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立法和司法中的改革创举
在清廷正式推行宪政改革之前,江浙地区的商会领袖和其他改革精英已经形成了多种多样的立宪派组织。他们还在商业立法和司法领域率先发起了宪政改革,但清政府仍然试图垄断立法和司法权。因此,这些商会不仅仅是以往的研究所强调的官方法律所认可的“法人社团”。 (6) 它们还利用了其社团网络特别是与其他立宪派团体的联系,来挑战和改变既有的商业立法和司法制度。
(7) 预备立宪公会成立于1906年12月,是清末中国最早、也最有影响的宪政组织之一。它与商学公会在同一地点办公,而后者从商学会改名而来,并和上海商务总会紧密相关。预备立宪公会的主要创始人是一些著名的改革派领袖人物,包括其会长郑孝胥及担任副会长的张謇和汤寿潜。但它最早的18位董事包括至少7位江浙商会领导人物,如上海商务总会的李厚佑、周晋镳和周廷弼,沪南商务分所的王震,苏州商务总会的王同愈,嘉兴商务分会的张广恩及海州—赣榆商务分会的许鼎霖。在该会的名册中,有另外9名会员也记录了他们与江浙两省商会的关系,其中包括5名商会总理,即苏州府的尤先甲、嘉兴府的高宝铨、海门直隶厅的刘燮钧、浙北硖石镇的徐光溥及王店镇的张棣。其他许多精英商人加入了这个立宪派组织,但没有注明他们所属的商会。他们中属于上海商务总会的成员人数就超过12人。 (8)
基于这种密切的相互关系,预备立宪公会自然对工商业事务表现出特殊兴趣。1907年5月,它向上海商务总会和商学公会提出一份起草新商法的建议,以取代清廷早先颁布的有关法律。上海商务总会和商学公会很快接受了这一提议,前者并呼吁所有中国商会在上海举行一次关于商法起草问题的大会。这三个社团还特别强调它们进行法律起草活动的正当性,声称此前清政府未与商人咨询,便颁布了一些商务法规,但这些法规并未考虑商业习惯。因此,商人在商业活动,尤其在涉外贸易中仍然缺乏法律保护。 (9)
在上海商务总会的号召下,来自14个省份的大约80个商会以及来自新加坡、长崎、海参崴等外国城市的6个海外华人商会派出代表,出席了于1907年11月19日至20日在上海举行的大会。另外30多个商会也发出了支持大会的信件。在出席会议的151名代表中,105名来自江苏和浙江省的60个商务总会、商务分会和商务分所。此外,东南亚华人的两家商务总会分别任命了上海商务总会前任总理曾铸和现任总理李厚佑为代表。因此,来自江浙商会的领导人物在这次大会上占了绝大多数。 (10)
(11) 这些国内外商会的首次会议仅仅持续了两天,但对中国商人来说,这是他们发展社团网络、参与宪政改革的划时代事件。李厚佑代表上海商务总会致开幕辞,宣布本次会议是中国商人共同争取组织团结和谋求公众利益的首次努力。随后,预备立宪公会会长郑孝胥呼吁各商会共同努力,调查当地商业习俗,制定一套商业法律,以便从法律上保护中国商人。商学公会副会长和上海商务总会的董事周晋镳也紧接致辞,称赞这次会议是公共团体谋求公共利益、推动商务振兴和预备立宪的一举两得的行动。他特别强调所有商会在法律起草工作中,必须保持定期沟通联系。 (12)
实际上,从1907年8月起,这3个主办会议的社团已经在上海设立了一个编辑部,共同准备起草商法的工作。虽然清廷已经颁布了有关公司、破产等方面的法律,但根据该编辑部的提议,这次会议的代表仍决定起草七项商法,即公司法、契约法、破产法、商业行为法、契据法、海商法和商法总则。该编辑部还呼吁所有商会调查和报告其所在城、镇的商业习惯,并要求每个商会选择一名审查员,来审查由编辑部起草的法律。当一位与会者提问是否应将法律起草计划报告给北京农工商部时,所有代表决定,法律草案应该首先得到所有商会认可,然后再禀请该部批准。 (13)
为了确保此次会议之后的各地商会长期合作,这些代表一致通过了一项提案,成立一个全国华商联合会,并由该会出版一份期刊,以便就商法起草和其他问题进行联系和交流。他们最后委托李厚佑和周晋镳为这个华商联合会起草了一套简明的章程。此外,与会者决定,所有商会将通过定期信函,与上述位于上海的编辑部保持定期联系。 (14) 在这次会议上,商会领袖们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团结,令在场的著名教育家、雄辩的演说家和泗泾商务分会的临时代表马相伯激动不已。他在大会结束时致辞,称赞这次商会领导人物的集思广益是中国宪政的基础,并呼吁由此建立一个国民联合公会。 (15)
这次上海首届商会大会确实为晚清商会联合起来行动、争取合法权利而开创了一个新的趋势。1909年12月,上海举行第二届商会大会,李厚佑和周晋镳代表上海商务总会,提交了一份草拟的华商联合会简章。他们认为,这样一个组织将把商务总会、商务分会和商务分所以及国内外的其他商业组织团结起来,以便所有中国商人能够齐心协力,促进他们的共同利益。到那时,上海商务总会已经资助出版一份名为《华商联合报》的期刊,以促进各地商会之间的交流。第二次上海会议之后,这一期刊编辑部正式成立了华商联合会办事处。 (16)
全国性的商会联合会直到1912年才正式成立,但上述两次上海会议大大加强了江浙商会之间及其与其他地区类似组织的相互联系。1907年首次上海会议后,许多江浙商会或者委派代表,或者利用邮件,与上海商务总会保持了定期联络。到1908年3月,江浙两省的16个商会已经向尚在筹备之中的华商联合会缴纳了会费。 (17) 因此,通过这两次会议,这些商会进一步加强了他们在江浙地区的社团网络,而这种网络又进而增加了它们对商业立法的影响。
在预备立宪公会的建议下,上海商务总会还与商学公会密切合作,推动商人参与清廷与外国政府之间的商约谈判。它们在1907年7月举行联席会议,决定向清廷请愿,要求允许商人讨论并通过政府起草的所有对外商业条约。上海商务总会和商学公会在8月下旬举行了另一次会议,随后向负责对外商约谈判的官员盛宣怀提交了一份联合请愿书。该请愿书得到了上海所有中国商人组织的支持。在这份请愿书中,它们要求允许其代表调查和讨论将在商约谈判中提出的问题。1907年底,它们的请愿书得到了盛氏的批准。 (18)
(19) 在这些商会、预备立宪公会和商学公会的共同努力下,《公司法》的初稿于1909年终于完成。这份初稿发表之后,上海各大报纸一致称赞它为中国历史上的一份里程碑式文献。它们赞扬这一法律起草工作是人民从专制的清政府手中获得立法权、并将国家从官治转向法治社会的第一步。这些报纸敦促清廷接受该《公司法》,并称政府在此问题上的决定将是检验官方对于公众舆论真实态度的试金石。 (20)
在得到公众意见的强力支持后,上海商务总会和预备立宪公会于1909年12月向第二届全国商会大会提交了《公司法》草案。来自76个商会的代表审查了该草案,并在修改后一致通过,另有140个商会通过信函或其委托的代表对于该草案表示了支持。《商法总则》草案也分发给了出席上海会议代表,以供审查。最终,这些商会在上海召开的第二届会议选出两名代表,以所有商会的名义向北京农工商部提交了这两部商法草案。农工商部后来在1910年将这两部商法草案提交新近成立的资政院批准。由于清朝统治很快在辛亥革命中结束,民国政府后来在1914年将这两部草案正式颁布为法律。 (21)
这次商法起草活动还导致商会首次集体讨论它们与清政府之间的另一纠葛,即关于商业司法管辖权的问题。在1907年商会的上海首届会议上,苏北清江浦商务分会代表建议商会设立商业裁判所,以避免官方干预商业事务。与会代表中有人支持该项提案,但大多数人担心清政府不会授予商会这样的司法权。然而,他们都同意商会应该有权调解、仲裁商业纠纷。 (22)
实际上,江浙地区商会早已将传统工商业行会的调解活动正式化,其中一些商会甚至在商业诉讼中行使了裁判权。 (23) 早在1902年,上海商业会议公所就规定其领导人物将通过特别会议来调解商业纠纷。这一规定后来被纳入了江浙许多商会的章程,并得到了北京商部的批准。根据商部1904年颁布的商会规则,商会会长和董事在商业案件提交法院之前,应定期调解商业纠纷。 (24)
江浙地区的商会确实在商人纠纷中发挥了调解作用, (25) 其中一些商会进而发展了调解商业纠纷的正式程序。例如,上海和杭州的两个商务总会以及罗店镇的商务分会都特别指定了它们的一些董事来处理商业纠纷。 (26) 在上海,清朝政府的上海知县和公共租界当局都严重依赖上海商务总会的调解活动,以此“作为解决复杂商业纠纷的一种更为惯用的形式”。 (27)
苏州商务总会还规定了调解程序。根据该程序,该商务总会指定的两名董事将首先与争执各方举行听证会,然后询问证人,最后决定如何解决争议。苏州商务总会于1905年11月成立之后的15个月里,它处理了70起商业纠纷,成功调解了其中70%以上的讼案。1905年至1911年,它共受理和调解了393起商业案件。这个商务总会既行使了政府授予的权力,又遵循了传统行会的惯例,因此可以在争执的商人之间进行有效调解。有时,它还要求官方介入,以强制执行其调解决定。 (28)
更为重要的是,江浙商会在调解商业纠纷时有效地利用了它们的社团网络。1906年,杭州商务总会及其在嘉兴府和王店镇的两个商务分会紧密合作,共同调解了该镇一家当铺与在杭州的债权人之间的纠纷,避免了该案提交地方官府审讯。1907年,杭州商务总会处理了绍兴府和嘉兴府桐乡县两个丝商之间更为复杂的商业纠纷。这场纠纷从1905年发生之后,因绍兴商人得到当地官员帮忙,试图向桐乡商人勒索9000银元,所以一直没有解决。杭州商务总会对此案进行了深入调查,并由该总会总理与绍兴、嘉兴、桐乡三个商务分会的总理举行了联合调解会议,成功地说服了绍兴商人仅接受900银元作为赔偿,从而结束了这一长达两年的纠纷。 (29)
(30) 然而,清政府并没有让这些商会享有完全自主调解商业纠纷的权力。1906年,北京商部命令所有商会使用该部统一印刷的表格记录它们调解商业纠纷的情况,并向该部提交年度报告以供审查。此外,它一再指示商会,只能调解商业纠纷,而不允许裁判商业案件,以免侵犯地方官员的司法特权。 (31) 尽管清政府发出了这种警告,江浙地区的商会并未放弃将其权力从调解商业纠纷扩展到裁决商业诉讼的努力。
1909年浙西武康县的商务分会成立后,直接在其章程中列出了理案和问案的条文,并提交该省官方批准。浙江巡抚的批复指责该商务分会侵越了地方官府行政权力,并禁止其受理任何商业诉讼。在报道和评论这一事件时,《华商联合报》嘲笑该巡抚的反应,声称当时大多数商会已经处理商业诉讼,所以武康商务分会的章程不足深究。 (32) 确实,江南地区的商会不仅要求与地方官府享有平等权利,还对官方在商业事务中的司法权提出了挑战。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商会巧妙利用它们的社团网络来增加影响,削弱了地方官府对商业诉讼的裁判权力。1906年,长洲知县用一张未经店铺盖章的无效存款收据为证,判决一家绸缎铺偿还一位已故店伙的遗孀50银元。该绸缎铺拒绝接受官方判决,并将案件提交给苏州商务总会。苏州商务总会很快联系上海商务总会寻求支持,同时通知苏州各业行会领袖召开一次特别会议,并邀请省商务局官员主持这次会议。结果,自知误判的长洲知县多次拜访苏州商务总会领导人物,要求后者接手公断此案,不要举行特别会议。因此,苏州商务总会在此较量中取得完全胜利,而该县官蒙受了一场失败和羞辱。 (33)
在另一戏剧性的事件中,江苏省农工商务局于1909年设立了一个裁判所来处理商业诉讼,并规定商会每月“呈报”调解此类案件的情形。然而,苏州商务总会强调商会不是省局的附属衙门,拒绝履行此项“呈报”职责。 (34) 它并利用前述农工商部于1908年颁布的商会与省、府、州、县级官府的文书往来制度 (见第二章),坚持在给该局的信函中使用相对平等的“移文”而非“呈报”的形式,并要求双方平等交换有关处理商人纠纷和诉讼的记录。苏州商务总会的强硬态度迫使农工商务局让步,在回函中否认它在商务司法中增加该局权威于商会之上的用意。 (35)
一些江浙商会领导人显然滥用了他们得到的新的权力,不仅干涉商业诉讼,还插手民事案件。嘉兴商务分会前总理高宝铨因涉嫌不当处理一起债务案件,导致一名无辜商人自杀,从而在1910年成为一起人命官司的被告。在嘉兴知府责令高宝铨到庭接受审讯后,该商务分会特别举行会议,声称高氏为该会前总理,所以不必出庭。当它进而试图得到北京农工商部的帮助,迫使浙江巡抚屈从于这一决定时,该部的回复责成嘉兴商务分会具体说明,究竟哪项法律曾经给予高宝铨特权,免于面对这场民事案件的审判。 (36)
但同年,嘉兴商务分会也领导了浙江省内商会一场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斗争。1910年中期,浙江省劝业道台董季友向该省所有商会发出一份使用朱砂所写红色札文,声称北京农工商部授权他的衙门稽查省内所有商会。因此,商会送交农工商部的例行公牍必须通过他的劝业道衙门转达。嘉兴商务分会对此红色札文表示愤慨,声称以往收到的农工商部札文从未如此。事实上,该商会领导人物感到愤怒的主要原因是担心这位省级官员会压制和摧残他们的组织,阻碍他们与农工商部的直接联系。嘉兴商务分会在致董道台和杭州、宁波商务总会的公开信中,指责董氏试图通过官僚程序,制造商会与北京农工商部之间的隔阂,并企图将受人尊敬的商会领袖变成政府官僚附庸。该信敦促这两个商务总会立即采取针对董道台的行动,或召集全省商会大会,以制定对策。 (37)
这一事件清楚地表明,这些江浙商会领导人物试图通过动员其社团网络,使其新近获得的权力制度化,并寻求与清朝政府官员在商务行政方面的平等关系。 (38) 1909年,苏州府梅里镇的商务分会总理张振庠还向北京农工商部提交了一套规则草案,要求该部澄清各商会的商业行政管理权利。根据张氏草案,商会必须收到官府所有涉及商业诉讼的正式通知,并在地方官派出衙役逮捕被指控的商人之前,由商会对此类案件预先进行调查。如果地方官员允许士绅保释由商会起诉的商业案件中的被告,商会可以要求农工商部惩罚这些官员。张氏甚至要求该部划定每一商会管辖的行政地理范围,并允许商务总会和商务分会像上下级官府一样在等级制度下运作。 (39)
张振庠的请求并未成为官方政策,但它表达了江浙地区商会领导人物的共同愿望。实际上,张氏在1907年与海内外商会代表一道参与他们首次上海会议时,已经提出了该请愿书中涉及的问题。 (40) 这些商会领袖追求商业立法和司法权力的斗争表明他们的社团组织不仅依靠国家法律的承认,而且还发起了法律制度的宪政改革,从而对现有的权力关系提出了挑战。这些活动发生在清政府立宪运动正式开始之前,但触及了这场宪政改革中的根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