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合乎语法的各种程度
现在流行的句法理论、语义学理论显然很不完整,是高度试验性的,有一些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悬而未决。还有,对什么语言都只作了最初步的语法描写,这样对许多实际问题都不能作出令人满意的回答。因而本节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充其量只能是供思索的出发点。然而,前几章的一些题目涉及到在某种程度上句法和语义学之间适当平衡的问题,这至少值得作进一步评论。
严格次范畴化特征和选择特征间的区别从形式上来说,得到清楚的划分;这种区别似乎跟语言使用中的重要区别关系相当密切。每一个这种上下文的特征跟某条规则有联系,这条规则把包含这个特征的词条局限于在某些上下文中使用。1我们违反规则,可以在每种情况中造出一个异常句。例如在第二章§3中,把动词严格分成以下次范畴:不及物、及物、在形容词前、在句子前的等项动词。违反这些情况下的规则将得出这样的语符列:
(1)(ⅰ)John found sad(约翰发现悲哀)
(ⅱ)John elapsed that Bill will come(约翰过去比尔将会来)
(ⅲ)John compelled(约翰迫使)
(ⅳ)John become Bill to leave(约翰成为比尔离开)
(ⅴ)John persuaded great authority to Bill(约翰说服大权威给比尔)
另一方面,不遵守选择性规则将得出这样典型的例句:
(2)(ⅰ)colorless green ideas sleep furiously(无色的绿思想狂怒地睡觉)
(ⅱ)golf plays John(高尔夫球玩约翰)
(ⅲ)the boy may frighten sincerity(这孩子可能吓唬真诚)
(ⅳ)misery loves company(痛苦爱交际)
(ⅴ)they perform their leisure with diligence(他们勤奋地空闲)
(参阅第二章§2.3.1)。很清楚,象(1)中的那些违反严格次范畴化规则的语符列,以及象(2)中的那些违反选择性规则的语符列都是不正常的。有必要对这些语符列作出某种解释——这是困难程度和要求解释的程度都有所不同的任务——然而对以下严格地构造得很完善的句子作出解释,却是毫无问题的。
(3)(ⅰ)revolutionary new ideas appear infrequently(革命的新思想不常出现)
(ⅱ)John plays golf(约翰玩高尔夫球)
(ⅲ)sinceriry may frighten the boy(真诚可能使男孩害怕)
(ⅳ)John loves company(约翰爱交际)
(ⅴ)they perform their duty with diligence(他们勤奋地履行其职责)
然而,(2)中所说明的偏离标准的方式跟(1)中的相当不同。违反选择规则的句子,常常可以从能不能比喻(特别是从能不能人格化——参阅布龙菲尔德1963年的论著)的角度上去解释。如果有复杂程度不同的适当的上下文,这些句子常常可以说是以某种方式暗指另一事物。也就是说,这些句子明显可以通过跟结构完善的句子相比较去解释,后者是遵守有关的选择规则的产物。很清楚,如果被迫对违反严格次范畴化规则的句子,例如(1)中的句子,作出解释,那么行事的方式会很不相同。
我认为:这些例子是相当大的类别中的典型情况。描写上充分的语法应该用某些形式把这些差别表示出来,刚才所说的那种语法似乎至少以某种方式把这些差别表示出来。它把(3)这样结构完善的句子跟(1)和(2)的句子分辨得清清楚楚,后两类句子不是语法规则系统直接生成的。它进一步把(1)中的句子和(2)中的句子分开,前者是削弱严格次范畴化规则产生出来的;后者的产生,是选择规则削弱的结果。这样,它就朝着发展一个“合语法性的程度”有意义的理论迈出了几步。2
偏离“高层次”词汇特征(例如〔可数的〕)的选择规则的句子,似乎比偏离“低层次”词汇特征(例如〔人类的〕)的选择规则的句子,更加难以接受,也更难解释。同时重要的是要记住:并不是所有涉及低层次的句法特征的规则,都象涉及这些特征的选择规则那样容易容忍偏离。3例如以下两个句子:
(4)(ⅰ)the book who you read was a best seller(原意是:“你读的那本书是畅销书”)[1]
(ⅱ)who you met is John(原意是:“你遇见的那个人是约翰”)[2]
这两个句子的产生,是不遵守包含有〔人类的〕这个特征的结果,但是完全不能接受的——虽然当然可以容易地而且毫无疑问前后一致地解释这些句子。在可接受性的程度上和解释的方式上,这些句子完全不同于不遵守包含有〔人类的〕这个特征的选择规则产生的句子。因此,不管怎样对待选择规则,毫无疑问,象〔人类的〕这样的特征在纯粹的句法规则中起着作用(因为根据纯粹的句法上的理由,肯定要把(4)中的例句排除掉)。
同样,请考虑把〔〔+抽象的〕…—…〔+动物的〕〕这个选择特征分配给frighten(吓唬),amuse(给…娱乐),charm(使陶醉)……这样的动词。一些得出thebook which you read wasabestseller(你读过的那本书是畅销书)和whatyou foundwasmybook(你找到的,是我的书)这样的句子而排除(4)的规则是不能违反的,包含上述那个选择特征的规则也是不能违反的。所以,跟这个特征肯定有关的项目可以出现于纯形容词的位置上,这样我们就有这样的句子:a very frightening(amusing,charming,…)person suddenlyappeared〔忽然出现一个很吓人的(逗人乐的,迷人的,…)人〕,但以下这样的句子却不行,
(5)(ⅰ)a very walking person appeared(出现一个很使人行走的人)
(ⅱ)a very hitting person appeared(出现一个很使人打的人)
这些句子象(4)中的那些句子一样,可以直接并且也许能作出唯一的解释,但根据我们的直观,这些句子跟以上给出的违反选择规则的例句相比,其不合语法的程度显然严重得多。我们现在就要去详细说明这种直观。所以事情似乎是:包含这种有选择地介绍上下文特征的规则如果违反了,也势必导致严重的不合语法。4
象(4)和(5)的例句因而支持两个重要的观察得到的结论。第一,很清楚,只要同意说(4)和(5)是句法上不正常的,就不管把句法想得多么窄,象〔人类的〕和〔〔+抽象的〕…—…〔+动物的〕〕这样的特征就在句法部分执行功能的过程中起作用。(2)的例句具有那种特性,不能归因于以下事实:这些句子违反了包含着“低层次的特征”的规则,倒可以归因于它们所违反的规则是选择规则。第二,从(4)和(5)这样的例句中看得很清楚,“合乎语法性”这个概念,至少不能简单地跟“可解释性”(解释的容易性、唯一性和一致性)联系起来。存在着象(4)和(5)那样的句子,它们无疑可以有唯一的、前后一致的和直接的解释,虽然它们是偏离结构完善的类聚性例子。另一方面,也有结构完善但可能很难解释的句子,可能也有许多也许是互相冲突的解释。更一般地说,正象各种不同的因素清楚确定怎样解释句子、是否能解释句子一样,语法上结构完善这一直观上的概念完全不是简单的概念,要充分说明这一概念,就必须有高度抽象的理论思维的产物,这也是很清楚的。
在注2的参照中,我们试图对合乎语法性的程度的至少一个方面下个准确的定义,如果这些尝试局限于解释偏离选择规则的问题,比扩展到解释偏离结构完善的所有例句,要似乎更有道理些。实际上,遵循这种提法走下去,我们可能得出结论说,选择规则的唯一功能,是使某一类句子在一个等级上偏离语法。也就是说,这些是削弱选择限制而在其他方面保持语法不变而生成的句子。
请观察这个语法的规则,根据构成词组标记中复合符号的特征中的支配地位,强加部分顺序。例如:再提第二章中的样品词组标记(59)和语符列元素frighten,我们有由〔+V,+—NP,+〔+抽象的〕…—…〔+动物的〕〕和别的特征构成的复合符号,这语法的规则强加居于支配地位的顺序〔+v〕,〔+—NP〕,〔+〔+抽象的〕…—…〔+动物的〕〕,正象(59)所表示的那样。根据这种顺序,我们可以确定以下这种语符列的偏离程度:它是把一个词项放在这个词组标记中frighten的位置上得到的语符列。跟所削弱的规则相对应的特征的支配等级越高,偏离就越大。于是在所给出的例子中,如果用来取代frighten的词项不是动词,那么偏离就最大;如果此词项是动词但不是及物动词,偏离就小些;如果此词项是不带抽象主语的及物动词,偏离还要更小些。因此我们应该有以下偏离的次序:
(6)(ⅰ)Sincerity may virtue the boy(真诚可以美德这男孩)
(ⅱ)Sincerity may elapse the boy(真诚可以过去这男孩)
(ⅲ)Sincerity may admire the boy(真诚可以钦佩这男孩)
这似乎是对“偏离”一词的至少一个意义自然的说明。在这方面,试比较注2的行文中所提出的建议,这些建议考虑取代在其中发生的范畴的大小,取代将决定语符列的合乎语法性的程度(句法偏离的程度)。
在第二章§4.1末尾曾指出:严格次范畴化规则所引进的特征支配着选择规则引进的特征;在同一节中还进一步指出:所有的词汇特征是由词汇范畴符号所支配的。并且,对包含着高层次特征的选择规则的偏离,比对包含着低层次特征的选择规则的偏离,显然严重些。这些观察得到的各个结论合在一起,使刚刚提出的“偏离的程度”的定义相当自然。如果早些时候提出的严格次范畴化规则和选择规则之间的差别普遍有效,我们可以进而把偏离分成可能的三总类,加在偏离的刻度上。这就是从以下情况中得出的三类:(ⅰ)违反词汇范畴(如(6ⅰ));(ⅱ)跟严格次范畴化特征有矛盾(如(6ⅱ)和(1));(ⅲ)跟选择特征有矛盾(如(6ⅲ)和(2))。并且至少在第三类中还可分出小类。5这毫不足怪,因为可以违反的规则有许多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