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语言理论和语言学习
在以上讨论中,语言理论的某些问题已经作为关于建立假设的语言习得机制的问题而作了系统的阐述,这看来是提出并且讨论这些问题的有用的和富有启发性的框架。我们可以认为,语言理论家的任务是凭经验把基本语言数据的汇集跟这种机制根据这些数据建立的语法配合起来,关于构成这样一种机制的输入的基本数据以及作为“输出”的语法的许多信息都可以得到,语言理论家面临的难题是,他们必须确定能够处理这种输入-输出关系的机制的内在特性(intrinsic properties)。
把这一讨论放在稍普遍一点和稍接近传统一点的框架中进行,也许会有些意义。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对于知识的习得问题(语言的习得问题是这个问题的一个特殊的并特别有教益的一例)进行探讨的总的路线可分为两条。经验主义者假设:习得机制(device)的结构局限于某些基本的“周围加工机制”(peripheral processing mechanisms)——例如,用最近某些著作的术语来说,即内在的“质量空间”(quality space),连同根据它规定的内在“距离”〔奎恩(Quine)的书,1960,第83页以次〕,25一套原始的不受条件限制的反射能力(reflexes)〔赫尔(Hull)的论著,1943〕,或者,就语言来说,是完全的“听觉印象”(auditory impression)的一套所有“在听觉上可以辨认出来的成分”〔布洛克(Bloch)的论著,1950〕。除此之外,经验主义者还提出这样的假设:这个习得机制有某些分析数据加工机制或非常基本的归纳原则,例如,某些联想原则,包括沿一定质量空间范围的变化曲线在内的某些弱“概括”原则,或者在我们的讨论中,某些切分和区分的分类原则,比如按照索绪尔学派对其基本特点的强调,在现代语言学中已经得到了仔细阐述的某些分类原则。接着,经验主义还假设:周围加工机制对经验进行初步分析,除此之外,人的概念和知识,是把可以得到的归纳原则应用于这种一开始就分析过的经验而获得的。28这些观点作为关于心理活动性质的经验性假说,可以用这种或那种方式加以清楚系统的阐述。
对于知识的习得问题还有另一种相当不同的看法,其特点是从唯理主义的角度对心理活动的过程进行探讨。唯理主义者认为:除了周围加工机制以外,27还有各种各样的固有的观念和原则,这些观念和原则用一种可能是相当有限的并且经过严密组织的方式,来确定所获得知识的形式。固有机制开始活动的条件是得到适当的刺激。因此,对笛卡儿(Descartes)来说,固有的观念是那些从思想力(faculty of thinking)而不是从外界物体产生的观念:
……除了某些物质运动以外,没有任何东西从外界物体通过感官达到我们的心灵……但即使是这些运动和它们所产生的形象,按我们的想象,也并不是感官所感知的那个样子……因此得出结论说:关于运动和形象的观念本身是我们所固有的。关于疼痛、颜色、声音等的观念必定更是固有的,以致我们的心灵在某些物质运动的情况下可能会直觉这些观念,因为它们与物质运动毫无相似之处……(笛卡儿1647年的著作,443页)
同理,认为“等同于同一事物的数个事物彼此之间是相等的”这样一些概念是固有的,因为它们不能作为必要的原则从“特定的运动中”产生。大体上说,
视觉……提供给我们的只是景物,别无其他;听觉呈现的只是声音,别无其他。这样,除了这些声音或景物以外,我们认为由声音和景物代表的所有这些事物,都靠来自我们的思想力,而不是靠来自别的什么东西的观念呈现在我们面前。因此,所有这些事物连同那种思想力是我们所固有的,也就是说,总是潜在地存在于我们身上的;因为任何能力的存在都不是实际存在而只是潜在地存在,由于恰好是“能力”这个词表示的就是一种潜在性……(因此观念从以下意义上说是固有的)在一些家庭中慷慨大方是固有的,在其他一些家庭,某些疾病(象痛风或尿砂)也是固有的,这倒不是因为这些家庭的婴儿在母腹中就患这些病,而是因为这些婴儿生来就有某种易得这些病的倾向……(442页)
比这早些时候,赫伯特爵士(Lord Herbert)在1624年出版的书中认为,固有的观念和原则“在与其对应的物体不在、甚至消失得无影无踪时仍然是潜在的”,这些观念和原则“与其必须看作是经验的产物,毋宁看作是原则的产物。没有原则,我们根本不会有什么经验……”(132页)。没有这些原则,“我们就根本不可能有任何经验,也不可能进行观察”,“我们永远也不可能做到把事物区别开,也不可能把握住任何普遍的性质……”(105页)。这些概念在整个十七世纪唯理主义哲学中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我们只举一个例子,卡德沃思(Cudworth)在1731年的书中提出充分的论据以证明他下面的观点:“有许多这样心灵产生的观念,虽然这些思想常常是由未作用于我们身体的、能感觉到的物体运动或冲动引起的,然而观念本身不可能从这些物体给灵魂打上印记,因为感官根本没有注意到那些形体中的任何这类事物,所以观念必须要从心灵本身固有的力量和活动中产生……”(第四册)。甚至在洛克(Locke)的论述中也可以找到本质上相同的概念,莱布尼茨(Leibniz)和那时以来的许多评论家都指出了这一点。
在波尔-罗瓦雅尔(Port-Royal)的《逻辑》中(Logic)〔阿尔诺(Arnauld)的书,1662〕,相同的观点是这样表述的:
因此,说我们的所有观念是从感官来的,那不正确。相反可以肯定,我们心中有的任何观念都不是从感官产生的,只有那些通过感官在大脑中形成的运动才是例外,从感官来的冲动给心灵以诱因,使之形成不同的观念,没有这个条件,心灵就不会形成观念,虽然这些观念同在感觉中和大脑中发生的一切绝少有任何相似之处。至少有很多的观念,因为与任何形体形象毫无联系,所以如果不是显得很荒谬的话,那就不能认为是起源于感官……(第一章)
莱布尼茨以相同的论调,拒不接受先天固有与后天学习之间的明显区别:
我同意这种观点:我们是在通过经验来仔细研究观念和固有的真理的来源的过程中,或是在对它们进行检验的过程中学到这些观念和固有的真理的……因此我不能承认这个命题:“人们所学到的东西,并不都是固有的。”算术的真理是我们固有的,然而我们学习算术28的方法有两种:或者是当我们通过实验论证(这种实验论证表明算术是固有的)学习它(算术)时,从其来源中把它推导出来,或者是象通常的算术家所做的那样,在例子中对其进行检验〔《论文集》(New Essays),75页〕。(因此)所有的算术和所有的几何实际上都是我们所固有的,这样,如果我们仔细思考并把我们心灵中已经有的东西条理化的话,我们就能发现算术和几何的存在……(78页)。(一般来说),我们有无限量的知识,对于这些知识我们并不总是意识到的,甚至当我们需要这些知识时也没有意识到(77页)。虽然感官对我们所有的实际知识都是必要的,但不足以把所有的实际知识都给予我们,因为感官给予我们的,除了实例,即特定的、个别的真理之外,别无其他。于是,验证一个普遍真理的所有实例,不管其数目如何,并不足以构成这同一真理的普遍必要性……(42—43页)。必要的真理……必须有一些原则,证明这些原则并不取决于实例,因而也不依赖于感官的证明,虽然要是没有感官,我们就永远也不可能去考虑这些原则……确实,我们不应想象理性的这些永恒的法则在灵魂中也象在打开着的书本中那样,是可以领悟到的……但只要我们加以注意,便可发现这些法则存在于我们心中,感官给注意力提供诱因,而成功的经验可用来证实理性,这就足够了……(44页)。有些固有的一般原则进入到我们的思想中去,它们用这些思想构成灵魂和联想。思想必然需要这些固有的一般原则,这正如行走必然需要肌肉和腱一样,虽然我们根本就没有想到这些原则。心灵时刻都依靠着这些原则,但结果是并不能轻易地把这些原则区别开,也不能轻易地就把它们明显地、单独地表现出来,因为做到这一点就得要求对心灵的作用予以极大的关注……因此事实是,人们有很多事情是没有意识到的……(74页)
(例如:中国人拥有一些字音清晰的语音,因而有拼音文字的基础,虽然他们并没有创造拼音文字。)
顺便提一下,我们应该注意,在关于感官和心灵在形成观念时二者之间相互作用的讨论中,传统上并没有在知觉和(观念的)获得之间作明显的区别,虽然在以下假设中没有什么前后不一致的地方:潜在的、固有的心灵结构一旦“活动”起来,那就能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解释感官方面的数据。
洪堡特把这一唯理主义的观点应用于语言学习这一特例,他在1836年的书中得出结论说,人们实际上不能教授语言,只能提出一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下,语言将以自己的方式在心中自发地发展。于是,这在很大程度上就提供了一种语言的形式——也就是该语言的语法程式,虽然如果没有适当的经验使语言成形的过程发挥作用,语言的形式就无法利用。他象莱布尼茨一样,反复讲述柏拉图的下述观点:对个人来说,语言学习大体上是个再生成(Wiedererzeugung)的过程,也就是说,把心中固有的东西引出来。29
这种观点同近代流行的观点——经验主义者的概念——形成鲜明的对照。经验主义者认为,语言本质上是个外来的构成物,是通过“条件作用”(conditioning)来教授的〔例如斯金纳(Skinner)或奎恩就这样认为〕,或是通过训练和清楚明白的解释来教授的〔如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所主张〕,或是通过基本的“数据处理”程序建立起来的(这是近代语言学的典型看法),但是,不管怎样,语言的结构相对来说是独立于任何固有的智力的。
总之,经验主义者的假设很有特色,他们推测道:只有获得知识的程序和机制才构成心灵的固有特性,因此,对休谟(Hume)来说,“经验推理”的方法是动物和人的基本本能,这相当于“以这样的准确性教给鸟以孵卵术、以及哺养小鸟的整个系统和次序”的本能——它来自“自然的原始方面”(休谟的著作,1748,§Ⅸ)。然而,知识的形式在其他地方则是很自由的。另一方面,唯理主义的研究已经假设:知识的一个系统的总形式事先固定为心灵的一种倾向,经验的作用是使这一总的程式结构得以实现,并更彻底地得到区分。为了遵循莱布尼茨具有启发作用的类比,我们可以作这样的比喻:
好比是一大块有纹理的大理石,而不是一大块整个都是平滑的、或色泽单调的石板,即哲学家称为白板(tabula rasa)的大理石。因为如果灵魂就象是这些空白的石板,那么,真知就会象海克力斯(Hercules)[3]的形象刻在大理石上那样存在于我们心中,其时大理石对于接受的是这个形象还是别的什么形象,它是全然无所谓的;然而如果大理石上的纹理表示的是海克力斯的形象而不是别的形象,那么这块大理石就又是比较限定的,而且在大理石上的海克力斯就会象在某种固有的知觉中那样,虽然还需要作出努力以发现这些纹理,把遮盖住纹理的污垢刮去、擦光,以使纹理清晰地显露出来。因此,正是观念和真理作为倾向、气质、习惯或天生的潜在能力而不是作为行为是我们所固有的,尽管这些潜在能力总是伴随着某些常常不易被觉察到的、与这些潜在能力相一致的行为。(莱布尼茨,《论文集》,45—46页)
当然,没有必要作出假设,认为经验主义的观点和唯理主义的观点总是可以严格地区别开的,并认为这些倾向是不能相互交错的。然而,把研究怎样获得知识的问题的这两种非常不同的方法区别开,从历史的角度看这样做是准确的,从启发性的角度讲也是有价值的。特定的经验主义和唯理主义观点可以概括得非常准确,然后可以作为关于知识的获得,特别是作为关于语言习得机制的固有结构的明晰假说而提出来。实际上,把现代语言学的分类的、数据处理的研究方法描写成经验主义的观点(这种观点同最近有关转换语法的理论提出的本质上是唯理主义的、可供选择的观点形成对照),那是不准确的。分类语言学假设:总的语言理论只由从一堆数据中确定一种语言的语法的许多程序构成,只要是对可能的语法所作的限制不是由这套程序来确定,那么语言的这种形式就是不确定的。只有在作出这种假设时,分类语言学才是经验主义的。如果我们把分类语言学解释成是在坚持一种可以验证的主张30,那么该主张必定是:把这些假定的程序(postulated procedures)应用来对数据进行十分充分的挑选,如此产生的语法将是可以进行充分描写的——换言之,这套程序可以认为是构成关于固有的语言习得系统的假说。作为对照,以上几节中关于语言习得的讨论是唯理主义的,说它是唯理主义的,是因为它假设:各种形式的和实际的普遍现象是语言习得系统内在的特性,这些普遍现象提供一种程式,该程式应用于数据之中并且以高度限制的方式确定总的形式,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确定在描述适当的数据时可能出现的语法的实际特征。因此,以上粗略描写的、在以下各章和转换语法的其他论著中将更加详尽地阐述的那种总的语言理论,必须看作是具有本质上是唯理主义倾向的一种具体假说,看作是关于心灵结构和作用的性质的一种具体假说。乔姆斯基的著述(1959b,1962b,1964)和卡茨(Katz)即将出版的书中对此问题作了更进一步的论证,请参看他们的著作。
当这些互为对照的观点清楚地阐述出来时,作为一个经验性问题,我们可能会问,哪种观点(无论两种观点中哪一种)是正确的呢?没有一个先验的方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在人们相当谨慎地提出经验主义和唯理主义的观点,以便可以认真地提出哪种观点正确这个问题的地方,比方说不能根据一种观点有可能真正成立,就说这种观点会明确无误地比另一种观点“简单些”31,而且即使可以用这种或那种方法显示出谁“简单些”,那对纯粹的实际问题也没有任何影响。这个实际问题可以用几种方式来进行探讨。特别是当我们现在囿于语言习得问题研究的时候,我们必须记住,任何经验主义的具体建议,一定会把某些条件加在语法形式上,这种语法形式是把其归纳原则(inductive principles)应用于基本的语言数据的结果。我们因而会问:这些原则所能够提供的语法,大体上同我们研究种种真实语言时实际发现的语法是否有任何接近的地方?关于唯理主义的具体建议,也可以提出同样的问题。过去就已经证明这是一种有用的方法,它有助于让这样一些假说接受一种以经验为根据的测验。
在这两种情况的任何一种中,如果对原则上的充分性这一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我们可以转而研究可行性问题:经验主义的归纳程序或唯理主义完善并实现固有程式的机制,在一定的时间和接近方法(access)的限制中,以及在被观察到的相同的输出量这一范围内,是否可以成功地产生出语法?实际上,跟经验主义的观点有联系的第二个问题,很少认真地提出来过〔但关于某些评论,可参看米勒、加兰特(Galanter)和普里布拉姆(Pribram)的著作,1960,145—148页,以及米勒和乔姆斯基的书1963,430页〕,因为第一个问题的研究已经足以把在现代关于语言习得问题的讨论中出现的、本质上带有经验主义特点的任何明显的建议都排除掉。唯一一批足够明确以支持认真的研究的建议,是在分类语言学中提出来的。有一种看法提出了如下怀疑:除了可行性的任何问题以外,在分类语言学中得到研究的这类方法,本质上是没有能力产生语法知识系统的,这些语法知识,必须看作是使用语言的人所具有的。这种怀疑似乎超过了任何合理的限度(关于这些似乎无法回答并且暂时没有提出过的问题的讨论,请参看乔姆斯基的论述,1956,1957,1964;波斯塔的论述,1962b,1964a,1964c;卡茨和波斯塔的论著1964,§5.5;以及其他许多著作)。因此,在我看来,经验主义关于语言习得的理论就是在明晰的时候也是可以批驳的,而且经验主义进一步的想法一直是空洞无物的,我觉得这样说并没有什么错。另一方面,用转换语法理论中最近的研究成果来举例说明的唯理主义方法,似乎已被证明具有相当的生成能力,这种方法同关于语言的知识是完全一致的,至少为提出一种关于语言习得系统的固有结构的假说提供了某种希望,这种假说将满足原则上的充分性这个条件,并且以相当严密、相当有意思的方式做到这一点,以便可以第一次认真地提出可行性的问题。
人们可能会寻求检验有关语言习得机制的各个假说的其他一些方法。有一种理论把具有某些语言普遍现象看作是语言习得系统所特有的,把语言习得系统看作是在适当的外部条件下得以实现的一种特征。这种理论认为,只有某些符号系统才能够获得,并被这种机制当作语言来使用。其他的符号系统可能超出这种机制的语言习得能力。不能满足形式和实际条件的系统肯定可以设计出来,这些条件在例如雅可布逊学派的区别性特征理论或转换语法理论中已被作为尝试性的语言普遍现象提出来了。人们大体上可以努力确定:不能满足这些条件的设计出来的系统是否确实给语言学习提出一些非同寻常的困难问题;是否超越了这样一种范围:语言习得系统正是针对该范围设计出来的。作为一个具体的例子,请考虑以下事实:根据转换语法的理论,只有某种对语符列的形式操作(formal operations)才能在语法中出现——况且,这些操作并未被先验地证明是合理的。例如:被允许进行的操作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说明是可能设想出来的最“简单的”或最“基本的”操作。实际上,一般可以认为,对语符列进行的“基本操作”根本不具备语法转换的条件,而许多具备了语法转换条件的操作在任何一般的意义上说,则远不是基本的。尤其是,语法转换必须是“依赖于结构的”,表现在这些转换对次语符列的使用,只把这些次语符列分配给范畴。因此,用公式来表示一个转换是可能的,这个转换可以把助动词的全部或部分成分插入到在它之前的一个名词词组的左边,而不管属于这些范畴的语符列可能是多么长,内部结构可能是多么复杂。然而,要把以下的简单操作用公式表示为转换,那是不可能的;这种简单操作是一个任意语符列的反映(即:用an…a1去取代任何语符列a1…an,其中每个ai是个单独的符号),或者是,在一个有任意长度的语符列中,(2n—1)th个词同2nth个词互换,或者是,在长度相等的语符列中间插入一个符号。同样地,如果对转换作出详细说明的结构分析,象后来提出的那样局限于加在可分析性上的布尔条件(Boolean conditions on Analyzability),那么就不可能把许多“依赖于结构的”操作作为转换用公式表示出来,例如不可能把重复某个范畴最左边的成分的符号的操作作为转换用公式表示出来(这是不可能的,不能把结构分析中语法的所有范畴都列出来),也不可能把重复最右边范畴的符号的操作作为转换用公式表示出来,最右边的范畴跟最左边的范畴一样多。因此,提出这种理论的人将不得不作出这样的预言:虽然一种语言可能用例如交换某些范畴的次序的方法来构成疑问句(如英语中的情况),但却不能用反映、用交换奇数的或双数的词或用在句子中端插入一个功能成分(marker)的方法构成疑问句。许多别的这样一些预言,从任何先验的意义上说全都是很不明确的;这些预言可以从关于语言普遍现象的任何足够清楚的理论中演绎出来,这种普遍现象作为一种内在特性,被认为是语言习得机制所具有的。关于研究这类问题中非常困难并且让人无可奈何的问题的某些初期的方法,请参看米勒和斯坦(Stein)的论著(1963),米勒和诺尔曼的论著(1964)。
请注意,我们坚持认为,一个系统不是通过反映人的能力的语言习得机制可以学到的,这时我们不是说,这个系统如果是当作某种智力测验或智力练习的问题的话,人是不可以通过某种其他方法掌握它的。语言习得机制不过是可用于解决问题和构成概念的智力结构的整个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换言之,“语言能力”(faculté de langage)只是若干心理官能之一种。然而,人们所期望的是,一个具有可以使用的语言习得系统32的有机体,在研究和处理象语言那样的(languagelike)系统时采用的方法跟研究和处理不象语言那样的系统时采用的方法,在性质上应该是不同的。
详细地描述一个有机体固有的认识能力的问题,以及识别信念系统(systems of belief)和信念能够容易地获得的行为结构的问题,对实验心理学来说,乃是极端重要的。然而,这个领域迄今不是这样发展的。大部分学术理论到现在为止都集中研究看来是非常边缘的题目,即研究在可通过实验进行控制的条件下,在获得“全部行为技能”(behavioral repertoire)中的若干组成部分时不依赖于种类的各种规则(species-independent regularities)这个问题。因而,有必要把这种理论的注意力引向那些对有机体的认识能力来说是外在的(extrinsic)任务——这些任务必须迂回曲折地、间接地和逐一地去研究。在做这项工作的过程中,某种关于行为的内在认识结构和内在组织对所学到的东西产生影响的信息是附带获得的,但是这一点绝少成为认真考虑的焦点〔动物(包括人类)行为学不在此列〕。这一研究的个别例外〔例如,可参看布里兰和布里兰(Breland and Breland)1961年的书中关于“本能倾向”(instinctual drift)的讨论〕,象对低等有机体所作的许多行为研究那样,是极富启发性的。然而,总的问题及其许多细节仍然处于原始状态。
简言之,事情似乎很清楚,关于语言学习的现状本质上如下所述。生成语法必须是语言习得模型的“输出”,关于这些生成语法的特点,我们拥有一定数量的证据。这些证据清楚地表明,语言结构的分类观点是不够用的,语法结构的知识不可能通过应用任何迄今在语言学、心理学或哲学中发展起来的逐步的归纳操作(切分、分类、替代程序、在框架中填补空位、联想等)而产生出来。经验主义者进一步的研究提不出任何东西,甚至连如何克服迄今为止已经提出并已经详加叙述的方法的根本局限性,都提不出清楚的意见。特别是关于语言的正常使用,即说话人马上说出和立即理解新句子的能力(这些句子既不同于从任何实际规定的意义上说或从框架概念、成分类别的观点看是先前听见过的句子,也不能和先前在规定条件下听到的联系起来,不能通过心理学或哲学中采用过的任何“概括法”从已知的句子中获得这些句子),对这些问题,经验主义者的研究没有提供任何说明的方法,甚至连有关的基本事实都没有说出来。事情似乎很清楚,语言习得建立的基础,是小孩发现了从形式观点来说是难懂而抽象的理论,即他的语言的生成语法,这种理论的许多概念和原则只是借助无意识的、类似推理的手段才和经验松散地联系在一起,这些手段就象一条条长长的和错综复杂的链条。对所获得的语法的特点的考虑,可利用的数据变得不合用和受到严格限制的范围,作为结果得出的语法的惊人的一致性,以及这些语法在很大的变化范围里都不依赖于智力、动机和感情状况,上述种种情况使得起初对于该语言结构总的特点不了解的有机体在学习许多语言结构时,成功的希望甚微。
目前还不可能系统地阐述有关最初的固有结构的假设,这一假设内容丰富,足以说明以下事实:语法知识是在语言学习者可以得到的证据的基础上获得的。因而,尽管经验主义者努力想要说明关于语言习得机制怎样才能变成最低限度的概念33这一假设,但这种努力纯粹是一种张冠李戴的做法。真正的问题是建立起一种关于初始结构(initial structure)的假说,该假说内容丰富,足以说明语言习得问题;但又不致丰富到跟我们所知的语言的多样性发生矛盾的地步。这样一种假说,显然不会符合已有几个世纪之久的经验主义信条关于(语言)学习问题的先入之见,这是一件人们未予关注且只有历史意义的事情。起初,这些先入之见不仅是毫不可信的,而且没有事实作为依据;对于动物或人怎样建立“外部世界的理论”所知甚少,而这些先入之见跟这种知识几乎是有矛盾的。
认为所有的知识只是通过联想和“概括”的基本作用从感官得来的,这种观点为什么会在十八世纪为科学自然主义而斗争的环境中具有很大的吸引力,这就很清楚了。然而,今天肯定没有什么理由去认真采取这样一种立场,即把复杂的人类成就整个地都归因于几个月(或至多是几年)的经验,而不是归因于几百万年的演化,或归因于可能更牢固地建立在自然法则基础上的神经组织诸原理——此外,这个立场还会得出以下结论:人类在获得知识的方式方面,在动物中间显然是独一无二的。这样一种立场用在语言方面,尤其行不通;语言是小孩子的世界——是人的一种创造——的一个方面,我们很自然地会期望小孩子的世界在其内在组织中反映人的固有能力。
总之,各种语言的结构很可能主要是由个人无意识地控制的各种因素所确定的,关于这些因素,社会几乎没有多少选择的余地,或几乎没有自主权。根据现在可以得到的最好的材料,作如下假设似乎是合理的:小孩子不得不建立某种转换语法,以便说明给他提出来的数据,就象他能够控制自己对实在物体的概念,或控制他对线和角的注意一样。因此,完全可以说,语言结构的普遍特性与其说是反映人的经验过程,毋宁说是反映人获得知识的能力(从传统的意义上说,即人固有的观念和原则)的普遍特性。在我看来,澄清这一问题以及加深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许多方面的了解,这个过程就提供了最有意思和最重要的理由,促使我们去研究可以进行充分描写的语法,除此之外,还促使我们去系统阐述满足解释充分性这一条件的总的语言理论,以及证明这种理论的合理性。进行这样的研究,人们可能有希望赋予以下传统的信念以某种真正的实质内容:“语法的原则构成人的心灵的哲理重要而非常奇特的一部分”(贝蒂的论著,1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