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论 永久和平的秘密条款

第二条附论 永久和平的秘密条款

探讨公共法权时的一项秘密条款在客观上,亦即在其内容上来看是一个矛盾;但在主观上,就提出这种条款的人格的资质来评判,其中却完全可能有一个秘密,也就是说,他认为公开宣称自己是这项条款的作者,对于他的尊严来说是可虑的。

惟一的这类条款包含在如下命题中:哲学家们关于公共和平的可能性之条件的准则,应当被为战争而武装起来的国家引为忠告

一个国家的立法权威,人们当然必须认为它有最大的智慧。但是,就它对其他国家的态度的原理而求教于臣民(哲学家),对它来说似乎是贬低;尽管如此,这样做却是十分可取的。因此,国家将悄无声息地(因而通过它使此事成为一个秘密)要求哲学家们做这件事,这就等于是说:它将哲学家们自由且公开地谈论进行战争和缔结和约的普遍准则(因为只要人们不禁止他们,他们自己就将这样去做),而各国在这一点上的彼此一致也不需要它们在这个意图上彼此有特殊的约定,而是已经蕴涵在因普遍的(道德上立法的)人类理性而有的义务中。——但借此并不是说:国家必须承认哲学家的原理对法学家(国家权力的代表)的裁决有优先权,而只是说人们要聆听哲学家。法学家已把法权之秤,此外还把正义之剑当做其象征,他使用正义之剑,通常并不只是为了抵御对法权之秤的一切外来影响,而是当这一个秤盘不想下降时,就把剑一起放进去(vae victis[呜呼,失败者])。不同时(包括在道德性上)是哲学家的法学家,就会有极大的诱惑去这样做,因为他的职责只是运用现行的法律,但并不探究这些法律本身是否需要改善。而且由于他的学科的等级有权力来相伴(就像另外两门学科也是这种情况一样),他把这个事实上较低的等级算做较高的等级。——哲学学科在这个联合的势力之下处在一个很低的级别上。例如关于哲学,据说它是神学的婢女(对于另两门学科来说也是这样说)。——但人们并未正确地看到,“这个婢女究竟是在她的仁慈的夫人们前面举着火炬,还是在她们后面提着托裙”[29]。

国王们思考哲学,或者哲学家成为国王,这是无法指望的,也是不能期望的,因为权力的占有不可避免地败坏理性的自由判断。但是,国王或者国王般的(根据平等法则来统治自己的)人民不让哲学家阶层消失或者沉默,而是让其公开说话,这对于双方来说为了了解其事务都是不可或缺的,而且由于这个阶层依其本性而言没有能力结党结派,便没有从事宣传流言飞语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