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院版编者导言

科学院版编者导言

海因里希·迈埃尔

给予这篇文章以最切近的推动的,无疑是伽尔韦的作品《试论出自道德、文学和社会生活的不同对象》(第Ⅰ卷,1792)111~116页讨论康德伦理学的那段话。文章发表在《柏林月刊》1793年的9月号。编者在1793年10月5日的一封信中(《康德全集》,第Ⅺ卷,[440~441]456~457页)感谢作者赐稿。

刊印:1.《柏林月刊》,第ⅩⅫ卷,201~284页。

2.《伊·康德的政治见解,或者论这种说法:这虽然在理论上可能是正确的,但在实践中不可用》,1794(翻印),1796年再印。

3.《康德教授先生散落文章集》附录,25~91页,法兰克福和莱比锡,1794。

4.《论道德和政治对象的两篇论文》(翻印),1~120页(此外还包含文章《万物的终结》),法兰克福和莱比锡,1795。第2版,哥尼斯贝格和莱比锡,1796。

5.《伊·康德新短文集》,39~110页,1795(翻印)。

6.《伊·康德短文全集》,417~490页,哥尼斯贝格和莱比锡(耶拿,福格特编),1797—1798,第Ⅲ卷。

7.《伊·康德杂文集》,蒂夫特隆克编,第3卷,177~248页,哈勒,1799。

如果实践规则在某种普遍性上被思考为原则,并且在这时抽掉一堆毕竟必然对其实施有影响的条件,那么,人们就把这些实践规则的总和本身称为理论。反过来,并非任何操作,而是只有对一个目的的促成才叫做实践,这种促成被视为对某些普遍地设想的行事原则的遵循。

无论理论如何完备,在理论和实践之间还要求有一个联结并从一个过渡到另一个的中间环节,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包含着规则的知性概念必须附加上判断力的一个行为,实践者由此区分,某种东西是不是规则的事例;而且既然对于判断力来说,不能总是又提供规则,让它在归摄时来遵循(因为这会没有穷尽),所以就可能有一些理论家,终生永远不可能成为实践的,因为他们缺乏判断力:例如有些医生或者法学家,曾优秀地完成自己的学业,当他们必须决定时,却不知道应当怎么办。——但是,即便是在发现了这种天赋的时候,也毕竟还可能有一种前提方面的欠缺;也就是说,理论可能是不完备的,其补充也许只能通过尚待进行的试验和经验来进行,走出其学校的医生、农艺师、财政官员能够并且应当从这些试验和经验抽出新规则,并使其理论完备。这时,如果理论还不太适用于实践,责任就不在于理论,而是在于这里的理论不充足,此人本应当从经验学得理论,而且这是真正的理论,即便他没有能力自行提出这理论,并作为教师以普遍的命题来系统地阐述它,从而不能要求一个理论的医生、农艺师等等诸如此类的名号。因此,没有人能够冒充实践上精通一门科学,却又轻视理论,而不暴露出他在自己的专业上是一个无知者:因为他相信,凭着在试验和经验中四处摸索,无须给自己搜集某些原则(真正说来,这些原则就构成我们称之为理论的东西),而且无须关于自己的事务为自己设想一个整体(这个整体如果在这里得到有条理的处理,就叫做体系),他就能够比理论所能够带领他的,走得更远。

然而,一个无知者伪称理论在他自以为的实践中不必要和可有可无尚可容忍,不可容忍的是,一个自以为聪明的人承认理论及其对于学业的价值(也许只是为了训练头脑),但同时却断言:这在实践上完全是另一回事;人们在从学校走出进入世界时,就会意识到是在追求空洞的理想哲学的梦幻;一言以蔽之,在理论上听起来很好的东西,对于实践来说却没有效力(人们也经常如此表述这一点:这个或者那个命题虽然in thesi[在命题的意义上]有效,但in hypothesi[在假说的意义上]却不然)。现在,经验性的机械师想如此贬低一般机械学,或者炮手想如此贬低关于弹道的数学学说,说这方面的理论虽然构思精致,但在实践上却根本无效,因为在实施时,经验所提供的与理论所提供的是完全不同的结果,对于他们,人们只会加以嘲笑(因为如果给前一种理论再加上摩擦理论,给后一种理论再加上空气阻力理论,因而一般而言只要加上更多的理论,它们就会与经验完全协调一致)。然而,对于一种涉及直观对象的理论来说,其情况完全不同于对象在其中仅仅通过概念被表现出来的理论(分别事关数学的客体和哲学的客体):后一种对象也许能够十分妥当且无可指摘地(从理性方面)被思维,但也许根本不能被给予,而可能纯然是空洞的理念,对于它们来说,在实践中要么根本不可使用,要么甚至有一种有害于实践的使用。因此,在这样的实例中,那个俗语就可能有其充分的正确性。

然而,在一种基于义务概念的理论中,对于这个概念之空洞的观念性的忧虑就完全消失了。因为如果我们的意志的某种作用并不也在经验(无论它是被设想为完成的,还是被设想为一直接近完成的)中可能,那么,企求这种作用就会不是义务;而在本文中所说的只是这类理论。因为作为哲学的丑闻,关于这种理论屡见不鲜地有人借口说,在其中可能正确的东西,对于实践来说却无效:确切地说是以一种高傲蔑视的口气,充满狂妄,想要在理性安置其最高荣誉的东西里面通过经验来改进理性本身;且以智慧自负,凭借死盯着经验的鼠目寸光,能够比一种被创造得昂首直立、凝视天穹的存在者所分有的眼睛看得更远、更准。

这种在我们这个夸夸其谈而无行动的时代里已经变得十分常见的准则,当它涉及某种道德事务(德性义务或者法权义务)时,就造成极大的危害。因为在这里,所关切的是理性(在实践事务上)的法规,此时实践的价值完全基于它与配给它的理论的适宜性,而如果履行法则的经验性的,从而偶然的条件被当成法则本身的条件,并且就这样,一种考虑到按照迄今的经验而可能的结局的实践,被赋予权利去主宰自身独立的理论,那么一切就都完了。

我按照三种不同的立场来划分本文,那位如此满不在乎地蔑视理论和体系的可敬人士[1]就经常从这三种立场出发来评判自己的对象;因而就是以三重身份来划分:1.作为私人,但毕竟是业务人;2.作为国家人;3.作为世界人(或者一般的世界公民)。这三种人格在攻击为他们全体并为他们的福祉探讨理论的学术人这一点上是一致的:为的是既然他们自以为理解得更好,就把学术人当做一个对实践迂腐、只是妨碍他们的历练智慧的学究,赶回自己的学校。(illa se iactet in aula[让他在那个庭院里卖弄自己吧]![2])

因此,我们将分三节来阐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首先是在一般道德中(着眼于每个人的福祉),其次是在政治中(与国家的福祉相关),再次是在世界主义的观点中(着眼于人类整体的福祉,确切地说,就人类置身于在未来一切时代的繁衍系列里向这种福祉的进步之中而言)——但出自从本文自身得出的理由,各节的标题是通过在道德、国家法权国际法权中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来表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