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再谈选择规则

§1.2. 再谈选择规则

选择规则在语法中只起相当边缘的作用,虽然这些规则所处理的特征可能包含在许多纯句法的过程中(参看(4),(5))。因此可能会有人提出:把选择规则从句法中剔出去,其功能由语义部分去执行。这样一种变动对早些时候所描写的语法的结构破坏甚微。当然,选择规则所利用并且引进的特征仍将在语符列的词条中出现。也就是说,在这些项目的词条中,boy将说明为〔+人类的〕,frighten说明为允许一个抽象主语和动物宾语,等等。此外,当词条的特征包含于严格的句法规则中的时候,如果我们继续把它称为“句法特征”,那么这些词条特征将是句法特征而不是语义特征(参看关于(4),(5)的讨论)。然而,按照这个建议,语法将甚至直接生成象(2)那样的句子,虽然当然不是(1)那样句法上结构完善的句子。换言之,语法的句法部分并不把合乎语法的程度的等级强加在这些低层次的偏离上。语义部分现在要把这个任务接过去。

让我们继续假设语义部分是一种解释性的装置,装置的基础是遵循卡茨、福德和波斯塔的说法,早些时候所讨论的那种投射规则。投射规则现在必须改写,以发现并且解释语法上相关的词项和(更一般说)基础语符列的语法上相关的构成成分之间特征构成上的矛盾和冲突。早些时候关于偏离的讨论,特别是关于“偏离的程度”的定义的讨论,几乎不作什么改变就可以搬过去。关于名词-动词和名词-形容词选择性支配的评论,情况也是这样。对详细的说明稍作改动,相同的论点在语法结构的这种修改中也成立。

在第二章§4.3中,我们讨论了处理上下文特征的两个可供选择的建议。第一个是用重写规则引进这些特征,并且用相同的复合符号配对的办法把词项引进到派生中(如在第二章§3所说明的)。第二个是把词汇的上下文特征看作是确定把词项插进去的某些替代转换。正象在那里所说的,这不仅是标记问题。

我们于是有两个关于选择规则的悬而未决的问题。具体地说:(ⅰ)选择规则是属于句法部分还是语义部分?(ⅱ)它们是引进复合符号或替代转换的重写规则吗?我不想对这些问题作穷尽的研究,现在只简单提一提一些跟这些问题有关的考虑。

假定我们按照第二章§3所说的,要用重写规则引进选择特征。请注意,选择规则跟严格次范畴化规则不同之处在于:选择规则典型地包含一些处于一些项目中间的无相关的符号,这些符号把这些项目联系起来。第二章的规则(57ⅹⅳ)就有选择规则这方面的特点,它所参照的是互不相关的Aux和Det;它的非典型性,只在于这些成分简单。第二章的(57xv),说明这可能不仅仅是标记问题;这条规则把主语的特征分配给谓语中一个修饰性形容词。随着这些规则的制订,实际上把以下句子的不同特征分配给形容词:

(7)the boy is sad    (孩子悲哀)

(8)the boy grew sad  (孩子变得悲哀)

在例(7)中,第二章的规则(57xv)把特征〔〔+人类的〕Auxbe—〕分配给形容词,而在例(8)中,则把特征〔〔+人类的〕Aux〔+V〕—〕或类似的东西分配给形容词。6按照我们的想法,这些特征毫无共同之处,虽然它们实际上确认同一套的词项。把动物主语跟动物宾语等等明确分开的语法有缺陷,这里的缺陷和上述语法中的缺陷同样严重(见原书第114—115页)。我们可以弥补之,同时确立起选择规则的以下规约,以消除对选择规则中无关的中间上下文的参照。假定我们有以下规则程式

(9)A→CS/〔α〕…—…〔β〕

其中〔α〕和〔β〕是详细说明的特征,或零位(但或者是这个,或者是那个不是零位)。7我们把(9)看作可以应用于任何语符列

(10)XWAVY

其中X=〔α,…〕,Y=〔β,…〕,8W≠W1〔α,…〕W2(或是零位)和V≠V1〔β,…〕V2(或是零位)。把(9)应用于(10),结果得出语符列

(11)XWBVY

其中B是复合符号,包含A(或〔+A〕,如果A是范畴符号的话)还有每个上下文特征〔+φ—ψ〕,其中X=〔φ,…〕和Y=〔ψ,…〕。(读者将看到:除了加在W,V的条件以外,“可应用性”的概念和复合符号的规约跟以前的一样,虽然叙述上有些不同。)这意味着:规则(9)把以下所有的上下文特征分配给A:〔+φ—ψ〕,其中〔φ〕是在A的左边包含〔α〕的最近的复合符号的一个词汇特征,〔ψ〕是在A的右边包含〔β〕的最近的复合符号的一个词汇特征。这样,我们现在应该以(12)和(13)的形式,分别详细地表示规则(57ⅹⅳ)和(57ⅹⅴ):

(12)〔+V〕→CS/〔+N〕…—(…〔+N〕)

(13)形容词→CS/〔+N〕…—

这些规则现在有这样的作用:即在(7)和(8)例中把详细的特征〔+〔+抽象的〕—〔+动物的〕〕分配给frighten,把特征〔+〔+人类的〕—〕分配给sad。这样我们就可以避免在上下文的叙述中提到无关的中间符号,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例(7)和例(8)中出现双重特征分配的缺陷。

在包含替代转换的可供选择的框架中,必须建立类似的规约。既然是这样,就有必要只叙述强加在(10)的W,V上的条件。然而,用转换的布尔结构标引的形式是不能直接叙述这一条件的。这个事实虽然没有任何重大意大,但可以当做提示:包含重写规则的系统更可取。9

更重要的是某些解释问题。这些问题对选择规则的形式以及选择规则在语法中的放置有某种影响。10考虑违反选择规则的一个典型情况,如

(14)John frightened sincerity  (约翰吓唬真诚)

这是不正常的句子,是削弱对frighten的限制后的产物。本来frighten仅限于动物直接宾语。然而有一些框架,在那里可以违反这种限制,结果产生的句子却并不是不自然的,例如在下面的句子中

(15)(ⅰ)it is nonsense to speak of(there is no such activity as)frightening sincerity〔说真诚吓唬人,那是胡说八道,(没有这种事)〕

(ⅱ)sincerity is not the sort of thing that can be frightened(真诚不是那种可以吓唬的事物)

(ⅲ)one can(not)frighten sincerity〔(不)能吓唬真诚〕

很清楚,描写上充分的语法必须表示出:(象(2)的例句那样),(14)也是不正常的,而(15)的例句却是正常的。研究这一问题有各种方法。

假定选择规则包括在句法中,那么(14)和(15)只是由(注2所说的意义上的)语法派生出来的;它们是由表示它们在某一方面偏离语法的词组标记生成的。然而,由于从直观的观念来说,(14)和(15)的“不正常”是不同的,所以这一直观的概念跟合乎语法性并不一致。倒不妨假定说,它是句法部分和语义部分二者共同操作所决定的特性。这样,语义部分的投射规则以及象nonsense(胡说八道)和speak(说)这样的词条必须以这样一种方式设计,以致于虽然(15ⅰ—ⅲ)中的概括的词组标记的构成成分frighten sincerity(吓唬真诚)标作语义上不一致,但分配给这个词组的阅读法消除了这种不一致性,从而最后给句子(15)(而不是(14))以正常的解释。11这对我来说完全不是不自然或不能容忍的结果。象“不正常”这样的直观概念,只能根据各种理论思维的产物去解释,发现这一点毫不足怪,而理论思维的产物本身并没有任何直接而前后一致的直观解释。为了进一步支持这个结论,可以举出以下事实:甚至严格的次范畴化规则显然都可以加以破坏,而不一定导致语义上的不一致,例如在以下的例子中

(16)(ⅰ)it is nonsense to speak of(there is no such

activity as)elapsing a book〔说过去一本书,那是胡说八道(没有这样的事)〕

(ⅱ)elapsing a book is not an activity that can be performed(过去一本书,是办不到的活动)

(ⅲ)one cannot elapse a book(不能过去一本书)这里,以下的看法也是似乎有道理的:由于某些词项和某些结构的语义特性,严重地偏离语法的基础语符列却是可作正常解释的句子的构成成分。合乎语法性无论如何都不能跟“不正常”的直观概念相一致。为了进一步支持这个论点,可以举出这样的例子:完全合乎语法的语符列,从非句法的观点来看却是有矛盾的(例如,参阅原书第77页)。

这样,在我看来,要把选择性规则从句法部分消除掉,把其功能分配给解释性的语义规则,在这些方面(15)的例句并不代表着很强的论点。然而,如果采取后一个方针,那么(14)和(15)就是由句法规则直接生成的,并且至少在这些情况中,合乎语法性跟直观的不正常之间的关系就因而密切得多。这可以用来作为支持以下决定的很少的考虑:把选择规则从句法部分消除掉,用某种方式修改语义部分的理论,以便使之适应这些现象。

迄今为止我们一直在考虑把选择规则的功能分配给语义部分的可能性。作为另一种可能性,可以提出一个问题:即生成句法规则是否会全部地把早些时候所描写的语义部分的功能接受过去。更明确地说,我们可以问:是否应使把释义分配给底层普遍化词组标记中更高的结点(更大的构成成分)的循环解释性规则应用于某些句法规则之前,以便实际上把这两部分的差别涂抹掉。这个概念根本不是先验地排除掉的;贝弗(Bever)和罗森鲍姆(在即将出版的著作中)探讨了这一概念。他们表明:如果采用这个概念,那么就必须在几个本质的方面修改句法部分的内部结构。

从这一零碎而初步的讨论中看得很清楚:语义规则和句法规则的互相关系远不是一个已经解决了的问题,有许多种可能性值得认真探索。我在第二章§3中采用的研究方法,是以下两种尝试之间的保守性妥协的产物:一种尝试,是想把严格处于句法部分的语义规则加以合并;另一种尝试,是想把语义部分完善化,以便把选择规则的功能接受过来。显然,要想获得对这些问题进一步的见识,还有待于对语义解释性规则进行比迄今所能进行的更广泛深入的研究。我认为:过去几年的工作已经为这种以经验为根据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存在着一个总的理论框架,部分已得到经验的支持。在这个框架中,有可能用公式表示某些道理上清楚的问题;跟决定这些问题有关的是哪种经验证据,这也是相当清楚的。可以用公式表示可供选择的见解,但目前采用的任何见解都必定是高度试验性的。

一般说来,在对一个复杂的大领域彻底进行研究之前,不应该期望能够确定其范围。关于把句法和语义学分开的界线(如果有一条界线的话)的决定,不是句法规则和语义规则的理论研究和描写研究的先决条件。相反,在这些领域得到比现在更好的了解之前,确定界线的问题很清楚仍然是悬而未决。把语义系统和知识系统、信念系统分开的界线恰恰也可以这么说。长期以来已经注意到这些系统似乎互相渗透的方式模糊不清。一方面,在对语义规则系统进行深入的研究之前,几乎不能说对这桩事有了意义重大的理解;另一方面,对信念系统也可以这么说。缺少这一点,就只能在理论的真空中讨论孤立的例子。这种做法得不到任何结论性的东西,这也是毫不足怪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