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上帝子民的理念只能(由人主持而)以一个教会的形式来实行
一个伦理共同体的崇高的、永不能完全实现的理念,在人们的手中大大地贬低了。也就是说贬低成为这样一个机构,它充其量也只能仅仅纯粹地表现这个伦理共同体的形式,至于实现这一整体的手段,就非常局限在人的感性本性的条件之下了。但我们怎能指望用如此弯曲的木头制作出某种笔直的东西呢?[6]
因此,造就一种道德的上帝子民,是一件不能期待由人来完成、而只能指望由上帝来完成的工作。但是,也不能因此就允许人对这件工作无所作为,听天由命,就好像每一个人都可以只致力于他在道德上的私人事务,却把人类(就其道德上的规定性而言)的事务的整体却托付给一个更高的智慧似的。毋宁说,他必须这样行事,就好像所有的一切都取决于他;只有在这个条件下他才可以期望,更高的智慧将使他的善意的努力得到实现。
因此,所有具有善良信念的人的愿望都是:“上帝的国降临,他的意志行在地上”[7];但是,他们此时应该做些什么,才能使自己的这个愿望得以实现呢?
一种遵循上帝的道德立法的伦理共同体是一个教会。假如它不是可能的经验的对象,它就叫做不可见的教会(即一个关于所有正直的人们在上帝的直接的、但却是道德上的世界统治之下的联合体的纯粹理念,这种世界统治是每一种由人所建立的世界统治的原型)。可见的教会是人们现实地联合为一个整体,它与上述理想是一致的。倘若每一个遵循公共的法则的社会,都包含着成员们的隶属关系(就服从这个社会的法则的人与注意维持这些法则的遵循的人之间的关系而言),那么,联合成为那个整体(教会)的人群就是在其上级领导下的会众。上级(被称做导师,或者也被称做灵魂的牧人)仅仅管理他们的不可见的最高首脑的事务,并且就这种关系而言,全都是教会的仆人。就像在政治共同体中,可见的最高首脑虽然眼中没有一个高于自己的人(通常就连人民的整体本身也不行),但有时也称自己为国家的最高仆人一样。真正的(可见的)教会,是就人们所能实现的而言,在地上体现着上帝的(道德的)国的教会。对真正的教会的要求,从而也是它的标志有以下几点[8]:
1.教会的普遍性,从而也是它的量上的单一性。为此,它必须在自身中包含着这样的素质,即:尽管它在偶然的意见上是有分歧的、不一致的,但就本质性的目的而言,它是建立在为了普遍的一致必然把它引向一个惟一的教会(因而也就没有教派的分裂)的那些基本原理之上的。
2.教会的性质(质);即纯粹性。除道德的动机之外,不服从任何其他动机的联合(清除了迷信的愚蠢和狂热的疯癫)。
3.自由原则之下的关系。无论是其成员们的内部关系,还是教会与政权的外部关系,二者都在一个自由国家之中(因而既不是等级制,也不是顿悟派,即一种凭借特殊的灵感的民主制,这种灵感根据每一个人的才智,可能与其他人的灵感截然不同)。
4.教会的模态。即就其宪章而言的不变性。但按照时间和情况起变化的、仅仅涉及教会的行政管理的偶然的规章不在此列。为此,它必须也在自身中(在其目的的理念中)先天地包含着可靠的基本原理(因此,是服从原初的、好像是一度由一部法典公开地规定下来的法则,而不是服从任意的象征。后者由于缺乏可靠性而是偶然的、难以避免矛盾的和可变的)。
因此,一个伦理的共同体,作为教会,即作为一个上帝的国的纯然代表来看,本来是没有在其基本原理上与政治制度相似的制度。制度在它里面既不是君主制的(服从一个教皇或者宗主教),也不是贵族制的(服从各位主教和高级教士),也不是民主制的(成为宗派主义的顿悟派)。充其量,它可以被比作服从一位共同的、虽然是不可见的、道德上的父亲的家庭合作社(家族)的制度,这个父亲的那个圣子知道他的意志,同时又与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有血缘关系,在这个家庭中代表着父亲的地位,他向这些成员们更详尽地宣讲父亲的意志,因而这些成员们崇拜这位圣子就是崇拜父亲,并且彼此之间达到一种自愿的、普遍的和持久的心灵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