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语义理论的另外一些问题
在关于句法和语义的关系的讨论中必须加上一个主要的限制条件。我已把语义部分描写成一个规则系统,这些规则把释义分配给词组标记的构成成分;这个规则系统除了这点以外,再也没有任何内在的结构。但是这样一种描写简直是不够的。特别是,“词典定义”的系统并不象这种叙述所暗示的那样,是原子论的,这一点几乎是没有什么怀疑的了。
关于词典定义,两个大问题仍有待于研究。第一,重要的是要决定对语义特征——用传统的措词来说,可能的概念的系统施加普遍的、不以语言的不同为转移的限制。正象“语音表示”的概念预先假定有某种普遍的语音理论一样,“词条”这一概念也预先假定有某种固定的普遍词汇,用这些词汇表示客体的特点。我们肯定不知道使人们广泛持有的信念成为可能的有关的心理、生理事实。这种信念认为:在“可以获得概念”的系统中,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先验的结构。
此外,除了普遍的限制的问题以外,在任何已知的语言系统中,词条似乎明显具有比迄今所说的、所提示的系统要系统得多的固有的语义关系。我们可以用“领域属性”(field properties)这个术语指称描写的语义理论的各个方面。这些方面无疑是意义重大的,但了解得很少。12例如,请考虑在某个参考领域中互相排斥的形容词,例如:颜色词。这种“反义的一套套词”(参看卡茨的论著,1964b)提供不能从独立的词条的角度进行自然描写的领域属性的简单的例子,虽然它显然在语义解释中起作用。或者考虑贝弗和罗森鲍姆(将出版的著作中)讨论的“have a”的关系。我们有
(17)(ⅰ)the man has an arm(这人有一条胳膊)
(ⅱ)the arm has a finger(这条胳膊有一个手指)
(ⅲ)the finger has a cut(这手指有一个伤口)
但没有
(18)(ⅰ)the arm has a man(胳膊有人)
(ⅱ)the finger has an arm(手指有胳膊)
(ⅲ)the cut has a finger(伤口有手指)
〔除了以下情况以外:“the finger has an arm attached to it(意即“胳膊有手指”),“the arm has a man on it”(意即“人有胳膊”)等等,这是完全不同的结构,(18)中的各句是这些结构可能有的省略的说法,但这跟这里谈的无关〕。此外,这些例句说明意义的关系,而不是事实的关系。因此,从语法上没有理由反对这样的句子:“the ant has a hidney”(蚁有肾气),那里“the kidney has an ant”(肾气有蚁)不是谬误的,也不是不可能的,但是无意义的,除了刚刚说过的无关的例外情况以外。既然是这样,我们就有一个等级的带有系统关系的术语,这些系统,又一次不能在独立词条的框架中自然地进行描写。这类系统中的别的系统可以容易地找到,实际上,它们提示:语法的语义部分必须包括词汇以外的领域属性特性的表示。这件事至关重要,但在任何普遍的框架中都未作充分的探讨,虽然有人对这个问题的某些方面作过一些有价值的研究。(见注12。)此外,假定有人想把直观意义上的“不正常”跟术语意义上的“不合语法的程度”联系起来,方法是把象(18ⅰ—ⅲ)这样的例句从直接生成的结果中排除出去(参看注1)。这样一种决定的结果不容易确立。
我们又一次在这里所能做的,只不过是说明问题以及强调以下事实:有许多原则问题没有得到回答,这些问题很可能影响到对语法理论的一些部分的详细说明,甚至这些部分看来已得到相当好的确立也罢。
最后,重要的是要意识到以上讨论中所提到的那种语义解释的理论所面临的许多其他问题。很清楚,正如卡茨和福德所强调的,句子的意义是建筑在其基本成分的意义以及它们结合的方式的基础上的。事情也很清楚:表面(直接构成成分)结构所提供的结合方式一般跟语义解释几乎全然无关,然而在抽象的深层结构上表达的语法关系在许多情况下却决定句子的意义。例如:参阅第一章§4,和第二章§2.2。然而,有一些情况需要比迄今以任何系统的方式所阐述的更为抽象的语法功能、语法关系的概念。例如:请考虑这些句子对子:
(19)(ⅰ)John strikes me as pompous——I regard John as pompous(约翰给我的印象是浮夸——我认为约翰浮夸)
(ⅱ)I liked the play——the play pleased me(我喜欢这出戏——这出戏使我高兴)
(ⅲ)John bought the book from Bill——Bill sold the book to John(约翰从比尔那里买来这本书——比尔把这本书卖给约翰)
(ⅳ)John struck Bill——Bill received a blow at the hands of John(约翰打了比尔——比尔挨了约翰的打)
很清楚,这些情况中有意义关系,接近于一种意译。这种意义关系不能用转换的术语表达,但例如以下例句的意义关系却有可能表达:
(20)(ⅰ)John is easy for us to please——it is easy for us to please John(我们容易讨好约翰——我们要讨好约翰是容易的)
(ⅱ)it was yesterday that he came——he came yesterday(他是在昨天来的——他昨天来了)
就(20)来说,这些成对的句子的深层结构在跟我们这里所考虑的那种语义解释有关的一切方面是完全相同的,所以转换分析说明(认识上)的同义。但就(19)来说,似乎却不能这么说。例如,就(19ⅰ)来说,虽然这对句子的深层结构表明“pompous”修饰“John”,但这些结构并不表达两个名词跟动词的关系,这种关系(在某种不清楚的意义上说)在意义上是非常重要的。例如,“John”跟“strike”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和“John”跟“regard”的关系相同,“strike”跟“me”的关系和“regard”跟“I”的关系相同。我们没有从深层结构的词汇特征或语法关系的角度表达这个事实的机制,以说明意义关系。13结果似乎是:除了表层结构(例如“语法主语”)和深层结构.(例如“逻辑主语”)以外,还有“语义功能”一类更抽象的概念有待解释。表示这些事实的各种形式上的手段是现成的,但在我看来,总的问题并不是无足轻重。
有些学者对句子的“语法”主语和谓语及其“逻辑”或“心理”主语和谓语之间的区别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在这个过程中提出了许多有关的问题〔例如,见保罗(Paul)的著作,1886;叶斯帕森的著作,1924;威尔逊(Wilson)的著作,1926〕。只要提一例,库克·威尔逊(Cook Wilson)认为(1926年的书,第119页以后:“在‘glass is elastic’(玻璃是弹性的)这句话中,如果所问的事是弹性,并且问题是什么物质有弹性,那么‘glass……(玻璃)’就不再是主语;当‘glass’是主语时,落在‘elastic’(弹性的)上的那种强调,现在将转到‘glass’上。”这样,在“glass is elastic”这句话中,“被强调的‘glass’,是指所谓的具有弹性的性质这一新事实的唯一的词,弹性发现于玻璃中……〔因而〕……‘glass’必须是谓语……所以词的同一形式,应根据词是对某个或另一个问题的回答而作不同的分析”,一般来说,“主语和谓语不一定是句子中的词,甚至也不是句子中的词所指示的词”。不管这些观察后得到的结论的力量如何,事情似乎是:这些结论是任何现存的语言结构或语言使用的理论所概括不了的。
这里的讨论是很初步的,最后我只简单地指出:自然语言的句法结构和语义结构在事实和原则方面都有许多难以理解的问题,任何试图确定这些领域的界线的尝试肯定是高度试验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