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中良知的引导
这里的问题不是良知应当如何被引导(因为良知不需要引导者,有良知就够了),而是怎样才能把良知本身用做最令人忧虑的道德决定中的引导。
良知是一种自身就是义务的意识。但是,由于对我们所有的表象的意识仅仅在逻辑观点上、从而仅仅有条件地,即当我们想澄清自己的表象时,才显得是必然的,因而也就不能无条件地是义务,所以,怎样才可能设想这样一种良知呢?
这是一个不需要任何证明的道德基本原理:切勿冒不义的风险做任何事情(quod dubitas,ne feceris!——Plinius.[凡是你怀疑的事情,就不要去做。——普林尼])。因此,“我要采取的行动是正义的”这种意识是无条件的义务。而一个行动一般来说是正义的还是不义的,对此作出判断的是知性而不是良知。对于所有可能发生的行动都知道它们是正义的还是不义的,这也不是绝对必要的。但是,对于我要采取的行动,我不仅必须作出判断,表明态度,而且还必须确知它不是不义的。这种要求是良知的一种公设,而盖然说[15],即“仅仅认为一个行动可能是正义的,就足以使人采取该行动”这种基本原则,是与良知的这种公设截然对立的。——我们也可以这样定义良知:它是自己对自己作出裁决的道德判断力。只是这一定义,还极需对其中包含的概念先行作出说明。良知并不是把行动当做隶属于法则之下的案例来裁决的。因为这样做的是理性,理性是主观实践的(因此是casus conscientiae[良知的案例],亦即作为良知的辩证论的一种类型的诡辩)。相反,在此是理性对自己作出裁决,尽管它事实上是极其慎重地对行动作出那种判断的(即它是正义的还是不义的)。而且,它还把人自己推上起诉自己或者辩白自己的证人席,证实这种情况是发生了还是没有发生。
举例来说,有一个异端审判官,他固执地墨守自己的规章性信仰的惟一性,甚至到了必要时以身殉道的地步。他要对一个被指控犯有不信罪的所谓异端(在其他情况下是一个好的公民)作出判决。在此我要问:如果他判决这个异端死刑,那么,人们是能够说,他是按照自己的(尽管是误入歧途的)良知作出判决的,还是不论他是弄错了还是有意做出了不义的行为,都可以指摘他完全丧失了良知呢?因为人们可以当面指摘他在这样一个案例中,根本不能确定自己的所作所为不会有不义的可能。虽然他也许坚信,一种超自然地启示出来的上帝意志(或许是根据compellite intrare[勉强人进来][16]那句箴言)允许他——即使不是把这作为他的义务——把所认为无信仰连同不信者一起彻底灭绝。但是,他难道真的如此相信这样一种启示出来的教义及其意义,以至于达到胆敢杀死一个人所需要求的程度吗?因为一个人的宗教信仰而夺去他的生命,这毫无疑问是不义的,除非(极而言之)一种例外地为他所知的上帝意志作出了别的安排。但是,说上帝曾经表现出过这种可怕的意志,这是以历史文件为基础的,并且绝不是不容争辩地确定的。他毕竟只有通过人才能够获得启示,而且启示也是由人给他解释的。如果在他看来启示也是来自于上帝自身的(就像下达给亚伯拉罕的命令,要他把自己的儿子当做羊羔杀死那样[17]),那么,至少毕竟有可能在这里出现了某种失误。但这样一来,他就会冒着做出某种极其不义的事情的危险,而他在这里的行动正好就是没有良知的。对于一切历史性的信仰和现象性信仰来说,情况都是如此。也就是说,总是还留下了在其中发现某种错误的可能性。因此,不顾这种信仰所要求或者所允许的事情也许是不义的这种可能性,也就是冒着违反一种自身确定无疑的人类义务的危险而去接受这种信仰,这是没有良知的。
不仅如此,即使一个由这样一种积极的(被认为是积极的)启示法则所要求的行动本身是允许的,问题仍然在于,教会的上层或者导师是否可以根据自己自以为的确信来责成民众把它当做信条认信(哪怕有损于他们的地位)呢?由于确信除了历史的证据之外,自身没有别的证据,但在这民众的判断中(只要它稍稍反省一番自己),总是还有一种也许由此或者在他们对经典作诠释时产生错误的绝对可能性,所以,神职人员就会强迫民众至少是在内心中,就像他们信仰一个上帝,即仿佛是面对上帝那样,认信某种他们毕竟并不确切地知道其为真的东西是真实的。例如,承认指定某一个日子定期公开地增进虔敬之心,是由上帝直接规定的宗教节日,或者认信某种他们根本不理解的奥秘为自己坚信的。这时,他们的教会上层就会是在违背良知行事,是在强迫别人信仰某种他自己也绝不可能完全确信的东西。因此,他应该公平地想一想他所做的事情,因为他必须为从这样一种强制性的信仰中产生的滥施强暴负责。——因此,在被信仰的东西中可能有真理,但在信仰中(或者甚至在对它的只是内心的认信中),也同时可能有不真实性,而这不真实性本身就是该诅咒的。
尽管如上所说,仅仅刚刚开始自由思维的人[18],由于他们过去处在一种信仰的奴隶桎梏之中(例如新教徒),马上就认为仿佛自己越是不被迫信仰(信仰实证的东西和由教士规定的东西),就越是变得高尚了。然而,对于那些还没有能够或者不愿意作出这种尝试的人来说,情况则截然相反;因为他们的基本原则是:在信仰上最好是宁多毋少;因为做的比应做的更多,起码没有什么坏处,也许还会有所助益。——宗教事务中的所谓安全准则(argumentum a tuto[出自安全理由]),就是建立在把宗教认信中的不诚实作为基本原则这种妄想之上的(由于宗教又弥补了每一种错误,因而也弥补了不诚实的错误,人们就更容易采取这种妄想了)。如果我关于上帝所认信的东西是真的,那么我就碰中了;如果它不是真的,此外也没有什么自身不容许的东西,那么,我信仰它只不过是多余的,它虽然没有必要,但也只不过是给我加上了一种并非罪过的负担。从自己的装模作样的不诚实性中产生的危险;对良知的违背;在上帝面前谎称某种东西是确定无疑的;而自己又明明知道,它并不具有能够以无条件的信赖加以保证的性质;所有这一切,在伪君子看来都无关紧要。——真正的、惟一能够与宗教相统一的安全准则恰恰是相反的准则:作为永福的手段和条件,凡是不能凭借我自己的理性,而是只能凭借启示为我所知,并且仅仅借助于一种历史性的信仰才能为我认信,但除此之外与纯粹的道德基本原则并不矛盾的东西,我虽然不能相信并且保证它是确定无疑的,但也不能把它当做肯定错误的东西予以拒斥。不过,虽然就这方面而言并未规定什么,但我仍然期望其中能够包含着某种能为人降福的东西。如果我不由于缺乏对一种善的生活方式的道德意念而使自己不配享它,它就会给我带来好处。在这一准则中,蕴涵着真正的道德上的安全,即面对良知的安全(对一个人不能要求更多的东西)。与此相反,最大的危险和不安全,是由要狡猾地避开不认信给我带来的不利后果、并由于同时讨好双方而与双方交恶这种自作聪明的手段带来的。
一部信经的作者,或者一个教会的导师,甚至每一个人,——就他据说在内心中向自己承认确信一些信条是上帝的启示而言——如果他扪心自问:你敢在知人心者的临在中,冒着丧失所有你认为宝贵和圣洁的东西的危险,来担保这些信条的真实性吗?那么,我将必须对人的(至少不是完全无能为善的)本性形成一个很糟糕的概念,才不会预见到,即便是最大胆的信仰导师,也必然在这里不寒而栗。♀[19]但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它与那种公事公办的态度是多么一致啊!这种态度仍然要求对信仰作这样一种不允许任何限制的解释;甚至把这样一种胆大妄为的保证本身,冒充作义务和对上帝的事奉,但由此也就把道德方面的一切东西(诸如此类的东西也就是接受一种宗教)上所绝对要求的人们的自由完全弃之于地、甚至连在此说“我信。但我信不足,求主帮助”[20]的善良意志,也不给留下容身之地了。♀[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