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作为语言能力理论的生成语法

§1. 作为语言能力理论的生成语法

本文将论及句法理论和英语句法中的若干课题,对其中少数几个我们论述稍详,有几个则完全是浮光掠影式地涉及一下,不对其中任何一个问题作详尽无遗的探讨。我们关心的是生成语法的句法部分(syntactic component),即关心这样一些规则:它们详细说明起句法作用的最小单位〔即“语符列元素”(formatives)〕组成的结构完善的语符列和在某些方面结构欠完善的语符列。

总的框架已经在许多地方介绍过,我们的研究将在这个框架之内进行。同时,进行研究的先决条件是大体熟悉列在文献目录中的理论方面和描写方面的研究成果。在本章中,我们将简略地评述几种主要的背景假设(background assumptions),但并不想作出认真的尝试来证明这些假设是有道理的,只是想概要地把它们叙述清楚。

语言学理论首先注意的是一个说完全相同语言的语言集团(speech-community)中理想说话人-听话人,这类说话人-听话人精通他们自己的语言,并且在实际运用他们的语言知识时不受象记忆限制、精神涣散、注意力和兴趣的转移,以及种种错误(偶然性的或固有的)等这样一些在语法上毫不相干的条件的影响。在我看来,这一直就是近代普通语言学的奠基人的立场,而且至今还没有人提出令人折服的理由来改变它。为了研究实际的语言行为,我们必须考虑到相互影响的种种因素,说话人-听话人的基本能力(underlying competence)便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这个方面,对语言的研究跟对其他复杂现象所作的以经验为根据的研究并没有什么区别。

为此,我们把语言能力语言行为从根本上区别开来,前者指说话人-听话人所具有的关于他的语言的知识,后者指具体环境中对语言的实际使用。只有在前面一段中提出的那种理想化的情况下,语言行为才是语言能力的直接反映。实际上,语言行为不可能直接反映语言能力。对自然言谈(natural speech)进行录音,结果会有如下一些情况:常常是没有经过深思熟虑就说,说错了又重新来一遍;违背规则;中途改变话题;等等。对语言学家和学习语言的儿童来说,问题是要根据语言运用的事实来确定规则的基本体系,说话人-听话人掌握了这种体系,并在实际的语言运用中使用它。因此,从专门的意义上说,语言学理论是心灵主义的,因为它涉及到揭示作为实际行为基础的心理现实(mental reality)。1观察到的对语言的使用和假设的对反应、习惯等表现出的意向,可能给这种心理现实的性质提供了证据,但是肯定不能构成语言学的实际题材,如果把语言学看作是一门严肃的学科的话。我在这里特别提到这种差别跟索绪尔(F.de Saussure)的语言-言语(langue-parole)之间的差别是有关系的;但是必须抛弃索绪尔关于语言的概念,他把语言仅仅看作是各个(语言)项目(items)的系统累积。准确些说,我们应回复到洪堡特的看法上去,他把基本能力看作是(语言)生成过程的一个系统。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可参看乔姆斯基1964年的著作。

一种语言的语法,其主旨在于描写理想的说话人-听话人固有的语言能力。而且,如果这种语法是明确无误的——换句话说,如果这种语法不依赖于有理解力的读者的智力,反倒是提供对读者理解力的明晰分析——我们就可以(多少有点多余地)把它称作生成语法(generative grammar)。

一部十分完整的、完全够用的语法必须把一种结构描写分配给无限多的句子中的每一句,这种结构描写指出理想的说话人-听话人是如何理解这个句子的。这是描写语言学的传统问题,而且传统语法提供了有关句子的结构描写的大量说明。但是,尽管传统语法明显地有价值,但它也有缺陷,即它没有说明语言中与它有关的许多基本规律。这一事实在句法平面上看得特别清楚,传统语法或结构语法只达到对具体例子归纳分类的地步,并没有达到在任何有意义的程度上对生成规则加以系统而确切说明的阶段。对目前最好的语法所作的分析,很快就将揭示出,这是一种原则性的缺陷,还不单单是个经验上是否详细或逻辑上是否严密的问题。然而,看来很清楚,努力探究这一基本上不为人所知的领域,可以从研究各家传统语法提供的这种结构说明着手,还可以从这些语法中表现出来(不管是多么随意地表现出来)的这类语言过程着手,这样做最为有利。2

我们应该清楚地意识到传统语法和结构语法的局限性。虽然这些语法可能包含了一系列完全的和明确的例外现象和不规则现象,但它们对于规则和能产的(productive)句法过程只提供了一些例子和线索。传统的语言理论并不是没有意识到这一事实。例如詹姆斯·贝蒂(James Beattie,1788)说道:

因此,语言在这个方面跟人很相似,尽管各有其独特之点,我们正是根据这些独特之点把它们区分开,然而它们总还是有某些共同特性的。每一种语言的独特之点在各自的语法和词典中得到解释。而所有语言共有的那些现象,或者说每种语言必不可少的那些东西,则是在一门学科中进行探讨的,有些人把这称作普遍语法或语法(Universal or Philosophical Grammar)。

稍早的时候,迪·马塞(Du Marsais)用了下面一些话来解释普遍语法和具体语法〔1729;萨林(Sahlin)1928年引用,29—30页〕:

在语法中有一些适用于一切语言的观察材料(observations);这些观察材料构成了人们所说的普遍语法(la grammaire generale);这些观察材料就是人们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所作的评论:发出的语音;作为这些语音的符号的字母;词的性质,以及为了构成一个意义,词应该排列的方式或结尾的方式。除了这些普遍的观察材料外,还有一些观察材料仅适合于某一具体语言。正是这些构成了每种语言的具体语法。

此外,在传统的语言理论范围之内,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是,所有语言所共有的特性之一就是它们的“创造”特性(Creative aspect)。因此,语言的基本性质是:为了表达无限多的思想和对范围无限的新情况作出恰当反应而提供手段(作为参考,请比较乔姆斯基1964年的书)。另外,某种语言的语法要普遍语法去补充,后者包含语言运用中的创造特性,并表示各种由来已久的规则现象。由于这些规则现象是普遍性的,所以从具体语言的语法中略去了。因此,对一部语法来说,只详细讨论例外情况和不规则现象。这是完全合适的。一种语言的语法只有在得到普遍语法补充时,才能对说话人-听话人的语言能力提供详尽的描写。

然而,近代语言学还没有明确地认识到:如果要做到描写充分,那么就有必要用普遍语法来补充一种语言的“具体语法”。实际上,近代语言学认为普遍语法的研究会把人引入歧途,因而拒绝接受它,这是近代语言学的特点;正象我们以前注意到的:迄今为止还没有尝试去研究语言运用的创造特性,因此没有提出任何方法来克服结构语法描写上的不充分性这一根本不足。

具体的或者是普遍的传统语法对形成句子、解释句子的规律性过程不能作出精确说明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广泛持有的一种认识,即认为存在着一种“思想的自然次序”,词序反映着这种次序。因此,形成句子的规则实际上并不属于语法,而是属于研究“思想的次序”的某种别的科目。这样,《普遍与唯理语法》(Grammaire géneralc et raisonnee,Lancelot et al,1660)宣称:除了比喻语外,词的次序遵循着同“我们思想的自然表达”相一致的“自然次序”。结果是除了省略、倒装等等决定语言的比喻用法的规则以外,需要制定的语法规则就几乎没有了。这种相同的观点以许多形式和许多变体形式出现。我们只须再举一个例子:狄德罗(Diderot)在一篇很有意思的文章中(这篇文章大部分是论述观念的同时发生的和连续的排列是怎样在词序中得到反映的)得出结论说,法语在词序同思想和观念的自然次序相对应的程度方面,在语言中是独一无二的(狄德罗,1751)。因此,“就一种古代语言或现代语言来说,不管它的词序如何,作家的思想总是遵循法语句法所教导的次序”(390页);“我们用法语来叙述一些事情,就象人的头脑被迫用人们籍以写作的某种语言来考虑这些事情一样”(371页)。狄德罗始终如一的态度是值得称道的,他进而得出结论说,“我们的‘平淡无奇’的语言跟其他语言相比,具有实用的优越性,而不是徒有其表”(372页);这样,法语适合于科学,而希腊语、拉丁语、意大利语和英语“对文科更有用”。此外,

“有识之士会选择法语;而……富于想象和激情的人更喜欢古代语言和我们邻国的语言……在社交场合和在哲学界应该说法语,在各种讲坛上和戏剧中应该说希腊语、拉丁语、英语;……如果我们的语言将来有一天在地球上重新出现的话,它一定会是真理的语言;而……希腊语、拉丁语和其他语言将是寓言的语言、编造虚构情节的语言。法语适合于用来进行教育、给人以启示以及说服人;而希腊语、拉丁语、意大利语、英语则适用于劝诫、感动和欺骗人;向人民大众说希腊语、拉丁语、意大利语;但对哲人要说法语。”(371—372页)

无论如何,在其词序是由跟语言无关的因素所确定的这一范围内,没有必要在具体语法或普遍语法中描写词序,因而我们有理由把对句法过程的明确而系统的说明从语法中排除出去。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语言结构的这种天真的观点,直到现代还以各种形式出现,例如:表现在索绪尔关于一系列词语跟一系列模糊的概念相一致的形象化的比喻上,表现在认为语言运用的共同特性仅仅是词和词组的使用的说法上〔例如:赖尔(Ryle),1953〕。

但是,传统语法的这种(描写上的)不充分的根本原因,更多是技术性的。虽然大家都很清楚,语言过程在某种意义上是“创造”的过程,但表达递归过程系统的技术手段,只是在最近才获得的。实际上,只是在最近的三十年内,在研究数学的基本原理的过程中,才逐渐真正懂得了语言怎样能“用有限的手段达到无限的运用”(洪堡特语)。既然这些洞察力不难获得,那么我们就有可能回到传统语言理论中已经提出、但并没有解决的问题上来,就有可能试着对语言的“创造”过程作明确而系统的说明。总之,就生成语法的全面研究而言,不再有技术上的障碍了。

现在回到我们讨论的主要题目上来。所谓生成语法,我不过是指一套规则系统,该系统用某种明确的和精心设计的方法把结构描写分配给句子。很明显,每一个说一种语言的人都已经掌握了表达他这种语言的知识的生成语法,并使其内在化。这并不是说,他已经意识到这种语法的规则,甚或说他变得能够意识到这些规则,或者说他关于他这种语言的直观知识的叙述必定是准确的。任何能引人兴趣的生成语法的大部分内容,将涉及各种心理过程,这些心理过程远远超越实在意识甚或潜在意识这一平面;此外,很明显,说话人关于自己的语言行为和语言能力的报告和观点可能是错误的。因此,一部生成语法试图确定的,是说话人实际懂得的东西,而不是他对于自己的语言可能报告的内容。同理,一种视觉感知的理论将试图说明一个人实际上看见了什么,还说明确定这一点的机制,而不是说明他对看见了什么以及为什么看得见所作的陈述,虽然这些陈述有可能为这样一种理论提供有用的、实际上是令人折服的证据。

为了避免连续不断的误解,也许值得重申:生成语法不是说话人或听话人的模式。生成语法试图以尽可能最中性的措词来说明语言知识的特点,这种语言知识提供说话人-听话人实际运用语言的根据。当我们说一部语法用某种结构描写生成一个句子的时候,我们的意思只是说:该语法把这一结构描写分配给这个句子。当我们说一个句子具有跟某一生成语法有关的某种派生关系的时候,我们丝毫不是说:说话人或听话人可能以某种实际的或有效的方式去建立这样一种派生关系。这些问题属于语言运用的理论——语言行为的理论。毫无疑问,语言运用的一个合理的模式将把表达说话人-听话人的语言知识的生成语法作为一个基本部分来加以具体化,但这种生成语法本身并不规定理解模式或言语生成模式的性质或功能。关于说明这一点的各种各样的尝试,请参阅乔姆斯基(1957),格里森(Gleason,1961),米勒(Miller)和乔姆斯基(1963),以及许多其他著述。

这个问题上的混乱一直持续不断,有人建议说:改变术语可能是合适的。然而,我认为“生成语法”这个术语是完全适宜的,因而迄今一直使用这个术语。“生成”(generate)这个术语在这里使用的意义上,在逻辑学中特别是在波斯特(Post)的关于组合系统(combinatorial systems)的理论中,都是人们所熟悉的。还有,“生成”似乎是洪堡特经常使用的erzeugen这个术语最恰当的翻译。洪堡特使用的erzeugen,本质上似乎就是这里使用的意义。因为“生成”这个术语的这种用法,不管是在逻辑学中还是在语言理论的传统中,都已有了明确的规定,所以我看不出有什么理由要修改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