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语言行为理论刍议
传统的观点认为,对语言行为的研究,只能进行到对基本语言能力的理解所允许的程度,关于这一点,好象是几乎没有什么理由可以怀疑的。而且最近对语言行为的探讨,似乎给这一假设提供了新的佐证。据我所知,关于语音学以外的语言行为的理论,已经取得的唯一一批具体成果以及已经提出的唯一一批清楚的假说,系来自对语言行为模式的研究(这种研究把各种具体的生成语法结合进去)——也就是说,来自以关于基本的语言能力的种种设想为基础的研究。3特别是关于记忆组织、记忆范围对语言行为的限制,以及关于利用语法手段构成各种变异句(deviant sentence),也有一些启发性的说法。后一个问题,我们将在第二章、第四章中再回过头来谈。为了进一步阐明语言能力和语言行为之间的差别,对过去几年来在对受到记忆、时间和接受方式限制的语言行为模式所作的研究中出现的一些假说和成果加以简要的总结,这或许是可取的。
为了进行这一讨论,让我们用“可接受的”(acceptable)这个术语来指称完全自然、不用进行书面分析马上就能理解,并且没有丝毫的稀奇古怪、也没有外国腔调的话语(utterance)。很明显,可接受性有程度高低之分,范围大小也不同。人们可以进一步提出各种各样的可以使用的测验方法(例如:回忆和识别的迅速性、正确性和一致性,语调的正常状态),以便更精确地详细说明这一概念。4然而,对目前的讨论来说,没有必要更纽致地划定这一概念的界限。下面(1)中的句子在所要表达的意义上比(2)中的句子更可以接受一些,这就说明问题。
(1)(ⅰ)I called up the man who wrote the book that you told me about
(我想起了你对我谈及的那本书的作者)
(ⅱ)quite a few of the students who you met who come from New York are friends of mine
(许多你遇到的来自纽约的学生是我的朋友)
(ⅲ)John,Bill,Tom,and several of their friends ⅵ-sited us last night
(约翰、比尔、汤姆和他们的几个朋友昨晚来看我们)
(2)(ⅰ)I called the man who wrote the book that you told me about up
(按:此句的中文意思大体上与(1ⅰ)的中译文同,只是英语一般不这么说。——译者)
(ⅱ)the man who the boy who the students recognized pointed out is a friend of mine
(按:此句英语别扭,意思大体是:学生认出来的那个男孩指出的那个人是我的朋友。——译者)
更可接受的句子是更可能说出来、更容易理解、较少臃肿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更自然的句子。5对于不可接受的句子,人们倾向于不使用,而在实际谈话中只要可能,就用更可以接受的形式去取代它们。
不要把“可接受的”这个概念同“合乎语法的”(grammatical)混为一谈。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是一个属于语言行为研究的概念,而合乎语法性(grammaticalness)则属于语言能力的研究。(2)中的句子从等级这个术语的专门意义来说,在可接受性的等级上是低的,但其合乎语法性的等级高,也就是说,语言的生成规则给予这些句子的解释,同给予(1)中更可接受一些的句子的解释,其方式完全相同。毫无疑问,合乎语法性也象可接受性一样,是个程度上的问题(试比较:乔姆斯基1955、1957、1961年的著作),但合乎语法性的等级同可接受性的等级并不一致。存在着许多相互影响以确定可接受性的因素,合乎语法性只不过是这些因素中的一种。与此相应,虽然人们可能会提出许多可以使用的测验方式,去检查可接受性,但对于合乎语法性这一抽象得多、重要得多的概念,却未必能发明出一种可以对其进行检查的必要而够用的标准。合乎语法但不可接受的句子往往不能使用,倒不是因为与语法有关的原因,而是因为记忆限制、语调因素和风格因素,以及谈话中某些“传统的”原则(例如:倾向于把逻辑主语、宾语放在前面而不是放在后面;请比较:第二章注32,第三章注9)起作用,等等。请注意,从语法的观点去说明不可接受的句子的特点,那是完全不可能的,例如,我们不能编制出具体的语法规则,把这些句子排除出去。很明显,我们也不能在生成句子的过程中,用限制重复应用语法规则的次数的方法把这些句子排除掉,因为应用不同的规则,即使每条规则只应用一次,同样会产生不可接受的句子。实际上,很清楚,我们只能从派生关系和这些派生关系所确定的结构的某种“总的”性质出发去说明这些句子的特点,这种性质不是某一规则而是若干条规则在派生过程中相互联系的结果。
这种看法暗示:语言行为的研究,可以从研究合乎语法的句子中最简单的形式结构的可接受性开始,这样做是有好处的。话语最明显的形式特点是把它分成各种类型的构成成分,并加上括号,也就是说,分析成与各构成成分有联系的“树形结构”。我们可以把这些树形结构分成各种各样的结构,例如,为讨论方便起见,我们沿用常见的术语来称呼各种结构:
(3)(ⅰ)套置结构(nested constructions)
(ⅱ)自嵌结构(self-embedded constructions)
(ⅲ)多分支结构(multiple-branching constructions)
(ⅳ)左分支结构(left-branching constructions)
(ⅴ)右分支结构(right-branching constructions)
如果词组A完全处于词组B中,同时词组B中词组A的左边有某一非零成分,其右边也有某一非零成分,那么词组A和词组B就构成一个套置结构,这样,在(2ⅰ)中,词组“the man who wrote the book that you told me about”套置于词组“called the man who wrote the book that you told me about up”之中。如果词组A套置在词组B中,并且词组A和词组B属于同一类型,那么词组A就自嵌于词组B中,这样在(2ⅱ)中,“who the students recognized”就自嵌于“who the boy who the students recognized pointed out”,因为两者都是关系从句。因此,套置与用括号括起来有关,自嵌也与括号的标记有关。多分支结构是不带有内部结构的结构。在(1ⅲ)中,主语名词词组是多分支结构,因为“John”、“Bill”、“Tom”和“several of their friends”是其直接成分,并且它们之间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联系。按照加括号的方法,多分支结构有〔〔A〕〔B〕…〔M〕〕这种形式。左分支结构有〔〔〔…〕…〕…〕这种形式——例如:象英语中可以无限重复的结构(indefinitely iterable structures)〔〔〔〔John〕's brother〕's father〕's uncle〕(约翰的兄弟的父亲的叔叔)或〔〔〔the man who you met〕from Boston〕who was on the train〕(你所遇见的从波士顿来的在火车上的那个人),或(1ⅱ),它把几种左分支结构结合在一起。右分支结构的性质与此相反——例如:(lⅰ)中的直接宾语,或〔this is〔the cat that caught〔the rat that stole the cheese〕〕〕(这是逮住了偷干酪的老鼠的那只猫)。
几乎从生成语法近来的研究开始之日起,句子结构的这些外部形式对语言行为的影响就一直是研究的课题,关于外部形式在确定可接受性方面的作用(也就是说,它们在限制语言行为方面的作用),也提出了一些有启发性的意见。简要地总结一下这项研究,下述意见似乎是讲得通的:
4(ⅰ)重复套置是造成不可接受性的原因
(ⅱ)自嵌是造成不可接受性的更加根本的原因
(ⅲ)多分支结构是促成可接受性的最理想的结构
(ⅳ)套置一个长而复杂的成分,就会减少可接受性
(ⅴ)没有明显的例子表明只有左分支或只有右分支引起不可接受性,虽然这些结构在其他方面是违背常理的——因此,例如在读“this is the cat that caught the rat that stole the cheese”这个右分支结构时,语调停顿通常落在错误的地方(也就是落在“cat”和“rat”的后面,而不是落在主括号出现的地方)。
在某种程度上,这些现象是容易解释的,因此,我们已经知道(请比较:乔姆斯基的论述,1959a;为了讨论,请参看乔姆斯基的论著,1961,以及米勒和乔姆斯基的论著,1963),一种最理想的知觉机制(perceptual device),甚至在记忆力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也可以接受无限的左分支和右分支结构,虽然套置(因此最终是自嵌)结构超出其记忆力的范围。这样,(4ⅰ)这种情况只不过是记忆力有限的结果,而象(2ⅱ)这样的例子的不可接受性并不提出任何问题。
如果(4ⅱ)是正确的,0那么我们就有证据得出结论说,记忆组织不记那些琐碎小事,它的范围必须是有限度的。乔姆斯基(1959a)讨论的那种最理想的有限知觉机制在处理自嵌结构时遇到的困难,不见得会比处理其他种类的套置结构时多〔为了讨论这一点,请参看巴-希勒尔(Bar-Hillel),卡舍(Kasher),以及沙米尔(Shamir)的论著,1963〕。为了说明自嵌结构的更大的不可接受性(假定这是事实),除了记忆力的限制之外,我们还必须给知觉机制加上其他条件。例如,我们可以假设知觉机制贮存有一套可供自己使用的分析程序,每个程序对应于一个词组,又假设知觉机制是用这样一种方法组织起来的,以致当它处于执行程序φ的过程中,却不能(或难以)利用程序φ。这不是知觉模型的必要特点,但却似乎是个可信的特点,并会对(4ⅱ)加以说明。这方面的情况请参看米勒和伊萨尔德(Isard)的著作(1964)。
正如(4ⅲ)中所说的,多分支结构的可接受性高,这一点根据下面这种似乎相当可信的假设就很容易得到解释:词组数目对语符列元素数目的比率(句子的树形图中节点对终端节点的比率)是在分析中必须完成的计算数量的大致范围。因此,对一种分析手段来说,多重并列关系(multiple coordination)大概是最简单的结构——它对记忆力的消耗最少。7为便于讨论,请参看米勒和乔姆斯基的论著(1963)。
(4ⅳ)条暗示记忆的衰退,但也许提出一些未解决的问题(请参看乔姆斯基的论述,1961,注19)。
(4ⅴ)是从早些时候提到的关于最理想的知觉模型的成果中得到的,但左分支结构和右分支结构在某一点后实际上变得违背常理,为什么会是这样,其原因现在尚不清楚。8
人们可能会问:如果专注于比(3)中的那些语法结构的外部形式更为内部一些的语法结构形式,这样是否会导致得出关于语言行为模型的稍微深入一步的结论?这似乎完全可能,例如:在米勒和乔姆斯基(1963)的论著中,提出了句法上和知觉上的某些考虑,以支持关于一种知觉机制的稍微详细一点的结构的想法(当然这在很大程度上是臆测性的)。总之,看来把对语言行为模型的研究同生成语法结合起来,可能是一项富于成果的研究;进一步说,很难想象语言行为理论还可以依赖别的什么基础来得到发展。
迄今为止生成语法方面的研究受到了相当数量的批评,批评的理由是说它轻视语言行为的研究而赞成研究基本的语言能力。然而事实看来是:只有作为生成语法研究的副产品的,才是对语言行为的研究(不包括语音学,但请参看注3)。特别是,刚刚加以总结的对记忆限制的研究,以及对作为一种修辞手段而偏离规则的现象的研究,就是这样发展起来的,对于后者,我们将在第二和第四章中再回过头来谈。此外,看来这些研究方法可以提供某种洞察力来观察语言行为。因而这种批评是没有根据的,并且方向也完全不对头。妨碍实际的语言行为理论发展的,正是描写主义对下面几个方面所作的原则上的限制:如对数据分类和组织的限制;对从被观察的言语素材中“选取模式”的限制;对在“言语习惯”或“习惯结构”可能存在的范围内对其进行描写的限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