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间的永久和平的临时条款
1.“任何和约的缔结,如果是以为了一场未来的战争而秘密地保留物资来进行的,均不应当被视为和约的缔结。”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和约的缔结就会只是一种停火,是敌对行为的延迟,而不是和平。和平指的是一切敌对行为的终结,而把“永久的”这个修饰语附给它,是一个已经有嫌疑的赘语。未来战争的现有的、尽管目前也许尚未为缔造和平者本身所知的原因,通过和约的缔结而被消灭殆尽,哪怕它们被以如此敏锐的侦探技巧从档案文卷中挑拣出来。——一些旧有的、未来才能够想得出的要求,现在没有一方愿意提及,因为双方都已筋疲力尽,无法继续战争;这些要求的保留(reservatio mentalis[心中有保留]),鉴于利用第一个有利时机来达到这个目的的邪恶意志,归属耶稣会士的决疑论,而且有失君主的尊严,就像顺从这类演绎有失君主的一位大臣的尊严一样,如果人们就这件事本身来评判它。
但是,如果按照得到启蒙的治国术概念,国家的真正荣耀在于权力的不断扩大,不论使用什么手段,那么,上述判断当然显得是学究和迂腐的。
2.“任何独立自存的国家(大或小,在此都一样)均不应当能够通过继承、交换、购买或者馈赠而被获取。”
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并不(例如像它位于其上的土地那样)是一笔财产(patrimonium)。它是一个人类社会,除了它自己之外,无人能够命令和支配它。它自身作为树干有它自己的根,但把它作为接枝并入另一个国家,就等于取消它作为一个道德人格的实存,并且使这个道德人格成为一个物件,因此与源始契约的理念相矛盾,而没有这个理念,就无法设想关于人民的任何法权。[1]在我们的时代,直到最近为止,这种获取方式的成见已把欧洲——因为别的大陆从不知道这种方式——带入什么样的危险之中,亦即就连国家也能够相互联姻,这是尽人皆知的,有时这是一种新型的产业,甚至不费力气地通过家族结盟使自己处于优势,有时也以这样的方式扩展领土。——就连一个国家的军队受雇于另一个国家以对抗一个非共同的敌人,也可以归为此列;因为在这时,臣民们被当做可以任意操纵的物件来使用和消耗。
3.“常备军(miles perpetuus)应当逐渐地完全废除。”
因为它通过准备表现得总是在扩军备战而无休止地用战争威胁其他国家;诱使这些国家在没有止境的武装人员数量上相互超越,并且由于用在这上面的花费最终使和平比一场短期战争更具压力,所以常备军本身就成为侵略战争的原因,为的是摆脱这种负担;此外,受雇于杀人或者被杀,似乎包含着把人仅仅当做另一人(国家)手中的机器和工具来使用,这与我们自己人格中的人性法权是无法一致的。至于国家公民自愿定期从事武装操练,借此保卫自己及其祖国免受外来侵略,则是完全不同的事情。——财富的积累同样如此,它会被其他国家视为战争威胁,迫使其发动先发制人的攻击(因为在军事力量、同盟力量和经济力量这三种力量当中,后者或许会是最可靠的战争工具),如果不是其多寡难以探知而阻止战争。
4.“任何国家均不应当在涉及外部国家纠纷时举债。”
为了国家经济(改善道路、新的移民、为令人担忧的荒年购置仓储等等)而在国外或者国内寻求援助,这种援助来源没有嫌疑。但是,债务增长漫无边际,却始终不愁当前的索债(因为毕竟不会所有债权人一下子都索债),这种信贷制度——这是一个经商民族[2]在本世纪里的巧妙发明——作为强权相互之间对抗的机器,是一种危险的经济力量,亦即一种用于进行战争的财富,它超过所有其他国家的总财富,且只能被一朝来临的税收亏损所耗尽(但也由于凭借反作用于工业和经营而活跃贸易,这种亏损还被延迟很久)。因此,这种进行战争的轻易性与掌权者那似乎植入人性之中的战争偏好相结合,就成为永久和平的一大障碍,禁止此事愈发必须是永久和平的一个临时条款,因为一个国家最终无法避免的破产必然使诸多其他国家未举债也一起蒙受损失,而这会是对这些国家的一种公开侵害。所以,其他国家至少有权联合起来反对这样一个国家及其非分要求。
5.“任何国家均不应当武力干涉另一个国家的宪政和政府。”
因为什么使它有权这样做呢?难道是它给予另一个国家的臣民的不光彩吗?毋宁说,这另一个国家能够通过人民因其目无法纪而招致的重大灾祸的榜样来充当警示;而一般来说,一个自由人格给另一个人格提供的坏榜样(作为scandalum acceptum[承受而来的不光彩])并不是对后者的侵害。——如果一个国家由于内部不和而分裂成两个部分,其中每个部分都独自扮演一个提出整体要求的特殊国家,则虽然还不至于达到如此地步;此时向其中一个部分提供支持,对一个外国来说不能被算做干涉别国的宪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是无政府状态);但是,只要这种内部争执尚未成定局,外部强权的这种干涉就会是侵害一个只是与其内部疾病斗争的、不依赖于任何其他国家的民族,因而甚至是给予不光彩,并将危及所有国家的自主权。
6.“任何国家在与另一个国家作战时,均不应当容许自己采用必然使得未来和平时的相互信任成为不可能的那些敌对行为,诸如雇用刺客(percussores)和放毒者(venefici)、撕毁条约、在敌国煽动叛乱(perduellio)等。”
这都是些不光彩的谋略。因为在战争期间,对敌人的思维方式的某种信任还必须保留下来,若不然,也就不能缔结任何和约,而且敌对行为就会发展成为一种灭绝战(bellum internecinum);既然战争毕竟只是自然状态中的可悲的应急手段(这里没有能够作出具有法定效力的判决的法庭),以武力来维护其法权;此时,双方中没有一方可以被宣布为不义的敌人(因为这就预设了法官的判决),而是战争的结果(如同在一个所谓上帝的法庭面前)来裁定法权在哪一方;但是,在国与国之间,惩罚战(bellum punitivum)是不可以设想的(因为在它们之间,不存在一个上司和一个下属的关系)。——由此得知:一场可能使得双方连同一切法权都同归于尽的灭绝战,只会让永久和平在人类的大墓地里去降临。因此,这样一种战争,从而还有导致这种结果的手段的运用,都必须是绝对不允许的。——但是,上述手段不可避免地导致这种结果,可以从以下情况得知:既然那些地狱的艺术就其自身而言是卑鄙的,它们在投入使用时,就不会长久地保持在战争的界限之内,例如对间谍的使用(uti exploratoribus),所利用的只是他人的寡廉鲜耻(这是不可能在某个时候根绝的),而是也会转移到和平状态中,而这样就会完全毁掉这种使用的意图。
尽管在客观上,亦即在掌权者的意向上,上述法则都纯属禁制法则(leges prohibitive),但毕竟其中一些法则是严厉的,不分情势而适用(leges strictae),它们是立刻就坚决要求去取缔的(如第1条、第5条、第6条)。但其他法则(如第2条、第3条、第4条),虽然不是法权规则的例外,但考虑到其执行而视情势在主观上对于权限有所扩展(leges latae),并且容许延缓实施,而不会失去其目的。这个目的并不容许这种延缓,例如延缓恢复某些国家按照第2条被剥夺的自由,遥遥无期地拖延下去(像奥古斯都经常应诺的:ad calendas graecas[到猴年马月还债][3]),因此是不恢复,而是只为了这种恢复不仓促行事而与意图本身南辕北辙,才容许拖延。因为禁制在这里只涉及今后不应当有效的获取方式,但不涉及占有状态,这种占有状态虽然不具备必要的法权名义,但毕竟在其(被错认为有效地获取的)时代,按照当时的公共舆论,被所有国家视为符合法权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