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羡余现象

§2.1. 羡余现象

词汇早些时候只简单描写成一套词条,每个词条由区别性特征矩阵D和复合符号C构成,后者是一套不同种类的特征(句法特征和语义特征,指定哪些形态过程或转换过程应用于包含有关词项的语符列的特征,从词项免除某些语音规则的特征,等等)。14我们已经看到:就语义特征来说,这种说法过分简单了,词汇中要有进一步的结构以说明领域属性。此外,在第二章§3中我们指出:可以给出各种各样的一般规则,对这些词条作重大的简化。

为了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探讨词条简化的问题,具体地说,让我们在早些时候的讨论中的每一点上作出明确的选择,我们在那里列举了似乎值得考虑的可供选择的可能性。特别是,让我们假定:插进词项的适当方法是通过把词项(D,C)插进词组标记的…Q…位置上(Q是重写规则重写出来的复合符号),其中C跟Q在特征理论的术语意义上并无不同。这样我们试验性地接受第二章§3中的方法,而不是第二章§4.3所提出的方法。此外,让我们作以下实验性的假设:如果词条包含很少肯定确定的严格次范畴化特征,而包含很多肯定确定的选择特征,那么语法的价值就大。这样我们就试验性地接受原书第111页上可供选择的(ⅳ)。16这些选择的确影响以下讨论,但不管在所提的可供选择的方案中选定哪一个,类似的问题都会发生。

我们实际上已采用以下规约:

(21)(ⅰ)只有肯定确定的严格次范畴化特征以及只有否定确定的选择特征明显地出现于词条中,其他情况由辅助规约(ⅱ)引进

(ⅱ)如果不给词条(D,C)提供上下文特征〔φ—ψ〕的特征确定〔αφ—ψ〕(其中α=就严格次范畴化特征来说是+,α=就选择性特征来说是-),那么就把确定的特征〔-αφ—ψ〕分配给这个词条

(在第二章,§3中)我们也指出过:就跟词汇范畴相对应的特征来说,可以建立类似于(2ⅱi)的规约。

按照这些规约,对frighten(吓唬)来说,我们可以简单给出以下词条(参看第二章中的(58)):

(22)(frighten,〔+V,+—NP,-〔+N〕—〔-动物的〕,…〕)

这些规约将引进:范畴特征〔-N〕,〔-形容词〕,〔-M〕;严格次范畴化特征〔-—〕,〔-—NP#S#〕,…;选择特征〔+〔+N〕—〔+动物的〕〕,〔+〔+N〕—〔+人类的〕〕,…。这样frighten将(由(22)加上一些规约)确定为动词,而不是名词,形容词,或情态动词;确定为可以插进上下文sincerity—John而不是sincerity—16或sincerity—justice。17

我们可以进而在项目是分等级而不是交叉分类的情况中制定适当的规约以简化带有内在特征的项目的词汇表示。让我们说确定了的特征系列(〔α1F1〕,…,〔αnFn〕)(αi=+或-)对于语法G来说是一个有等级的系列,如果〔αiFi〕是直接支配〔αi+1Fi+1〕,唯一确定了的特征,因为G中每个i<n。这样,例如,对于第二章说明性的语法(57)来说,我们有以下分等级的系列

(23)(ⅰ)(〔+动物的〕,〔±人类的〕)

(ⅱ)(〔+N〕,〔+普通的〕,〔-可数的〕,〔±抽象的〕)

(ⅲ)(〔+N〕,〔±普通的〕)18

在获得这些关系的场合,我们可以通过遵循以下相当自然的规约利用这些系列去简化词条:19

(24)假定(〔α1F1〕,…,〔αnFn〕)对语法G来说是最大的等级系列,(D,C)是G的词条,其中C包含〔αnFn〕。然后C自动扩展到C',C'包含C连同所有确定的特征〔αiFi〕,对每个i,1≤i<n。

使用这个规约可以把第二章(58)中的词条boy简化如下:(25)  (boy,〔+普通的,+人类的,+可数的,…〕)特征〔+N〕,〔+动物的〕现在是可以预报的。20

让我们说:特征〔αF〕在语法G中是由词汇决定的,如果对G来说有一个等级系列(〔+K〕,…,〔αF〕),其中K是一个词汇范畴(α=+或-)。也就是说,如果(D,C)是一个词条,C包含〔αF〕,那么(D,C)对于这个词条来说,就必须是词汇范畴K的一个成员,并且不必要(凭借规约(24))在C中列出〔+K〕。在第二章§3的样品语法(57)、(58)中,每个词项都包含着词汇决定的特征。因此没有必要在(58)的词典中给任何项标示词汇范畴。如果每个词条包含词汇决定的特征,这似乎是合理的,那么永远也不用在词典中明确提特征〔+C〕和〔-C〕,其中C是一个词汇范畴。

我们迄今为止只考虑了以词汇表示为基础的普遍标示规约。但还有许多语言特有的羡余现象。例如:英语中的每个动词,能跟直接宾语后接方式状语连用的,也能只跟直接宾语一起连用,虽然反之却不行。21第二章§3的语法略图的严格次范畴化规则除了引进其他特征以外,还给动词引进特征〔—NP〕和〔—NP方式〕。按照刚刚作出的结论,我们认识到:如果一个词项在词典中被确定为〔+—NP方式〕,那么它也必须被确定为〔+—NP〕,虽然反过来不一定能成立。例如:read(读)将被确定为两个特征都是肯定,但resemble(象),cost(价值为)将被确定为肯定〔—NP〕,否定〔—NP方式〕,因为我们可以有“he read the book(carefully,with great enthusiasm)”〔他(仔细地,以很大的热情)读这本书〕,“John resembled his father”(约翰象他父亲),但没有“John resembled his father carefully(with great enthusiasm)”〔约翰仔细地(以很大的热情)象他父亲〕,等等。这里我们又有词符中的羡余现象和有意义的普遍化,而这在语法中还没有表达出来。很清楚,所需要的是以下规则:

(26) 〔+—NP方式〕→〔+—NP〕

这条规则的解释如下:如果(D,C)是一个带有区别性特征矩阵D和包含〔+—NP方式〕的复合符号C的词条,那么C为C'所取代,C'包含C的每个确定的特征〔αF〕(其中F≠〔—NP〕),也包含确定的特征〔+—NP〕。

实际上规则(26)可以进一步普遍化。对不及物动词来说以下说法也成立:如果不及物动词可以带一个方式状语,那么也有不带方式状语的情况。所需要的是允许语符列的变量在概括(26)的规则中出现,从而实际上允许我们利用词汇特征标记法的内部结构。用φ作为语符列变量,我们可以用以下形式表示这条规则:

(27) 〔+—φ方式〕→〔+—φ〕

这个式子的解释如下:首先,选出任何恒语系列作为φ;其次,按(26)有关的部分所描写的方式解释这结果。最好还是编制明显的规约,此规约允许(27)叙述成受上下文制约的规则,或允许把一个条件加在φ上,规约中这条件从基础规则的角度很好地确定。

让我们假设规则(27)在规约(21),(24)之前应用,那么象walk(走,步行),hit(打)这样的词以以下形式进入词典:

(28)(ⅰ)(walk,〔+—方式,…〕)

(ⅱ)(hit,〔+—NP方式,…〕)

应用规则(27),接着应用规约(21),这些将自动地扩展到

(29)(ⅰ)(walk,〔+—方式,+—,-—NP方式,-—NP,…〕)

(ⅱ)(hit,〔+—NP方式,+—NP,-—方式,-—,…〕)

因而w alk可以带也可以不带方式状语,但不带直接宾语;hit可以带也可以不带方式状语,但只带一个直接宾语。

象(27),(28)这样的规则跟哈利称为“形素结构规则”的语音规则很相似(哈利的论著,1959a,1959b),这里(遵照他的建议)我一直指称它为语音羡余规则(phonological redundancy rules)。设计这些规则,是为处理如下情况:已知其他一些特征,就可以预言某些语音特征的确定条件。例如:在一个英语的初始系列#CC中,如果第二个C是一个真正的辅音(即不是流音或滑音),第一个必定是〔s〕;如果第二个C是流音,第一个必定是阻塞音,等等。叙述这些事实的语音羡余规则恰恰具有形式(26),并且也是这样解释,除了以下情况以外:有关的特征是语音特征而不是句法特征,结果是,推广到(27)的普遍化没有类似的情况。我们把类似句法规则(26),(27)称为句法羡余规则(syntactic redundancy rules)。语音和句法羡余规则,都说明所有词条的普遍特征,从而使得除非是特异词条,否则就不必要提供特征的确定条件。

注意必须把规约(21),(24)跟句法羡余规则(26),(27)区别开,虽然二者都在把羡余的确定条件从词典中消除掉的过程中起作用。前者是普遍的,因而不需要在语法中特别说明,它们是解释语法过程的一部分(第一章§6中的(12ⅳ)—(14ⅳ)的功能f)。另一方面,后者对某种语言来说是特有的,因而必须在语法中列出来。22我把前者称为“规约”(conventions),后者称为“规则”(rules),特别强调这一点。

已知一个词条(D,C),语音羡余规则给D一个更充分的说明,句法羡余规则给C一个更充分的说明。到这种程度为止,这两种系统是类似的。然而,就它们所起的作用而论,它们之间仍有重要的区别。为了明白这一点,有必要考虑语音羡余规则系统的一个方面,这个方面还从未充分意识到。长期以来已经知道以下事实:存在着从其他语音特征确定条件的角度预告某些这类条件的规则,存在着许多描写性的研究,这些研究提供这种或那种图表或规则详细说明整套的“语音上可接纳的系列”,“可能的音节”,等等。哈利的成就不仅仅是重申这些限制是存在的这一事实,而且在于提出选择一套规则而不是另一套规则以决定这些限制的原则性基础。他表明:对语音进行很一般而有独立目的的评价过程(也就是说,特征说明的最小化)似乎提供这样一个基础,也就是说,应用这个标准,就可选出一个语音羡余规则系统,这个系统以一种方式确定“语音上可接纳的”概念,使系统本身在许多至关重要的情况下符合已知事实。23他这样就能提出对语音可接纳性的解释,而不是只进行描写——换言之,就能给“偶然空缺”(例如英语中的/blik/)和“系统空缺”(例如英语中的/bnik/)的概念下普遍适用的、不以语言为转移的定义,而不是特定的图表或者清单。语音羡余规则的真正作用是以一种原则性的方式确定语音上可接纳的(虽然也许是不发生的)系列的类别。到这些取得这样做的成功的程度上,它们为包含着哈利所提出的评价过程的语言理论提供实验的佐证,也为对语音规则的限制系统提供佐证,而语音规则的限制系统是评价过程的先决条件。但就句法羡余规则来说,跟“语音上的可接纳性”的概念没有任何真正令人信服的类似之处。因而,句法羡余规则是否具有语音羡余规则的意义,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这个经过观察得到的结论提示:我们寻求句法平面上偶然空缺和系统空缺之间差别的类似物。实际上,从纯粹形式的观点来说,句法羡余规则的确把“可能但未发生的词条”和“不可能的词条”加以区别,恰恰象语音羡余规则所做的那样。在两种情况下,羡余规则提供对所有词条的一般限制,从而把可能的词条跟不可能的词条分开(是对于某一语言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在羡余规则不是普遍规约的范围内)。但一般来说,并不是所有的可能性实际上在词典中都得到实现。必须说明的是:发生的、可能的但未发生的、和不可能的这三者之间的区别很清楚在语音上有意义,在句法上也有意义。例如必须说明的是:可能的但未发生的词条在以下意义上有“偶然语义空缺”的地位:它们相当于语言不明确规定的词项,但原则上不跟在其中起作用的总的语义系统的任何改变混合。我目前没有非常令人满意的例子,24但这个问题从道理上说是清楚的,值得研究。

句法羡余规则的研究本身就是大题目,但我不继续提出另外的例子,而是简短地考虑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是试图在早些时候概述的那种框架里处理形态过程当中出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