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的官等与任官制度

第一节 军官的官等与任官制度

1905年,清政府颁布了《陆军军官佐任职等级暨补官体制摘要章程》,将军官分为三等九级:上等第一级为正都统(大将军、将军),上等第二级为副都统,上等第三级为协都统;中等第一级为正参领,中等第二级为副参领,中等第三级为协参领;次等第一级为正军校,次等第二级为副军校,次等第三级为协军校。军士分为上士、中士、下士,士兵分为正兵、一等兵、二等兵。 (3) 与清代前期武官等级不同的是,晚清制定的陆军军官佐任职等级制度吸收了西方的军衔制度特点,采取区等分级的形式,即军官“区为三等,析为九级”,士兵区二等,分六级。

1912年1月5日,孙中山以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名义颁布陆军服制标准。按其标准,陆军军官分三等九级:上等分为大将校、中将校、少将校三级;中等为大领、中领、少领三级;初等为大尉、中尉、少尉三级。 (4) 南京临时政府的官等制度,既继承了前清官等的特色,又进一步吸收了西方的军衔制度。遗憾的是,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军官官等制度随着孙中山让位于袁世凯,临时政府迁入北京,而并未真正实施。

同年8月,北京政府由袁世凯以临时大总统名义重新制定了陆海军军官佐的等级制度,其军官采用三等九级之制:上等为将官,分上将、中将、少将三级;中等为校官,分上校、中校、少校三级;初等为尉官,分上尉、中尉、少尉三级,以下还有准尉一级。陆海军士兵均分为军士和兵卒两等。军士分上士、中士、下士三级。兵卒陆军分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三级;海军兵卒则分为一等兵、二等兵、三等兵、一等练兵、二等练兵五级。 (5) 袁世凯颁布的军官佐等级制度已基本仿效了西方军队的军衔制度,将军官分为将官、校官、尉官、准尉官,还在校官以下根据兵种分为宪兵、步兵、骑兵、炮兵、工兵、辎重兵;官佐分为军需、军医、军药等类别,分别设立相应的等级。袁世凯颁布的军官佐等级表,确立了民国前期中国军队的军衔制度,为南京国民政府军官佐官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基础。可惜的是,袁世凯去世后,北洋军队陷入分裂,长期处于军阀混战,军官的官等和任命都极为混乱。

与此同时,孙中山领导革命党人多次在南方设立革命政权,自任大元帅,统帅粤军、滇军、桂军、黔军、湘军等进行护法运动。然而,由于其军队来源复杂,军官佐的军衔和任命也同样非常混乱。1924年黄埔陆军军官学校建立后,孙中山和国民党人向苏联学习,力图在旧军阀之外建立一支忠于革命的党军。然而,北伐时期,大量北洋军队的收编和归顺,国民革命军逐步分成了中央军、桂军、西北军、晋绥军、湘军、川军、东北军,各军队虽然基本按照北京政府颁布的军官佐等级制度任官,但各军队军官佐的任命标准宽严不一,官等的使用依然十分混乱。

1928年北伐结束后,国民政府的陆军拥有中央军和各路杂牌军数百万人,将官数万。数量庞大的军队和军官不仅令政府财政不堪重负,各路杂牌军的势力也削弱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为了缩编军队,减少军官数量,增强中央对军队的控制,蒋介石和南京国民政府决定裁兵编遣。6月24日,蒋介石率先提出《呈请设立裁兵善后委员会文》,内称:“北伐已告完成,军事应谋结束,裁兵之举,斯其时矣。” (6) 然而,裁兵编遣引发了国民党军队内部的新混战,直至1930年中原大战结束,也未能实现军队的中央化。

九一八事变后,国难日急,国民政府开始加快军事现代化建设。1934年7月,国民政府为进一步规范军队的军官官等和任官制度,重新制定了陆海空军军官佐等级表。军官佐的官等首先分为陆军、海军、空军三大军种,如陆军上将、海军上将、空军上将等,然后再根据不同兵种和勤务设立等级,如陆军上将、陆军中将、陆军炮兵上校、陆军炮兵上尉、陆军一等军需正、陆军二等军需正等。

与北京政府时期相比,1934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陆军官佐等级表》,不再将准尉官列入军官佐系列,军官系列增加了通信兵种,军佐增加了测量兵种的同等官佐,军法官及军用文官之阶级比照军佐。具体的划分和等级参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陆军军官佐等级表。

早在广州大元帅府时期,孙中山麾下就拥有少量的海军和舰船。北伐时期,北京政府海军第一舰队司令陈季良在福建归顺,之后北京政府海军第二舰队司令陈绍宽也倒戈。1927年3月14日,国民革命军海军总司令部成立,由原北京政府海军总司令杨树庄任总司令。到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海军部已拥有4支舰队,总吨位数达56375吨,海军官兵数万。此外,还有福州、青岛、马尾、烟台等海军学校。早在北京政府时期,袁世凯就颁布了海军军官佐等级表。1934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海军军官佐等级表,基本延续了北京政府时期的海军军官佐等级表,将官除设有海军上将、海军中将、海军少将外,还设有轮机中将、轮机少将;军佐除造械、造舰、军需、军医外,还增加了测量和电信。 (7)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开始筹建空军。1928年11月,军政部航空署成立,辖有航空第一队和第二队,共有飞机24架。1929年增编空军第三、第四、第五队,1930年又增编了第六队,1931年航空第七队建成。1934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空军军官佐等级表规定,空军军官的等级分为三等九级,将官由上将、中将、少将组成,校官由上校、中校、少校组成,尉官由上尉、中尉、少尉组成。空军军佐又分为机械、军需、军医三种。军法官及军用文官之等级比照军佐。此外,军官少尉之下设准尉一级,军佐三等之下设准佐一级,但不列入官等。

表1-4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空军军官佐等级表

说明:1. 空军官佐均在本表所列名称之上冠以“空军”字样,例如空军上将、空军机械监。2. 军官少尉之下设准尉一级,军佐三等之下设准佐一级,但不列入官等。3. 军法官及军用文官之阶级比照军佐。4. 军用技术人员不列科,其待遇另定之。

资料来源:《空军官制表》,国民政府文官处印铸局:《国民政府公报》,第1496号,1934年7月25日,第4页。

七七事变爆发后,中国空军与日本空军展开激烈的战斗,到武汉会战时失去大部分战斗力,虽有苏联空军的支援,但至1939年中国空军也已损失殆尽。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美国对华开始实施大规模的军事援助,中国空军才逐步恢复。1942年9月22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了新的空军军官佐等级表,军佐军衔增设了电信、测候。

表1-5 抗战时期空军军官佐官制表

说明:1. 空军官佐均在本表所列名称之上冠以“空军”字样,例如空军上将、空军机械监。2. 军官少尉之下设准尉一级,军佐三等之下设准佐一级,但不列入官等。3. 军法官及军用文官之阶级比照军佐。4. 军用技术人员不列科,其待遇另定之。

资料来源:《空军官制表》(1934年7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767/804。

国民政府陆海空军官等制度的建立,为军官佐的任免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北伐时期和新军阀混战时期,军官的任免相对混乱,尤其是对于倒戈的北洋军、西北军等军队将领,蒋介石往往不顾制度,不计手段,慷慨许诺官阶和职位。1934年陆海空军军官佐等级表颁布后,军官佐的任免才逐步步入正轨。

首先,确立了军官佐的人事管理机构。根据1934年颁布的《陆海空军军官佐人事业务纲要》的规定,陆海空军军官佐人事命令机关为国民政府文官处,总掌机关为军事委员会人事评判委员会铨叙厅,审查机关分别是参谋由军令部第三厅,宪兵由军政部军务司,海军由海军总司令部军衡处,空军由航空委员会人事处,各兵科由军训部各兵监。

国民政府文官处,主要承办关于军官佐官职任免服役与较重要勋赏抚恤等之命令。行政院秘书处承办关于军官佐人事事项之提议。

军事委员会人事评判委员会,按照陆海空军人事评判委员会章程审核陆海空军军官佐人事上一切事项,呈请军事委员会委员长核定或分别处理。军事委员会人事评判委员会由军事委员会参谋总长、副参谋总长、军令部部长、军政部部长、军训部部长、军事参议院院长、政治部部长、海军总司令、航空委员会主任、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主任、侍从室第一处主任、铨叙厅厅长组成。 (8)

军事委员会铨叙厅,为军事委员会承办全国陆海空军人事之机关,对于全国军官佐一切人事事项有审议查核之权责,并掌理陆海空军军官佐人事业务:包括官职任免及服务命令,国内外陆海空军毕业生之分发、赏资、叙勋、惩罚、考绩、铨资、休假、官籍等各事项。

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主要承办全国陆海空军之抚恤事项。 (9)

其次,确立了陆海空军军官佐的任官方式、程序。根据国民政府1934年6月15日颁布的陆海空军军官佐任官暂行条例的规定,军官佐的任官分为初任、叙任、晋任和转任四种。各级官佐之任官,陆军、空军由军事委员会决定,交军政部呈行政院转请国民政府任命之,海军由军事委员会决定,交海军部呈行政院转请国民政府任命之。

初任,必须自少尉开始。陆军的初任军官必须是陆军军官学校或国外同等学校毕业见习期满,陆军初任军佐必须是军需、军医、兽医、测量等学校或国外同等学校毕业见习期满,准尉任少尉必须服满准尉职务2年以上,曾受应行准备教育成绩及格。海军初任军官必须是海军军官学校或国外同等学校毕业见习期满,初任军佐必须造械、造舰、军医、军需、航务、电信等学校或国外同等学校毕业见习期满。空军初任军官必须是中央航空学校毕业见习期满,或由军事委员会认可之国内外各级飞行学校毕业,经考验合格补受军事训练后见习期满,军佐必须是中央航空机械学校专科毕业见习期满,或国内外大学理工科及相当之专科技术学校毕业,经考验合格补受军事训练者。

叙任,对已在军队中担任职务并具有初任条件者,或不具有初任条件但具有相当的经历年资者任以相当之官等。陆军叙任必须是在陆军中担任职务,并曾受相当军事教育依原定期限毕业者,或出身行武循序而至现级职得有证明者,或大学经济、医药、兽医等系或专门学校出身并现任军需、军医、兽医、司药职务满3年以上者或上项出身经加以规定军事教育考试及格者。海军叙任必须是大学及专门学校之造兵、造船、医药、经济、航务、电信等科出身而任现在之职务满3年以上者。空军叙任必须是出身满足空军军官佐的初任条件并担任现在职务满2年以上经审查合格者,或曾受相当航空专科定限教育者。

晋任,是指军阶的晋升。晋任必须是逐级选进不得超越,晋任必须经过规定之实职年资,且有上级官额。实职年资又称为停年。陆军军官佐各级晋任的停年分别为:中将4年,少将3年,上校4年,中校3年,少校3年,上尉4年,中尉2年,少尉1年6个月。由上尉晋任少校须于尉官级内服3年以上之队职,由上校晋任少将须于校官级内服2年以上之队职,中将须实职年资已满并于国家建设建有殊勋始得晋任上将。 (10) 根据1934年9月1日颁布的《陆军军官佐任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战列部队的主队职(队长)是指师长、副师长、旅长、副旅长、团长、营长、连长;副队职(队附)是指团附、营附、连附。机关、学校所属之特务队、教导队、练习队、学员队的主官属队职。 (11) 海军各级军官佐晋任的停年,少将3年,上校4年6个月,中校3年,少校3年,上尉4年6个月,中尉2年,少尉2年。 (12) 空军各级军官佐晋任的停年,中将4年,少将3年,上校4年,中校3年,少校3年,上尉5年,中尉2年,少尉1年6个月。 (13) 全面抗战爆发后,军队扩充,军官数量增多,军官晋升远远落后于部队的发展。1939年4月4日,军事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了《战时任官暂行办法》,规定抗战期间官职暂不相称,以官低于现职一阶为常,战列部队(机关、学校除外)各阶官佐之停年缩短,即少尉1年,中尉1年,上尉2年,少校2年,中校3年,上校3年,少将3年。 (14) 各级军官佐的晋任,必须以其年资、考绩作为遴选的标准。所谓论资者,以年资届满,考绩及格,以资序居先者先晋;所谓论绩者,以年资届满,考绩及格,以绩序居先者先晋。少尉晋中尉论资,中尉晋上尉资一绩一,上尉晋少校论绩,少校晋中校资一绩一,中校晋上校论绩,上校晋少将论绩,少将晋中将论绩,中将晋上将以任官条例实施。 (15)

转任,是指上校及其以下军官佐奉令转调其他兵科或军种,准任其相当官等。上校及其以下之各兵科军官,奉令受其他兵科教育考验及格后准转任该兵科相当军官;海军、空军军官佐受过陆军教育经考验及格,核其经历,准转任相当阶级之陆军军官佐;陆军、空军军官佐受过海军教育经考验及格,核其经历,准转任以相当阶级之海军军官佐;陆海军之军官佐少校以下受空军军官之定期训练经考验合格者,核其经历,准予转任相当之空军军官佐。

陆海空军各级军官佐都有服务年龄限制。其中,少尉47岁,中尉47岁,上尉50岁,少校53岁,中校55岁,上校58岁,少将60岁,中将65岁,上将70岁。从事空中服务之空军官佐最大年龄不得超过47岁。 (16)

1934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军阶等级和任官制度,为军官佐的任免步入正轨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