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论评价程序

§7. 论评价程序

人们往往曲解了语法的评价程序(请参看(12)—(14)中的条件(ⅴ))的地位。首先,必须清楚地记往:这样一种尺度不是先验地以某种方式确定的,相反,任何涉及到这样一种尺度的建议倒是关于语言性质的经验性假说。从以上的讨论中可以看出这一点。假定我们有一种以某种固定的方式满足(12)—(14)中的条件(ⅰ)—(ⅳ)的描写性理论,在已知基本语言数据D的情况下,对评价尺度作不同的选择,将会把关于D是其中一个样品的语言的供选择的假说(供选择的语法)归入完全不同的等级,从而将导致对下面这个问题作出完全不同的预言:在D的基础上学习一种语言的人是怎样不用D来解释新句子的。所以,对评价尺度的选择是个经验问题,具体的建议有正确的,也有不正确的。

这个问题上的混乱,也许可以追溯到用“简单性尺度”(simplicity measure)这个术语去表示提出来的具体的评价尺度,假定“简单性”是个一般的概念,在语言理论的范围之外预先就已被人们用某种方式所理解了的。但是,这是一种误解。在这里所讨论的上下文中,“简单性”(即(ⅴ)中的评价尺度m)是语言理论中和“语法”、“音位”等一道需要加以规定的概念。选择一个简单性尺度就有点象确定一个物理常数的值。我们部分获得了把某些基本的语言数据跟某些语法加以配合(以经验为根据)的过程,这些语法实际上是由得到上述语言数据的人所构造的。一种提出来的简单性尺度构成为了精确地确定这一联系的性质所作出的部分努力。如果假设出(ⅰ)—(ⅳ)的某一公式,如果已给出基本语言数据和可以进行充分描写的语法的对子(D1,G1),(D2,G2),…,那么,对于每个i来说,规定“简单性”的问题便是揭示Gi怎样用Di来确定的问题。换言之,假定我们把语言习得模型看作是一个输入-输出装置,这个装置把某种生成语法确定为“输出”,已知某些基本的语言数据作为输入。一项提出来的简单性尺度,连同对(ⅰ)—(ⅳ)的详细说明,就构成关于这样一个装置的性质的假说。因此,简单性尺度的选择是个经验性的问题,其结果也是以经验为根据的。

所有这一切以前都已经说过了,我现在如此详细地又复述一遍,是因为它被如此严重地曲解了。

显然,在关于生成语法的文献中讨论的那几种评价尺度,不可以用来比较不同的语法理论;用这样一种尺度来把一类提出来的语法中的一种语法与另一类语法中的一种语法加以比较,那是完全没有意义的。相反,这种评价尺度是某种旨在寻求解释充分性的语法理论的本质部分。的确,在某种意义上,供选择的语言理论(或其他一些领域中供选择的理论)可以在简单性和优雅性(elegance)方面加以比较。然而,我们在这里一直讨论的内容,不是这个总的问题,而是从某种总的语言理论的角度,把一种语言的两种理论——即这种语言的两种语法——加以比较的问题。而且,这是个系统地阐述语言的解释性理论的问题,不要把它同在语言的相互竞争的理论中进行选择的问题混为一谈。在语言的相互竞争的理论中进行选择,这当然是个基本的问题,也应该尽可能在描写充分性和解释充分性的经验基础上得到解决,但这不是涉及到试图达到解释充分性而使用一种评价尺度的问题。

作为具体的说明,请考虑这样一个问题:语法规则是否应该是没有次序的(让我们把这种语言理论称为Tu)或是有某种特定次序的(理论T。),用先验的办法无法确定两种看法之中到底哪种正确。在语言理论和总的认识论中得到发展的“简单性”或“优雅性”没有什么已知的绝对意义,Tu和To正是根据这种语言理论或总的认识论才能进行比较。因此,认为在某种绝对的意义上Tu比To“简单些”,或者相反,那是完全没有意义的。人们可以容易地虚构“简单性”的一个总概念,据此宁可选择Tu而不选择T。,或宁可选择T。而不选择Tu,不论是在这两种情况中的哪一种情况下,这个概念的合理性都没有得到任何已知的证明。迄今为止提出了某些评价尺度,并部分地在语言学中从经验的角度得到了证明——例如,把特点的详细说明减少到最小量〔象哈利(Halle)在1959a,1961,1962a,1964的著述中所讨论的那样〕,或提出并从经验的角度证明了立足于缩写标记的尺度(在原书第42页以后有讨论)。这些尺度并不适用,因为它们是某一具体的语言理论所固有的,而且从经验上去证明它们的合理性,基本上也是依赖于这个事实。为了在Tu和T。中间进行选择,我们必须采用一种完全不同的方法,我们必定要问:Tu或T。是否给自然语言提供了可以进行充分描写的语法,或是否导致了解释上的充分性。如果这里讨论的理论叙述得很仔细,那么这就是一个完全有意义的经验性的问题,例如:如果Tug是词组结构语法的熟悉的理论,并且T。也是相同的理论,进一步的条件还有:规则是按线性次序排列的,但应用起来则是循环式的;对每个范畴A来说,至少有一条规则A→X是强制性的,这样就保证了每次循环都不是虚位,然后就可以显示:Tus和T。s在描写力方面是不能比较的(即在“强有力的生成能力”方面不能比较。关于这些系统的讨论,请参看第九节;还请参看乔姆斯基1955年的著作第六章和第七章,以及乔姆斯基1956年的论著)。这样,我们可能就会问:自然语言实际上是否受到Tus或T。s的影响,因为这两种理论并不对等,从经验的角度讲是可以区分开的。或者,假定Tup和T。p是语音部分的理论(这里Tup包含着没按次序排列的语音规则,而T。p包含的语音规则则是部分按次序排列的),这样就容易虚构出假设性的“语言”,对于这些“语言”,可以根据T。p而不是根据Tup去作出有意义的概括,或者正相反。因此我们可以努力去确定:就根据经验设想的若干语言而论,是否有可能用一种理论而不是用另一种理论去作出有意义的概括。在原则上,两种结果都是可能的,由于跟自然语言的性质有关,所以这完全是一个很实际的问题。我们以后将看到,Tos作为一种基础的理论,动机是相当明确的,而且已经提出了一些强有力的论点,旨在说明作为一种语音变化过程的理论,Top是正确的,而Tup是错误的(请比较:乔姆斯基的论述,1951,1964;哈利的论著,1959a,1959b,1962a,1964)。在两种情况下,有关的论点都取决于用一种或另一种理论去作出语言学上有意义的概括这个实际问题,而不取决于“简单性”的任何假设的绝对意义。这种“简单性”可以把Tu和To排列起来,并使它们之间建立联系。不能正确地评价这个事实,已经导致了许多言之无物的和不着边际的讨论。

正如我们在26—27页(指原书页码——译者)所叙述的,人们可以在几种不同的意义上谈论“证明一种语法的合理性”,这个事实也可能造成这些问题上的混乱。让我们把主要之点再重复一遍:一方面,语法的合理性可以在描写充分性的外部根据上得到证明——我们可以问它是否正确地叙述语言事实,是否正确地预言理想化的说本族语的人怎样理解任意的句子,以及是否正确地描写获得这一成功的基础;另一方面,一种语法的合理性可以在内部根据上得到证明,如果给它一种解释性的语言理论,那么就可以看出,这种语法是得到理论允许的具有最高价值的语法,并且是跟已知的基本语言数据一致的。在后一种情况下,我们为建立这种语法提供一个原则性的基础,从而在深刻得多的经验基础上去证明它的合理性。当然,两种证明法都是必要的;但是,重要的是不要把它们混为一谈。就一种语言理论只不过是描写性的这一情况来说,可以提供的证明方法也只有一种——即我们可以表示出,这种理论允许满足描写充分性这个外部条件的语法。24只有在(12)—(14)中的(ⅰ)—(ⅴ)所有条件得到满足时,从内部来证明语法合理性的这个较深刻的问题才能够提出来。

关于评价尺度是不是语言理论的一个“必要”部分的讨论,是一场没有丝毫实质内容的讨论,这也是显而易见的(然而,还可参看原书36—37页)。如果语言学家满足于用这种或那种方式去系统阐述描写问题,而不怎么关注对合理性的证明,而且,如果他并不想从研究具体语言的事实出发,进而去调查自然语言本身的特性,那么他就不必关注建立一种评价程序,从而也就不必连带地去关注研究解释充分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已经失去了对证明合理性的兴趣,所以证据也好,论据也罢(除了前后一致这个最低要求外),对语言学家作为一种语言描写提出来的东西都没有任何影响。另一方面,如果语言学家希望在描写语言结构的时候做到充分描写,他就必须关心发展一种关于语法形式的解释性理论,因为这给在任何特定情况下获得一种可以进行充分描写的语法提供了一个主要工具。换言之,用单单从某一具体语言L中抽取出来的数据,要确定对该语言的语法的选择,将是非常难于做到的。此外,只有在语言学家掌握了解释性理论的情况下,其他有关数据(即:其他语言的成功的语法或L的其他部分的成功的片断)对他来说才是可以利用的。这种解释性的理论用双重方法限制对语法的选择,即把形式条件加在语法上,同时给语言学家现在正在研究的语言L提供一个将要应用的评价程序。形式条件和评价程序可以由它们在其他情况下获得的成功从经验的角度加以证明。因此,对描写充分性的任何长远的关注,必定会促使人们去努力尝试发展一种起这种双重作用的解释性理论,而且对解释充分性的关注肯定要求对评价程序进行研究。

建立语法的评价尺度中的主要问题,是确定:关于一种语言的哪些概括是有意义的概括,必须用有利于这些概括的方式去选择评价尺度。当关于不同项目的一套规则可以用关于整套规则的单个规则(或者更一般地说,部分相同的规则)来代替,或当可以显示项目的一个“自然类”经历某一过程或某些类似的过程时,我们就作了一次概括。因此,选择一种评价尺度,就是决定什么是“类似的过程”和“自然类”——简言之,什么是有意义的概括。问题在于设计出这样一种程序:它根据一种语法所作的概括在语言学上的意义大小,把用数字表示的评价尺度分配给这种语法。从符号的数字来说,要应用于一种语法的明显用数字表示的尺度是长度,但如果这要成为有意义的尺度,就有必要以这样一种方式设计出符号标记法并限制规则的形式,即把对复杂性和概括性的有意义的研究变成对长度的研究,以便真正的概括法把语法缩短,然而虚假的概括却做不到这一点。因此,如果用长度来作为评价尺度,那么它是用来提出一种语法并详细说明“有意义的概括”的若干标记规约(notational conventions)。

实际上,在明确的语法(即生成语法)中采用的使用圆括号、括号等符号的这些规约的背后,上面关于用长度作为评价尺度的结论是有道理的。关于这些问题的详细讨论,请参看乔姆斯基(1951,1955)、波斯塔(1962a)、和马修斯(Matthews,1964)的论著。仅举一个例子,请考虑英语动词性助词(Verbal Auxiliary)的分析。事实是这样一个词组必须包含时态(Tense)〔进一步分为过去时(Past)或现在时(Present)〕,然后可能包含或可能不包含情态助动词(Modal)和完成体(Perfect Aspect)或进行体(Progressive Aspect)(或二者兼而有之);在这样的词组中,各个成分必须按上述次序出现。使用熟悉的标记规约,我们可以按如下形式来叙述这条规则:

(15)Aux→Tense(Modal)(Perfect)(Progressive)(这里略去无关的细节)。规则(15)是把助动词(Aux)这个成分分析成八种可能形式的八条规则的缩写形式,如果完整地叙述出来,这八条规则将涉及二十个符号,而规则(15)只涉及四个符号(在这两种情况下,Aux都不计算在内)。在规则(15)中,圆括号具有以下的意义:它认定四个符号和二十个符号之间是有区别的,是衡量在语言学上有意义的概括的尺度。这种概括是在具有表(16)中给出的那些助动词词组形式的语言中实现的,试比较具有例如表(17)中的那些助动词词组形式的语言。这些形式是作为这一范畴的代表提出的:

(16)Tense,TenseModal,TensePerfect,TenseProgressive,TenseModalPerfect,TenseModalProgressive,TensePerfectProgressive,TenseModalPerfectProgressive

(17)TenseModalPerfectProgressive,ModalPerfectProgressiveTense,PerfectProgres siveTenseModal,ProgressiveTenseModalPerfect,TensePerfect,ModalProgressive

在表(16)和表(17)两种情况中,包括了二十个符号。表(16)通过标记规约缩写成规则(15),表(17)却不能通过这条规约缩写。因此,采用包括使用圆括号在内的熟悉的标记规约就等于是说,存在着一种作为表(16)中、而不是表(17)中一套形式的基础的语言上有意义的概括,这相当于这样一种经验性的假说:在(16)中举例说明的那类规则,是自然语言中可以发现的那些规则,并且是正在学习一种语言的儿童所期望的那类规则;而(17)中举例说明的那类循环规则(cyclic regularities),虽然从理论上讲完全是真的,但却不是自然语言所特有的,不是儿童将直观地在语言材料中寻找的那类规则,而且对语言学习者来说,在零散数据的基础上归纳或使用这些规则,要更困难得多。那么,我们的主张是,在已知来自(16)的零散例子的情况下,语言学习者将造出规则(15),(15)生成带有语义解释的整套规则;而在已知可以归入一种循环规则的零散例子的情况下,语言学习者将不把这一“概括”并入他的语法——例如:他不会从“yesterday John arrived”(昨天约翰到达了)、“John arrived yesterday”(约翰是昨天到达的)这两个句型的存在,就得出结论说还存在第三种形式:“arrived yesterday John”;也不会从“is John here”(约翰在这里吗?)和“here is John”(约翰在这里)这两个句型的存在就得出结论说还存在第三种形式“John here is”,等等。人们可以容易地提出一种不同的标记规约,这种规约将把表(17)缩写成一条比表(16)还短的规则,就这样作出一种不同的、关于什么是语言上有意义的概括的经验性假设。没有什么先验的理由说明为什么更喜欢采用惯常的规约;这只不过是体现了关于自然语言的结构的实际主张,也体现了小孩寻求自然语言的某些规则的倾向。

考虑前一个段落的说明性的例子时必须谨慎小心。用以上概述的方式构成一种评价程序的,是整套的标记规约。解释性理论的实际内容在于它主张:被允许形式的具有最高价值的语法,将在已知数据的基础上选择出来。因此,对语法各个具体的分系统所作的描写,必须根据这些分系统对整个规则系统的影响去进行评价。语法中的各具体部分是相互独立的,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分别挑选出来,这是个经验方面的问题,关于这一点,目前几乎是毫无所知。虽然供选择的方法可以清楚地叙述出来,但是要解决在这些极端重要的课题提出来时随之出现的问题,就需要有比目前就存在的对具体语言所作的更深刻的研究。据我所知,乔姆斯基(1951)的书是企图对一种语法的相当详尽、相当复杂的分系统进行评价的唯一尝试,但即使在这本书里,说明的全部东西也不过是:(语法)系统的价值在于“局部的最大量”(local maximum),这意思是说,相邻规则的互换,将使价值减少。大规模的减少会产生什么影响,对此并没有作出研究。哈利和乔姆斯基即将出版的书中,讨论到这个总的问题的某些方面,即关于词汇结构和语音结构等问题。

用非常令人信服的方式制订出的这一总的评价方法的一个特殊例子,是把语法中语音部分的区别特征说明减少到最低限度这个条件。我们可以提出一个非常可能成立的论点,即:这个规约规定“自然类”和“有意义的概括”这两个概念,而在对语音的描写研究和历史比较研究中,对这两个概念的依赖是深信不疑的,它们还确定“语音上可能的”和“语音上不可能的”这两种无意义形式之间(nonsense forms)根据直觉所作的区别。为了讨论,请参看哈利的著作(1959a,1959b,1961,1962a,1964),以及哈利和乔姆斯基即将出版的书。重要的是我们要看到,这一具体评价尺度的有效性,完全取决于关于语法形式的强有力的假设,即完全取决于只有特征标记(feature notation)才是允许的这一假设。正如哈利告诉我们的,如果除了特征标记以外又允许有音位标记,那么评价尺度就会产生荒谬的结果。

这样,问题就很清楚,如果把长度作为衡量一种语法是否有价值的尺度,那么标记法和其他规约的选择就不是一个任意的或“仅仅是技术性”的问题,倒是一个带有直接的和或许有极大影响的结果的问题,这些结果是经验性的。当某些标记法机制被结合进我们现在所讨论的这种语言理论时,那就意味着作出了某一涉及自然语言的经验性的论断。不言而喻,一个正在学习语言的人,将根据这种理论中可以利用的种种标记法,试图去系统阐述可以容易表达出来的(也就是说只有很少几个符号)几种概括。这还意味着,他将选择包含这些概括的语法,而不选择其他语法,虽则后者也符合于已知的数据,但包含不同种类的概括、不同的“自然类”的概念,等等。这些可能是非常有力的论断,并且丝毫也用不着先验地说它们是真实的。

为了避免在这个问题上的混乱有任何延续下去的可能,让我再重复一遍:从对规则、假说等加以系统阐述这一角度来讨论语言学习,这并不是指有意识地把这些规则、假说等加以系统阐述并且表达出来,而是指某一生成系统达到内部表达的过程,这种系统可以根据对规则、假说等的系统阐述来恰当地描写。

简单说来,当代任何语言理论一旦超越了非常有限的范围,都无望达到解释上的充分性,这一点是很显然的。换言之,我们远远不能提供形式的和实际的语言普遍现象的一种体系,该体系非常丰富,而且十分详尽,足以说明语言学习的事实。为了把语言理论向解释上的充分性的方向推进,我们可以努力把语法的评价尺度完善化或加强对语法的形式限制,这样就使得寻找一种跟基本的语言数据相一致的、具有高度价值的假说变得更加困难。可以毫无疑问地认为,目前的语法理论要求在这两方面都作出修改,而后者一般说来更有希望。因此,语言理论最关键的问题,似乎是从可以进行充分描写的具体语法中把陈述和概括加以抽象化,并且在任何有可能的地方,都把它们看作是语言结构的总理论,从而丰富这一理论,使语法描写的程式带有更多的结构因素。什么时候只要做到这一点,关于某种语言的一个论断就被关于一般语言的相应论断所取代,有后一种论断就会有前一种论断。如果用来说明一种比较深入的假说的这一公式不正确,那么当搞清楚了它对该语言其他方面的描写或对其他语言的描写所发生的影响时,这个事实就应该变得明显了。总之,我是在叙述这个浅显的评论:在任何有可能的地方,关于语言性质的一般假说都应该加以系统说明,从中可以推导出各单个语言的语法的具体特点。这样一来,语言理论便可趋向于解释上的充分性,并且有可能对人的心理过程和智力的研究作出贡献——更具体地说,在根据经验作出的时间限制和数据限制的条件下,可能会有助于测定使语言学习得以进行的各种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