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博学的宗教的基督教

二、作为博学的宗教的基督教

如果一种宗教把不能凭借理性认识、尽管如此却应该(就其本质内容而言)未加歪曲地传达给未来所有时代的所有人们的信条作为必然的来阐明,那么,它(如果人们不愿意接受假设一种连续不断的启示的奇迹的话)就应该被看做一种委托给学者们照料的神圣财富。因为尽管它最初伴随着奇迹和行为,即使在凭借理性不能证实的事情上,也到处都能找到办法,然而,就连这些奇迹的福音,连同需要由这些奇迹来证实的教诲,随着时间的流逝,也有必要以书面的形式,借助于文献原封不动地传授给后人。

接受一种宗教的基本原则,这是在高级形式下的信仰(fides sacra[神圣的信仰])。因此,我们将一方面把基督教信仰视为一种纯粹的理性信仰,另一方面把它视为一种启示信仰(fides statutaria[规章性的信仰])。前者又可以被视为由每一个人自由地接受的信仰(fides elicita[诱导出来的信仰]),后者又可以被视为一种指定的信仰(fides imperata[规定下来的信仰])。关于人心所包藏的、任何一个人都不能免除的恶,关于凭借自己的生活方式在任何时候面对上帝自以为已经释了罪的不可能性,以及虽然如此这样一种在上帝面前有效的正义的必要性,关于用教会的戒律和虔诚的强制性事奉,来作为对缺乏诚意的补偿手段的不适宜性,以及与此相反成为一个新人的不可免除的责任,这些都是每一个人可以凭借自己的理性来相信的,而使自己相信这些,就属于宗教。

但是,由此出发,由于基督教的学说是建立在事迹之上,而不是建立在纯然的理性概念之上的,所以它不再仅仅是基督宗教,而是成了为一个教会提供基础的基督教信仰。因此,对一个奉献给了这样一种信仰的教会的事奉,是两方面的:一方面是按照历史性的信仰必须对它作出的事奉,另一方面是它根据实践的和道德上的理性概念理应得到的事奉。在基督教教会中,二者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作为独立自存的而与另一个分开。后者之所以不能与前者分开,乃是因为基督教信仰是一种宗教信仰;前者之所以不能与后者分开,乃是因为基督教信仰是一种博学的信仰。

作为博学的信仰,基督教信仰是以历史为依据的,并且就它(客观上)以博学为基础而言,它不是一种本来自由的、从充足的理论证据的洞识中推导出来的信仰(fides elicita[诱导出来的信仰])。假如它是一种纯粹的理性信仰,那么,尽管给它作为对一个神性的立法者的信仰提供基础的道德法则是无条件地颁布命令的,它也必须被视为自由的信仰,就像在上一节中也曾说明过的那样。甚至只要人们不把信仰当做义务,如果每一个人都博学多识,它也会有可能作为历史性的信仰,又是一种理论上的自由信仰。但是,如果它对于每一个人,即使是对于无学问的人也应当有效,那么,它就不仅仅是一种指定的信仰,而且也是对诫命的盲目服从,即不探究诫命是否确实是上帝的诫命就去服从信仰(fides servilis[奴性十足的信仰])。

但是,在基督教的启示学说中,我们绝不能从对被启示的(对于理性来说自身隐秘的)信条的无条件的信仰开始,而让博学的知识仅仅作为对付背后袭击的敌人的防御措施而跟随其后。因为若不然,基督教信仰就不仅仅是fides imperata[规定下来的信仰],而且甚至还会是fides servilis[奴性十足的信仰]。因此,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把它当做fides historice elicata[历史地诱导出来的信仰]来讲授。也就是说,那时在作为被启示的信条的基督教信仰中,博学必须不是构成后卫,而是构成先锋。少数《圣经》学者(教士)也绝对不能缺乏世俗学识,他们将把大批本身对《圣经》一无所知的无学识者(平信徒)硬拖向自己(其中甚至世界公民的统治者)。要使这种情况不发生,就必须使一种自然宗教中的人类普遍理性,在基督教的信仰学说中被承认和推崇为最高的、颁布命令的原则。而为了使前者即使对于无知者也是可以理解的,并得到广泛而持久的传播,则为一个教会提供基础的、需要学者们来作为诠释者和保管者的启示学说,就必须作为纯然的手段、然而也是最值得重视的手段受到爱护和培植。

这就是在善的原则统治下真正对教会的事奉,而想使启示信仰先行于宗教的那种事奉则是伪事奉,它使道德秩序本末倒置,无条件地要求人们那仅仅是手段的东西(就好像它是目的似的)。信奉那些无学识的人既不能凭借理性、也不能凭借《圣经》(就《圣经》必须首先得到证实而言)确认的信条,这种信仰将会被当做绝对的义务(fides imperata[规定下来的信仰]),并且就这样同其他与此关联的戒律一起,被抬高到一种即使没有行动在道德上的规定根据,也作为强制性事奉能够造福于人的信仰的水平上。一个教会,如果它是建立在后一种原则之上的,就不会像前一种状态的教会那样,真正地拥有仆人(ministri),它所拥有的是高高在上颁布命令的官员(officiales)。即使他们(如在一个新教教会中那样)不是戴着教阶制的光环,表现为拥有外在权势的神职官员,甚至在口头上还对这种现象表示抗议,但事实上他们却很愿意听到说,在他们夺去了纯粹的理性宗教任何时候都作为一部《圣经》的最高诠释者这一当之无愧的地位,并要求仅仅为了教会信仰的目的而利用《圣经》的博学之后,他们已经被视为一部《圣经》的惟一有资格的诠释者了。他们以这种方式把对教会的事奉(ministerium)转化成为对教会成员的统治(imperium),尽管他们为了遮掩这种非分要求而使用了事奉这个谦虚的称号。但是,对于理性本来会是很容易的这种统治,现在却给教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即浪费了大量的学问。因为“由于对自然盲目无知,它把整个古代世界捡来顶在头上,把自己埋葬在它下面”。——这件事情随后所采取的步骤如下:

首先,由基督学说的第一批传播者聪明地遵循的、为这一学说在本民族中谋得传入途径的方法,被当做宗教本身的一个对所有时代和所有民族都有效的部分,以至人们应该相信,每一个基督徒都必须是一个其弥赛亚已经降临的犹太人。但是,与此毫无关联,一个基督徒本来并不受犹太教(作为规章性的犹太教)的任何法则制约。尽管如此,他却必须虔诚地接受这个民族的整部《圣经》,把它当做上帝的、对于所有人来说都是给定的启示。早[5]——于是,这部经书的真实性(它的一些章节、甚至包括其中出现的全部《圣经》故事,在基督徒们的经书中都被为了他们的这一目的而利用,这还远远没有证明它的真实性)就遇到了许多麻烦。在基督教开始出现之前,甚至在基督教获得可观的发展之前,犹太教还没有进入博学的公众,即还没有为其他民族博学的同时代人所知,他们的历史仿佛还没有受到检验。他们的《圣经》是由于其古老而获得历史可信性的。此外,即使承认这一点,仅仅借助翻译了解这部《圣经》,并且就这样传达给后代,还是不够的。为了确保建立在它上面的教会信仰,还要求在所有未来的时代、在所有的民族中,都有学者精通希伯来语言(就这件事在惟有一部经书使用的这种语言中的可能性而言)。而且,有一批人充分精通这种语言,以便确保世界拥有真正的宗教,这不应当仅仅是一般历史科学的事情,而是人们的永福所依赖的事情。

虽然基督教的命运与此有些类似,即:尽管基督教的各种神圣事件都是在一个博学的民族眼皮底下公开发生的,但它的历史在进入这个民族的博学的公众之中以前,却迟到了足足一代人有余,从而它的真实可靠性也就必然缺乏同时代人的证实。然而,与犹太教相比,基督教却表现出巨大的优势,即它被表现为出自第一位导师之口,是一种并非规章性的、而是道德的宗教;并且以这种方式达到了与理性最紧密的结合,可以借助于理性由自己、无须历史性的博学、就以极大的可靠性传播到所有的时代和所有的民族中。但是,团契的第一批建立者却认为,有必要把这与犹太教的历史结合起来。根据他们当时的状况,但也许仅仅对于当时的状况来说,这曾经是一种聪明的办法;这在他们遗下的圣迹中一起流传给了我们。不过,教会的建立者却把这种附带性的宣传手段纳入了那些根本性的信条之中,并且要么借助传统,要么从宗教大会获得律法效力,或者借助博学得到证实的诠释来扩充它们。关于博学或者它的对立物,即每一个平信徒也都能够自以为拥有的内心的觉悟,还无法看出它们会使信仰面临多大的改变。只要我们不是在我们里面,而是在我们以外寻找宗教,这就是不可避免的。

[1]通过这一定义,将防止对宗教概念的一些错误解释。首先:就理论上的认识和认信而言,并不因为如果缺少了我们对超感性对象的洞见,这种认信就已经有可能是虚伪的了,从而在宗教中要求有实然的知识(即便是对上帝存在的实然的知识),而是只要求一种根据思辨对事物的最高原因作出的或然的假设(假说)。但是,就我们在道德上颁布命令的理性指示我们去造成的对象而言,一种预告理性的这种终极意图之结果的、实践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实然信仰,却是被当做了前提条件。这种信仰只需要上帝的理念,严肃的(因而也是虔诚的)、向善的道德修养,都会必然不可避免地导向这个理念,但这种信仰并不用自以为能够凭借理论上的认识保证这个理念的客观实在性。对于能够被当做每一个人的义务的东西,最低限度的认识(可能有一个上帝存在)在主观上必然就已经是足够的了。其次,通过这个一般宗教的定义,将防止这样一种错误的观念,就好像宗教是那些特殊的、直接与上帝相关的义务的一个总和似的。而且,由此防止我们(人们本来是很热衷于这样做的)在人们的伦理公民义务(人对人的义务)之外,还纳入对宫廷的事奉,并在此之后反过来试图用后者来弥补就前者而言的缺陷。在一种普遍的宗教中,不存在任何对上帝的特殊义务,因为上帝不能从我们接收任何东西,我们不能对他和为他造成影响。如果想把对他的应有敬畏当做这样一种义务,那就是没有考虑到,这并不是一种特殊的宗教行动,而是在我们的所有合乎义务的行动中的宗教意念。即使说,“顺从上帝,不顺从人,是应当的”(《使徒行传》,第5章,第29节。——科学院版编者注),这也无非是意味着:如果规章性的诫命——就它们来说,人能够是立法者和审判者——与义务——它们是理性无条件地规定的,并只有上帝才能裁决是遵循了它们还是逾越了它们——发生了冲突,那么,前者的权威必须为后者让路。但是,如果要把在其中必须顺从上帝甚于顺从人的东西理解为规章性的、由一个教会伪称的上帝诫命,那么,上述基本原理就会很容易成为虚伪的、有统治欲的教士为了反叛他们的世俗当局而发出的那种多次听到过的战斗叫声了。因为世俗当局所要求的被许可的东西无疑是义务,但是否某种本身虽然是被许可的、但却只有通过上帝的启示才对我们来说是可以认识的东西确实是上帝所要求的,这却是(至少绝大部分是)极不确定的。

[2]对为使人面对民事法庭招供而采取的建立在纯粹的迷信之上、不是建立在良知感之上的强迫手段的明确禁止,究竟为什么被宗教导师们视为如此不重要,我们无法参透。因为人们在这里最指望起作用的是一种迷信,这一点可以由此看出,即人们的律法裁决(存在于尘世的神圣的东西)建立在一种庄重的证词的真实性之上,而对于一个人们并不信任他会在这证词中说出真相的人,却相信他会被一种定式所打动,这定式对于他的证词来说,所包含的无非是他将为自己招致上帝的惩罚(由于这样一种谎言,他无论如何也不能逃避上帝的惩罚),这就好像是说,是否在这个最高的法庭面前作出说明,完全取决于他自己似的。——在上面引证的经文中,这种保证方式被表现为一种荒唐的大胆妄为,仿佛是要凭借几句咒语使不为我们所支配的东西变成现实。但是,我们清楚地看到,智慧的导师在这里说,凡是超出了作为真理保障的是就说是、否就说否的东西,都是出自于恶。他清楚地意识到了起誓所导致的恶劣后果,即赋予起誓以更大的重要性,就使平常的谎言几乎成了可以允许的。

[3]导向永生的窄门和小路是善的生活方式的门径,许多人所走的宽门和大路是教会。这并不是说,好像教会及其规章要为人们的迷失负责似的;而是说,它们要为加入教会、认信它的规章、履行它的仪式被看做想真正地事奉上帝所借助的方式负责。

[4]我们对于未来一无所知,除了与道德动机和道德目的合乎理性地结合在一起的东西外,我们也不应该探究更多的东西。属于此例的还有那种信仰,即没有任何善的行为不在来世里为做出这一行为的人带来好的结果。因此,无论一个人在临终时觉得自己如何应受谴责,他都必须不使自己因此而放弃至少是还做出一件力所能及的善行。此时,他就有理由希望,根据他在当时所怀有的纯粹的善的意图的程度,这件善行总还是会比那种无所作为的悔罪具有更多的价值,这种无所作为的悔罪无助于减轻罪过,却想要弥补善行的缺乏。

[5]门德尔松(参见《康德全集》,第Ⅶ卷,52页。——科学院版编者注;参见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7卷,50页。——译者注)。机智地利用了基督教惯常的思维方式的这一弱点,完全驳回了任何强使一个以色列子弟改宗的非分要求。因为据他说,即使基督徒也承认,犹太教的信仰是最下面的楼层,基督教作为上面的楼层是以犹太教为基础的;所以,上述要求就好像是强求一个人拆除第一层楼,以便居住在第二层楼那样。不过,他的真实意见表达得相当清楚。他想说的是,如果你们要把犹太教从你们的宗教中清除出去(在历史性的信条中,它可以作为文物继续保留),我们是会考虑你们的建议的(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剩下来的无非是纯粹道德的、不掺杂任何规章在内的宗教)。抛去外在戒律的轭具,如果我们又被加上另一种轭具,即《圣经》故事教义的轭具,我们的负担就一点也没有减轻,因为后者对于有良知的人来说压迫更为沉重。——此外,这个民族的《圣经》虽然不是为了宗教的目的,但却为了学问保存下来了,并一直受到重视。因为没有一个民族的历史像这个民族的历史那样,连同一些值得相信的假象一起,一直回溯到可以把我们已知的所有世俗历史全部置于其中的史前时期(甚至直到世界的开端),并且由此填补了其他民族必然留下的巨大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