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和平的第三条确定条款:世界公民法权应当被限制在普遍友善的条件上

永久和平的第三条确定条款:世界公民法权应当被限制在普遍友善的条件上

在这里,就像在前面的条款中一样,说的不是仁爱,而是法权,而且在这里,友善(好客)意味着一个外地人不由于自己抵达另一个人的地域而受到此人敌意对待的法权。此人可以拒绝他,如果这不会使他死亡,但只要他在自己所到之处态度和善,就不可以敌意地对待他。这不是这个外地人能够要求的宾客法权(这会需要一个特别的行善协议,使他在某段时间里成为共住之人),而是一种所有人都享有的造访法权,亦即由于共同拥有地球表面的法权而愿意交往,在地球表面这个球面上,他们不可能无限地分散,而是最终必须容忍相邻存在,但原初没有任何人比其他人有更多的法权住在地球的某处。——这个地表无法居住的部分,即海洋和沙漠,把这种共联性分隔,但舟船或者骆驼(沙漠之舟)使得有可能越过无主的地区而相互接近,并且利用人类所共有的地表法权来达成一种可能的交往。因此,海滨居民(例如巴巴利人)劫掠近海的船只,或者使遇难船员成为奴隶;沙漠居民(阿拉伯的贝都因人)将游牧部落的接近视为抢劫他们的一种法权;这种不好客是违背自然法权的。但这种友善法权,亦即新到的外来人的权限,只是延伸到尝试与原住民的一种交往的可能性的条件上。——以这种方式,彼此远离的各大陆就能够和平地建立关系,而这些关系最终将成为公共法律的,并这样就能够使人类最终越来越接近一种世界公民的宪政。

如果人们把我们这个大陆的各文明国家,尤其是从事商贸的国家的不友善行为与此进行比较,则它们在造访陌生国家和民族(对这些国家和人民来说,这种造访与征服他们被视为一回事)时所表现的不义达到令人吃惊的地步。美洲、黑人国家、香料群岛、好望角等等,在被发现时对它们来说都是无主之地,因为它们把当地居民视若无物。在东印度(印度斯坦),它们纯然以打算设立货栈为借口,便引进外国军队,但连带也引进对土著的压迫、煽动当地各国进行大规模的战争、饥荒、叛乱、背信,以及一切说得出来的压迫人类的灾祸。

中国[19]和日本(即Nipon)领教过这样的客人,因此应对有方,中国虽然允许他们接近,但却不允许他们进入,日本也只允许惟一一个欧洲民族亦即荷兰人接近,但却在此时使他们像囚犯一样不能与土著人来往。在这方面最恶劣的(或者从一个道德法官的立场来看是最好的)就是:这样的客人从未因这种暴行感到快乐,所有这些商社都濒临崩溃,安的列斯群岛这个最残暴且最想得出来的奴隶制的所在地,并未取得真正的收益,而只是间接地有益,确切地说用来达成一个并不十分值得称道的意图,亦即训练战舰的水手,因而又用来进行欧洲的战争,而且做这件事的,都是大加利用虔诚,并且在他们享受不义如饮水时却希望自己在正信上被视为选民。

既然如今在地球各民族间一度普遍剧增的(或较狭隘的或较广泛的)联系已达到如此程度,以至于在地球的一个地方对法权的侵害被所有民族都感觉得到,所以,一种世界公民法权的理念就不是法权的一种幻想的和夸张的表象方式,而是既对国家法权也对国际法权的未成文法典的一种必要补充,以达到一般而言的公共人权,并这样达到永久和平,惟有在这个条件下,人们才可以自诩在不断地接近永久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