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释

附释

从对人类最初历史的这种描述中得出:人走出理性给他呈现为他的类的最初居留地的乐园,无非是从一种纯然动物性的造物的粗野过渡到人性,从本能的学步车过渡到理性的指导,一言以蔽之,从大自然的监护过渡到自由状态。如果人们关注的是人的类的规定,这规定无非在于向着完善性的进步,无论最初甚至在其一长列成员中前后相继地实现这一目标的尝试结果多么有缺陷,那么,人通过这场变化是有所得还是有所失,可能就不再是问题了。——然而,对于类来说是从较坏向较好的这种进程,对于个人来说就不是同样如此了。在理性觉醒之前,还没有诫命或者禁令,因而还没有逾越;但是,当理性开始自己的工作,并且无论怎样孱弱也与动物性及其全部力量发生冲突时,就必定产生灾祸,而且更糟糕的是,鉴于开化了的理性而产生恶习,它们对于无知状态,因而对于无辜状态来说是完全陌生的。因此,从这种状态走出的第一步,在道德方面是一种堕落;在自然方面,一大堆从来不知道的生命灾祸就是这种堕落的后果,因而是惩罚。因此,自然的历史从善开始,因为它是上帝的作品;自由的历史从恶开始,因为它是人的作品。对于在运用其自由时只关注自己的个人来说,在发生这样一种变化时有所损失;对于把自己有关人的目的集中在类上面的自然来说,这样一种变化却是收获。因此,个人有理由把他所忍受的一切灾祸和他所犯下的一切恶都归咎于他自己,但同时也作为整体(一个类)的一个成员来欣赏和赞颂这种安排的智慧与合目的性。——以这种方式,人们也能够使著名的J.J.卢梭经常被误解的、表面上相互抵触的主张彼此一致,并与理性一致。在他关于科学的影响和关于人们的不平等的著作中,他完全正确地指出文化与人类的本性不可避免的冲突,因为人类作为一个自然物种,在其中每一个个体都应当完全实现自己的规定;但在他的《爱弥儿》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和其他著作中,他又试图解决如下更困难的问题:文化必须如何进展,以便使作为一个道德物种的人类的禀赋得到与其规定相应的发展,使得这个人类不再与作为自然物种的人类相抵触。从这种抵触中(既然文化按照人和公民的教育的真正原则也许尚未开始,遑论完成)产生一切压迫人的生活的真正灾祸和一切玷污人的生活的恶习[3];然而,导致这些恶习,人们因此而责难的诱惑,就自身而言却是善的,并且作为自然禀赋是合乎目的的,但这些禀赋既然是设立在纯然的自然状态上的,就通过进展着的文化受到损害,并反过来损害着这种文化,直到完善的文化又成为本性为止:这就是人类的道德规定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