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句法特征
§2.3.1.问题 (2ⅲ)中的那类说明引起几个困难而令人烦恼的问题。首先,这类说明如果由句法部分提供,应该提供到什么程度还不清楚。其次,在确定象(2ⅲ)中所涉及的那些次范畴化时语义上的考虑是否相关或者相关到什么程度,这是一个有意义的问题。这两个问题虽然常常被混淆,却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如果区分这两个问题的根据纯粹是属于句法的,那么肯定这类说明必须由语法的句法部分来表示,只是在这种意义上这两个问题是有联系的。我们不妨把这两个问题分别称为表示方式和合理性。
就合理性这个问题而言,热中于语义学的语言学家可能会试图将句法分析扩展和深入到能够提供有关次范畴化的说明这样一种程度,而不是将这类说明归属未经分析的语义直觉,这是因为目前还没有其他可资利用的建议为这种必要的区分提出语义上的根据。当然,这种尝试是否能够获得哪怕是部分的成功还是一个未定的问题。
在这里我将只论述(2ⅲ)中那类说明的表示方式问题。我自始至终的假设是,一部生成语法的语义部分跟语音部分一样纯粹是解释性的。这种假设的结果是,作语义解释时所利用的全部说明必须由语法的句法部分表示(但参看第四章§1.2)。表示这些说明所涉及的某些问题将在后面加以考察。
虽然象(2ⅲ)中的那些次范畴化的合理性问题已超出目前讨论的范围,但是简略地提一提也许是有用的。重要的是象下面这些表达式作为句子的地位是成问题的:
(13)(ⅰ)the boy may frighten sincerity
(那个男孩可能使真诚害怕)
(ⅱ)sincerity may admire the boy
(真诚可能钦佩那个男孩)
(ⅲ)John amazed the injustice of that decision(约翰使那项决定的不公正感到惊奇)
(ⅳ)the boy elapsed
(那个男孩消逝了)
(ⅴ)the boy was abundant
(那个男孩是丰富的)
(ⅵ)the harvest was clever to agree
(那次收获表示同意是聪明的)
(ⅶ)John is owning a house
(约翰正拥有一座房子)
(ⅷ)the dog looks barking
(那条狗显得在吠叫)
(ⅸ)John solved the pipe
(约翰解决了烟斗)
(ⅹ)the book dispersed
(那本书分散了)
每个懂英语的人都很清楚这些表达式的地位跟下面那样的句子截然不同:
(14)(ⅰ)sincerity may frighten the boy(=(1))
(ⅱ)the boy may admire sincerity
(那个男孩可能钦佩真诚)
(ⅲ)the injustice of that decision amazed John
(那项决定的不公正使约翰感到惊奇)
(ⅳ)a week elapsed
(一个星期过去了)
(ⅴ)the harvest was abundant
(那次收获很丰富)
(ⅵ)the boy was clever to agree
(那个男孩表示同意是聪明的)
(ⅶ)John owns a house
(约翰拥有一座房子)
(ⅷ)the dog looks terrifying
(那条狗显得很可怕)
(ⅸ)John solved the problem
(约翰解决了那个问题)
(ⅹ)the boys dispersed
(那些男孩们散开了)
对(13)和(14)的区别不存在争议,而且很明显必须有一种句子解释的充分理论(一部充分描述的语法)以某种方式对这种区别作出说明。(13)中的表达式都以某种方式(不一定都是同一方式)偏离英语的规则。10如果要说是可以解释的话,它们肯定不是用(14)中对应句子的解释方式。更确切地说,对它们硬是作出的解释似乎是由于它们跟正常句子有相似之处。
存在着较为明显的违反纯句法规则的情形,例如,
(15)(ⅰ)sincerity frighten may boy the
(真诚吓唬可能男孩那个)
(ⅱ)boy the frighten may sincerity
(男孩那个吓唬可能真诚)
也存在着纯语义上(或“语言实用上”)自相矛盾的例子,例如,(16)(ⅰ)oculists are generally better trained than eyedoctors
(眼科医生一般比眼科大夫有较好的训练)
(ⅱ)both of John's parents are married to aunts of mine
(约翰的双亲跟我的姑母结婚)
(ⅲ)I'm memorizing the score of the sonata I hope to compose some day
(我正在记住我希望有一天将创作的奏鸣曲的乐谱)
(ⅳ)the ice cube that you finally managed to melt just shattered
(你最终使它溶化的那块冰块刚刚破碎)
(ⅴ)I knew you would come,but I was wrong
(我知道你会来的,但是我错了)
然而,(13)中的例子属于难以确定的两可情形,如何解释它们的异常地位远不如刚才那么清楚。换言之,我们必须正视这样一个问题:确定句法分析或语义分析的结果和方法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进而用来对这些表达式的异常和解释作出说明。不言而喻,对所有这些例子不可能有同一个合适的答案,而且对某个具体例子来说,纯句法或纯语义的考虑不可能提供答案。事实上,我们决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句法上的考虑和语义上的考虑可以截然分开。
关于从句法上考虑如何能提供一种合适的次类划分法,已经有了好几种建议。这些建议从各个方面牵涉到“合乎语法的程度”这一概念,而一些具体建议则牵涉到根据分布类似进行次类划分的方法。虽然提出这些概念仅仅是尝试性的,在我看来它们似乎有些道理。11从语义出发可能对这些与众不同的例子作出答案的唯一建议是,这些例子以独立于语言的绝对语义为基础,即每个例句的异常是由于违背对任何一部生成语法的语义部分加以制约的某些语言普遍现象而造成的。这可能是一个正确的答案;另外,也没有理由不作尝试,把这两种极端不同的方法作某种结合。
不论怎样,如何把适用于不含糊的例子的手段和方法加以扩展和深化,从而为解释(13)中的那类表达式的地位提供一个基础,一个理想的听话人又如何大概是根据同正常例句的相似之处在可能的情况下给这类句子分配一种解释,我们都需要对此作出系统的说明。这些问题是实际的、重要的。一部描述充分的语法必须根据它的句法部分和语义部分所提供的结构描述对这类现象作出说明,而一种以解释充分性为目标的普遍语言理论必须表明如何能在语言学习者可以利用的材料基础上构造出这样一部语法。所谓“语义是句法的基础”之类的含糊而未经证实的说法对理解这些问题没有任何帮助。
从合理性问题现在进而谈到表示方式问题,我们必须确定一部语法如何能提供对例示的那类现象作出说明的结构描述。按照推理是没有办法确定这种描述的表示应该由生成语法的句法部分还是语义部分来承担。如果由句法部分承担,我们必须设计这样一个句法部分,使它不直接提供(13)中句子的描述,而只是根据它们跟(14)中那类结构完善的句子的相似之处给它们分配词组标记,其方式也许有如注11中提到的参考文献所描述的那样。这样,句法部分将按照选择限制起作用,牵涉到动物性和抽象性之类的范畴,并且,举例来说,将把(13ⅰ)确定为只是放松了某些这样的限制而生成的语符列。或者换一种方式,如果我们最终认为应由语义部分承担对这些事实的说明,我们可以允许句法部分除生成(14)中的句子外还生成(13),两者在合乎语法性上不作区分,而是以某种方式对词汇项作出规定,使得语义部分的规则将确定(13)中句子的自相矛盾以及如何解释它们(如果是可以解释的话)的方式。不管采用哪一种方式,我们面临一个明确限定的问题,如何着手研究这个问题也是相当清楚的。目前,我将接受注11所引参考文献中的主张,假设“合乎语法的等级”这一概念将跟语义解释有关,假设(13)和(14)之间应由句法部分的规则作出区分,(13)中的句子只是由于放松了某些句法条件而被分配词组标记。后面,我将试图指出这个抉择确切地说在哪一点上影响到句法部分的形式,并将简要论述某些其他可行的方式。
§2.3.2.句法和语音之间的某些形式相似点 现在考察如何能用明确的规则表达(2ⅲ)中的那类说明。注意跟这类说明有关的是次范畴化,而不是“分支法”(即将一范畴分析成范畴的序列,如S分析成NP︵Aux︵VP,或NP分析成Det︵N)。此外,看来涉及的范畴只是那些包含的成员是语符列词汇元素的范畴。因此,我们现在处理的只是语法结构很有限的一部分,在探索表示这些事实的适当方式时牢记这一点是很要紧的。
无须说明,可以建议用§2.2中所述的那类重写规则来处理次范畴化,而这正是最初试图使生成语法形式化时所作的假设(参阅乔姆斯基的论著,1951,121955,1957)。但是,G·H·马修斯1957—1958年期间从事德语的生成语法研究的过程中曾经指出,这种假设是不正确的,重写规则并不是有效地将词汇范畴次范畴化的适当手段。13困难在于这种次范畴化的特征是没有严格的层次的,常常涉及交叉分类。例如,英语中的名词既分属专有名词[John(约翰),Egypt(埃及)]和普通名词[boy(男孩),book(书)〕,又分属人类名词(John,boy)和非人类名词(Egypt,book)。某些规则(例如涉及限定词的规则)适用于区分专有名词和普通名词,其他规则(例如涉及选择关系代词的规则)适用于区分人类名词和非人类名词。但是,如果用重写规则来规定次范畴化,这两种区分中总有一种要占主导地位,而另一种则无法用自然的方式来规定。因此,假如我们决定把专有名词和普通名词的区分作为主要区分,可以用如下的规则:
(17)N→专有名词
N→普通名词
专有名词→专有人类名词
专有名词→专有非人类名词
普通名词→普通人类名词
普通名词→普通非人类名词
其中“专有人类名词”、“专有非人类名词”、“普通人类名词”和“普通非人类名词”等符号之间完全互不相关,就象“名词”、“动词”、“形容词”和“情态词”等符号之间完全互不相关一样。在这个系统中,虽然我们很容易规定一条只适用于专有名词或只适用于普通名词的规则,但要规定一条适用于人类名词的规则必须使用专有人类名词和普通人类名词这两个互不相关的范畴符号。显然,这样做缺乏概括性,因为这条规则跟其他规则相比,例如跟一条适用于专有人类名词和抽象名词这两个互不相关的范畴的规则相比,都是一样复杂,一样缺乏根据。随着分析的深入,这类问题也会不断增加,最终表明一部仅由重写规则组成的语法严重地缺乏充分性。这部语法增加转换规则后,这一特殊困难也并不象许多其他困难那样会被克服。
从形式上讲,这个问题跟语音层次上经常出现的问题是一样的。就语音规则而言,语音单位也是交叉分类的。例如,有的规则适用于浊辅音〔b〕、〔z〕而不适用于清辅音〔p〕、〔s〕,而另一些规则适用于延续音〔s〕、〔z〕而不适用于塞音〔p〕、〔b〕,等等。由于这个原因,必须把每个语音单位视为一组特征,而且语音部分的设计必须使得每一条规则适用于包含某一特征或若干特征的集合的所有音段。在我们现在面临的句法问题中也可由此得到启发而采用同样的解决方法,我在这里将要详尽阐述的正是这种处理问题的方法。
在转到句法层次采用特征之前,先让我们再简要考察一下语音部分是如何起作用的(这个问题的讨论可参阅哈利的论著,1959a,1959b,1962a,1964)。每个语符列词汇元素体现为一个音段序列,每个音段是一组特征。换言之,每个语符列词汇元素体现为一个“区别性特征的矩阵”,其中纵列表示连续的音段,横行表示各别的特征。在这样一个矩阵中处在第i纵列和第j横行的那一格项表明规定第i个音段的特征之一是第j个特征。就某一讨论中的特征来说,某一特定格项对该纵列的音段可能标明未作规定,也可能标明肯定,也可能标明否定。如果对某一特征来说,一个音段被标明是肯定的,另一个被标明是否定的,我们就说这是两个不同的音段;更一般地说,如果有两个纵列数相同的矩阵,其中一个的第i个音段跟另一个的第i个音段在这个意义上是不同的,我们就说这两个矩阵由于某i不同而不同。
假设(18)为一条语音规则:
(18)A→Z/X—Y
其中A,Z,X和Y都是矩阵,而且A和Z还是音段(即只有一个纵列的矩阵)。这条规则是语音规则的典型形式。我们将认为规则(18)适用于任何语符列WX'A'Y'V,其中X',A',Y'是纵列数分别跟X,A,Y相等的矩阵,而且X'A'Y'跟XAY没有区别(实际上必须要有条件,不过跟我们这里的讨论无关——参阅哈利和乔姆斯基即将发表的有关论述)。规则(18)将语符列WX'A'Y'V变换成语符列WX'Z'Y'V,其中Z'是一个音段,组成这个音段的是规定Z的特征以及对Z未作规定而对A'作出规定的所有特征。
为了举例说明一部分这样的概念,可考察下面一条语音规则:
(19)〔+延续性〕→〔+浊音性〕/—〔+浊音性〕
这条规则将使〔sm〕变换成〔zm〕,〔fd〕变换成〔vd〕,〔šg〕变换成〔žg〕,等等,但是,举例来说,不会影响〔st〕或〔pd〕。14这些规约(可以用某些方式加以简化和概括,但跟目前讨论无关)使我们能对凡是由一个若干给定特征的组合所规定的任何一类音段运用规则,从而利用由特征所体现的音段的交叉分类。
这些概念可以不作实质上的变更使之适用于表现词汇范畴及其成员,从而为交叉分类问题提供一种非常自然的解决方法,同时也有助于语法理论的整体统一。每一个语符列词汇元素有与之相关联的一组句法特征〔例如boy(男孩)将具有〔+普通的〕、〔+人类的〕等特征〕。此外,体现词汇范畴的符号(N,V等)将由规则分析成复合符号,每个复合符号是一组规定的句法特征,就象每个语音音段是一组规定的语音特征一样。举例来说,我们可能有如下的语法规则:
(20)(ⅰ)N→〔+N,±普通的〕
(ⅱ)〔+普通的〕→〔±可数的〕(ⅲ)〔+可数的〕→〔±动物的〕(ⅳ)〔-普通的〕→〔±动物的〕(ⅴ)〔+动物的〕→〔±人类的〕(ⅵ)〔-可数的〕→〔±抽象的〕
我们把规则(20ⅰ)解释为在派生过程中一个语符列中的符号N将被两个复合符合〔+N,+普通的〕和〔+N,-普通的〕中的一个所替代。规则(20ⅱ—20ⅵ)按照语音规则的规约起作用。例如规则(20ⅱ)表明,任何已经规定为〔+普通的〕特征的复合符号Q将由一个包含Q的所有特征而且包含一个规定为〔+可数的〕或者〔-可数的〕特征的复合符号所替代。作用于复合符号的其他规则也可以作同样的解释。
规则(20)的总的效果可以用分支图(21)来表示。在这个表示形式中,每一个节点标有一个特征,每一条分支线标有+或-。由分支线组成的每一个全通道相当于词汇项的一个范畴;当组成某个通道的一条分支线标有α(α=+或-)并且是从标有F的节点分出来时,而且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这个范畴的一个成分具有特征〔αF〕。图(21)的终端点给出了属于(20)所定义的那些范畴的典型成员。
复合符号的规则系统不是非用这种分支图来表示不可;例如,由规则(20)所定义的那些从经验上得出的范畴也能用规则(22)来定义,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无法用分支图来表示。
(22)(ⅰ)N→〔+N,±动物的,±普通的〕
(ⅱ)〔+普通的〕→〔±可数的〕
(ⅲ)〔-可数的〕→![]()
(ⅳ)〔+动物的〕→〔±人类的〕
如果我们必须把能用一个分支图来表示作为这些规则的一个形式条件,那么(22)就会被排除。在这种情况下,规则既能用(20)的形式来表示也同样能用(21)的形式来表示。不管怎样,依靠这类引入并详尽分析复合符号的规则,我们能制定出一整套词汇范畴。
§2.3.3.基础部分的一般结构 对早先所作的、用(5)举例说明的基础部分的描述,现在我们作如下的修改。除了适用于范畴符号并一般涉及分支法的重写规则外,还增加象(20)那样适用于词汇范畴符号并且引入或作用于复合符号(一组组规定的句法特征)的重写规则。这部语法现在不再包含象(5Ⅱ)那种引入属于词汇范畴的语符列元素的规则。代之而有的是包含在语法基础部分中的一部词典,这部词典仅仅是全部语符列词汇元素无次序排列的一张清单。更确切地说,这部词典是一套词条,每个词条是一对(D,C),其中D是一个语音区别性特征的矩阵,用来“拼写”某个语符列词汇元素,C是一组规定的句法特征(即一个复合符号)。15
现在这个重写规则系统将生成的派生过程,其终端语符列将由语符列语法元素和复合符号组成。我们把这样一个语符列称为前终端语符列。按照一条词汇规则在一个前终端语符列中插入一个语符列词汇元素后就得到一个终端语符列。规则如下:
如果Q是前终端语符列的一个复合符号,(D,C)是一个词条,而C跟Q没有区别,那么Q可以被D替代。
我们现在把是一个这个语符列和范畴关联起来(例如,(3)中the boy是一个NP)的基本概念按如下方式加以扩展。我们规定,在由词条的语符列元素D取代复合符号Q而形成的终端语符列中,语符列元素D是一个〔αF〕(或者说是受〔αF〕支配),如果〔αF〕是复合符号Q或复合符号C的一部分,其中α是+或者是-,F是一个特征(但参看注15)。我们还把“词组标记”这个一般概念加以扩展,使得一个终端语符列的词组标记也包含这种新的说明。作了这种扩展后,词组标记自然不能再象先前那样用树形图来表示,因为它在次范畴化这个层次上又增加了一个“因次”。
作为具体例子,可以再一次考察句子sincerity may frighten the boy(=(1))。现在用来取代语法(5)的是这样一部语法,它包含分支规则(5I)(这里用(23)重复列出),包含次范畴规则(20)(用(24)重复列出),还包含一部词条为(25)的词典。应该说明,在这里以及以后的论述中,斜体词项表示语音区别性特征的矩阵,即用来“拼写”语符列元素。
(23)S→NP︵Aux︵VP
VP→V︵NP
NP→Det︵N
NP→N
Det→the
Aux→M
(24)(ⅰ)N→〔+N,±普通的〕
(ⅱ)〔+普通的〕→〔±可数的〕(ⅲ)〔+可数的〕→〔±动物的〕(ⅳ)〔-普通的〕→〔±动物的〕(ⅴ)〔+动物的〕→〔±人类的〕(ⅵ)〔-可数的〕→〔±抽象的〕
(25)(sincerity,〔+N,-可数的,+抽象的〕)
(boy,〔+N,+可数的,+普通的,+动物的,+人类的〕)
(may,〔+M〕)
后面我们还要对这些规则和词条作进一步说明,还要对它们作一些重要的修改。
这些规则能使我们生成前终端语符列(26):
(26)〔+N,-可数的,+抽象的〕︵M︵Q︵the︵〔+N,+可数的,+动物的,+人类的〕
其中Q是用规则将V分析成的一个复合符号,这种规则我们即将要讨论。词汇规则(带有完全的普遍性,因而不必在任何语法中加以说明,换言之,它是“派生过程”这个概念的组成部分)现在能使我们取代(26)中的第一个复合符号而插入sincerity,取代最后一个复合符号而插入boy,并且象后面要说明的,取代Q而插入frighten(以及取代M而插入may——参看注9)。现在除了frighten之外,(2)中给出的有关句子(1)的内容已经全部由包括规则(23)、(24)和词典(25)的语法所生成的词组标记明确地表示出来。我们也许能用(27)的形式来表示这个词组标记。如果词典包括有关出现在(26)中的词汇项的其他具体内容,这种内容也将出现在这个词组标记中,用位置介于受词汇范畴N和V支配而又本身支配该语符列元素的词组标记中出现的特征来表示。
给出这个词组标记后,我们就能推导出(2ⅰ)和(2ⅲ)中的全部说明,这些说明都是关于用是一个这种关系将次语符列划归各种范畴;而(2ⅱ)中功能方面的说明也可以按照§2.2中所述的方式从这个词组标记推导出来。
我们将在第四章§2回过来讨论关于用适当的公式表示词条的问题。但是我们立即可以看出,把词典跟重写规则系统分开有好些个好处。首先,由于语符列词汇元素被赋予句法特征,语符列元素的许多语法特性现在可以直接在词典里规定,因而根本不必用重写规则来表示。特别是各种形态特性问题可以用这种方式来处理——例如,派生类(各种词尾变化类,强动词和弱动词,可以名物化的形容词等)中词汇项的成员问题。由于许多这类特性完全跟基础部分规则的作用不相关,而且还带有很大的个体特异,因此如果把它们排除在重写规则之外而列入词条——它们属于词条是最自然不过的,语法就能变得大为简单。或者再回复到(2ⅲ),我们注意到现在不必再用重写规则将及物动词划分为两类,一类通常允许省略宾语,一类通常不允许这样做。取而代之的是两类不同的词条,一类包含read(阅读),eat(吃),一类包含frighten(吓唬),keep(保持),它们对省略宾语这一具体句法特征有不同的规定,而这在重写规则中根本没有提及。然后,省略宾语的转换规则将只适用于那些肯定具备这一特征的词,这种特征的规定现在就包含在那些词所在的语符列的词组标记中。任何人如试图建立一部细致的语法都会很快发现许多语符列元素具有独特的或几乎是独一无二的语法特性,因此用这些方法使语法得以简化无疑是有重大价值的。
一般来说,语符列元素的凡是基本上带有个体特异的性质都将由词典作出规定。16具体来说,词条必须规定:(a)语音结构中不能用一般规则预测的方面[例如,对于bee(蜜蜂)这个词条,其语音矩阵将规定第一个音段是一个浊唇塞音,第二个音段是一个锐元音,但是并不会规定这个塞音的送气程度,也不说明这个元音是浊音、紧音和非圆唇音这一事实];17(b)与转换规则的作用相关的特性(象上面一段所举的例子以及其他许多例子);(c)语符列元素的与语义解释相关的特性(即一般词典中释义的成分);(d)表明可以(用词汇规则)在一前终端语符列中插入一个语符列词汇元素的位置的词汇特征。总而言之,词条包含语法的语音部分和语义部分以及句法部分的转换部分所需求的内容,还包含确定词条在句子中的适当位置的内容,因而这种内容也能间接地确定并非直接生成的语符列异常的程度和方式(参看§2.3.1和第四章§1.1)。顺便要提请注意的是,那些纯语义的词汇特征在一部给定的语法中构成有明确规定的一个集合。一个特征只要在语音部分或句法部分的任何规则中没有被涉及,它就属于这一集合。这一点可能对语义解释的理论是重要的。参阅卡茨的论述(1964b)。
这个基础系统严格地说来不再是一部词组结构(成分结构)语法,指出这一点是很重要的。§2.3.1中已作了非正式的叙述,那一节所引的参考文献中作了较为细致的叙述,即一部词组结构语法由一套无次序的重写规则组成,作出一种能用节点标有词汇符号的树形图来表示的结构描述。这种理论用公式表示出语言结构的一个基本而有意义的概念,这个概念就是全部用切分和分类的操作过程来确定句法结构这种“分类学的”观点,这个观点在过去的至少半个世纪中有着很大的影响(参阅§2.3.1;波斯塔的论著,1964a;乔姆斯基的论著,1964)。当然,当我们假设重写规则的使用是以一种预定的顺序生成一套有限的(基础部分的)语符列而不是自由生成全部实际句子的集合时,我们就早已偏离了这种理论。这种修改限制了词组结构语法的作用。然而,复合符号的引入成了根本上偏离这种理论的另一步骤,而上面提出的词典的单独处理也是一项根本的修正。这些修改影响到理论的强生成能力。词组标记不再能用加标志的树形图来表示,其中每个标志表示语符列的一个范畴。此外,使用复合符号的规约实际上允许基础部分使用准转换规则。
为了理解为什么是这样,请注意一个只涉及词组结构规则(重写规则)的派生过程具有一种严格的“马尔可夫过程”的性质。这就是说在一个由连续的语符列σ1,…,σn(σ=#S#;σn=#al…ak#,其中每个ai是作为语法基础的词汇的终端或非终端符号)组成的派生过程中,能用来得出下一个语符列σn+1的规则跟σ1,…,σn-1全部无关,而只是依据语符列σn。另一方面,一种语法转换—般总是适用于有具体结构描述的语符列。因此对派生过程中的前一个语符列运用这样一条转换规则要部分地依据先前的那些语符列。换言之,语法转换是适用于词组标记而不是适用于语法中词汇的终端和非终端语符列的规则。
但是,假如我们在组成一个派生过程的语符列中加上加标志的括号并允许“重写规则”作用于这些符号,那么我们就会得到一种转换语法,就会完全失去作为制定词组结构语法依据的有关语言结构的直觉。事实上,在语符列上加括号是语音部分转换规则的最合适的标记法(参阅哈利和乔姆斯基1960年的论文和即将发表的书;乔姆斯基和米勒的论文,1963,§6),虽然这种标记法对句法部分的转换规则并非如此,因为这部分规则不象只在语音的转换周期中出现的那样是“局部转换”。18但是引入复合符号后,一个派生过程中先前那些步骤的内容也能带到以后的步骤中去,就象在派生过程中语符列一直带有加标志的括号这种转换规则标记法的情况一样。在某种程度上,对语符列的总体作用过程可以编制成复合范畴符号,在派生过程中一直把这些复合符号保留到“运用”它们为止。结果是适用于复合符号的规则实际上是转换规则,而一部使用复合符号的语法是一种转换语法而不是一部词组结构语法。顺便要说明的是,已经确立的使用复合符号的规约在为语法系统提供弱生成能力方面并不比词组结构语法所提供的要强(即使确立适当的规约使复合符号能在派生过程的任何一处出现,而不是仅仅在词汇范畴里出现——参见注4)。当然,这一事实跟认为这样一种理论不再是一种词组结构语法理论的论点无关。
§2.3.4 受上下文制约的次范畴化规则 我们还没有考察如何将范畴V分析成一个复合符号。因此假如我们有了(23)—(25)这部语法,我们还必须提供规则确定一个V是否可以是及物的等等,还必须在词典中为各别的语符列动词元素增加合适的词条。仅仅在这部语法中仿照(24)增加规则(28)是不行的:
(28)V→〔+V,±进行体,±及物性,±抽象主语,±动物宾语〕
问题在于范畴符号V的一个现次只有在—NP的环境里才能被一个含有〔+及物性〕特征的复合符号所取代。同样,动词只有在〔+抽象的〕…—的环境里才能被规定具有〔抽象主语〕特征;只有在—…〔+动物的〕环境里才能被规定具有〔动物宾语〕特征;如此等等,凡是牵涉到上下文制约的说明的词汇特征都有这种情况。因此,〔及物性〕、〔抽象主语〕、〔动物宾语〕等特征必须由受上下文制约的重写规则引出,这种规则有别于将名词次范畴化的不考虑上下文的规则(22)。19
大致说来,我们可以考虑下面这种规则,用来分析V:
(29)(ⅰ)V→〔+V,+及物性〕/—NP
(ⅱ)V→〔+V,-及物性〕/—#
(30)(ⅰ)〔+V〕→〔+〔+抽象的〕主语〕/〔+N,+抽象的〕Aux—
(ⅱ)〔+V〕→〔+〔-抽象的〕主语〕/〔+N,-抽象的〕Aux—
(ⅲ)〔+V〕→〔+〔+动物的〕宾语〕/—Det〔+N,+动物的〕
(ⅳ)〔+V〕→〔+〔-动物的〕宾语〕/—Det〔+N,-动物的〕
现在我们可以引进标准的规约形式,对有如(4),(29),
(3)这类受上下文制约的重写规则加以概括(例如可参阅乔姆斯基的书,1957,附录;有关这些规约形式在语言理论中的作用,可参看该书第一章§7的论述),具体说来,有(31)和其他常见的规约形式:
(31)
(31)是下面一个规则系列的缩略式:
这些规约形式能分别将(29)和(30)重新用(33)和(34)来表述:
立即可以看出规则(33)和(34)虽然形式上是充分的,但极其繁复,而且一些重要的概括没有表达出来。当我们看到下面这些现象时这一点就变得更加明显:除了(34)还有其他许多同类的规则;除了(33)还有规定动词次范畴的各种其他选择的规则,例如在这样一些环境中:一形容词〔如grow(old)(变〔老〕),feel(sad)(感到〔伤心〕)〕,—谓语性名词〔become(President)(成为〔总统〕)〕,—like(象)谓语性名词〔look(like a nice person)(显得〔象个正派的好人〕),act(like afool)(举止〔象个傻子〕)〕,—S'〔think(that he will come)(认为〔他会来〕),believe(it to be unlikely)(认为〔那未必可能〕)〕(其中S'是一个句子的变体),—NP︵S'〔persuade(John that it is unlikely)(使约翰相信〔那未必可能〕)〕等(某些细节从略)。
换言之,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制定的用作语法描述的程式还不能使我们说明在确定句子形式中经历的实际过程。就当前的情况而言,有很大一批规则((34)只提到了四条)实际上是将主语和宾语的特征分配给动词,多少有点象许多语言中表示一致关系的普通规则;还有许多规则((33)只列出了两条)按照动词范畴在一派生过程中应作次范畴化的那个阶段所处的一批框架将该动词范畴划分次类。这些概括用目前已制定的语法描述的程式是表达不出来的,取(33)和(34)为样品的那些规则系统的羡余性和繁复性明显地揭示出这种程式的不充分性。
将规则(34)跟假拟的一组规则(35)作一比较就能清楚地看出我们所面临的困难:
其中F1和F2表示某些句法特征。象(34)这样的规则系统地按照主语和宾语的选择来选择动词,而规则(35)却以某种基本上任意的方式按照主语和宾语的选择来确定动词的次范畴化。但是,系统(34)从我们目前的角度看并不比(35)有更高的评价;事实上,如果用熟悉的标记规约来评价这两个系统,对(34)的评价就比对(35)的高。换言之,在我们目前的框架内不可能表达潜伏于(34)的在语言学上有意义的概括,因而表明这个框架是不充分的(这里指解释的充分性这个层次)。
让我们来考虑如何制定一种更自然更有启发性的表达这些过程的形式。注意规定的特征〔+及物性〕可以仅仅被看作一个表明出现在—NP环境中的标记。一种表达力更强的标记法就是简单的符号“—NP”本身。20推而广之,可以让某些特征用〔X—Y〕的形式来标示,其中X和Y是符号的序列(可能等于零)。从现在起我们将把它们称为上下文特征。让我们把及物动词视作具有上下文特征〔—NP〕,把有如grow(成长),feel(感到)这类前置于形容词的动词视作具有上下文特征〔—形容词〕,依此类推。这样我们就得出一条次范畴化的一般规则,大意是出现在某一上下文中的动词被规定为具有与该上下文相关的上下文特征。因此我们引入标记式(36)作为重写规则(37)的缩略式:
(36)A→X︵CS︵Y/Z-W
(37)A→X︵〔+A,+Z—W〕︵Y/Z—W
(36)中的“CS”表示“复合符号”。利用加括号这种规约形式,我们可以得出(38),作为规则系列(39)的缩略式:
(35)中采用的标记式使我们能表达这样一个事实,即符号A所出现的一批框架使A必须作相应的次类划分,每作一次这样的划分就对应于一种列出的上下文。因此就动词的次类划分而言,我们将用比较确切的规则(40)取代(33):
而词典则可能包含如下的词汇项:
(41)eat(吃),〔+V,+—NP〕
elapse〔(时间)过去〕,〔+V,+—#〕
grow(成长;种,养;变成),〔+V,+—NP,+—#,+—形容词〕
become(变成),〔+V,+—形容词,+—谓语性名词〕seem(看来好象),〔+V,+—形容词,+—like︵谓语性名词〕
look(看;显得),〔+V,+—(介词词组)#,+—形容词,+—like︵谓语性名词〕
believe(相信;认为),〔+V,+—NP,+—that︵S'〕persuade(说服;使相信),〔+V,+—NP(of︵Det︵N)S'〕其他22
规则(40)由词典(41)填充后许可有如下的表达式:John eats food(约翰吃食物),a week elapsed(一个星期过去了),John grew a beard(约翰蓄胡须),John grew(约翰成长了),John grew sad(约翰渐渐变得悲哀起来),John became Sad(约翰变得悲哀了),John became President(约翰成了总统),Johnseemssad(约翰看来很悲哀),Johnseemslike a nice fellow(约翰看来象个正派的好人),John looked(约翰看了看),JohnlookedatBill(约翰看了看比尔),John Looks sad(约翰看上去很悲哀),John looks like a nice fellow(约翰看上去象个正派的好人),John believes me(约翰相信我的话),John believes that it is unlikely(约翰认为那未必可能),John persuaded Bill that we should leave(约翰使比尔相信我们应该离去),John persuaded Bill of the necessity for us to leave(约翰使比尔相信我们必须离去)。
我们看出对规约标记法稍作发展后,系统地使用复合符号可以对次类划分的基本过程之一作出相当简单而又内容丰富的说明。
我们可以用同样的标记法表达象(34)中的规则所表达的各种选择限制,这些限制将主语和宾语的特征分配给动词。因此我们可以用规则(42)取代(34):
现在的〔〔+抽象的〕Aux—〕就是(34)中标示为〔〔+抽象的〕主语〕的特征,其余类推。(36)—(37)这种规约标志法表明象(34)而不是(35)那样的规则系统在哪一方面表达出一种在语言学上有意义的概括。
规则(40)和(42)都将一范畴按其出现的框架分析成一个复合符号。这两种规则又有区别:就(40)而言,框架是用范畴符号来说明的,而就(42)而言,框架是用句法特征来说明的。象(40)那种规则按照上下文的范畴分析一个符号,我从现在起称之为严格次范畴化规则。象(42)那种规则按所处框架的句法特征分析一个符号(一般是复合符号),我将称之为选择规则。这后一种规则所表达的就是通常所说的“选择限制”或“同现限制”。我们将在后面看出严格次范畴化规则和选择规则两者之间在形式和功能上都有重要的句法和语义的差异,因此这种区分可能是重要的。
就严格次范畴化规则(40)和选择规则(42)而言,两者都还有更深一层的概括没有表达出来。先考察(40)的情况。这一组规则按照V出现的一批框架对符号V作出范畴化,但它没有表达出这样的事实,即V在VP中出现的每一个框架跟V的严格次范畴化有关。它也没有进一步表达出这样的事实,即不属于VP—部分的框架都跟V的严格次范畴化无关。因此,在由基础部分的重写规则生成的派生过程中,符号VP将支配有如下面的语符列:(43)(ⅰ)V 〔elapse(时间)过去〕
(ⅱ)V NP (bring the book带来那本书)
(ⅲ)V NP that-S (persuade John that there was no hope使约翰相信没有希望)
(ⅳ)V介词词组 (decide on a new course of action决定新的行动方向)
(ⅴ)V介词词组 介词词组(argue with John about the plan跟约翰争辩那项计划)
(ⅵ)V形容词 (grow sad变得悲哀)
(ⅶ)V like谓语性名词 (feel like a new man感到象个新的人一样)
(ⅷ)V NP介词词组 (save the book for John替约翰保留那本书)
(ⅸ)V NP介词词组介词词组(trade the bicycle to John for a tennis racket拿自行车跟约翰交换一只网球拍)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语符列。与每一个这种由VP支配的语符列相对应,动词都有一种严格次范畴化。另一方面,很明显,动词并不按照主语NP的各种类型或助动词的类型进行严格次范畴化。23这种观察到的现象启示我们在基础部分重写规则系列的某一阶段引入一条按下面的形式确定动词严格次范畴化的规则:
(44)V→CS/—α,其中a是一语符列,并且Vα是一个VP
规则程式(44)表达了事实上的概括,即按照V所处的一批句法框架确定动词的严格次范畴化。
我们现在已经讨论了如何用公式表示严格次范畴化规则(40)事实上潜在的那些概括这个问题,并且已非正式地提出一种获得这一结果的方法。还有待考察的是以(42)为样品的选择规则。这里同样很明显,用这种形式给出的规则使一些语言学上有意义的概括没有表达出来。例如规则(42)没有利用这一事实,即主语和宾语的每一个句法特征都相应要对动词作一分类,24而不仅仅是某些任意选择的特征是如此。这里再一次需要对用公式表示规则的标记法作某些扩展,从而使评价尺度能正确地起作用。既然这样,用公式表示出潜在概括的最自然的方法是采用象下面这种程式的规则:
α是一个可以具有各种规定特征的变项。用符合规定条件即受N支配的符号(以某种表面上无关紧要的次序)取代α,就从(45)派生出一系列规则,我们把(45)这类规则程式解释为派生出的全部规则系列的缩略式。缩略规则程式(45)所表示的各种规则,简单说来,就是表明动词前面和后面的名词的第一个特征都分配给动词,并且确定动词的一种合适的选择性次类划分。因此,如果在基础部分的规则系列中规则(45)出现在规则(20)之后,那么由规则(20)得出的每一个词汇特征都会相应地确定复合符号〔+V〕的一种次类划分。(44)和(45)程式的规则所处理的情况是,一个成分(这里指动词)按照它出现的上下文进行次范畴划分,这些上下文都符合某种句法条件。不论哪种情况,如果只是罗列有关的上下文,那就会缺乏一种重要的概括,语法理论就不能表达这样的事实,即如果次范畴化是由一批句法上可定义的上下文确定的,一部语法显然就会有更高的评价。“句法上可定义”的适当含义可以从刚才的那些例子中领会。在转换语法的构架内很容易对“句法上可定义”作出精确的说明。
我们在§2.3.3结尾时曾指出,一套利用复合符号的重写规则系统不再是一部词组结构语法(虽然在弱生成能力上两者并无区别),而更加合适地是应该视作一种转换语法。(44)和(45)程式的规则带有转换规则的性质就更清楚了。这种类型的规则基本上是下面这种形式:
(46)A→CS/X—Y,其中XAY可以分析成Z1,…,Zn,
“X可以分析成Y1,…,Yn”这一说法表示的意思是:X可以用某种方式切分成X=Xi…Xn,使得正在构造的派生过程的词组标记中Xi受Yi支配。这种意义上的可分析性是制定转换语法理论所依据的基本属性(参阅乔姆斯基的论述,1955,1956,以及许多其他文献)。因此,举例来说,要重新表达讨论中的规则,我们常常能采用加标示的括号(被认为保留在派生的全过程中),或者可以允许复合符号在一派生过程的任意一个阶段出现,让某些特征按注13中提到的马修斯系统的方式继续转移到某一特定范畴符号的某些“派生项”上,或者也可用其他各种类似的方法。25
于是,除了一部词典,语法的基础部分还包含:(ⅰ)以分支法为典型并且只使用范畴(非复合)符号的重写规则,(ⅱ)除了说明上下文外只涉及词汇范畴并且使用复合符号这种程式的规则。规则(ⅰ)就是普通的词组结构规则,而规则(ⅱ)是一种基本的转换规则。事实上我们也许可以提议,在强生成能力方面即使是规则(ⅰ)也必须部分地由超越词组结构规则范围的那种程式的规则来替代[例如可参阅乔姆斯基和米勒的书,1963,第298页;乔姆斯基和许岑贝格(Schützenberger)的书,1963,第133页。其中就是用这种构架来讨论象连接这类结构方式的],或者必须由局部转换(参看注18)来替代。总之,假设一部转换语法的基础部分应该严格地限于一套词组结构规则系统,这首先就是一个错误,尽管这样一套系统作为基础部分以下的一个分部分还确实是起到一种基本的作用。这一点已经变得很清楚。事实上,基础部分的作用是规定深层结构所表达的各种语法关系,因而这些语法关系确定一个句子的语义解释。
基础部分由于允许有转换规则而使其描述能力大为增加;因此,应该考察一下对这些转换规则的使用能施加哪些限制,也就是说考察一下在多大程度上自由地运用这些手段实际上有经验的依据,这样做是很重要的。从刚才所举的那些例子看来,似乎确实有很强的限制。例如V的严格次范畴化只涉及受符号VP支配的框架,在运用选择规则时也明显地涉及到一些限制(将在§4.2里再谈)。把这些问题暂且放在一边,让我们继续考察严格次范畴化规则。
符号V由形式为VP→V…的规则引出,而且确定动词的严格次范畴化的是受VP支配的那些框架。这就启示我们对严格次范畴化规则施加如下的一般条件:每一条这样的规则是(47)的形式:
(47)A→CS/a—β,其中αAβ是一个σ,
此外,其中σ是在引出A的规则σ→…A…中处在左边的范畴符号。这样,在转换语法理论的构架内重新用公式表示的(47)将属于已经定名的所谓“局部转换”。参看注18。用黑体字表示的条件保证这种转换进一步属于注18中所定义的“严格局部转换”。如果这个严格局部次范畴化的条件被用来作为对语法形式施加的一般条件,那么严格次范畴化规则可以简单地用(48)的形式来表示:
(48)A→CS
其余部分可根据规约自动补充。换言之,在语法中这些规则唯一必须明确表明的是它们在规则系列中的位置。这个位置确定次范畴化所依据的一批框架。
假设在语法中引入名词的规则基本上是(49)的形式:
(49)NP→(Det)N(S')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预期名词经过严格次范畴化后划分成〔Det—S'〕,〔Det—〕,〔—S'〕和〔—〕等范畴(用早先介绍的标记特征的规约继续下去)。范畴〔Det—S'〕是有句子补语的名词的范畴〔例如“the idea that he might succeed”(他可能成功这个想法),“the fact that he was guilty”(他有罪这个事实),“the opportunity for him to leave”(他可以离去这个机会),“the habit of working hard”(努力工作这种习惯)——最后一例涉及的句子补语中主语被强制省略〕。范畴〔Det—〕很简单就是普通名词的范畴。范畴〔—〕是专有名词,即没有限定词的名词的范畴〔或者,对“The Hague”(海牙),“The Nile”(尼罗河)而言,有一固定的限定词,这个限定词不妨被当作名词本身的一部分,而不被当作可以自由和独立选择的限定词系统的一部分〕。20如果这样处理是对的话,那么专有名词和普通名词的区别是属于严格次范畴性质的,而不应同(20)中得出的其他特征列在一起。范畴〔—S'〕不象其他那些范畴有明显的表示。也许我们应该利用这个范畴来说明“引文的上下文”,更重要的是用来说明这样一些句子中的无人称的it:“it strikes me that he had no choice”(我以为他没有其他选择),“it surprised me that he left”(我对他的离去感到吃惊),“it is obvious that the attempt must fail”(很明显,这种企图必定失败),这些句子都由底层的语符列派生而成,它们含有的NP的形式是:it︵句子(句子补语或者象所举例子中那样由于一次转换而跟it分离,或者按注18所述的方式用一严格局部转换取代it)。
再一次回到动词的次范畴化上来,我们注意到接纳象(47)那样的一般条件还会引起另一后果。众所周知,在动词-介词词组结构中,动词和伴随的介词词组之间可以区分出各种不同程度的“粘附性”。象(50)那样的歧义结构可以清楚地表明这一点:
(50)he decided on the boat
(50)可以表示“他选择了船”的意思,也可以表示“他在船上作出决定”的意思。这两类词组都在(51)中出现:
(51)he decided on the boat on the train
(51)的意思是“他在火车上选择了船”。显然,(51)中的第二个介词词组只不过是一个地点状语,它跟时间状语一样和动词并没有什么特别的联系,而是实际上修饰整个动词词组,也许是修饰整个句子。事实上它能随意移到句子的前面,而(51)中的第一个介词词组由于跟动词的结构关系密切因而不能这么移动,也就是说“on the train,he decided”(在火车上他作出了决定)这个句子是没有歧义的。同类的其他例子还有很多〔例如,“he worked at the office”(他在办公室工作)对“he worked at the job”(他致力于那件工作);“he laughed at ten o'clokc”(他在十点钟时大笑)对“he laughed at the clown”(他笑那个丑角);“he ran after dinner”(他饭后跑步)对“he ran after John”(他追踪约翰)〕。很明显,一方面对各种类型的动词词组来说,时间状语和地点状语的出现是相当自由的,另一方面有许多类型的介词词组跟动词之间呈现的结构关系要密切得多。这种现象启示我们对基础部分开头的几条规则稍作修改,即用(52)来取代它们:
(52)(ⅰ)S→NP︵谓语词组
(ⅴ)V→CS
支配复合符号的规约将把(ⅴ)解释为按照规则(ⅲ)第二部分和规则(ⅳ)引出的所有上下文对动词作严格次范畴划分。
于是可以认为,动词是按照(52ⅲ)引出的介词词组进行次范畴划分的,而不是按照(52ⅱ)引出的介词词组,即跟整个谓语词组相关联的地点状语和时间状语,而且实际上这些状语有一部分可能跟助动词(参看注23)或者跟组成底层结构“前句子”单位的句子状语联系更为密切。因此,动词将按照动词补语而不是按照动词词组补语进行次范畴划分。从所举的例子中看出基本上是这样一种情况。再举一些例子来说明,关于(52ⅳ)中列出的四种类型的状语,我们有象(53)而不是(54)那样的词组:27
(53) dash—into the room(冲进房间)(V—方位)
last—for three hours(持续三个小时)(V—持续时间)
remain—in England(留在英国)(V—地点)
win—three times a week(一星期赢三次)(V—频次)
(54) dash—in England (在英国猛冲)
last—three times a week(一星期持续三次)
remain—into the room (留到房间里)
win—for three hours (赢了三个小时)
同样,“he argued with John(about politics)”〔他跟约翰争论(政治问题)〕,“he aimed(the gun)at John”〔他(把枪)瞄准约翰〕,“he talked about Greece”(他谈论希腊),“he ran after John”(他追踪约翰),“he decided on a new course of action”(他决定了新的行动方向)等等中的斜体词组都属于导致动词次范畴化的类型,而“John died in England”(约翰在英国逝世),“John played Othello in England”(约翰在英国扮演奥赛罗),“John always runs after dinner”(约翰老是饭后跑步)等等中的斜体词组在动词次范畴化中不起作用,因为它们是由一条左首的符号并不直接支配V的规则(即(52ⅱ))引出的。
同样,(52ⅲ)中引出的其他上下文将在动词严格次范畴化中起作用。特别是方式状语在动词次范畴化中起作用。动词一般可以自由地带上方式状语,但有一些动词不行,例如:resemble(相象),have(有),marry〔结婚,指John married Mary(约翰和玛丽结了婚)中的意思,而不指the preacher married John and Mary(牧师为约翰和玛丽证婚)中的意思,后者可以自由地带上方式状语〕;fit〔适合,指the suit fits me(这套衣服我穿很合身)中的意思,而不指the tailor fitted me(裁缝给我试穿衣服)中的意思,后者可以自由地带上方式状语〕;cost(价值为),weigh〔重,指the car weighed two tons(汽车重两吨)中的意思,而不指John weighed the letter(约翰称了称信的重量)中的意思,后者可以自由地带上方式状语〕;如此等等。这种不能自由带上方式状语的动词里斯称之为“中间动词”(1960a,第8页),他还认为这些动词的特点在于它们和后面的NP不能经受被动转换。因此我们不能有“John is resembled by Bill”(约翰被比尔相象),“a good book is had by John”(一本好书被约翰所有),“John was married by Mary”(约翰被玛丽结婚),“I am fitted by the suit”(我被那套衣服所合身),“ten dollars is cost by this book”(十美元被这本书所值),“two tons is weighed by this car”(两吨被这辆汽车所重)等等的句子〔当然“John was married by Mary”(约翰由玛丽证婚)在“John was married by the preacher”(约翰由牧师证婚)的意思上是可以接受的,我们也可以说“I was fitted by the tailor”(我由裁缝给我试衣),“the letter was weighed by John”(信被约翰称了重量)等等〕。23
这些现象暗示方式状语在它的体现中应该有一个“假位成分”,用来表示必须强制运用被动转换。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把规则(55)作为基础部分中的一条重写规则,并且可以用公式表示被动转换,使之能运用于象(56)这种形式的语符列,即通过一种基本的转换用第一个NP取代假位成分被动,并将第二个NP置于第一个NP的位置:
(55)方式→by︵被动
(56)NP—Aux—V—…—NP—…—by︵被动—…
((56)中最靠左边的…需要作进一步规定,例如不能包含一个NP)。
这种公式表示法跟较早先的转换语法论著(例如乔姆斯基1957年的著作)中的表示法相比有几方面的好处。首先,它能自动说明被动化只限于能自由带上方式状语的动词。这就是说,一个动词只有在词典中被规定具有严格次范畴化特征〔—NP︵方式〕因而也能自由地带上方式补语,它才能在(56)的框架中出现并且因此经受被动转换。第二,采用这种公式表示法就有可能用替换转换规则来说明派生出来的被动式的词组标记。这就使我们能够完全免除一条特定的派生成分结构的规则,实际上拟定这条规则的唯一根据是被动结构(参阅乔姆斯基的书,1957,第73—74页)。第三,现在只要对普通的被动转换稍作概括就可能对这样一些“假被动式”作出说明:“the proposal was vehemently argued against”(提议在辩论中遭到强烈反对),“the new course of action was agreed on”(对新的行动方向取得了一致意见),“John is looked up to by everyone”(约翰受到每个人的尊敬)。事实上,(56)的形式已经允许有这些被动式。例如,“everyone looks up to John by被动”符合(56)的条件,其中John(约翰)是第二个NP,经变换后成为“John is looked up to by everyone”,这种转换跟“everyone saw John”(每个人看见了约翰)变换成“John was seen by everyone”(约翰被每个人看见了)所运用的基本转换是一样的。在较早的公式表示法中(参阅乔姆斯基的书,1955,第Ⅸ章),必须用一种新的转换来处理这些假被动式。原因在于(56)中的V对于普通被动转换不得不限于及物动词,为的是排除“中间”动词have(有),resemble(相象)等。然而,如果象刚才建议的那样被动化是由一个方式状语决定的,那么(56)中的V就可以相当自由,可以是及物动词也可以是不及物动词。这样“John is looked up to”(约翰受到尊敬)和“John was seen”(约翰被看见了)由同一条规则生成,尽管只是在后面一句中John(约翰)才是深层结构的直接宾语。
但是要注意,(52ⅱ)引出的状语不可以经受(56)所规定的被动转换,因为这种状语位于状语“by︵被动”之后。这就说明为什么我们可以由“Unspecified-Subject is working at this job quite seriously”(未定主语正在认真从事这件工作)转换而成“this job is being worked at quite seriously”(这件工作正在认真进行),其中的“at this job”(对这件工作)是一个由(52ⅲ)引出的动词补语;但是不可以由“Unspecified-Subject is working at the office”(未定主语正在办公室工作)转换而成“the office is being worked at”(办公室正在被工作),其中的“at the office”(在办公室)是一个由(52ⅱ)引出的VP补语,因而位于方式状语之后。同样,我们可以说“the boat was decided on”,相当于“he choise the boat”(他选择了船)的意思,但是不能理解为“he decided while on the boat”(他在船上作出决定)。因此对应于(50)的被动句是没有歧义的,虽然(50)本身有歧义。许多其他事实也可以用同样的方法加以解释。
用这种方法我们能够说明“John decided on the boat”是有歧义的,而对比之下“the boat was decided on by John”是没有歧义的,还能说明许多类似的例子,这一事实间接地证明严格次范畴化规则应限于严格局部转换这个建议(参看原书第99页)是合理的。也许值得再次阐述一遍这个论点,看看为什么是这样。根据“严格局部次范畴化”的原则,我们知道某些范畴必须是VP内在的,而其他范畴则必须是VP外在的。按照这条原则,VP必须内在的成分之一是被动化的标记,因为这个标记在动词的严格次范畴化中起作用。此外,被动化标记跟方式状语的出现相关联,方式状语按照严格局部次范畴化的原则是VP内在的。由于被动转换必须用(56)这种结构标示形式来表示,于是VP-补语中的NP不可以经受“假被动化”,而V-补语中的NP可以经受这一转换。具体地说,当“on the boat”在“John decided on the boat”(约翰选择了船)中为V-补语时,它可以经受被动转换后实现假被动化;但当“on the boat”在“John decided on the boat”〔约翰在船上作出了决定,相当于“on the boat,John decided”(在船上,约翰作出了决定)〕中为VP-补语时,它不可以经受假被动化,因为它不符合条件(56)。因此,观察到“the boat was decided on by John”没有歧义即只表示约翰选择了船这一个意思后,我们得出结论,这个论点的前提——即严格次范畴化限于严格局部转换的假设——是有经验证据的。
(52)中的重新分析需要对§2.2中建议的那些功能概念的定义(参看(11))稍作修改。例如我们也许可以把“…的谓语”定义为〔谓语词组,S〕而不是〔VP,S〕。这种重新拟定的规则形式还附带地表明传统的功能概念的另一特性。我们在§2.2中指出这些功能的定义只适用于所谓“主要范畴”。进一步而言,这些功能的定义似乎只适用于出现在X→…A…B…或X→…B…A…这种形式的规则中的那些主要范畴A(规则中的B也是一个主要范畴)。考虑到这些概念的关系性质,这就显得很自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