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教会的宪章都是从一种历史性的(启示)信仰出发的,这种信仰可以称之为教会信仰,它最好是建立在...
虽然惟有纯粹的宗教信仰才是可以建立一个普遍教会的宗教信仰,因为它是一种可以告知每一个人使他确信的纯然的理性信仰;而一种仅仅建立在事实之上的历史性的信仰,却只能把它的影响扩展到信息与按照时间条件和地点条件判断它们的可信性的能力相联系所能达到的地方。只不过对于那种纯粹的信仰,决不能寄予这样多的指望,以为它能够做到仅仅以自己为基础来建立一个教会。这一点,应该为之负责的是人性的一种特殊的弱点。
意识到自己在认识超感性事物方面无能的人们,虽然使那种信仰(作为这样一种信仰,对于他们来说必然普遍地是令人信服的)受到完全的敬重,但并不容易相信:始终不渝地热心追求一种道德上善的生活方式,就是为了让人们成为在上帝的国中上帝所喜悦的臣民,上帝所要求于人们的一切。他们只能把自己的义务设想为自己应该向上帝提供的某种事奉;在这里,关键不在于行动的内在的道德价值,而毋宁说在于,之所以事奉上帝,乃是为了无论他们自身在道德上怎样千差万别,至少可以凭借被动的顺从来使上帝喜悦。他们不愿去想,他们如果履行自己对人(对自己和对他人)的义务,恰恰由此也就执行了上帝的诫命,从而也就在自己的所有的所作所为中——只要它们与道德有关——自始至终都处于对上帝的事奉中,并且绝对不可能以其他方式更近身地事奉上帝了(因为他们以其他方式只能对世俗事物,而不能对上帝发生作用和影响)。由于世界的每一个伟大的主人,都有一个特殊的需要,即为自己的臣民们所崇敬和通过臣服关系来颂扬,没有这些东西他就不能期望他的臣民们对他的命令给予他为了能够统治他们所必需的那么多的服从。此外,一个人无论多么有理性,也总是在表示崇敬时感到一种直接的满足。所以,就义务同时是上帝的诫命而言,人们就把义务当做对上帝的、而不是对人的事务的推进;由此产生的就是一种事奉神灵的宗教的概念,而不是一种纯粹道德的宗教的概念。
由于所有的宗教都在于,我们把上帝看做对我们所有的义务而言都应该普遍受到崇敬的立法者,所以,在规定宗教时,在我们与之相符合的态度方面,取决于我们知道:上帝愿意如何被崇敬(和被服从)。——但是,上帝的一种立法意志,或者是通过自身仅仅是规章性的法则,或者是通过纯粹道德上的法则颁布命令的。就后者而言,每一个人都能够从自身出发,凭借他自己的理性来认识作为他的宗教的基础的上帝意志;因为神明的概念本来就只是出自对这些法则的意识和理性要假定一种力量的需求,这种力量能够为这些法则带来在一个世界上可能的、又与道德上的终极目的一致的全部效果。一种仅仅按照纯粹道德的法则来规定的上帝的意志的概念,使我们如同只能设想一个神一样,也只能设想一种宗教,这种宗教就是纯粹道德的。但是,如果我们假定上帝的规章性法则,并且把宗教设定为我们对这些法则的遵循,那么,对这种宗教的认识就不是凭借我们自己的纯然理性,而是只有凭借启示才是可能的。而无论启示为了通过传统或者《圣经》在人们中间传播,对于每一个单个的人来说,是秘密地还是公开地给予的,它都将是一种历史性的信仰,而不是纯粹理性的信仰。——但是,即使接受了上帝的规章性法则(它们并不能从自身出发就被认做是有约束力的,而是只有作为上帝的启示了的意志,才能被认作是有约束力的),使上帝的意志最初被写进我们心中的纯粹道德的立法,也不仅仅一般地是所有真宗教的不可避免的条件;而且,它还是真正构成真宗教自身的东西,而为此,规章性立法所包含的职能是促进和扩展纯粹道德立法的手段。
因此,如果“上帝愿意如何被崇敬”这个问题,对于每一个纯然作为人来看的人来说,应该得到普遍有效的回答,那么毫无疑问的是,对于他的意志的立法不应该仅仅是道德的;因为规章性的立法(它以一种启示为前提条件)只能被看做是偶然的。并且作为这样一种并没有也不能涉及每一个人的立法,它也不能被看做对人一般地具有约束力的。因此,“并不是那说‘主啊主啊’的人[9],而是遵行上帝的意志的人”,因而也就是那并非通过赞颂上帝,即凭借不是每一个人都能拥有的启示出来的概念来赞颂上帝(或者赞颂他那具有神性血统的使者),而是通过善的生活方式——在这方面,每一个人都知道上帝的意志——来试图让上帝喜悦的人,才将是对上帝作出上帝所要求的真崇敬的人。
但是,如果我们自认为有义务不仅是作为人,而且是作为一个尘世的神性国家中的公民来行事,并且致力于这样一种以教会名义的联合体的存在,那么,“上帝愿意如何在教会(即上帝的所有信徒)中被崇敬”这个问题,似乎就不是通过纯然的理性就能够回答的,而是需要一种规章性的、仅仅通过启示为我们所得知的立法,从而也需要一种历史性的信仰。与纯粹的宗教信仰相反,我们称这种历史性的信仰为教会信仰。因为对于纯粹的宗教信仰来说,问题仅仅在于那构成对上帝的崇敬的质料的东西,即在道德意念中所发生的对作为上帝的诫命的所有义务的遵循;而一个教会,作为许多人在这样的意念下成为一个道德共同体的联合,却需要一种公共的义务承诺,即某种以经验条件为基础的教会形式。这种形式自身是偶然的、多种多样的,因而没有上帝的规章性法则也就不能被认作义务。但是,规定这种形式,却并不马上就被看做属神的立法者的工作。毋宁说,我们有理由设想,那上帝的意志就是:我们应该实现的是这样一种共同体的理性理念本身。尽管人们在对一个教会的某些形式进行尝试时,带有不幸的结果,但是,人们却不应该停止,在必要时还应该通过新尝试来尽可能地避免旧尝试的错误,来继续追求这一目的;因为这件工作同时也是人们的义务,它完全被托付给人们自己了。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在某一个教会的建立和形式上,把法则径直看做属神的、规章性的,以免除在今后就这些法则的形式作出改善的努力。这是胆大妄为的,甚至是对更高威望的觊觎,以便用教会章程伪装成神圣的权威给群众套上枷锁。但在这方面,如果一个教会就我们所知,与道德的宗教极其一致;此外,如果又无法清楚地认识,在大众对宗教的理解没有相应准备的进步的情况下,教会是怎样可能一下子出现的,那么,完全否认一个教会像那样组织起来的方式也许有可能是上帝的一种特殊安排,这同样也会是一种自负。就“应该由上帝还是应该由人自己创立一个教会”这个问题的可疑性而言,后者的倾向在一种事奉上帝的宗教(崇拜)上表现出来,并且由于这种宗教是以任意的规定为基础的,从而在对上帝的规章性法则的信仰上表现出来。这种信仰的前提条件是:在(无论人按照纯粹道德的宗教的规定能够选择何种)最善的生活方式之上,毕竟还必须加上一种理性所不能认识,而需要启示的上帝的立法;凭这一点,这种生活方式才直接地被视为对最高存在者的崇敬(不是借助于理性已为我们规定的对他的诫命的遵循)。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一种情况,即人们将永不会把联合成为一个教会,在应该赋予教会的形式上保持一致,以及为促进宗教中的道德因素而举办公共活动看做本身就是必要的。如他们所说的,这只是为了通过隆重的庆典、认信启示出来的法则,以及通过遵循属于教会形式(这形式自身却仅仅是手段)的规定,来事奉他们的上帝。尽管所有这些惯例从根本上来说,都是些在道德上无所谓的行动,但正是由于这些行动仅仅据说是为了上帝而作出的,就被认为是使他更加喜悦的。因此,教会信仰在把人们改造成为一个伦理的共同体方面,以自然的方式♀[10]走在了纯粹宗教信仰的前面,而且寺院(奉献于公共事奉神灵的建筑)也早于教会(用于在道德意念方面进行教导和激励的聚会场所),祭司(献身于虔诚习俗的管理者)也早于神职人员(纯粹道德的宗教的教师),而且这些祭司多半至今还具有大众所承认的地位和重要性。
因此,一旦下面这种情况是不可改变的,即不是把一种规章性的教会信仰附加给纯粹的宗教信仰,作为人们为了促进纯粹的宗教信仰而共同联合的载体和手段,那么,我们就必须也承认,对教会信仰的不变的维持、对在它里面所接受的启示的普遍的和千篇一律的传播乃至敬重,很难凭借传统,而是只有凭借《圣经》,才能得到足够的关照,而《圣经》自身作为对于同时代人和后代来说的启示,又必然是敬重的一个对象。因为要想使人们确信自己的事奉神灵的义务,就要求人们有此需要。一部《圣经》即使在没有读过它、至少未能从中得出有内在联系的宗教概念的人那里(而且恰恰在这些人那里最是如此)也赢得了极大的敬重,而所有的小聪明都挡不住那取消一切异议的绝对裁决:此处这样写着。因此,就连书中那些想阐述一个信仰观点的地方,也干脆叫做箴言。这样一部经书的某些特定的注释者,也正因为他们这项工作,而本身仿佛也成了圣人。历史也证明,没有一种建立在经书之上的信仰能够被根除,哪怕是通过最具毁灭性的国家革命。然而,那种建立在传统和古老的公共惯例之上的信仰,在国家的毁灭中,也同时被毁灭了。如果这样一部到达人们手上的书,除了它那作为信仰法则的规章之外,同时又完善地包含着最纯粹的道德上的宗教学说,如果这种学说能够与那些规章(作为它的入门的工具)达到极大的和谐,那该多幸运[11]啊!在这种情况下,这本书一方面由于借此所要达到的目的,另一方面也由于很难根据的自然法则,解释人类靠它所产生过的这样一种觉醒的起源,因而能够保持如同一种启示的威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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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还要补充几句与启示的信仰这一概念相关的话。
只有一种(真正的)宗教;但却可能有多种多样的信仰。——还可以补充说,在由于其信仰方式不同而彼此分离的各种各样的教会中,却只能找出同一种真正的宗教。
因此,说这个人属于这种或者那种(犹太教的、穆罕默德教的、基督教的、天主教的、路德教的)信仰,要比说他属于这种或者那种宗教更为恰当(就像在现实中也运用得更多一样)。平心而论,后一种表述就连在对大众的演说中(在教义问答和布道中)本来也不应该使用。因为它对于大众来说过于学术化和不可理解了,而实际上,近代语言也没有为它提供一个意义相同的词。一般人在任何时候都把它理解为自己所明白的教会信仰,而并未把它理解为在里面隐藏着的宗教,它取决于道德意念。就大多数人而言,说他们认信这个或者那个宗教,实在是太抬举他们了,因为他们根本不知道也不要求任何宗教。规章性的教会信仰就是他们对这个词所理解的一切。即便是如此频繁地震撼世界、使世界染上血腥的所谓的宗教争端,历来也无非是围绕教会信仰的争吵进行的。受压制者也根本没有抱怨人们阻止他信仰自己的宗教(因为这是任何外在的暴力都做不到的),而是抱怨人们不允许他公开地遵循自己的教会信仰。
如果一个教会像通常发生的那样,冒充自己是惟一的、普遍的教会(尽管它是建立在一种特殊的启示信仰之上的,这种启示信仰作为历史性的东西,再也不能为每一个人所要求),那么,它就会把根本不承认其(特殊的)教会信仰的那种人称做不信者,并对他满腹仇恨;把只是部分地(在非本质性问题上)偏离其(特殊的)教会信仰的那种人称做异端,并且至少也把他当做传染病人来避开。即使此人最后认信了这个教会,但如果他毕竟在这个教会的信仰的本质性问题(即人们使之成为信仰的东西)上偏离了它,尤其是如果他传播自己的异端思想的话,他就叫做异教徒[13]。就像一个叛乱者那样,被认为比一个外部的敌人更应该受到惩罚,并且被教会通过一种绝罚开除出去(如同罗马人关于那个违背元老院的意志越过卢比孔河的人[14]所宣布的那样),弃之于魔鬼。一个教会的导师与首领们在教会信仰的要点上自称独一无二的正确信仰叫做正教。它又可以分为专制的(横蛮的)正教和自由的正教。如果一个教会把自己的教会信仰冒充为有普遍约束力的,它被称做一个普世的教会,而那个对其他教会的这种要求提出抗议(尽管它自己在力所能及的时候也经常乐意行使这种要求)的教会被称做一个抗议宗的教会,那么,一个留心的观察者就会遇到许多抗议性的普世教徒的可嘉实例,反过来也会遇到更多极端普世性的抗议宗教徒的可耻实例。前一种人们具有一种自我扩展的思维方式(尽管他们的教会的思维方式并非如此),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后一种人具有非常狭隘的思维方式,但绝不是具有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