过失,但却——依然处于恶的原则的支配之下,并且在自身中没有发现足够的能力在今后作出改善,则无论他如何作出努力,他又怎能相信能使自己成为一个新的、让上帝喜悦的人呢?如果他不能把他自己针对自己而激发起来的正义感看做凭借外来的救赎得到了和解的,而把自己看做通过这种信仰仿佛得到了新生的,并且首先开始了一种新的、将会成为与之结合在一起的善的原则之结果的生活方式,那么,他将在哪里建立起使自己成为一个上帝所喜悦的人的希望呢?——因此,对一种并非他自己的、且使他与上帝和解的功德的信仰必须先行于对善功的一切追求。但这与前一个命题是相冲突的。这种争端是不能通过对人类本质的自由的因果规定,即对那些使一个人变善或者变恶的原因的因果规定的洞见来达到平衡的,从而也不能在理论上达到平衡的;因为这个问题超越了我们的理性的全部思辨能力。但是对于实践的东西而言,问题不是对于我们的自由任性的运用而言什么在物理上是第一性的,而是:什么在道德上是第一性的?即我们应该从哪里开始?是从对上帝为我们所做的事情的信仰开始,还是从我们为了配享这些事情(无论它存在于什么地方)而应该做的事情开始?此时,选择后者就是毫无疑问的了。

这是因为,对造福的第一个必要条件的假定,即对一种替代性的救赎的信仰的假定,充其量也只是对于理论的概念是必要的;我们不可能以其他方式来理解赎罪。相反,第二个原则的必要性是实践的,并且是纯粹道德的。我们肯定不能以其他方式来希望分有一种外来的救赎性的功德,并从而分享永福。我们只能凭借自己在遵循每一种人类义务方面的努力,来取得这种分享的资格,而这种遵循必须是我们的自我改造的结果,更不能是一种我们被动地接受的外来的影响。这是因为,由于这后一种诫命是无条件的,所以,一个人也必然会把它当做准则加在信仰上。也就是说,他会从改善人生开始,这是一种造福于人的信仰可能出现的惟一最高条件。

教会信仰作为一种历史性的信仰,有理由以对救赎的信仰开始;但是,由于它仅仅包含着纯粹的宗教信仰的载体(在宗教信仰中蕴涵着真正的目的),所以,在作为一种实践的信仰的宗教信仰中成为条件的东西,即行动的准则,必须造成开端;而认知或者理论信仰的准则只是起一种加固和完成前者的作用。

在此还需要说明的是,按照第一种原则,信仰(即对一种替代性的救赎的信仰)被当做人的义务。相反,善的生活方式的信仰,作为由更高的影响所造成的,则被当做对人的神恩。但是,按照第二种原则,情况则恰恰相反。因为按照这一原则,作为神恩最高条件的善的生活方式,是无条件的义务,相反,更高的救赎只是神恩的事情。人们(常常并不是没有道理的)指摘第一种原则是事奉神灵的迷信,但它毕竟懂得把一种应受惩罚的生活方式与宗教结合在一起;而指摘后者是自然主义的无信仰,这种无信仰兼有对一种通常也许是可仿效的生活方式的无所谓态度,甚至对所有启示的对抗态度。但是,这并不是(在理论上)解开了绳结,而是(凭借一个实践的准则)斩开了绳结,当然,这在宗教问题中也是允许的。为了满足在理论上解开这一绳结的要求,下面的东西可能是有用的。对上帝所喜悦的人性的原型(上帝之子)的活生生的信仰,就其自身而言,是与一种道德的理性理念相关的,只要这种理念不仅被当做我们的准绳,而且还被当做我们的动机。所以,无论我是从这种作为理性信仰的信仰开始,还是从善的生活方式的原则开始,都是一回事。相反,对显象中的同一个原型(对神人合一者)的信仰,作为经验性的(历史性的)信仰,却与善的生活方式的原则(这原则必须是完全理性的)不是一回事;要从这样一种信仰♀[21]开始和要从它里面派生出一种善的生活方式,这是截然不同的东西。这正是上述两个命题的冲突所在。然而,在神人合一者的显象中,所包含的并不是他能够被感知、或者凭借经验认识的东西,而是我们加给神人合一者的那种蕴涵在我们的理性中的原型(因为就他的榜样可感知而言,可以根据那原型来判断他),其实就是造福于人的信仰的客体;而这样一种信仰与一种上帝所喜悦的生活方式是一回事。

因此,这里并没有两种自身有别的原则,似乎从它们的一个或者另一个开始,就是选择了截然相反的道路。相反,这里只有同一个实践的理念;我们由它出发,在一种情况下是由于它把原型表现为存在于上帝之中并从上帝出发,在另一种情况下是由于它把原型表现为存在于我们之中,但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是由于它把原型表现为我们的生活方式的圭臬;所以,二论背反只是表面上的,因为它是把只不过在不同的关系之中被看待的同一个实践的理念,通过一种误解视为两种不同的原则。

但是,如果有人要把对这样一个一度在世界上出现过的现象的现实性的历史信仰,当做惟一能造福于人的信仰的条件,那么,就当然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原则(一个是经验性的,另一个则是理性的)。无论人们必须从这一个还是从另一个出发和开始,关于它们都将会产生一种真正的准则之争,而这种准则之争是任何理性都将无法平息的。说我们必须相信曾经有过一个人,他通过自己的圣洁性和功德,不仅为他自己(就他的义务而言),而且也为其他所有人(为他们在义务方面的匮乏)作了救赎(对此理性没有告诉我们任何东西),以便希望我们自己在一种善的生活方式中,最终仅仅借助于那种信仰就能够得到永福。这样一句话所说的,完全不同于下面这句话:我们必须竭尽全力追求一种上帝所喜悦的生活方式的圣洁理念,以便能够相信,只要人类尽其所能,竭力仿效上帝的意志,上帝(已经由理性向我们保证了的)对人类的爱就将顾及这种诚挚的意念而弥补行为的缺陷,无论这种弥补是以什么方式进行的。

但是,前一种信仰并不在每一个人的(包括无教养的人的)能力范围之内。历史表明,在所有的宗教形式中都流行着两种信仰原则的这种争执;因为所有的宗教都有救赎说,不管它们把这种救赎说建立在什么地方。但是,每一个人身上的道德禀赋在自己这方面都免不了要让人听从自己的要求的。不过,在所有的时代,祭司都比道德主义者有更多地抱怨;也就是说,祭司们大声疾呼地(并且要求当局遏制这种胡作非为)抱怨忽视了对神灵的事奉。倡导这种事奉乃是为了使民众与天国和解,并使国家避免不幸。道德主义者则抱怨世风日下,极力把这归罪于那种赎罪手段,凭借那种赎罪手段,祭司使每一个人虽然犯有最严重的罪行,也可以轻而易举地与神明和解。事实上,如果现存有一笔取之不尽的财富,供偿付已经犯下的和还可能要犯的罪债,由于人们只须举手之劳(不管良知提出什么要求,也毫无疑问首先要伸手)就可以使自己洗清罪债,而善的生活方式的决心却可以被推迟到他首先结清了那些罪债的时候,这样,就不易设想,这样一种信仰会有别的什么结果了。但是,如果这种信仰甚至被描绘成这个样子,就好像它真有一种如此独特的力量和这样一种神秘的(或者魔法的)影响,以至虽然就我们所知,它应该被视为纯然历史的,但只要人们沉浸在它和与它相联结的情感之中,它就有能力从根本上改善整个人(从他造就出一个新人),那么,这种信仰本身就必然被看做是直接由天国(与历史性的信仰一起,并在此之下)授予和唤醒的: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一切,连同人的道德属性,最终都导致了上帝的一种无条件的旨意:“上帝要怜悯谁,就怜悯谁,要叫谁刚硬,就叫谁刚硬。”[22][23]从字面上来看,这就是人的理性的salto mortale[致命的跳跃]。

因此,我们身上的自然禀赋、同时还有道德禀赋——后者既是所有宗教的基础,又是它们的诠释者——的一个必然结果是,宗教最终将逐渐地摆脱所有经验性的规定根据,摆脱所有以历史为基础的、借助于一种教会信仰暂时地为促进善而把人们联合起来的规章。这样,纯粹的宗教信仰最终将统治所有的人,“以便上帝就是一切中的一切”[24]。如果一个人应该襟怀坦白,就必须脱去那层当初胚胎借以形成为人的外壳。圣洁的传说及其附属物、规章和诫命的襻带,在当时曾作出过杰出的贡献,但逐渐地成为多余的。最终,当人进入青年时代时,它就成了桎梏。只要他(人类)还“是孩子,其聪慧就如同孩子”[25],并且知道把无须他的参与就为他规定了的规章制度很好地与博学、甚至与一种能够为教会服务的哲学结合起来。“而既然他长大成人,就丢弃了孩子气的事情”[26]。平信徒教士之间的令人屈辱的区别终结了,从真正的自由中产生了平等。但并没有无政府状态,因为虽然每一个人服从的都是他自己为他自己规定的(不是规章性的)法则,但他同时也必须把这法则看做通过理性为他启示的世界统治者的意志。这意志在一个不可见的共同政府之下,把所有的人都联结在一个国中。而在这之前,这个国就通过一个可见的教会得到了不充分的演示和准备。所有这一切,并不能期待由一场外部的革命来实现,这种革命以迅猛的、暴力的方式,造成它的非常依赖于幸运的结果。在其中,凡是在建立一种新制度时一度被忽略了的东西,都被令人遗憾地保存下来达数世纪之久,因为这种东西是无法再改变了,至少除了通过一场新的(在任何时候都是充满危险的)革命之外,不能再改变了。——纯粹的理性宗教,作为对所有的人都不断地发生的神性的(尽管不是经验性的)启示,在其原则中必然蕴涵着向事物的那种新秩序过渡的根据。这种根据一旦从成熟的反思出发来把握,就会借助于逐步向前的改革付诸实现,即在它是人的工作的范围内实现。因为就革命来说,虽然它能够缩短这种进步,但却仍然是听凭天意的,并且不能按计划地、在不损害自由的情况下进行。

不过,即使只有教会信仰向普遍的理性宗教、并且进而向地上的一种(神性的)伦理国家的逐步过渡的原则,普遍地、在有些地方甚至在公众中扎下了根,我们也仍然可以有根据地说:“上帝的国已经降临到我们这里了”[27],尽管现实地建立上帝的国,对我们来说还是距离无限遥远的事情。这是因为,由于这个原则包含着向这种完善的不断迫近的根据,作为一颗自己发芽生长、之后又重新结果的种子,在它里面蕴涵着有朝一日将照耀和统治世界的那个不可见的整体。但是,在每一个人的自然禀赋中,都不仅蕴涵着认识真和善的根据,而且也蕴涵着心灵分有真和善的根据。真和善一旦成为公共的,就不免要借助于它们与理性存在者的道德禀赋的自然亲和性,普遍地传播开来。它们的传播有时可能会遇到的出自政治的、公民社会的原因的阻碍,宁可说有助于使人们的心灵向善(人们的心灵一见到善,善就再也不会离开他们的思想了)的联合更为密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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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善的原则的不能为人的眼睛觉察的、但却是不断向前的工作就是:把人类作为一个遵循德性法则的共同体,在它里面建立一种力量和一个国度,它将宣布对恶的原则的胜利,并且在它对世界的统治下保证一种永恒的和平。

[1]霍布斯的命题:status hominum naturalis est bellum omnium in omnes[人们的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参见霍布斯:《论公民》,Ⅰ,12。——科学院版编者注),除了应该说成是est status belli etc.[是……战争状态……]之外,没有任何别的错误。因为尽管人们不承认,在不为外在的和公共的法律所约束的人们之间,任何时候占统治地位的,都是现实的敌对,然而,人们的状态(status juridicus[律法上的状态]),即人们在它里面并通过它能够拥有权利(获得权利和维护权利)的那种关系,是这样一种状态,在它里面,每一个人自己都想是他相对于别人而拥有权利的那种东西的法官。但即使对于这种东西,他也没有相对于别人的安全感,也不给予别人安全感,而是每次都只有他自己的暴力。这是一种战争状态,在它里面,每一个人都必须对每一个人一刻也不停地作好战备。霍布斯的第二个命题:exeundum esse e statu natulari[必须走出自然状态],是从前一个命题得出的结论。这是因为,这种状态是对所有其他人的权利的不断损害,因为他妄想在自己的事情上当法官,而在别人的事情上又不给他们安全感,而只让他们听任他自己的任性。

[2]这是所有外在律法的原则。

[3]一旦某种东西被认做义务,即使它是由一个属人的立法者的纯然任性赋予的义务,顺从它也同时就是上帝的诫命。虽然不能把规章性的公民法则称做上帝的诫命,但是,如果它们是合法的(《使徒行传》,第5章,第29节。——译者注),那么,遵守这些法则也同时就是上帝的诫命。“顺从上帝,不顺从人,是应当的”,这个命题仅仅意味着,如果人们要求某种自身恶(直接违背道德法则)的东西,那么,就不可以也不应该顺从他们。但是反过来说,如果对于一个政治公民的、自身并非不道德的法则,用一个被视为诫命的上帝的规章性法则去和它对立,那么,就有理由把后者看做强加于人的,因为它同一种明确的义务相抵触。但是,即使它确实是上帝的诫命,也绝对不能凭借经验的特征充分使人相信,以便允许根据它去践踏一种平时已存在的义务。

[4]《彼得前书》,第2章,第10节;《罗马书》,第9章,第25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5]《提多书》,第2章,第14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6]参见《关于一种世界公民观点的普遍历史的理念》命题六。——科学院版编者注;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8卷,30~31页。——译者注

[7]《马太福音》,第6章,第10节;《路加福音》,第11章,第2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8]以下的特征是对教会的4种旧属性的注解:una,sancta,catholica,apostolica[至一、至圣、至公、使徒传授]。——科学院版编者注

[9]参见《马太福音》,第7章,第21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10]以道德的方式这应该反过来进行。

[11]幸运是一个表述所有我们既不能预见、也不能凭借我们的追求按照经验规律造成和值得希望的东西的词。因此,如果我们想为它举出一个理由来,那么,除了一种善意的天命之外,我们举不出任何别的理由。

[13]蒙古人称西藏(据乔治的《藏语词典》,11页)为Tangut-Chadzer,即住房子的人的土地,以便把这些人与自己这种生活在荒漠上的和帐篷底下的游牧民区别开来,由此产生出Chadzaren这个名称,并从这个名称产生出Ketzer[异教徒]这个名称*这个词源学解释肯定不对。很可能,“Ketzer”与伦巴底文的Gazzari,即Kathari[清洁]有关系。清洁派(Katharer)是教会在中世纪(特别是在12和13世纪)所必须对付的最重要的“异端教派”。该运动中的摩尼教特色是显而易见的。——科学院版编者注,因为蒙古人忠诚于西藏的那个与摩尼教相一致、也许还是由此起源的信仰(喇嘛教),并在他们入侵时把它传到了欧洲。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Haeretici[异教徒]和Manichaei[摩尼教徒]这两个名称是在同等意义上流行的。

[14]指公元前49年违背罗马法律规定率领罗马军团渡过卢比孔河的罗马统帅恺撒。——译者注

[15]举例来说,在《诗篇》第59篇第11—16节中,就可以发现对过分得令人吃惊的复仇的祈祷。米夏埃利斯(《论道德》,第2部分,202页)赞同这种祈祷,并且补充说:“《诗篇》是富有灵感的。既然在《诗篇》中为一种惩罚而祈祷,那么,它就不可能是不公正的;而我们除了圣经之外,也不应该有任何更圣洁的道德”。在此,我抓住后一句话提问,是必须按照《圣经》来解释道德,还是必须按照道德来解释《圣经》?——我且不考虑《新约》中那段话:“有吩咐古人的话说……只是我告诉你们,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马太福音》,第5章,第21—44节。——科学院版编者注),不论这段话多么富有灵感,与《诗篇》多么能够一致,我都将试图或者使它们符合我的那些独立存在的道德基本原理(这里所说的不是肉体的仇敌,而是肉体的仇敌所象征的、对我们来说更为有害的、不可见的仇敌,即我们必须期望彻底踩在脚下的恶的偏好);或者如果我不想涉及这一点,那么,我将宁可假设,这段话根本不能在道德的意义上来理解,而是必须在犹太人把上帝看做自己的政治君主的那种关系中来理解,就像《圣经》的另一段话一样。那段话说:“主说,伸冤在我,我必报应”(《申命记》,第32章,第35节;参见《罗马书》,第12章,第19节。——科学院版编者注)。通常,人们把这段话解释为对自行复仇的道德上的警告,尽管它很可能仅仅暗示着在任何国家都通用的那个法则,即由于受到伤害而在最高首领的法庭上寻求补偿。在那里,当法官允许原告提出像他自己所希望的那样严厉的惩罚时,他的复仇欲根本不可以被视为得到认可的。

[16]《雅各书》,第2章,第17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17]《提摩太后书》,第3章,第16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18]《约翰福音》,第16章,第13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19]《约翰福音》,第5章,第39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20]《约翰福音》,第7章,第17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21]这种信仰必须把这样一个人格的存在建立在历史的全部证据上面。

[22]这段话可以这样解释:没有一个人能够确定无疑地说,这个人是因何成为一个善的人,那个人是因何成为一个恶的人(二者都是比较而言的)。因为似乎早在出生时就常常已经可以发现这种区别的禀赋;甚至没有人能够预见的人生的偶然性,有时也在这方面起了一种决定性的作用。同样,也不能确定无疑地说,一个人会成为什么样的人。因此,我们必须听凭那全知者对此作出判断。而这一点在此被表述为,好像在人们出生之前,上帝关于人的旨意就明确地规定了每一个人今后应该扮演的角色。在显象的序列中,对于创世主来说,如果在这方面以神人同形同性论的方式来思考他,则预见同时也就是预定。但是,在按照自由律的事物的超感性的序列中去掉了时间,预见就仅仅是一种全知的知识,它不能说明为什么这个人如此行事,而另一个人则按照相反的基本原则行事,但它毕竟也能同时与意志的自由结合在一起。

[23]《罗马书》,第9章,第18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24]《哥林多前书》,第15章,第28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25]《哥林多前书》,第13章,第11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26]《哥林多前书》,第13章,第11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27]《马太福音》,第12章,第28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28]对于教会信仰来说,只要人们既不放弃对它的事奉也不攻击它,就可以保持它作为一种工具的有利影响,尽管如此又取消它作为一种关于事奉神灵义务的妄想,而对真正的(即道德的)宗教的概念的一切影响。这样,虽然规章性的信仰方式各不相同,却可以凭借统一的理性宗教的基本原则来确立各种信仰方式的信徒们彼此之间的互相宽容。在这种统一的理性宗教中,教师可以解释所有那些规章制度和诫命的目的,直到能够随着时间的进展,借助于越来越被接受的真正的启蒙(一种从道德的自由产生的合法则性),在每一个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把一种令人屈辱的强制手段的形式,更换为一种符合道德宗教的尊严的教会形式,即更换为一种自由信仰的形式。——把教会的信仰统一和信仰事务上的自由结合起来,这是理性宗教的客观统一性理念,通过我们对它在道德上的兴趣而不断追求解决的一个问题。但是,要在一个可见的教会中实现这一点,如果我们就此求教于人的本性,则希望甚微。理性的理念不可能在一个符合它的直观中对我们展现出来,但它作为实践的范导性原则,为了对纯粹理性宗教的统一这种目的发生作用,却毕竟具有客观的实在性。这里的情况和一部国家法的政治理念一样,如果国家法同时与一种普遍的、具有权力的国际法相联系的话。经验剥夺了我们在这方面的一切希望。在人类中似乎被(也许是有意的)植入了一种倾向,即每一个国家,如果事情按照它的愿望发展的话,都追求征服其他每一个国家,并且建立一个世界帝国。但是,在它达到了某种规模后,就又自己分裂为几个小国家。同样,每一个教会都怀有那傲慢的要求,即成为普遍的教会。但是,一旦它得到扩展,成为占统治地位的,就马上出现了解体和分裂为各种不同的教派的原则。
♀把各国过早地融合为一体是有害的(倒不如在人们在道德上变得更好之后再这样),这种融合——如果允许我们在这里假定天意的一种意图的话——主要受到两个强有力的原因的阻碍,即语言的不同和宗教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