牺牲将领的抚恤
中国的抚恤政策源远流长。自商周以来,抚恤作为国家权威与恩泽的象征之一就已经存在。太公吕尚(姜子牙)辅佐武王从政治军,提出:“凡行军吏士有伤亡者,给其丧具,使归邑墓,此坚军全国之道也。” (74) 可见,最初的抚恤对象即为行军战斗中的伤者和亡者。晚清以后,随着西方军事管理技术的传入和军事近代化的开始,中国各政府在原有抚恤传统的基础上,开始仿效西方,建立起专业的军队抚恤体系。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不久,即于1928年制定颁布了《陆海空军平战时抚恤条例》,1935年又分别修订颁行新的《陆军平战时抚恤暂行条例》《海军平战时抚恤暂行条例》《空军平战时抚恤暂行条例》。此后,经补充和完善,国民政府逐步建立起一套较为成熟的军人抚恤体系。 (75)
抗战前夕,时任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副委员长的冯玉祥再三强调称:北伐能够取得胜利,“未三年而北达燕冀,底定中国”,除因“本党主义使将士甘于用命”,更在于将士具有“牺牲精神”,政府理应特别优恤。况且,“今国家多难,外患日亟,欲图御侮救亡,固宜物质经济尽量筹备”,但“首要则实在乎人心,必先使将士有敢死之心,然后可操必胜之券”。军事委员会即根据冯玉祥的提案,制定了更为详细的《历次阵亡残废受伤革命军人特别优恤办法全案》,其中包括《各县设立忠烈祠办法》《各地建筑阵亡将士公墓办法》,由行政院通令各地办理。 (76)
抗战初期,国民政府的抚恤制度基本是沿用1935年颁布的条例,以恤金抚恤为主。但实际上,全面抗战开始后的情况与此前对比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战局发展变化过快,发恤不及时等因素的影响,国民政府抚恤的效果不尽人意。1938年7月通过的《中国国民党抗战建国纲领》中再次强调:“抚慰伤亡官兵,安置残废,并优待抗战人员家属以增高士气,而为全国动员之鼓励。” (77)
对于伤亡将士的抚恤问题,国民政府最高统帅蒋介石十分重视,先后多次催促各部队认真办理伤亡抚恤事宜。 (78) 1939年7月,在抗战两周年纪念日上,蒋介石在发表通电慰问阵亡将士家属的同时,“督促主管抚恤机关,恪谨处理,务臻周详,以期消灭各家属颠沛流离之痛苦”。 (79) 在蒋介石的指示下,国民政府针对前期抚恤问题进行纠正改进:(1) 对于积压恤案,“凡各部长官对于阵亡官兵,务须随时申报事实及其籍贯,世居亲属情形,迅速请恤,不得积压”。(2) 对于地方政府发恤,“各级地方政府凡奉核定应发当地阵亡将士家属之恤金,无论财政如何困难,此款必须随到随拨,否则一经查处,或经家属告发,定予严惩不贷”。(3) 对于考核抚恤落实状况,“凡党政军各机关派往前后方视察与检阅之文武官员,每至一地应即查访该地阵亡将士之遗族,其应领抚恤应否照章领得,此为出差人员考成之一”。 (80)
然而,直至1941年,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始公布施行新的《陆军抚恤暂行条例》,责令陆军伤亡官佐、士兵的抚恤均依照该条例办理。抚恤分为战时和平时两类,其抚恤金又分“一次恤金”和“年抚金”两种。其中,“一次恤金”按死亡者议准给恤时,依照恤金表数目,给予该死亡者遗族恤金一次;“年抚金”则按伤亡者阶级议准给恤时,依照恤金表数目,分别给予受伤者及死亡者遗族年抚金。 (81) 与此同时,军委会亦针对海军、空军的特点,颁行新的抚恤条例。 (82)
另一方面,为优恤伤亡官兵并救济其遗族,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抗战开始后不久即以“自抗战军事发动以来,全国将士上下一心,喋血浴战,所有伤亡亟应从事抚恤,用慰忠魂”,决定根据1938年6月30日颁布的《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组织条例》设置抚恤委员会,统辖抗战时期全部恤政。 (83) 此后,抚恤委员会根据业务办理的需要,在全国地方设置分支机构,将全国划分为若干抚恤区,在重要省份如陕西、河南、湖南、广西等地设立抚恤处,分区处理抚恤事宜。 (84) 1939年3月,军委会又颁行《陆军各部队抚恤事务委员会组织规程》,规定以师为单位设立抚恤事务委员会。这些措施与办法的实施,无疑有助于战时抚恤业务的进行。据统计,抗战期间,国民政府共抚恤了458039名官兵,占伤亡总数的9.2%。 (85)
抚恤包括抚慰和恤赈两部分,前者主要是精神上的抚慰和政治荣誉,后者乃是给予钱款或物质照顾。 (86) 抚恤金作为抚恤的重要载体,是衡量抚恤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国民政府亦将残废军人与遗族之抚恤教养作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准之起点之一。 (87) 1938年以后,随着物价渐趋上涨,通货膨胀日重,国民政府采取多项措施,对恤金数额进行了数次调整。到抗战后期,抗战阵亡将领的抚恤金由最初的800元最高可涨到20万元。恤金种类则在抗战前原定的一次恤金和年恤金两项之外,于1944年开始增列特恤金及救济金,1945年增列公粮贷金。 (88) 即便如此,与高涨的物价相比较,实际所得仍是杯水车薪。 (89) 此外,国民政府对抗战牺牲将士亦拨发一定的埋葬费,以购备棺木衣衾及埋殓之用。如由其遗族自行埋殓,或在给假回籍途中死亡者,埋葬费则发给其遗族。 (90) 但实际上,抚恤条例所规定的埋葬费,金额有时尚不足以买一张草席。 (91)
对于抗战时期的广大官兵,国民政府在予以抚恤金补偿的同时,亦通过多种精神上的纪念和抚恤,慰藉亡故者之亲属、遗族,激发后来者前进。1938年7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即制定初步纪念办法,规定每年于7月7日的双七节追悼全体阵亡将士及死难同胞,全国各省市县镇设立公共祭场,举行公祭,并须于适当地点建立抗日阵亡将士纪念碑或抗日阵亡将士墓。 (92) 国民党中央党部同样命令各省党部“于各省、各地普设抗战阵亡将士纪念碑” (93) 。1938年《战地守土奖励条例》提出的奖励方式之一是“建造纪念坊塔”。 (94) 1941年,军事委员会又与行政院联合公布《国殇墓园设置办法》,提出“国殇墓园”类型。 (95)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国民政府逐渐发展形成一套针对各级官兵及其遗族的精神抚恤方案,具体包括政府褒扬、国葬、公葬、入忠烈祠、建纪念牌坊、公祭等方式。具体则依据牺牲者的社会地位和贡献而定,以使亡者声名传诸后世,同时激励生者。 (96)
抗战期间,由政府明令褒扬者包括张自忠等148人。这148人中,大多为国民政府将领。 (97) 1940年七七纪念日之际,国民政府决定根据蒋介石的提案,对南昌战役、桂南战役、鄂中战役中“忠勇为国,壮烈牺牲”的第二十九军军长陈安宝、第九师师长郑作民、第三十三集团军总司令张自忠等四人予以明令褒扬抚恤,并将生平事迹“存备宣付史馆,以彰忠烈”。 (98) 国民政府在对张自忠的褒扬令中称:
陆军上将第三十三军集团军总司令张自忠久膺军旅,夙著忠贞。卢沟桥事变后转战前方,屡建奇勋,方冀干城永寄,翊成复兴大业,乃以鄂中战役,亲当前锋,抱成仁取义之决心,奋勇渡河截敌,重创喋血,犹复猛进不已,并
以效忠国家民族,雪耻复仇勖勉部众,终因伤重殉职,全军感痛,政府追怀壮烈,轸悼良深,应予明令褒扬,交军事委员会从优议恤,生平事迹存备宣付国史馆,以示国家笃念忠勋之至意。 (99)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祭祀在传统中国意义重大,且具有相当长的历史传统与渊源。 (100) 从北伐时期提出初步的忠烈祭祀制度规划开始,到抗战时期,国民政府逐渐建立起一整套从营造、入祀、公祭、日常管理到调查统计的国家忠烈祭祀制度。通过祠墓营建和忠烈入祀,以褒扬死者,安慰、鼓励生者。 (101)
对于阵亡将领,国民政府一般会视其情形进行国葬或公葬。1930年10月,国民政府公布的《国葬法》规定,有殊勋于国家者身故后举行国葬,葬礼费用由国民政府承担并派员组织国葬典礼。而且国葬举行之日凡公务人员均须臂缠黑纱,全国停止娱乐,各机关团体及商店民居均下半旗以志哀悼。 (102) 抗战开始前夕,国民政府对《国葬法》《国葬墓园条例》及国葬仪式进行了修订。 (103) 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有特殊勋劳,或伟大贡献,足以增进国家地位民族光荣,或人类福利者”,在其身故后经行政院提请国民党中政会投票,2/3以上同意者,即由国民政府明令予以国葬,由内政部设立国葬典礼办事处。国葬举行之日,由国民政府派员致祭,全国下半旗志哀。凡国葬者均应葬于国葬墓园,国葬费用为1万元。如愿择地另葬者,应经国民政府核准,由其家属领费自行安葬,但仍应于国葬墓园内,建筑碑记。 (104) 与此同时,国民政府规定公葬费用最多不得超过5000元。 (105)
抗战开始不久,国民政府先后议决为牺牲的将领郝梦龄、刘家麒等人举行国葬。 (106) 但是,随着战事的进行,为节约人力物力,国民政府即将国葬公葬一事搁置到战后再行处理。1939年6月,国民政府决议“在抗战期间,所请国葬公葬等案,应俟战事结束时提出决议” (107) 。1940年7月6日,行政院呈请明令褒扬张自忠,并入忠烈祠,亦未规定国葬典礼。 (108) 1942年,国民政府继续决定抗战阵亡将士之葬典应俟战事结束后再行汇案办理。例如,1944年6月,李家钰在豫中会战中牺牲后不久,四川省参议会即电请国民政府褒扬李家钰并予国葬。 (109) 对此,国民政府决定按此前的规定,将国葬一节暂从缓议,俟战后再行办理。与此同时,以李家钰“为国成仁”,应先优予褒扬并入祀忠烈祠:“率师抗战,时逾七载。此次保卫河洛,激战兼旬,虽寇势未摧,而凶锋已遏,卒以众寡悬殊,忠烈殉国,不有褒恤,何励来兹”。 (110) 稍后,国民政府为“激励士气,体念忠良”,即据此办理李家钰的褒扬与抚恤事宜。具体包括:“一、 由国民政府明令褒扬,生平事迹宣付国史馆,并入祀首都忠烈祠;二、 由铨叙厅核定追赠官位;三、 子女教养交教育部核办;四、 发给特恤费25万元;五、 公葬俟战后统筹举办;六、 候补送请恤表从优核恤。” (111)
但是,对于国葬一节,国民政府在对李家钰的褒恤中未予讨论。9月,国民参政会复向国民政府提出,“当此胜利在望,为激励将士起见”,提议对李家钰先行颁布明令予以国葬,俟抗战胜利后再补行仪式。 (112) 国民政府即以李家钰既经国民政府明令褒扬,国葬一节应仍照1939年关于国葬公葬的决议,俟抗战结束后再行汇案办理,不必先行颁令。 (113) 1944年12月下旬,李家钰之胞弟又以空袭频仍,通过四川省临时参议会电请国民政府将尚停置在堂的李家钰棺椁先期厝殡,并派员组织国葬典礼委员会,主持厝殡事宜,俟战事结束再行遵照国葬仪式办理。 (114) 然而,这一请求仍被国民政府委婉拒绝。 (115)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重新修订国葬法、公葬条例, (116) 同时参酌当时的物价等情形将国葬费用增加为2亿元,公葬费用增加为1亿元。 (117) 1947年5月,国民政府以张自忠英毅超伦,矢心报国,“于抗日期间督军保卫疆土,勋劳炳著,见危授命,壮烈忠贞,允为军人模范。今抗战成功,自宜特予国葬,用慰英灵,而昭懋典”。 (118) 1948年3月,国民政府决定对抗战时期阵亡之将领佟麟阁、赵登禹、戴安澜等37人举行公葬。 (119) 同年5月,国民政府又决定对抗战牺牲的将领李家钰、郝梦龄二人予以国葬。 (120)
碑祠的修建主要为纪念一些著名的战役和普通将士。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对阵亡将士入忠烈祠及建立纪念牌坊较为重视。1938年3月,中国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凡此次抗战牺牲之烈士,上至将校,下至士卒,均得就其籍贯分别令知各省县一律入烈士祠以祀之,无烈士祠者,从新修建或改造。”随后,行政院于同年7月30日通令各省市,再次要求各地按照前颁之《各县设立忠烈祠办法》办理,暂未设立之县份应普遍设立忠烈祠。 (121) 1940年9月,国民政府鉴于抗战军兴,时越三年,地广万里,其间官兵人民之殉职死难者不可胜数,“或奋勇前驱,或致膏锋镝,或抗节不屈,慷慨捐躯,综其取义成仁,类皆可歌可泣,允宜建立祠坊,以资矜式,隆其享祀,而报德功”。决定参考现行法规及各地实施情形,颁行新的《抗敌殉难忠烈官民祠祀及建立纪念坊碑办法大纲》及《忠烈祠设立及保管办法》。 (122)
根据《大纲》的规定,抗战殉难官兵有以下情事者,得入祀忠烈祠并建立纪念碑或纪念坊:“1. 身先士卒冲锋陷阵者;2. 杀敌致果建立殊勋者;3. 守土尽力忠勇特著者;4. 临难不屈或临阵负伤不治者;5. 其他抗敌行为足资矜式者。”“忠烈祠设于省市县政府所在地,乡镇亦得设立之,国民政府则于首都所在地建立忠烈祠并得持准建立专祠专坊或专碑。忠烈特著及建有特殊勋绩者经国民政府核定后入祀首都忠烈祠,并得入祀各省市县忠烈祠。” (123)
据统计,截至1945年6月,国民政府所修建的忠烈祠达764所,全国忠烈祠死难将士牌位数为36019,其中核准入祠烈士数达11490人。 (124) 各忠烈祠中最为著名的是薛岳为纪念长沙会战中死难将士修建的“南岳忠烈祠”。南岳忠烈祠于1940年秋开始兴建,1943年6月完成,是国民政府为纪念抗日阵亡将士,激励民众抗日情绪而建。1943年7月7日,蒋介石、林森、孔祥熙、李宗仁、白崇禧等国民政府党政军各界要人和社会名流参加了忠烈祠落成典礼。第九战区司令长官薛岳主持开幕式,并宣布所有抗战阵亡将士一律入祀南岳忠烈祠,享受春秋二祭。忠烈祠由祠宇和墓园两大部分组成,墓园埋葬有陆军第二军副军长兼第九师师长郑作民。此外,罗启疆、孙明瑾、彭士量等抗战时期阵亡或病逝之部分将领亦墓葬于此。 (125)
忠烈祠分首都忠烈祠与地方忠烈祠,建立经费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支出。1940年底,国民政府制定《抗敌殉难忠烈官民入祀忠烈祠仪式》,明确规定恭送牌位入祠的队伍行列顺序和抵忠烈祠后的安位典礼。队伍行列依次是党国旗、白布横幅(上书“抗敌殉难忠烈官兵入祀典礼”字样)、乐队、军队、警察队、牌位、殉难忠烈官兵家属及各机关、法团、学校代表。安位典礼秩序为:(1) 典礼开始;(2) 全体肃立;(3) 奏乐;(4) 主席就位;(5) 献花;(6) 读祭文;(7) 全体向烈士牌位行三鞠躬礼;(8) 默哀;(9) 主席报告烈士抗敌殉难事迹;(10) 奏乐;(11) 礼成。同时,对参加人员的着装,牌位经过时车辆及行人的动作,各机关、团体、学校及工矿商店悬旗示敬,慰问烈士家属等方面亦有要求。 (126)
1942年12月31日,国民政府根据蒋介石及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的呈请,第一次明令发表抗战殉国的张自忠、郝梦龄、冯安邦等38人入祀首都忠烈祠,同时入祀全国各省市县忠烈祠,以资矜式而励来者:
表忠之典,观感攸资,战死之荣,古今所尚。溯自抗战军兴,时逾五载,凡我统军将领及守土员司,莫不戮力中原,同心御侮,英勇战绩,炳耀寰区。其或矢死靡他,见危授命,身膏锋敌,气壮山河,尤足振起人心,增辉史册,至如巩固后方,遥为策应,戢奸除暴,力靖妖氛,未睹大功告成,不幸猝罹于难,虽死事有殊,而精忠无二,芳徽律烈,薄海同钦,尤宜昭肃明礼,并隆肸飨,用彰崇德报功之盛,益励同仇敌忾之风。 (127)
此批将领中,师长以上将领包括:张自忠、郝梦龄、冯安邦、陈安宝、唐维源、武士敏、佟麟阁、郑作民、朱鸿勋、赵登禹、刘家麒、饶国华、王铭章、刘桂五、方叔洪、钟毅、石作衡、王竣、寸性奇、王克敬、戴安澜、王凤山22人。此外,副师长夏国璋,旅长庞汉祯、秦霖、郑廷珍、姜玉贞、赵锡章、赖传湘,团长谢晋元、朱世勤、刘震东等14人亦因生前功勋卓著或获国民政府明令褒扬而得以入祀首都忠烈祠。 (128) 1943年和1944年,国民政府又先后明令准予罗策群、司徒非、钟芳峻、许国璋、彭士量、孙明瑾等人入祀首都忠烈祠。 (129) 1945年1月,蒋介石以“抗战以来各地阵亡有功将士与人民均应准其入祀各地忠烈祠”,以慰英灵。为此明令国民政府和国民党中央迅即拟具办法,并即通令各省市政府及党部率先发动办理。 (130)
与牌坊、忠烈祠设立相对应的是公祭活动。国民政府规定有春秋两祭(分别为每年的3月9日和9月30日)。抗战时期的公祭礼节包含14项程序:(1) 祭礼开始;(2) 全体肃立;(3) 奏哀乐;(4) 主祭者就位;(5) 陪祭者就位;(6) 与祭人全体就位;(7) 上香;(8) 献花;(9) 恭读祭文;(10) 行祭礼三鞠躬;(11) 主祭报告致祭意义;(12) 演讲;(13) 奏哀乐;(14) 礼成。 (131) 抗战期间,全国各地先后举行了多次正面战场主要阵亡将领追悼和公祭仪式。1937年10月24日,在山西忻口战役中阵亡的赫梦龄将军灵柩由太原运抵武汉,各界隆重举行公祭。蒋介石亲自对赫梦龄、刘家麒发表祭文。 (132) 之后,郝梦龄被以国葬仪式安葬于武昌卓刀泉,万余人参加葬礼。 (133) 1940年5月,张自忠的灵柩运抵重庆时,蒋介石率国民政府军政要员臂缀黑纱,肃立码头迎灵,后又亲自主祭。1942年7月15日,中国远征军第五军第二〇〇师师长戴安澜灵榇运抵昆明时,云南省政府暨各界代表为其举行万人公祭。 (134) 抗战胜利后,北平各界亦为卢沟桥抗战殉国的佟麟阁和赵登禹二人举行了隆重的追悼和入祠大会。 (135)
此外,以牺牲将领之名来命名学校、道路、公园等,亦是各公私团体对抗战牺牲将领的纪念和褒扬方式之一。1944年9月9日,第七十九军军长王甲本(字立基,云南省富源县人),在湖南省东安县山口镇对日作战中壮烈牺牲。此后,富源县中安镇被命名为“立基镇”,中安镇北大街被命名为“甲本街”,中安镇小学被命名为“立基小学”。 (136) 抗战结束之际,汉口市政府将汉口三条马路分别命名为郝梦龄路、刘家麒路、陈怀民路。为纪念张自忠将军,又将汉口成忠路改为张自忠路。 (137)
毋庸置疑,国葬、公葬、忠烈祠等精神抚恤在激发民族情感,抗战动员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盖安生慰死此种制度在战时,尤不可少也”。 (138) 例如,据抗战期间冯玉祥在四川的亲历和观察,在威远县阵亡将士入祀忠烈祠的仪式现场,即有两位青年自愿从军。 (139)
总体而言,抗战时期,多数国民政府将领体现了强烈的以死捍卫国家尊严和军人荣誉的精神。当时在华的一位英国侨民柯林斯即赞扬称:“中国是一个让人难解的国家,它的古老,它的悠久,都说明这个国家有它存在的道理和能力,许多在华外侨都目睹了中国军人勇敢抗敌的一幕,视死如归,较之西方的军队犹有过之。” (140) 1938年3月,毛泽东在《在纪念孙总理逝世13周年及追悼抗敌阵亡将士大会的演说词》一文中给予高度评价:“八个月来,陆空两面都作了英勇的奋战,全国实现了伟大的团结,几百万军队与无数人民都加入了火线,其中几十万人就在执行他们的神圣任务中光荣地、壮烈地牺牲了……从郝梦龄、佟麟阁、赵登禹、饶国华、刘家麒诸将领到每一个战士,无不给了全中国人民以崇高伟大的模范。” (141)
(1) 《行政院关于抗战损失和日本赔偿问题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外交”,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232页。关于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军队的伤亡总数说法不一,但各种争议均是在1947年国民政府行政院这一数据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和修订的。如何应钦《八年抗战之经过》中对陆军官兵伤亡的统计为3211419人,参见《作战以来历年我陆军官兵伤亡统计表》,何应钦编著:《八年抗战之经过》,第429页。迟景德的《中国对日抗战损失调查史述》(台北“国史馆”1987年版)一书中统计的数据则为3405461人。
(2) 胡锦涛:《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5年9月4日,第002版。
(3) 参见茅海建主编《国民党抗战殉国将领》,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党德信、杨玉文主编《抗日战争国民党阵亡将领录》,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87年版;胡博、王戡《碧血千秋:抗日阵亡将军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何德廷、辜宗秀《对抗战时期牺牲的国民党将领的统计与分析》,《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2年第32卷第10期。
(4) 《军事委员会颁布陆军暂行编制纲领》(1938年12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政府抗战时期军事档案选辑》上,第41—59页。
(5) 《军令部奉发战时任官暂行办法训令》(1939年5月7日)、《军事委员会公布陆军官职调整办法暨陆军官佐军职组编成办法训令》(1943年12月17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政府抗战时期军事档案选辑》上,第71、206页。
(6) 《第三次南岳军事会议训词(二)》(1941年10月20日),秦孝仪主编:《“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卷18“演讲”,第347页。
(7) 蒋中正:《整军的目的与高级将领的责任》(1946年4月3日),秦孝仪主编:《“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卷21“演讲”,第288页。
(8) 参见胡博,王戡《碧血千秋:抗日阵亡将军录》;《行政院院长蒋中正呈国民政府为军事委员会函送抗敌殉难将领名册请准入祀首都忠烈祠》(1942年12月31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130/00001/001;《国民政府明令抗敌殉难将领张自忠等三十八员入祀首都忠烈祠并同时入祀全国各省市县忠烈祠》(1942年12月31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130/00001/002。
(9) 《蒋介石日记》(手稿本),1937年9月11日“本周反省录”。
(10) 《蒋介石日记》(手稿本),1937年5月8日。
(11) 陈诚著,林秋敏、叶惠芬、苏圣雄编辑校订:《陈诚先生日记》(一),1937年9月13日,第159页;《蒋介石日记》(手稿本),1939年1月11日。
(12) 《蒋介石日记》(手稿本),1937年9月30日“本月反省录”,1937年10月31日“本月反省录”,1938年3月20日,1938年4月16日。
(13) 秦孝仪总编纂:《“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4(上),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78年版,第434—435页。
(14) 《行政院长蒋中正呈国民政府请褒恤陈安宝郑作民张自忠钟毅等四员》(1940年7月8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000/00131/001。
(15) 《参谋长会议训词(五)》(1940年3月11日),秦孝仪主编:《“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卷17“演讲”,第170页。
(16) 《第三次南岳军事会议开会训词(三)》(1940年10月21日),秦孝仪主编:《“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卷18“演讲”,第372—373页。
(17) 《第三次南岳军事会议开会训词(三)》(1940年10月21日),秦孝仪主编:《“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卷18“演讲”,第371页。
(18) 《第三次南岳军事会议开会训词(三)》(1940年10月21日),秦孝仪主编:《“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卷18“演讲”,第374页。
(19) 胡宗南著,蔡盛琦、陈世局编辑校订:《胡宗南日记》上,1942年9月8日,第105页。
(20) 黄旭初:《黄旭初回忆录:从辛亥到抗战》,第226—227页。
(21) 黄旭初:《黄旭初回忆录:从辛亥到抗战》,第226—231页;《行政院长蒋中正呈国民政府请明令追晋张自忠为陆军上将》(1940年6月8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000/00131/008;《国民政府明令故陆军上将衔陆军中将张自忠追晋为陆军上将》(1940年7月7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000/00131/009。“加上将衔”系根据国民政府公布之《陆军中将加衔暂行条例》:“合于晋任上将之规定者,因为员额所限得先加上将衔”,“陆军第二级上将出缺由已加上将衔之中将择优转补”。
(22) 郭雄等编著:《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正面战场》,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35—136页。
(23) 《第五战区枣宜会战经过及检讨》(1940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军事”(三),第334页。
(24) 《第五战区枣宜会战经过及检讨》(1940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军事”(三),第311页。
(25) 《军事委员会电各行营行辕办公厅主任等略述张自忠殉国事迹请昭告国军全体将士》(1940年5月28日),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文物,002/080102/00027/001。
(26) 《张自忠报告一三二师等部在长寿店及附近地区战况密电》(1940年5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政府抗战时期军事档案选辑》下,第867—868页。
(27) 《第五战区枣宜会战经过及检讨》(1940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军事”(三),第314—315页。
(28) 《军事委员会电各行营行辕办公厅主任等略述张自忠殉国事迹请昭告国军全体将士》(1940年5月28日),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文物,002/080102/00027/001。
(29) 《蒋介石部署各军襄东作战任务密电稿》(1940年5月10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军事”(三),第295—296页。
(30) 《蒋介石命五战区各部围歼枣阳随县一带敌军密电稿》(1940年5月13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军事”(三),第296页。
(31) 《张和重检呈枣宜会战资料两件密函》(1941年2月1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军事”(三),第336页。
(32) 《军事委员会电各行营行辕办公厅主任等略述张自忠殉国事迹请昭告国军全体将士》(1940年5月28日),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文物,002/080102/00027/001。
(33) 《第三十三集团军枣宜地区战斗详报》(1940年5月16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军事”(三),第297页。
(34) 《李宗仁电蒋中正日军向阵地反攻张自忠督战受伤仍不退所部伤亡殆尽》(1940年5月19日),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文物,002/020300/00013/026;《冯治安电蒋中正先总司令张自忠遗体已运回总部及其殉国情形等》(1940年5月20日),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文物,002/090200/00065/056;《行政院长蒋中正呈国民政府请褒恤陈安宝郑作民张自忠钟毅等四员》(1940年7月8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000/00131/001。
(35) 黄自近、潘光哲编:《蒋中正“总统”五记:困勉记》,台北:“国史馆”2011年版,第712—714页。
(36) 黄自近、潘光哲编:《蒋中正“总统”五记:困勉记》,第712—714页。
(37) 黄自近、潘光哲编:《蒋中正“总统”五记:困勉记》,第715—716页。
(38) 《第五战区枣宜会战经过及检讨》(1940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军事”(三),第329—330页。
(39) 《第五战区枣宜会战经过及检讨》(1940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军事”(三),第329—330页。
(40) 《第五战区枣宜会战经过及检讨》(1940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军事”(三),第330页。
(41) 黄自近、潘光哲编:《蒋中正“总统”五记:爱记》,台北:“国史馆”2011年版,第205页。
(42) 《蒋中正通令各军官兵将亲临主持张自忠等丧务并特予抚恤》(1940年5月28日),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文物,002/010300/00034/061。
(43) 《通电勖勉全体将士效法张自忠将军之尽忠殉国精神》(1940年5月28日),秦孝仪主编:《“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卷37“别录”,第215—216页。
(44) 《行政院长蒋中正呈国民政府请明令追晋张自忠为陆军上将》(1940年6月8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000/00131/008;《国民政府明令故陆军上将衔陆军中将张自忠追晋为陆军上将》(1940年7月7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000/00131/009。
(45) 《行政院长蒋中正呈国民政府为院会决议张自忠入祀忠烈祠一案呈请备案》(1940年7月15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000/00131/012;《国民政府指令行政院据呈为本院会议决议陆军第三十三集团军总司令张自忠入祀忠烈祠一案照准》(1940年7月20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000/00131/013。
(46) 郭雄等编著:《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正面战场》,第136—137页。
(47) 《今后应采取的战争指导大纲》(1943年9月30日),复旦大学历史系日本史组编译:《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史料选编(1931—1945)》,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42页。
(48) 刘绍唐主编:《民国人物小传》第4册,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106页。
(49) 刘绍唐主编:《民国人物小传》第4册,第107页。
(50) 《行政院长蒋中正呈国民政府请追赠李家钰陆军上将》(1944年6月20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000/00139/010;《国民政府明令故陆军中将李家钰追晋为陆军上将》(1944年6月22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000/00139/011。
(51) 《国民政府明令褒恤陆军第三十六集团军总司令李家钰》(1944年7月10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000/00139/018。
(52) 何立波:《抗战中牺牲的第二位集团军总司令李家钰》,《文史春秋》2013年第11期,第47—50页。
(53) 张宪文主编:《抗日战争正面战场》,第273页。
(54) 黄自近、潘光哲编:《蒋中正“总统”五记:困勉记》,第827页。
(55) 黄自近、潘光哲编:《蒋中正“总统”五记:困勉记》,第839页。
(56) ③《汤恩伯刘汝明陈诚等呈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请国葬抗战殉国之戴安澜及宋哲元佟麟阁赵登禹等人》(1948年4月22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000/00022/005。
(57) 《白崇禧等报告反攻昆仑关高峰坳等地激战情形密电》(1939年12月19日—3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政府抗战时期军事档案选辑》下,第808—810页。
(58) 《史迪威报告致中国远征军作战命令》(1942年3月21日)、《戴安澜关于同古与盟军部队位置及为独立作战提出请求数点与蒋介石往来密电》(1942年3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政府抗战时期军事档案选辑》下,第962页。
(59) 安徽省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戴安澜将军》,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2页。
(60) 《杜聿明肖毅肃等关于同土敌我战况文电》(1942年3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军事”(四),第352—357页。
(61) 黄自近、潘光哲编:《蒋中正“总统”五记:爱记》,第252页。
(62) 《汤恩伯刘汝明陈诚等呈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请国葬抗战殉国之戴安澜及宋哲元佟麟阁赵登禹等人》(1948年4月22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000/00022/005。
(63) 《高吉人报告第二百师缅甸作战及突围归国情形报告》,(1942年7月1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军事”(四),第373—374页。
(64) 《汤恩伯刘汝明陈诚等呈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请国葬抗战殉国之戴安澜及宋哲元佟麟阁赵登禹等人》(1948年4月22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000/00022/005。
(65) 黄自近、潘光哲编:《蒋中正“总统”五记:困勉记》,第844页。
(66) 东瓜即同古。
(67) 郭雄等编著:《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正面战场》,第171—175页。
(68) 虽然抗战从1945年初开始尚有短暂的局部反攻阶段,但鉴于该阶段牺牲的唯一将领齐学启实际上是1942年远征军入缅作战期间被日军俘虏,后于1945年5月在狱中遇害。因此,战略反攻阶段的牺牲将领人数可忽略不计。
(69) 迟景德:《中国对日抗战损失调查史述》,台北:“国史馆”1987年版,第123页。
(70) 张瑞德:《山河动: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军队战力》,第6页。
(71) 党德信、杨玉文主编:《国民党抗战骁将》,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
(72) 党德信、杨玉文主编:《国民党抗战骁将》第16页。
(73) 耿雨霞:《抗战期间牺牲的中共将领群体的考证与定位》,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23页。
(74) [唐]杜佑撰,王文锦、王永兴等校:《通典》卷一四九《兵典》,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3808页。
(75) 姜迎春:《国家保障:民国时期公职人员抚恤问题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9—80页。
(76) 《军政部训令》,《军政公报》第228号,1936年5月30日,第137—144页。
(77) 《国民政府训令》(1938年7月2日),国民政府文官处印铸局:《国民政府公报》第134册,第8页。
(78) 《蒋介石日记》(手稿本),1938年3月15日、11月24日,1943年10月23日。
(79) 《慰问阵亡将士家属 蒋委员长昨发出通电》,《中央日报》1939年7月8日,第2版。
(80) 《抚恤法规补充办法》,《中央日报》1939年7月8日,第2版。
(81) 《军事委员会抄发陆军抚恤暂行条例训令》(1941年3月17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军事”(一),第514—520页。
(82) 《国民政府公布海军抚恤暂行条例指令》(1942年4月22日)、《国民政府公布空军抚恤条例训令》(1943年8月3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军事”(一),第521—538页。
(83) 《军事委员会公布抚恤委员会组织条例训令》(1938年6月30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军事”(一),第157—158页。
(84) 姜迎春:《国家保障:民国时期公职人员抚恤问题研究》,第126—127页。
(85) 张瑞德:《抗战时期的国军人事》,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3年版,第105页。
(86) 孟昭华:《中国民政史稿》,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30页。
(87) 《蒋介石日记》(手稿本),1943年10月23日。
(88) 许高阳:《国防年鉴》,香港:香港中美图书公司1969年版,第133—134页;《行政院长蒋中正呈国民政府请明令褒扬故第三十六集团军总司令李家钰》(1944年7月5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000/00139/017。
(89) 张瑞德:《抗战时期的国军人事》,第91页。
(90) 《军事委员会颁行陆军暂行给与规则》(1944年9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军事”(一),第471页。
(91) 张治中:《张治中回忆录》,北京:华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293页。
(92) 《行政院关于举行七月七日追悼全体阵亡将士及死难同胞复宁夏电》(1938年7月3日),宁夏档案局(馆)编:《抗战时期的宁夏:档案史料汇编》上,重庆出版社2015年版,第276—277页。
(93) 《抗战阵亡将士纪念碑中央令饬各省普设并定完成日期赶建》,《申报》,1939年2月13日,第10版。
(94) 《战地守土奖励条例》(二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公布),《四川省政府公报》第115期,1938年5月1日,第21—23页。
(95) 《国殇墓园设置办法》(三十年七月十三日军委会行政院公布),《浙江省政府公报》第3317期,1941年9月11日,第2—3页。
(96) 姜迎春:《国家保障:民国时期公职人员抚恤问题研究》,第142—145页。
(97) 许高阳:《国防年鉴》,第135—136页。其中的高级将领并非完全是在战场上牺牲殉职的。例如,褒扬将领中的川军将领刘湘、桂系将领廖磊均是因病逝世。1938年,川康绥靖主任、四川省主席刘湘在率川军出川抗日不久后积劳病故,鉴于“该故主席矢志忠贞,功在党国”,国民政府明令予以褒恤,追赠陆军一级上将并派员致祭,特予国葬。《国民政府令》,《国民政府公报》(1938年2月14日),第131册,第10页。
(98) 《行政院长蒋中正呈国民政府请褒恤陈安宝郑作民张自忠钟毅等四员》(1940年7月8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000/00131/001。
(99) 《国民政府明令褒扬张自忠》(1940年7月7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000/00131/002。
(100) 王学军、贺威丽:《“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的原始语境及其意义变迁》,《古代文明》2012年第2期,第92页。
(101) 王余辉:《安生慰死:南京国民政府国家忠烈祭祀制度的建立》,《抗日战争研究》2018年第2期,第44—62页。
(102) 《国葬法》,《内政公报》1930年第3卷第10期,第5页。
(103) 《国民政府训令行政院关于公葬及公葬墓园暂行条例修正草案经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决议通过转饬行政院以院令公布施行等情令仰遵照办理》(1937年4月8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12111/00010/011;《国民政府明令修正公布国葬仪式训令直辖各机关通饬施行》(1937年7月29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12111/00010/010。
(104) 《修正国葬法》,《新闻杂志》第1卷第24期,1937年4月24日,第3页。
(105) 《国民政府主计长徐堪呈主席蒋中正为遵谕会同行政院考试院改拟国葬公葬费支给标准呈请鉴核》(1947年8月8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12111/00011/007。
(106) 《汤恩伯刘汝明陈诚等呈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请国葬抗战殉国之戴安澜及宋哲元佟麟阁赵登禹等人》(1948年4月22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000/00022/005。
(107) 《国民政府训令行政院关于中央常会决议在抗战期间国葬公葬等案俟战争结束时提出决议令仰知照》(1939年6月23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12111/00011/005。
(108) 《国民政府文官处函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侍从室第二处为抗战期间所请国葬公葬案应俟战事结束时提出决议》(1944年6月16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000/00139/009。
(109) 《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侍从室第二处函国民政府文官处为褒扬李家钰并予国葬等由查抗战将士之葬典似曾决定俟战后汇办请查明示复》(1944年6月15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000/00139/008。
(110) 《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电文官长魏怀据四川省临时参议会请褒扬李家钰一案应予优先褒扬并入祀忠烈祠》(1944年6月21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000/00139/015。
(111) 《行政院长蒋中正呈国民政府请明令褒扬故第三十六集团军总司令李家钰》(1944年7月5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000/00139/017。
(112) 《国民参政会参政员邵从恩等电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为李家钰抗战殉职可否先行颁布明令予以国葬俟抗战胜利后补行仪式是否有当伏乞睿裁》(1944年9月18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000/00139/023。
(113) 《国民政府文官处呈主席蒋中正为故上将李家钰先行颁布明令予以国葬俟抗战胜利后补行仪式案伏乞睿裁》(1944年9月21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000/00139/024;《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电文官长魏怀为故上将李家钰既经明令褒扬国葬一节应仍照中常会决议俟战事结束后汇办不必先行颁令》(1944年11月22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000/00139/025。
(114) 《四川省临时参议会第二届第四次大会电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请中央准予先期厝殡故上将李家钰并派员主持厝殡事宜俟战时结束再行国葬》(1944年12月20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000/00139/027。
(115) 《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电文官长魏怀关于故上将李家钰国葬案仍应俟战事结束后汇案办理希即照签注意见婉覆可也》(1945年1月2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000/00139/029;《国民政府文官处电四川省临时参议会关于故上将李家钰国葬案按国葬法第七条系指业经明令公布国葬者而言与李家钰国葬情形稍有不同相应查案转知》(1945年1月10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000/00139/030。
(116) 《立法院长孙科呈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为呈送国葬法及公葬条例请鉴核公布施行》(1947年11月20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12111/00011/0011;《国民政府明令公布修正国葬法》(1947年12月05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12111/00011/0012;《国民政府明令公布公葬条例》(1947年12月05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12111/00011/0013。
(117) 《国民政府主计长徐堪函文官处为改订国葬费为二亿元公葬费为一亿元案业经行政院会议通过》(1947年9月20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12111/00011/009。
(118) 《国民政府明令故总司令张自忠特予国葬着内政部依法筹办定期举行》(1947年5月),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000/00131/0018。
(119) 《抗战殉职忠烈将领拟请公葬报告表》,见《汤恩伯刘汝明陈诚等呈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请国葬抗战殉国之戴安澜及宋哲元佟麟阁赵登禹等人》(1948年4月22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000/00022/005。
(120) 《国民政府明令准国葬张继等六人》(1948年5月19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300/00001/029。
(121) 王余辉:《安生慰死:南京国民政府国家忠烈祭祀制度的建立》,《抗日战争研究》2018年第2期,第53页。
(122) 《国民政府明令公布抗敌殉难忠烈官民祠祀及建立纪念坊牌办法大纲》(1940年9月20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12100/0006/006。
(123) 《烈士祠祀及设立忠烈祠纪念坊碑办法》(1940年9月9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12100/0006/005;《抗敌殉难忠烈官民祠祀及建立纪念坊碑办法大纲》,台北:“国史馆”藏,行政院档案,014/010602/0031。参见《抗战殉国忠烈官民祠祀及建立纪念坊碑办法大纲》,蔡鸿源编:《民国法规集成》第67册,合肥: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32页。
(124) 王余辉:《安生慰死:南京国民政府国家忠烈祭祀制度的建立》,《抗日战争研究》2018年第2期,第58页。
(125) 冯玉辉:《南岳忠烈祠》,《抗日战争研究》1995年第3期,第230页。
(126) 《行政院长蒋中正呈国民政府为抄呈抗敌殉难忠烈官民入祠仪式请鉴核备案》(1940年12月22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12100/0006/009;《制定抗敌殉难忠烈官民入祀忠烈祠仪式》,《内政公报》第13卷第7—12期,1940年12月,第87页。
(127) 高素兰编辑:《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第52册,台北:“国史馆”2011年版,第145页。
(128) 需指出的是,国民政府此次抚恤褒扬的38名将领中褒扬中,除以上30余人外,尚包括抗战期间在与新四军、八路军作战期间殉职的第八十九军军长李守维、第七十一师师长樊钊。此外,念及四川省政府主席兼川康绥靖主任刘湘、军委会委员宋哲元、安徽省政府主席廖磊等11名抗战期间积劳病故的将领“生前忠勤党国、功绩卓著”,亦准予入祀首都忠烈祠。参见《行政院院长蒋中正呈国民政府为军事委员会函送抗敌殉难将领名册请准入祀首都忠烈祠》(1942年12月31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130/00001/001;《国民政府明令抗敌殉难将领张自忠等三十八员入祀首都忠烈祠并同时入祀全国各省市县忠烈祠》(1942年12月31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130/00001/002。《国府表彰忠烈三十八人入忠烈祠以资矜式而励来兹》,《中央日报》,1943年1月1日,第3版。此外,第四十二师师长王克敬在1941年作战中系负伤被俘,此后脱险逃回,国民政府即予以撤销抚恤褒扬。《行政院院长蒋中正函国民政府文官处请转陈撤销王克敬褒扬及入祀首都忠烈祠原案》(1943年7月31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130/00001/010。
(129) 《旌慰忠魂罗策群司徒非等府令入祀忠烈祠》,重庆《大公报》,1943年11月17日,第2版;《国府明令褒扬殉国三师长许国璋彭士量孙明瑾并准入祀首都忠烈祠》,重庆《大公报》,1944年5月9日,第2版。
(130) 《中国国民党总裁蒋中正令国民党秘书长吴铁城及行政院秘书长张厉生为抗战以来各地阵亡有功将士与人民均应准其入祀各地忠烈祠》(1945年1月23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000/00022/001。
(131) 《公祭礼节》,国民政府文官处印铸局:《国民政府公报》第2387号,1937年6月23日,第1—2页。
(132) 杨树标、杨菁:《中国战区最高统帅:抗战时期的蒋介石》,北京:华文出版社,2014年,第106页
(133) 郭雄等编著:《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正面战场》,第141页。
(134) 蔡翔、孔一龙主编:《二十世纪中国通鉴》,北京:改革出版社1994年版,第590页。
(135) 《汤恩伯刘汝明陈诚等呈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请国葬抗战殉国之戴安澜及宋哲元佟麟阁赵登禹等人》(1948年4月22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36000/00022/005。
(136) 云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总纂:《云南省志》卷五十二《民政志》,第116页。
(137) 武汉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武汉市志·民政志》,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页。
(138) 曹必宏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暨中央全会文献汇编》第32册,北京:九州出版社2012年版,第208页。
(139) 参见冯玉祥《川南游记》,上海:三户图书社1946年版,第339—344页。
(140) 王晓华等编著:《国共抗战大肃奸》下,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5年版,第66—67页。
(141) 华美通讯社:《中国全面抗战大事记》上,上海:华美出版公司1938年版,第16—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