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和平的第二条确定条款:国际法权应当建立在自由国家的一种联盟制之上

永久和平的第二条确定条款:国际法权应当建立在自由国家的一种联盟制之上

各国人民作为国家,可以像单个的人那样来评判,各国在其自然状态中(亦即在对外在法则的独立性中)已经由于其相邻存在而受到侵害,而且每个国家都为了自己的安全起见,能够并且应当要求别国与它一起进入一种与公民宪政相似的宪政,其中每个国家的法权都能够得到保障。这就会是一种国际联盟,但这个国际联盟仍不一定是一个合众国。不过,合众国中会有一种矛盾,因为每一个国家都包含着一个上司(立法者)与一个下属(服从者,亦即人民)的关系,但一个国家中的许多民族只会构成一个民族,而这一点(既然我们在此是就各民族应当构成如此多的不同国家而且并不融合于一个国家之中而衡量它们彼此间的法权的)与预设相矛盾。

野蛮人对他们的无法的自由有一种执著,他们宁可无休止地互相争斗,也不愿服从一种本可由他们自己来建立的法律强制,因而偏爱放纵的自由甚于理性的自由;我们以深度的轻蔑看待这种执著,并把它视为粗野、无教养和对人性的禽兽般贬抑;同样,人们应当想到,各文明民族(每一个民族独自联合成为一个国家)必然急于尽早摆脱一种如此邪恶的状态,但其实每个国家并非如此,而是认为自己的威严(因为人民的威严是一个荒唐的表述)恰恰在于根本不服从任何外在的法律强制,而且其元首的荣光就在于,成千上万的人供他驱策,去为一件与他们毫不相干的事情牺牲自己,而他却偏偏可以不去履险。[11]而欧洲野蛮人与美洲野蛮人的区别主要在于,后者的好多部落被其敌人吃光了,前者则懂得比吃掉其被征服者更好地利用他们,而且懂得宁可扩大其臣民的人数,从而也扩大借此从事更大规模战争的工具的数量。

在各民族的自由关系中,可以赤裸裸地看到人的本性的邪恶(不过,在公民法律状态中,这种邪恶被政府的强制大大掩盖了);但即便有这种邪恶,毕竟令人惊奇的是,法权这个词并不能作为迂腐的而被完全逐出战争政治,而且还没有一个国家敢于公开宣布赞同上述意见;因为尽管雨果·格劳秀斯、普芬多夫、瓦特尔[12]等人(纯属讨厌的安慰者)在哲学上或者外交上所拟订的法典并不具有、哪怕只是能够具有丝毫法律效力(因为各国作为国家并不处在一个共同的外在强制之下),他们还总是被真诚地援引来为一场军事攻击辩护,不过却没有一个这样的例子,某个时候一个国家被用如此重要的人物的见证来支持的论据所打动而放弃其计划。——每个国家对法权概念(至少在语词上)表示的敬意毕竟证明,在人里面可以发现一种更重大的、虽然此时沉睡着的道德禀赋,有朝一日将主宰他里面的邪恶原则(他无法否认这一点),并且希望别人也这样;因为若不然,法权这个词就绝不会出自想要互相攻击的各国之口,除非只是为了借此来嘲讽,就像那位高卢君主所宣称的:“弱者应当服从强者,这是自然已经给予强者对于弱者的优先权。”

既然各国追求其法权的方式绝不能像在一个外在的法庭里那样是诉讼,而只能是战争,但法权并不是通过战争及其有利结果亦即胜利来裁定的,而且和约虽然或许使这场战争终结,但未使战争状态(一直能找到一个新的借口的状态)终结(人们也不能直截了当地宣布这种状态为不义,因为在这种状态中,每个国家都在其自己的事情上是法官),尽管如此,在无法状态中按照自然法权适用于人的,即“应当走出这种状态”,却并不按照国际法权同样适用于国家(因为它们作为国家,内部已经有一种法权宪政,因而不再需要他方的强制,来按照其法权概念将自己置于一种扩大了的法律宪政之下),然而,毕竟理性从其最高的道德立法权力的宝座上走下来,绝对诅咒以战争为诉讼程序,反之使和平状态成为直接的义务,但是若无各民族之间的一项条约,和平状态就无法建立或者得到保证;所以,必须有一种特殊的联盟,人们可以称之为和平联盟(foedus pacificum),它与和约(pactum pacis)的区别会在于,后者仅仅试图终结一场战争,但前者却试图永远终结一切战争。这个联盟并不旨在获取国家的某种权力,而是仅仅旨在维持和保障一个国家本身连同其他结盟国家的自由,但这些国家可以不因此(像自然状态中的人一样)而服从公共法律及其下的一种强制。——这个应当逐渐地扩展到所有国家并且就这样导向永久和平的联盟制理念,其可行性(客观实在性)是可以展示的。因为如果幸运如此安排,让一个强大而且已受到启蒙的民族能够形成一个共和国(它在本性上必然倾向于永久和平),那么,这个共和国就为其他各国提供了一个联盟统一的中心,以便它们加入其中,并这样依照国际法权的理念来保障各国的自由状态,且通过更多的这类联合来逐渐地越来越扩展更远。

人民说,“在我们中间不应当有战争;因为我们想形成一个国家,也就是说,为我们自己设立一个立法的、行政的和司法的最高权力,让它来和平地调停我们的一切争执”——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这个国家说,“在我和其他国家之间不应当有战争,尽管我不知道有任何立法的最高权力,让它来保障我的法权,且我也保障它的法权”,那么,我要把我对我的法权的信赖建立在什么上面,这是根本不可理解的,除非有公民社会联盟的替代物,亦即自由的联盟制,而理性必须将这种联盟制与国际法权的概念必然地结合,如果应当到处都在这方面留下某种可思维的东西。

如果国际法权作为一种进行战争的法权,就其概念而言,真正说来根本没有任何可思维的东西(因为它应当是这样一种法权,即并非按照普遍有效的、限制每个个人的自由的外在法律,而是按照单方面的准则通过武力去决定什么是法权),它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被理解为:如果有此居心的人同归于尽,并因此而在掩埋暴行的一切恐怖连同其始作俑者的广大坟墓中找到永久和平,那是他们合该如此。——对于处在相互关系之中的国家来说,在理性看来,没有任何别的办法来摆脱所包含的全然是战争的无法状态,除非它们如同单个的人一样,放弃其野蛮的(无法的)自由,顺从公共的强制性法律,并这样形成一个最终会把地球上所有民族都包括在内的(当然一直增长着的)合众国(civitas gentium)。但是,既然这些国家按照它们的国际法权理念完全无意于此,因而in hypothesi[在假说的意义上]拒斥in thesi[在命题的意义上]正确的东西,那么,取代一个世界共和国的积极理念的(如果不应当失去一切的话),就只能是一个拒绝战争的、现存并且一直扩大着的联盟的消极替代物,来遏制惧怕法权的、敌意的偏好的潮流,但仍不断有爆发的危险(Furor impius intus-fremit horridus ore cruento[罪恶的疯狂在心中咆哮,张着血污的嘴令人毛骨悚然]——维吉尔[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