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派生过程

第四章 一些遗留问题

§1. 句法和语义学的界线

§1.1. 合乎语法的各种程度

现在流行的句法理论、语义学理论显然很不完整,是高度试验性的,有一些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悬而未决。还有,对什么语言都只作了最初步的语法描写,这样对许多实际问题都不能作出令人满意的回答。因而本节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充其量只能是供思索的出发点。然而,前几章的一些题目涉及到在某种程度上句法和语义学之间适当平衡的问题,这至少值得作进一步评论。

严格次范畴化特征和选择特征间的区别从形式上来说,得到清楚的划分;这种区别似乎跟语言使用中的重要区别关系相当密切。每一个这种上下文的特征跟某条规则有联系,这条规则把包含这个特征的词条局限于在某些上下文中使用。1我们违反规则,可以在每种情况中造出一个异常句。例如在第二章§3中,把动词严格分成以下次范畴:不及物、及物、在形容词前、在句子前的等项动词。违反这些情况下的规则将得出这样的语符列:

(1)(ⅰ)John found sad(约翰发现悲哀)

(ⅱ)John elapsed that Bill will come(约翰过去比尔将会来)

(ⅲ)John compelled(约翰迫使)

(ⅳ)John become Bill to leave(约翰成为比尔离开)

(ⅴ)John persuaded great authority to Bill(约翰说服大权威给比尔)

另一方面,不遵守选择性规则将得出这样典型的例句:

(2)(ⅰ)colorless green ideas sleep furiously(无色的绿思想狂怒地睡觉

(ⅱ)golf plays John(高尔夫球玩约翰)

(ⅲ)the boy may frighten sincerity(这孩子可能吓唬真诚)

(ⅳ)misery loves company(痛苦爱交际)

(ⅴ)they perform their leisure with diligence(他们勤奋地空闲)

(参阅第二章§2.3.1)。很清楚,象(1)中的那些违反严格次范畴化规则的语符列,以及象(2)中的那些违反选择性规则的语符列都是不正常的。有必要对这些语符列作出某种解释——这是困难程度和要求解释的程度都有所不同的任务——然而对以下严格地构造得很完善的句子作出解释,却是毫无问题的。

(3)(ⅰ)revolutionary new ideas appear infrequently(革命的新思想不常出现)

(ⅱ)John plays golf(约翰玩高尔夫球)

(ⅲ)sinceriry may frighten the boy(真诚可能使男孩害怕)

(ⅳ)John loves company(约翰爱交际)

(ⅴ)they perform their duty with diligence(他们勤奋地履行其职责)

然而,(2)中所说明的偏离标准的方式跟(1)中的相当不同。违反选择规则的句子,常常可以从能不能比喻(特别是从能不能人格化——参阅布龙菲尔德1963年的论著)的角度上去解释。如果有复杂程度不同的适当的上下文,这些句子常常可以说是以某种方式暗指另一事物。也就是说,这些句子明显可以通过跟结构完善的句子相比较去解释,后者是遵守有关的选择规则的产物。很清楚,如果被迫对违反严格次范畴化规则的句子,例如(1)中的句子,作出解释,那么行事的方式会很不相同。

我认为:这些例子是相当大的类别中的典型情况。描写上充分的语法应该用某些形式把这些差别表示出来,刚才所说的那种语法似乎至少以某种方式把这些差别表示出来。它把(3)这样结构完善的句子跟(1)和(2)的句子分辨得清清楚楚,后两类句子不是语法规则系统直接生成的。它进一步把(1)中的句子和(2)中的句子分开,前者是削弱严格次范畴化规则产生出来的;后者的产生,是选择规则削弱的结果。这样,它就朝着发展一个“合语法性的程度”有意义的理论迈出了几步。2

偏离“高层次”词汇特征(例如〔可数的〕)的选择规则的句子,似乎比偏离“低层次”词汇特征(例如〔人类的〕)的选择规则的句子,更加难以接受,也更难解释。同时重要的是要记住:并不是所有涉及低层次的句法特征的规则,都象涉及这些特征的选择规则那样容易容忍偏离。3例如以下两个句子:

(4)(ⅰ)the book who you read was a best seller(原意是:“你读的那本书是畅销书”)[1]

(ⅱ)who you met is John(原意是:“你遇见的那个人是约翰”)[2]

这两个句子的产生,是不遵守包含有〔人类的〕这个特征的结果,但是完全不能接受的——虽然当然可以容易地而且毫无疑问前后一致地解释这些句子。在可接受性的程度上和解释的方式上,这些句子完全不同于不遵守包含有〔人类的〕这个特征的选择规则产生的句子。因此,不管怎样对待选择规则,毫无疑问,象〔人类的〕这样的特征在纯粹的句法规则中起着作用(因为根据纯粹的句法上的理由,肯定要把(4)中的例句排除掉)。

同样,请考虑把〔〔+抽象的〕…—…〔+动物的〕〕这个选择特征分配给frighten(吓唬),amuse(给…娱乐),charm(使陶醉)……这样的动词。一些得出thebook which you read wasabestseller(你读过的那本书是畅销书)和whatyou foundwasmybook(你找到的,是我的书)这样的句子而排除(4)的规则是不能违反的,包含上述那个选择特征的规则也是不能违反的。所以,跟这个特征肯定有关的项目可以出现于纯形容词的位置上,这样我们就有这样的句子:a very frightening(amusingcharming,…)person suddenlyappeared〔忽然出现一个很吓人的(逗人乐的,迷人的,…)人〕,但以下这样的句子却不行,

(5)(ⅰ)a very walking person appeared(出现一个很使人行走的人)

(ⅱ)a very hitting person appeared(出现一个很使人打的人)

这些句子象(4)中的那些句子一样,可以直接并且也许能作出唯一的解释,但根据我们的直观,这些句子跟以上给出的违反选择规则的例句相比,其不合语法的程度显然严重得多。我们现在就要去详细说明这种直观。所以事情似乎是:包含这种有选择地介绍上下文特征的规则如果违反了,也势必导致严重的不合语法。4

象(4)和(5)的例句因而支持两个重要的观察得到的结论。第一,很清楚,只要同意说(4)和(5)是句法上不正常的,就不管把句法想得多么窄,象〔人类的〕和〔〔+抽象的〕…—…〔+动物的〕〕这样的特征就在句法部分执行功能的过程中起作用。(2)的例句具有那种特性,不能归因于以下事实:这些句子违反了包含着“低层次的特征”的规则,倒可以归因于它们所违反的规则是选择规则。第二,从(4)和(5)这样的例句中看得很清楚,“合乎语法性”这个概念,至少不能简单地跟“可解释性”(解释的容易性、唯一性和一致性)联系起来。存在着象(4)和(5)那样的句子,它们无疑可以有唯一的、前后一致的和直接的解释,虽然它们是偏离结构完善的类聚性例子。另一方面,也有结构完善但可能很难解释的句子,可能也有许多也许是互相冲突的解释。更一般地说,正象各种不同的因素清楚确定怎样解释句子、是否能解释句子一样,语法上结构完善这一直观上的概念完全不是简单的概念,要充分说明这一概念,就必须有高度抽象的理论思维的产物,这也是很清楚的。

在注2的参照中,我们试图对合乎语法性的程度的至少一个方面下个准确的定义,如果这些尝试局限于解释偏离选择规则的问题,比扩展到解释偏离结构完善的所有例句,要似乎更有道理些。实际上,遵循这种提法走下去,我们可能得出结论说,选择规则的唯一功能,是使某一类句子在一个等级上偏离语法。也就是说,这些是削弱选择限制而在其他方面保持语法不变而生成的句子。

请观察这个语法的规则,根据构成词组标记中复合符号的特征中的支配地位,强加部分顺序。例如:再提第二章中的样品词组标记(59)和语符列元素frighten,我们有由〔+V,+—NP,+〔+抽象的〕…—…〔+动物的〕〕和别的特征构成的复合符号,这语法的规则强加居于支配地位的顺序〔+v〕,〔+—NP〕,〔+〔+抽象的〕…—…〔+动物的〕〕,正象(59)所表示的那样。根据这种顺序,我们可以确定以下这种语符列的偏离程度:它是把一个词项放在这个词组标记中frighten的位置上得到的语符列。跟所削弱的规则相对应的特征的支配等级越高,偏离就越大。于是在所给出的例子中,如果用来取代frighten的词项不是动词,那么偏离就最大;如果此词项是动词但不是及物动词,偏离就小些;如果此词项是不带抽象主语的及物动词,偏离还要更小些。因此我们应该有以下偏离的次序:

(6)(ⅰ)Sincerity may virtue the boy(真诚可以美德这男孩)

(ⅱ)Sincerity may elapse the boy(真诚可以过去这男孩)

(ⅲ)Sincerity may admire the boy(真诚可以钦佩这男孩)

这似乎是对“偏离”一词的至少一个意义自然的说明。在这方面,试比较注2的行文中所提出的建议,这些建议考虑取代在其中发生的范畴的大小,取代将决定语符列的合乎语法性的程度(句法偏离的程度)。

在第二章§4.1末尾曾指出:严格次范畴化规则所引进的特征支配着选择规则引进的特征;在同一节中还进一步指出:所有的词汇特征是由词汇范畴符号所支配的。并且,对包含着高层次特征的选择规则的偏离,比对包含着低层次特征的选择规则的偏离,显然严重些。这些观察得到的各个结论合在一起,使刚刚提出的“偏离的程度”的定义相当自然。如果早些时候提出的严格次范畴化规则和选择规则之间的差别普遍有效,我们可以进而把偏离分成可能的三总类,加在偏离的刻度上。这就是从以下情况中得出的三类:(ⅰ)违反词汇范畴(如(6ⅰ));(ⅱ)跟严格次范畴化特征有矛盾(如(6ⅱ)和(1));(ⅲ)跟选择特征有矛盾(如(6ⅲ)和(2))。并且至少在第三类中还可分出小类。5这毫不足怪,因为可以违反的规则有许多种。

§1.2. 再谈选择规则

选择规则在语法中只起相当边缘的作用,虽然这些规则所处理的特征可能包含在许多纯句法的过程中(参看(4),(5))。因此可能会有人提出:把选择规则从句法中剔出去,其功能由语义部分去执行。这样一种变动对早些时候所描写的语法的结构破坏甚微。当然,选择规则所利用并且引进的特征仍将在语符列的词条中出现。也就是说,在这些项目的词条中,boy将说明为〔+人类的〕,frighten说明为允许一个抽象主语和动物宾语,等等。此外,当词条的特征包含于严格的句法规则中的时候,如果我们继续把它称为“句法特征”,那么这些词条特征将是句法特征而不是语义特征(参看关于(4),(5)的讨论)。然而,按照这个建议,语法将甚至直接生成象(2)那样的句子,虽然当然不是(1)那样句法上结构完善的句子。换言之,语法的句法部分并不把合乎语法的程度的等级强加在这些低层次的偏离上。语义部分现在要把这个任务接过去。

让我们继续假设语义部分是一种解释性的装置,装置的基础是遵循卡茨、福德和波斯塔的说法,早些时候所讨论的那种投射规则。投射规则现在必须改写,以发现并且解释语法上相关的词项和(更一般说)基础语符列的语法上相关的构成成分之间特征构成上的矛盾和冲突。早些时候关于偏离的讨论,特别是关于“偏离的程度”的定义的讨论,几乎不作什么改变就可以搬过去。关于名词-动词和名词-形容词选择性支配的评论,情况也是这样。对详细的说明稍作改动,相同的论点在语法结构的这种修改中也成立。

在第二章§4.3中,我们讨论了处理上下文特征的两个可供选择的建议。第一个是用重写规则引进这些特征,并且用相同的复合符号配对的办法把词项引进到派生中(如在第二章§3所说明的)。第二个是把词汇的上下文特征看作是确定把词项插进去的某些替代转换。正象在那里所说的,这不仅是标记问题。

我们于是有两个关于选择规则的悬而未决的问题。具体地说:(ⅰ)选择规则是属于句法部分还是语义部分?(ⅱ)它们是引进复合符号或替代转换的重写规则吗?我不想对这些问题作穷尽的研究,现在只简单提一提一些跟这些问题有关的考虑。

假定我们按照第二章§3所说的,要用重写规则引进选择特征。请注意,选择规则跟严格次范畴化规则不同之处在于:选择规则典型地包含一些处于一些项目中间的无相关的符号,这些符号把这些项目联系起来。第二章的规则(57ⅹⅳ)就有选择规则这方面的特点,它所参照的是互不相关的Aux和Det;它的非典型性,只在于这些成分简单。第二章的(57xv),说明这可能不仅仅是标记问题;这条规则把主语的特征分配给谓语中一个修饰性形容词。随着这些规则的制订,实际上把以下句子的不同特征分配给形容词:

(7)the boy is sad    (孩子悲哀)

(8)the boy grew sad  (孩子变得悲哀)

在例(7)中,第二章的规则(57xv)把特征〔〔+人类的〕Auxbe—〕分配给形容词,而在例(8)中,则把特征〔〔+人类的〕Aux〔+V〕—〕或类似的东西分配给形容词。6按照我们的想法,这些特征毫无共同之处,虽然它们实际上确认同一套的词项。把动物主语跟动物宾语等等明确分开的语法有缺陷,这里的缺陷和上述语法中的缺陷同样严重(见原书第114—115页)。我们可以弥补之,同时确立起选择规则的以下规约,以消除对选择规则中无关的中间上下文的参照。假定我们有以下规则程式

(9)A→CS/〔α〕…—…〔β〕

其中〔α〕和〔β〕是详细说明的特征,或零位(但或者是这个,或者是那个不是零位)。7我们把(9)看作可以应用于任何语符列

(10)XWAVY

其中X=〔α,…〕,Y=〔β,…〕,8W≠W1〔α,…〕W2(或是零位)和V≠V1〔β,…〕V2(或是零位)。把(9)应用于(10),结果得出语符列

(11)XWBVY

其中B是复合符号,包含A(或〔+A〕,如果A是范畴符号的话)还有每个上下文特征〔+φ—ψ〕,其中X=〔φ,…〕和Y=〔ψ,…〕。(读者将看到:除了加在W,V的条件以外,“可应用性”的概念和复合符号的规约跟以前的一样,虽然叙述上有些不同。)这意味着:规则(9)把以下所有的上下文特征分配给A:〔+φ—ψ〕,其中〔φ〕是在A的左边包含〔α〕的最近的复合符号的一个词汇特征,〔ψ〕是在A的右边包含〔β〕的最近的复合符号的一个词汇特征。这样,我们现在应该以(12)和(13)的形式,分别详细地表示规则(57ⅹⅳ)和(57ⅹⅴ):

(12)〔+V〕→CS/〔+N〕…—(…〔+N〕)

(13)形容词→CS/〔+N〕…—

这些规则现在有这样的作用:即在(7)和(8)例中把详细的特征〔+〔+抽象的〕—〔+动物的〕〕分配给frighten,把特征〔+〔+人类的〕—〕分配给sad。这样我们就可以避免在上下文的叙述中提到无关的中间符号,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例(7)和例(8)中出现双重特征分配的缺陷。

在包含替代转换的可供选择的框架中,必须建立类似的规约。既然是这样,就有必要只叙述强加在(10)的W,V上的条件。然而,用转换的布尔结构标引的形式是不能直接叙述这一条件的。这个事实虽然没有任何重大意大,但可以当做提示:包含重写规则的系统更可取。9

更重要的是某些解释问题。这些问题对选择规则的形式以及选择规则在语法中的放置有某种影响。10考虑违反选择规则的一个典型情况,如

(14)John frightened sincerity  (约翰吓唬真诚)

这是不正常的句子,是削弱对frighten的限制后的产物。本来frighten仅限于动物直接宾语。然而有一些框架,在那里可以违反这种限制,结果产生的句子却并不是不自然的,例如在下面的句子中

(15)(ⅰ)it is nonsense to speak of(there is no such activity as)frightening sincerity〔说真诚吓唬人,那是胡说八道,(没有这种事)〕

(ⅱ)sincerity is not the sort of thing that can be frightened(真诚不是那种可以吓唬的事物)

(ⅲ)one can(not)frighten sincerity〔(不)能吓唬真诚〕

很清楚,描写上充分的语法必须表示出:(象(2)的例句那样),(14)也是不正常的,而(15)的例句却是正常的。研究这一问题有各种方法。

假定选择规则包括在句法中,那么(14)和(15)只是由(注2所说的意义上的)语法派生出来的;它们是由表示它们在某一方面偏离语法的词组标记生成的。然而,由于从直观的观念来说,(14)和(15)的“不正常”是不同的,所以这一直观的概念跟合乎语法性并不一致。倒不妨假定说,它是句法部分和语义部分二者共同操作所决定的特性。这样,语义部分的投射规则以及象nonsense(胡说八道)和speak(说)这样的词条必须以这样一种方式设计,以致于虽然(15ⅰ—ⅲ)中的概括的词组标记的构成成分frighten sincerity(吓唬真诚)标作语义上不一致,但分配给这个词组的阅读法消除了这种不一致性,从而最后给句子(15)(而不是(14))以正常的解释。11这对我来说完全不是不自然或不能容忍的结果。象“不正常”这样的直观概念,只能根据各种理论思维的产物去解释,发现这一点毫不足怪,而理论思维的产物本身并没有任何直接而前后一致的直观解释。为了进一步支持这个结论,可以举出以下事实:甚至严格的次范畴化规则显然都可以加以破坏,而不一定导致语义上的不一致,例如在以下的例子中

(16)(ⅰ)it is nonsense to speak of(there is no such

activity as)elapsing a book〔说过去一本书,那是胡说八道(没有这样的事)〕

(ⅱ)elapsing a book is not an activity that can be performed(过去一本书,是办不到的活动)

(ⅲ)one cannot elapse a book(不能过去一本书)这里,以下的看法也是似乎有道理的:由于某些词项和某些结构的语义特性,严重地偏离语法的基础语符列却是可作正常解释的句子的构成成分。合乎语法性无论如何都不能跟“不正常”的直观概念相一致。为了进一步支持这个论点,可以举出这样的例子:完全合乎语法的语符列,从非句法的观点来看却是有矛盾的(例如,参阅原书第77页)。

这样,在我看来,要把选择性规则从句法部分消除掉,把其功能分配给解释性的语义规则,在这些方面(15)的例句并不代表着很强的论点。然而,如果采取后一个方针,那么(14)和(15)就是由句法规则直接生成的,并且至少在这些情况中,合乎语法性跟直观的不正常之间的关系就因而密切得多。这可以用来作为支持以下决定的很少的考虑:把选择规则从句法部分消除掉,用某种方式修改语义部分的理论,以便使之适应这些现象。

迄今为止我们一直在考虑把选择规则的功能分配给语义部分的可能性。作为另一种可能性,可以提出一个问题:即生成句法规则是否会全部地把早些时候所描写的语义部分的功能接受过去。更明确地说,我们可以问:是否应使把释义分配给底层普遍化词组标记中更高的结点(更大的构成成分)的循环解释性规则应用于某些句法规则之前,以便实际上把这两部分的差别涂抹掉。这个概念根本不是先验地排除掉的;贝弗(Bever)和罗森鲍姆(在即将出版的著作中)探讨了这一概念。他们表明:如果采用这个概念,那么就必须在几个本质的方面修改句法部分的内部结构。

从这一零碎而初步的讨论中看得很清楚:语义规则和句法规则的互相关系远不是一个已经解决了的问题,有许多种可能性值得认真探索。我在第二章§3中采用的研究方法,是以下两种尝试之间的保守性妥协的产物:一种尝试,是想把严格处于句法部分的语义规则加以合并;另一种尝试,是想把语义部分完善化,以便把选择规则的功能接受过来。显然,要想获得对这些问题进一步的见识,还有待于对语义解释性规则进行比迄今所能进行的更广泛深入的研究。我认为:过去几年的工作已经为这种以经验为根据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存在着一个总的理论框架,部分已得到经验的支持。在这个框架中,有可能用公式表示某些道理上清楚的问题;跟决定这些问题有关的是哪种经验证据,这也是相当清楚的。可以用公式表示可供选择的见解,但目前采用的任何见解都必定是高度试验性的。

一般说来,在对一个复杂的大领域彻底进行研究之前,不应该期望能够确定其范围。关于把句法和语义学分开的界线(如果有一条界线的话)的决定,不是句法规则和语义规则的理论研究和描写研究的先决条件。相反,在这些领域得到比现在更好的了解之前,确定界线的问题很清楚仍然是悬而未决。把语义系统和知识系统、信念系统分开的界线恰恰也可以这么说。长期以来已经注意到这些系统似乎互相渗透的方式模糊不清。一方面,在对语义规则系统进行深入的研究之前,几乎不能说对这桩事有了意义重大的理解;另一方面,对信念系统也可以这么说。缺少这一点,就只能在理论的真空中讨论孤立的例子。这种做法得不到任何结论性的东西,这也是毫不足怪的了。

§1.3. 语义理论的另外一些问题

在关于句法和语义的关系的讨论中必须加上一个主要的限制条件。我已把语义部分描写成一个规则系统,这些规则把释义分配给词组标记的构成成分;这个规则系统除了这点以外,再也没有任何内在的结构。但是这样一种描写简直是不够的。特别是,“词典定义”的系统并不象这种叙述所暗示的那样,是原子论的,这一点几乎是没有什么怀疑的了。

关于词典定义,两个大问题仍有待于研究。第一,重要的是要决定对语义特征——用传统的措词来说,可能的概念的系统施加普遍的、不以语言的不同为转移的限制。正象“语音表示”的概念预先假定有某种普遍的语音理论一样,“词条”这一概念也预先假定有某种固定的普遍词汇,用这些词汇表示客体的特点。我们肯定不知道使人们广泛持有的信念成为可能的有关的心理、生理事实。这种信念认为:在“可以获得概念”的系统中,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先验的结构。

此外,除了普遍的限制的问题以外,在任何已知的语言系统中,词条似乎明显具有比迄今所说的、所提示的系统要系统得多的固有的语义关系。我们可以用“领域属性”(field properties)这个术语指称描写的语义理论的各个方面。这些方面无疑是意义重大的,但了解得很少。12例如,请考虑在某个参考领域中互相排斥的形容词,例如:颜色词。这种“反义的一套套词”(参看卡茨的论著,1964b)提供不能从独立的词条的角度进行自然描写的领域属性的简单的例子,虽然它显然在语义解释中起作用。或者考虑贝弗和罗森鲍姆(将出版的著作中)讨论的“have a”的关系。我们有

(17)(ⅰ)the man has an arm(这人有一条胳膊)

(ⅱ)the arm has a finger(这条胳膊有一个手指)

(ⅲ)the finger has a cut(这手指有一个伤口)

但没有

(18)(ⅰ)the arm has a man(胳膊有人)

(ⅱ)the finger has an arm(手指有胳膊)

(ⅲ)the cut has a finger(伤口有手指)

〔除了以下情况以外:“the finger has an arm attached to it(意即“胳膊有手指”),“the arm has a man on it”(意即“人有胳膊”)等等,这是完全不同的结构,(18)中的各句是这些结构可能有的省略的说法,但这跟这里谈的无关〕。此外,这些例句说明意义的关系,而不是事实的关系。因此,从语法上没有理由反对这样的句子:“the ant has a hidney”(蚁有肾气),那里“the kidney has an ant”(肾气有蚁)不是谬误的,也不是不可能的,但是无意义的,除了刚刚说过的无关的例外情况以外。既然是这样,我们就有一个等级的带有系统关系的术语,这些系统,又一次不能在独立词条的框架中自然地进行描写。这类系统中的别的系统可以容易地找到,实际上,它们提示:语法的语义部分必须包括词汇以外的领域属性特性的表示。这件事至关重要,但在任何普遍的框架中都未作充分的探讨,虽然有人对这个问题的某些方面作过一些有价值的研究。(见注12。)此外,假定有人想把直观意义上的“不正常”跟术语意义上的“不合语法的程度”联系起来,方法是把象(18ⅰ—ⅲ)这样的例句从直接生成的结果中排除出去(参看注1)。这样一种决定的结果不容易确立。

我们又一次在这里所能做的,只不过是说明问题以及强调以下事实:有许多原则问题没有得到回答,这些问题很可能影响到对语法理论的一些部分的详细说明,甚至这些部分看来已得到相当好的确立也罢。

最后,重要的是要意识到以上讨论中所提到的那种语义解释的理论所面临的许多其他问题。很清楚,正如卡茨和福德所强调的,句子的意义是建筑在其基本成分的意义以及它们结合的方式的基础上的。事情也很清楚:表面(直接构成成分)结构所提供的结合方式一般跟语义解释几乎全然无关,然而在抽象的深层结构上表达的语法关系在许多情况下却决定句子的意义。例如:参阅第一章§4,和第二章§2.2。然而,有一些情况需要比迄今以任何系统的方式所阐述的更为抽象的语法功能、语法关系的概念。例如:请考虑这些句子对子:

(19)(ⅰ)John strikes me as pompous——I regard John as pompous(约翰给我的印象是浮夸——我认为约翰浮夸)

(ⅱ)I liked the play——the play pleased me(我喜欢这出戏——这出戏使我高兴)

(ⅲ)John bought the book from Bill——Bill sold the book to John(约翰从比尔那里买来这本书——比尔把这本书卖给约翰)

(ⅳ)John struck Bill——Bill received a blow at the hands of John(约翰打了比尔——比尔挨了约翰的打)

很清楚,这些情况中有意义关系,接近于一种意译。这种意义关系不能用转换的术语表达,但例如以下例句的意义关系却有可能表达:

(20)(ⅰ)John is easy for us to please——it is easy for us to please John(我们容易讨好约翰——我们要讨好约翰是容易的)

(ⅱ)it was yesterday that he came——he came yesterday(他是在昨天来的——他昨天来了)

就(20)来说,这些成对的句子的深层结构在跟我们这里所考虑的那种语义解释有关的一切方面是完全相同的,所以转换分析说明(认识上)的同义。但就(19)来说,似乎却不能这么说。例如,就(19ⅰ)来说,虽然这对句子的深层结构表明“pompous”修饰“John”,但这些结构并不表达两个名词跟动词的关系,这种关系(在某种不清楚的意义上说)在意义上是非常重要的。例如,“John”跟“strike”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和“John”跟“regard”的关系相同,“strike”跟“me”的关系和“regard”跟“I”的关系相同。我们没有从深层结构的词汇特征或语法关系的角度表达这个事实的机制,以说明意义关系。13结果似乎是:除了表层结构(例如“语法主语”)和深层结构.(例如“逻辑主语”)以外,还有“语义功能”一类更抽象的概念有待解释。表示这些事实的各种形式上的手段是现成的,但在我看来,总的问题并不是无足轻重。

有些学者对句子的“语法”主语和谓语及其“逻辑”或“心理”主语和谓语之间的区别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在这个过程中提出了许多有关的问题〔例如,见保罗(Paul)的著作,1886;叶斯帕森的著作,1924;威尔逊(Wilson)的著作,1926〕。只要提一例,库克·威尔逊(Cook Wilson)认为(1926年的书,第119页以后:“在‘glass is elastic’(玻璃是弹性的)这句话中,如果所问的事是弹性,并且问题是什么物质有弹性,那么‘glass……(玻璃)’就不再是主语;当‘glass’是主语时,落在‘elastic’(弹性的)上的那种强调,现在将转到‘glass’上。”这样,在“glass is elastic”这句话中,“被强调的‘glass’,是指所谓的具有弹性的性质这一新事实的唯一的词,弹性发现于玻璃中……〔因而〕……‘glass’必须是谓语……所以词的同一形式,应根据词是对某个或另一个问题的回答而作不同的分析”,一般来说,“主语和谓语不一定是句子中的词,甚至也不是句子中的词所指示的词”。不管这些观察后得到的结论的力量如何,事情似乎是:这些结论是任何现存的语言结构或语言使用的理论所概括不了的。

这里的讨论是很初步的,最后我只简单地指出:自然语言的句法结构和语义结构在事实和原则方面都有许多难以理解的问题,任何试图确定这些领域的界线的尝试肯定是高度试验性的。

§2. 词典的结构

§2.1. 羡余现象

词汇早些时候只简单描写成一套词条,每个词条由区别性特征矩阵D和复合符号C构成,后者是一套不同种类的特征(句法特征和语义特征,指定哪些形态过程或转换过程应用于包含有关词项的语符列的特征,从词项免除某些语音规则的特征,等等)。14我们已经看到:就语义特征来说,这种说法过分简单了,词汇中要有进一步的结构以说明领域属性。此外,在第二章§3中我们指出:可以给出各种各样的一般规则,对这些词条作重大的简化。

为了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探讨词条简化的问题,具体地说,让我们在早些时候的讨论中的每一点上作出明确的选择,我们在那里列举了似乎值得考虑的可供选择的可能性。特别是,让我们假定:插进词项的适当方法是通过把词项(D,C)插进词组标记的…Q…位置上(Q是重写规则重写出来的复合符号),其中C跟Q在特征理论的术语意义上并无不同。这样我们试验性地接受第二章§3中的方法,而不是第二章§4.3所提出的方法。此外,让我们作以下实验性的假设:如果词条包含很少肯定确定的严格次范畴化特征,而包含很多肯定确定的选择特征,那么语法的价值就大。这样我们就试验性地接受原书第111页上可供选择的(ⅳ)。16这些选择的确影响以下讨论,但不管在所提的可供选择的方案中选定哪一个,类似的问题都会发生。

我们实际上已采用以下规约:

(21)(ⅰ)只有肯定确定的严格次范畴化特征以及只有否定确定的选择特征明显地出现于词条中,其他情况由辅助规约(ⅱ)引进

(ⅱ)如果不给词条(D,C)提供上下文特征〔φ—ψ〕的特征确定〔αφ—ψ〕(其中α=就严格次范畴化特征来说是+,α=就选择性特征来说是-),那么就把确定的特征〔-αφ—ψ〕分配给这个词条

(在第二章,§3中)我们也指出过:就跟词汇范畴相对应的特征来说,可以建立类似于(2ⅱi)的规约。

按照这些规约,对frighten(吓唬)来说,我们可以简单给出以下词条(参看第二章中的(58)):

(22)(frighten,〔+V,+—NP,-〔+N〕—〔-动物的〕,…〕)

这些规约将引进:范畴特征〔-N〕,〔-形容词〕,〔-M〕;严格次范畴化特征〔-—〕,〔-—NP#S#〕,…;选择特征〔+〔+N〕—〔+动物的〕〕,〔+〔+N〕—〔+人类的〕〕,…。这样frighten将(由(22)加上一些规约)确定为动词,而不是名词,形容词,或情态动词;确定为可以插进上下文sincerity—John而不是sincerity—16或sincerity—justice。17

我们可以进而在项目是分等级而不是交叉分类的情况中制定适当的规约以简化带有内在特征的项目的词汇表示。让我们说确定了的特征系列(〔α1F1〕,…,〔αnFn〕)(αi=+或-)对于语法G来说是一个有等级的系列,如果〔αiFi〕是直接支配〔αi+1Fi+1〕,唯一确定了的特征,因为G中每个i<n。这样,例如,对于第二章说明性的语法(57)来说,我们有以下分等级的系列

(23)(ⅰ)(〔+动物的〕,〔±人类的〕)

(ⅱ)(〔+N〕,〔+普通的〕,〔-可数的〕,〔±抽象的〕)

(ⅲ)(〔+N〕,〔±普通的〕)18

在获得这些关系的场合,我们可以通过遵循以下相当自然的规约利用这些系列去简化词条:19

(24)假定(〔α1F1〕,…,〔αnFn〕)对语法G来说是最大的等级系列,(D,C)是G的词条,其中C包含〔αnFn〕。然后C自动扩展到C',C'包含C连同所有确定的特征〔αiFi〕,对每个i,1≤i<n。

使用这个规约可以把第二章(58)中的词条boy简化如下:(25)  (boy,〔+普通的,+人类的,+可数的,…〕)特征〔+N〕,〔+动物的〕现在是可以预报的。20

让我们说:特征〔αF〕在语法G中是由词汇决定的,如果对G来说有一个等级系列(〔+K〕,…,〔αF〕),其中K是一个词汇范畴(α=+或-)。也就是说,如果(D,C)是一个词条,C包含〔αF〕,那么(D,C)对于这个词条来说,就必须是词汇范畴K的一个成员,并且不必要(凭借规约(24))在C中列出〔+K〕。在第二章§3的样品语法(57)、(58)中,每个词项都包含着词汇决定的特征。因此没有必要在(58)的词典中给任何项标示词汇范畴。如果每个词条包含词汇决定的特征,这似乎是合理的,那么永远也不用在词典中明确提特征〔+C〕和〔-C〕,其中C是一个词汇范畴。

我们迄今为止只考虑了以词汇表示为基础的普遍标示规约。但还有许多语言特有的羡余现象。例如:英语中的每个动词,能跟直接宾语后接方式状语连用的,也能只跟直接宾语一起连用,虽然反之却不行。21第二章§3的语法略图的严格次范畴化规则除了引进其他特征以外,还给动词引进特征〔—NP〕和〔—NP方式〕。按照刚刚作出的结论,我们认识到:如果一个词项在词典中被确定为〔+—NP方式〕,那么它也必须被确定为〔+—NP〕,虽然反过来不一定能成立。例如:read(读)将被确定为两个特征都是肯定,但resemble(象),cost(价值为)将被确定为肯定〔—NP〕,否定〔—NP方式〕,因为我们可以有“he read the book(carefully,with great enthusiasm)”〔他(仔细地,以很大的热情)读这本书〕,“John resembled his father”(约翰象他父亲),但没有“John resembled his father carefully(with great enthusiasm)”〔约翰仔细地(以很大的热情)象他父亲〕,等等。这里我们又有词符中的羡余现象和有意义的普遍化,而这在语法中还没有表达出来。很清楚,所需要的是以下规则:

(26) 〔+—NP方式〕→〔+—NP〕

这条规则的解释如下:如果(D,C)是一个带有区别性特征矩阵D和包含〔+—NP方式〕的复合符号C的词条,那么C为C'所取代,C'包含C的每个确定的特征〔αF〕(其中F≠〔—NP〕),也包含确定的特征〔+—NP〕。

实际上规则(26)可以进一步普遍化。对不及物动词来说以下说法也成立:如果不及物动词可以带一个方式状语,那么也有不带方式状语的情况。所需要的是允许语符列的变量在概括(26)的规则中出现,从而实际上允许我们利用词汇特征标记法的内部结构。用φ作为语符列变量,我们可以用以下形式表示这条规则:

(27) 〔+—φ方式〕→〔+—φ〕

这个式子的解释如下:首先,选出任何恒语系列作为φ;其次,按(26)有关的部分所描写的方式解释这结果。最好还是编制明显的规约,此规约允许(27)叙述成受上下文制约的规则,或允许把一个条件加在φ上,规约中这条件从基础规则的角度很好地确定。

让我们假设规则(27)在规约(21),(24)之前应用,那么象walk(走,步行),hit(打)这样的词以以下形式进入词典:

(28)(ⅰ)(walk,〔+—方式,…〕)

(ⅱ)(hit,〔+—NP方式,…〕)

应用规则(27),接着应用规约(21),这些将自动地扩展到

(29)(ⅰ)(walk,〔+—方式,+—,-—NP方式,-—NP,…〕)

(ⅱ)(hit,〔+—NP方式,+—NP,-—方式,-—,…〕)

因而w alk可以带也可以不带方式状语,但不带直接宾语;hit可以带也可以不带方式状语,但只带一个直接宾语。

象(27),(28)这样的规则跟哈利称为“形素结构规则”的语音规则很相似(哈利的论著,1959a,1959b),这里(遵照他的建议)我一直指称它为语音羡余规则(phonological redundancy rules)。设计这些规则,是为处理如下情况:已知其他一些特征,就可以预言某些语音特征的确定条件。例如:在一个英语的初始系列#CC中,如果第二个C是一个真正的辅音(即不是流音或滑音),第一个必定是〔s〕;如果第二个C是流音,第一个必定是阻塞音,等等。叙述这些事实的语音羡余规则恰恰具有形式(26),并且也是这样解释,除了以下情况以外:有关的特征是语音特征而不是句法特征,结果是,推广到(27)的普遍化没有类似的情况。我们把类似句法规则(26),(27)称为句法羡余规则(syntactic redundancy rules)。语音和句法羡余规则,都说明所有词条的普遍特征,从而使得除非是特异词条,否则就不必要提供特征的确定条件。

注意必须把规约(21),(24)跟句法羡余规则(26),(27)区别开,虽然二者都在把羡余的确定条件从词典中消除掉的过程中起作用。前者是普遍的,因而不需要在语法中特别说明,它们是解释语法过程的一部分(第一章§6中的(12ⅳ)—(14ⅳ)的功能f)。另一方面,后者对某种语言来说是特有的,因而必须在语法中列出来。22我把前者称为“规约”(conventions),后者称为“规则”(rules),特别强调这一点。

已知一个词条(D,C),语音羡余规则给D一个更充分的说明,句法羡余规则给C一个更充分的说明。到这种程度为止,这两种系统是类似的。然而,就它们所起的作用而论,它们之间仍有重要的区别。为了明白这一点,有必要考虑语音羡余规则系统的一个方面,这个方面还从未充分意识到。长期以来已经知道以下事实:存在着从其他语音特征确定条件的角度预告某些这类条件的规则,存在着许多描写性的研究,这些研究提供这种或那种图表或规则详细说明整套的“语音上可接纳的系列”,“可能的音节”,等等。哈利的成就不仅仅是重申这些限制是存在的这一事实,而且在于提出选择一套规则而不是另一套规则以决定这些限制的原则性基础。他表明:对语音进行很一般而有独立目的的评价过程(也就是说,特征说明的最小化)似乎提供这样一个基础,也就是说,应用这个标准,就可选出一个语音羡余规则系统,这个系统以一种方式确定“语音上可接纳的”概念,使系统本身在许多至关重要的情况下符合已知事实。23他这样就能提出对语音可接纳性的解释,而不是只进行描写——换言之,就能给“偶然空缺”(例如英语中的/blik/)和“系统空缺”(例如英语中的/bnik/)的概念下普遍适用的、不以语言为转移的定义,而不是特定的图表或者清单。语音羡余规则的真正作用是以一种原则性的方式确定语音上可接纳的(虽然也许是不发生的)系列的类别。到这些取得这样做的成功的程度上,它们为包含着哈利所提出的评价过程的语言理论提供实验的佐证,也为对语音规则的限制系统提供佐证,而语音规则的限制系统是评价过程的先决条件。但就句法羡余规则来说,跟“语音上的可接纳性”的概念没有任何真正令人信服的类似之处。因而,句法羡余规则是否具有语音羡余规则的意义,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这个经过观察得到的结论提示:我们寻求句法平面上偶然空缺和系统空缺之间差别的类似物。实际上,从纯粹形式的观点来说,句法羡余规则的确把“可能但未发生的词条”和“不可能的词条”加以区别,恰恰象语音羡余规则所做的那样。在两种情况下,羡余规则提供对所有词条的一般限制,从而把可能的词条跟不可能的词条分开(是对于某一语言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在羡余规则不是普遍规约的范围内)。但一般来说,并不是所有的可能性实际上在词典中都得到实现。必须说明的是:发生的、可能的但未发生的、和不可能的这三者之间的区别很清楚在语音上有意义,在句法上也有意义。例如必须说明的是:可能的但未发生的词条在以下意义上有“偶然语义空缺”的地位:它们相当于语言不明确规定的词项,但原则上不跟在其中起作用的总的语义系统的任何改变混合。我目前没有非常令人满意的例子,24但这个问题从道理上说是清楚的,值得研究。

句法羡余规则的研究本身就是大题目,但我不继续提出另外的例子,而是简短地考虑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是试图在早些时候概述的那种框架里处理形态过程当中出现的。

§2.2. 屈折过程

把两种探讨屈折形态学的方法——即传统的词形变化表的方法和形素分析描写学派方法——加以比较,是有用的。由于英语的屈折变化很少,不能说明这种差别,我们将转而举德语的例子。传统语法中名词的某一具体的出现,从其在词形变化系统中的地位的角度描写,词形变化有某些屈折范畴,即性、数、格和词尾变化等范畴。这些范畴的每个范畴构成词形变化表一个独立的“因次”,每个词有某一“值”,也有这些独立的因次中的一个因次。25例如Brilder(兄弟们)这个词,在词组der Brüder(兄弟们的)中,它的特点是阳性,复数,所有格;跟Vater(父亲),Mutter(母亲)等词一起,属于某一词尾变化类别。

实际上我们可以从句法特征的角度直接复述词形变化的描写。把词形变化系统的因次中的每个因次看作是多值特征,连同不是+和-的说明,而是让我们说,连同惯例上跟传统名称有联系的整数,26这样做,我们就可以把句子…der Brüder…的短语标记表示为包含着次结构(30)。这样,跟Brüder的出现有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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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有一个特征矩阵,表示:这个语符列元素被分配给以下范畴:〔1性〕,〔2数〕,〔2格〕,和〔1DC〕(1词条的复合符号)(以及在(30)中简单用…表示的许多其他范畴)。注意所指定的特征〔1性〕和〔1DC〕是这个语符列元素固有的〔也就是说,它们是词条(Brüder,C)的复合符号C的一部分,〔2数〕和〔2格〕是由语法规则引进的。推测起来,指定的特征〔2数〕是由应用于名词的基础的不受上下文制约的规则引进的,27指定的特征〔2格〕是由根本不属于句法的基础次部分,反倒是属于其转换部分的规则引进的(参阅第二章注35)。如果是这样,那么所有这些特征中,只有〔2数〕是前终端的符号的特征,Brüder通过词汇规则取代这个前终端的符号;除了〔2格〕以外,所有的特征都将在基础规则生成的终端语符列中出现。顺便提一句,请注意说明〔1DC〕可能由一条羡余规则引进,既然是这样,这条规则考虑语音系统的特征和其他词汇特征。(解释性)语音系统部分的规则将对(30)加工,给出Brüder这个形式。这条规则将断言:在同时具有〔2数〕,〔1DC〕范畴的语符列元素中的元音,其发音部位靠前。(另一条很普遍的规则说明:/(V)n/添加作后缀,如果它进一步属于范畴〔3格〕。)

总之,前些时候发展的句法特征理论可以直接使传统词形变化的处理具体化。词形变化系统简单地描写为特征系统,一个特征(或也许是某些等级的构造)对应于确定词形变化系统的每个因次。一些解释性的语音系统规则很具体,一些却相当概括。然后语音系统规则对词条的语音系统矩阵进行加工,最后给出语音矩阵。早些时候讨论的这种羡余规则将应用于以下场合:这些特征不是完全独立的(例如,当如果词尾变化的类型取决于性时),或这些特征是由一个语符列元素的其他方面部分决定的。

现代语言学典型的分析方法,跟刚刚用我们的措词复述的传统方法相当不同,这种方法将以形素取代传统的范畴(我们所说的特征)。例如(30)中的Brüder也许可用完全前后一致的“项目和配列”语法中方式(31)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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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这些成分中的每个成分看作是单一的形素,DC1是一种“类别标记”。28然后给出一些规则,把(31)变成一系列音位。

对以重写规则或转换式为基础的语法来说,象(31)这样的表示是笨拙的。这样说有几点理由。有一点,这些“形素”中许多“形素”没有语音实现,从而在具体的上下文中必须看作零成分。在每个这种情况中,必须给出一条指定的受上下文制约的规则,说明该形素在语音上是零位。但这套广泛的规则完全是多余的,在可供选择的聚合研究中可以简单地省略。例如,试把聚合分析(30)和形素分析(31)的规则加以比较。就(31)来说,我们首先应用以下一条规则:其内容是说元音在一DC1…复数…的上下文中发音的部位靠前,其中该项为名词。就(30)来说,我们有相应的规则:当该项有特征〔1DC〕和〔2数〕时,元音的发音部位靠前。但在形素分析中,我们现在有另外的规则:其内容是在(31)这样的上下文中,所有四个屈折变化在语音上都是零位。关于特征分析(30),我们干脆根本就不能给出任何规则,表示某些特征是没有语音实现的,正如不能给出任何规则表示〔+N〕,或就此而言,NP,是没有语音实现的。29

更一般地说,屈折系统经常出现的异干互补性,以及(在这个例子中)屈折范畴的作用可以部分或甚至全部都是内在的这一事实,当这些所用的表示表现为形式(31)时,这些特征和事实使规则的制订变得笨重不雅。但是,异干互补性和内部屈折在聚合性的公式说明中根本不引起任何困难。同样,关于形素表示,有必要提到许多语法规则中无关的形素。例如:就(31)来说,元音的发音部位靠前的规则必须指形素阳性,这是就一致规则来说的通常情况。但在聚合的表示中,这些成分由于不是终端语符列的一部分,所以根本不需要在跟它们无关的规则中提到。最后请注意形素的次序常常是非常任意的,而在聚合处理中这种任意性则要避免,因为特征没有一定次序。

从形素系列的角度对传统的聚合说明进行描写主义的重新分析,这种现代的分析方法我不知道有什么补偿性的好处。所以这看来是鲁莽的理论创新。

在我们的框架中,从特征的角度进行的聚合分析,或者是系列形素分析,都是可以利用的。不管哪一种分析,都允许对句法系统或语音系统作最理想的、最一般的说明。事情似乎是:在屈折系统中聚合分析有许多好处,人们喜欢用,虽然可能有一些情况,在那里应该采取某种妥协方案。30难以说任何更肯定的话了,因为迄今为止很少作出尝试,即以一种方式对屈折系统给出准确而原则性的描写,从而对这里所涉及的理论问题有所影响。31

如果我们现在假设聚合的解决办法是正确的,跟着得出的结论是:我们必须允许转换部分包含着改变并扩展构成词项的特征的矩阵的规则。例如:格的特征(或多个特征)一般来说必须由在许多转换规则已发生作用之后才应用的规则去说明(见第二章注35)。同样,一致的规则很清楚属于转换部分(这方面参阅波斯塔的论著,1964a,第43页以后),这些规则把进入具体的语符列元素的指定的特征添加到词组标记上,支配着它们的语音模式。例如:就(30)的情况来说,语法必须包含把〔性〕,〔数〕,以及它所修饰的名词的〔格〕所有的特征说明分配给冠词的搭配关系一致规则。这样我们必须有可能以以下形式给出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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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冠词…N”是一个NP。

这条规则被解释成:在一个可以分析的语符列(X,冠词,Y,N,Z)中,第二个加第三个加第四个成分构成一个NP,第二个成分要被分配以〔α性〕,〔β数〕,和〔γ格〕,如果第四个成分属于这些范畴,α,β,和γ是一系列整数的变量的话。这条规则就是这样宣称冠词跟其名词在性、数和格方面一致。特别是,规则(32)把特征〔1性〕,〔2数〕,〔2格〕分配给(30)中限定32的语符列元素。这样范畴化的这个语符列元素,将被语音系统规则变成/der/。

规则(32)除了它引进说明的特征而不只是不存在的词汇语符列元素的情况以外,它仍是通常种类的转换规则。这样,这些特征起着语符列元素和对于转换规则的操作来说是真正范畴作用之间的中间作用,这是很自然的。扩展转换的理论允许用公式来表示规则,如(32),在这方面没有什么特别的困难。(32)给一致的传统规则提供适当的形式表示。把特征看作是语符列元素的组成成分,这些转换规则实际上将以某些受到限制的方式重写终端符号。

从形式上来说,象(32)那样的一致规则很象语音系统部分的同化规则。例如:在英语中也象在许多其他语言中一样,鼻音在塞音前中和化,所以limp(跛行),lint(皮棉),link(链环),send(送),ring(环形物)这些词在词条中表示作/liNp/,/liNt/,/liNk/,/seNd/,/riNg/,其中/N/=〔+鼻音〕,其他符号也是一些缩写,表示某些套语音特征。鼻音在低沉和紧密的特征方面跟紧接着的辅音同化,所以我们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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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规则(32)的解释方式解释。33这样,(33)宣称:特征〔α低沉的〕和〔β紧密的〕加在处于一个〔α低沉的〕,〔β紧密的〕辅音前的〔+鼻音〕上,其中α,β可以是{+或-}。换言之,它宣称:鼻音在唇音之前是/m/,在齿音之前是/n/,在软顎音之前是/ŋ/(其中浊软顎音那时落在某些位置上,得出/siη#/,等等。——我还没有对(33)所要求的上下文作出充分的说明)。

就规则(32)来说,所添加的特征明显只是跟非词项限定的有关的特征(但参看注32)。其他一致规则扩展一个已经存在的特征模型——例如,这类规则把名词的特征分配给修饰名词的形容词。后者因为是一个词项,所以有自己独立的特征模型,这个模型被一致规则所扩展。一条转换规则把这种情况下的形容词引进到名词性的词之前的位置上,形容词的特征包括其固有的特征(其词条中给出的特征)以及跟复合符号有关的特征(形容词通过词汇规则取代这个复合符号)。

那么事情似乎是:描写屈折系统的传统方法在我们已经确立的框架中可以很容易形式化,还有,看来这是处理屈折系统最自然的方法。

在转向派生的形态学这些更加令人困惑的问题之前,我想另外提几个问题,这些问题是更详细地考虑屈折特征时发生的。我们一直认为:一个词项是一套语音、语义和句法特征。一个词项被插进词组标记时,就可能获得它在词典中所固有的特征以外的特征。例如:如果我们采用第二章§3中所描写的插词的方法,那么除了词条已含有的特征以外,还可以把上下文的特征添加上去。除此以外,正象我们刚刚观察到的,象〔α数〕这样的特征,是词组标记而不是词项本身所固有的,并且只在词项插进词组标记后才变成语符列元素的一部分。此外,相当晚的转换还肯定把涉及到格这个因次的特征添加到语符列元素上(因为格常常取决于表层结构而不是深层结构——但参看第二章注35),名词所固有的一些特征(例如性)只通过转换才分配给动词和形容词。迄今为止我们一直假设:这些不同的操作只是把组成语符列元素的那套特征加以伸展。但如果我们始终一贯地遵循这一假设,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我们在几个地方(第三章注1和注13,以及原书第144页以后)已提到:省略必须是可以恢复的。并且已建议通过以下跟我们称之为“删除转换”有关的规约把这个条件形式化。所谓删除转换,是说可用专门分析中的项目X删去专门分析中的项目Y,条件是只要X跟Y同一。就词项而论,“同一”可以看作是特征构成方面严格的同一。

在一些情况下,这个决定就有正确的结果。例如,请考虑早些时候(原书第145页)所讨论的关系句转换的情况。正象语符列“I saw the〔#the man was clever#〕boy”的普遍化的词组标记不是构成任何结构完善的表层结构的基础的深层结构,因此并不给任何句子提供语义解释(参看原书第137页—138页)一样,“I saw the〔#the boys were clever#〕boy”的普遍化的词组标记也并不构成句子的基础。其所以这样,是因为成分boys(包含着特征〔+复数〕)跟成分boy(包含着特征〔-复数〕)并不同一,就象成分man跟boy并不同一那样。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不允许关系子句的产生。

但事情并不总是这么顺利处理的。请考虑对各种各样,特别是象以下句子规定比较结构的规则

(34) John is more clever than Bill(约翰比比尔更聪明)这种情况下,这种句子是象(35)所给出的基础深层结构遵循以前谈过的规约构成的。组成(35)的词汇语符列元素的特征并不明确给出,而是用…表示。为了按早些时候所描写的方式从(35)派生出(34),首先就把转换规则应用于最深层嵌入的基础词组标记,即“Bill is clever”(比尔聪明)的词组标记。第二步,转换规则重新应用于完全的结构(35),(35)这时(省略了各种提炼加工)有以下终端语符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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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John is more than〔#Bill is clever#〕clever

下一步应用的比较式转换,可以叙述如下:删除的操作,使用主句的形容词以省去嵌入句中相应的形容词。34这样,它应用于这种形式的语符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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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是as-as,more-than,等等),省去5和#。最后,置换4和6(从技术上来说,把4置于6的右侧,省去4)。这得出

(38)  John is more clever than Bill is

最后的选择是省去重复的系词,得出(34)。

但要记住:要用比较式转换把(37)中第五个位置上的形容词省去,这只有当两个形容词同一时才可能。同样,要省去(38)中最后的系词,这要求两个系词同一。(34)是从(35)派生而来的,就(34)而论,这并不引起任何困难。但考虑例句

(39),它跟法语例句(40)很相似:

(39) these men are more clever than Mary(这些人比玛

丽更聪明)

(40) ces hommes sont plus intelligents que Marie

就(39)来说,形容词的省略是直接的,但我们的省略规约阻止省略系词,因为此系词在嵌入句中有特征〔-复数〕,而在主句中有特征〔+复数〕。还有,就(40)来说,嵌入句中形容词的省略应该加以限制,因为它的性和数不同于主句中的形容词。

这些观察得到的结论说明:把语符列元素只看做是一套特征(一些是固有的,一些是转换添加的),是插进词组标记的结果,这可能是不正确的。特别是,从这些例句看来,由一致转换添加到语符列元素上的特征虽然说也是语符列元素的一部分,但跟语符列元素固有的特征或假设为进入词组标记的特征的意义不同。例如,正如我们刚刚已看到的:就关系句转换来说,名词的复数性(这是名词表现为进入词组标记的特征),是一个在决定它跟另一个名词是否同一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特征。然而,就形容词和系词来说(还有动词,它也参与类似的规则),一致转换所添加的屈折特征,显然不是在决定该项跟某另一项是否严格同一的过程中要考虑的特征。35

象以下这样的例句给这个结论提供某种进一步的支持:

(41)(ⅰ)Jahn is a more clever man than Bill(约翰是个比比尔更聪明的人)

(ⅱ)The Golden Notebook is as intricate a novel as TristramShandy(小说《金笔记》跟《项狄传》一样复杂)(ⅲ)I know several more successful lawyers than Bill(我认识几位比比尔更有成就的律师)

很清楚:这三个句子的深层结构必须包含这样一些基础词组标记,它们分别构成“Bill is a man”(比尔是一个人),“Tristram Shandy is a novel”(《项狄传》是一部小说),“Bill is a lawyer”(比尔是一位律师)。这样,(41ⅲ)暗示比尔是律师;同样,在(41ⅰ)中不能用“Mary”取代“Bill”38。句子(41ⅰ)和(41ⅱ)没提出什么问题,但考虑考虑(41ⅲ)。不管转换规则实际上是怎样编制的,很清楚,我们是在把基础结构中“Bill”的谓语“successful”和“a lawyer”省去。但特别是“a lawyer”的省去,这只是在早些时候所讨论的同一性的条件下才允许这样做,所比较的语符列不是“a lawyer”,而是从基础语符列“I know several〔#S#〕lawyers”来的复数化了的形式“lawyers”。37那么,这里的情况是对于省去来说,不把复数看做区别名词的一种特征,这跟早些时候所讨论的关系从句化的情况相反,在那里复数特征的不同就足以限制省略。至关重要的不同明显在于:在这种情况中,该名词词组处于谓语位置,因而其数量不是内在、固有的(在讨论关系从句化时谈到的例句中复数性是内在、固有的),而是一致转换所添加的。这样,我们不能说“They are a lawyer”,“Bill is several lawyers”,等等,象这样的事实表明:谓语名词性的词对于数量来说必须是中性的。有两句话:“I know several lawyers”(我认识几位律师)和“Bill is a lawyer”(比尔是一位律师),这二者用斜体表示的名词词组之间数量上的冲突,跟以下两句话中用斜体表示的形容词之间数和性上的冲突同价:“ces hommes sont intelligents”(这些人聪明)和“Marie est intelligente”(玛丽聪明)(参见(40))。这两种情况中,互相冲突的特征是由一致转换引进的。

这些例子使人想到两个结论。第一:转换引进到语符列词汇元素中的特征,不是在决定省略什么时候可以进行时要考虑的特征;换言之,语符列元素被认为是两套特征,其中的一套是由词条或词汇插入的位置所固有的特征所组成,第二套由转换所添加的特征所组成。在决定以以上所描写的方式进行省略是否合法的过程中只考虑第一套特征。第二:涉及决定省略的合法性的因素不是同一,而是区别性特征理论的意义上的非区别性(参阅第二章§2.3.2)。例如:再次考虑下例:“I know several lawyers”——“Bill is a lawyer”。后一句中的谓语名词性的词在基础结构中不是单数,倒不如说它在数量上是未说明的,这恰恰跟鼻音在以下语符列元素的词汇表达中的发音部位未加说明一样:king(国王),find(找到),lamp(灯),等等。因此,它跟“I know several lawyers”中相对应的名词性成分并不同一;不如说它和这个成分没有区别性。这个例子提示:这足以允许省略。38

注意:把语符列元素看作两套特征这种分析,实际上不用在语法的规则中进行任何描写或提出来,因为它明显是由关于语法的形式的一般规约所决定的。换言之,我们是在试验性地把它当作一个语言普遍现象提出来考虑,我们承认证据相当微少(但参看第二章注2)。如果这项建议正确,那么我们所提出的语符列元素分析法,是关于删除转换的功能的一项普遍条件。对刚刚提出的建议来说,唯一明显的可供选择的方案,是修改早些时候提出的关于转换规则应用次序的普遍条件。这是否可行,我不知道;但无论如何,刚刚讨论的建议很清楚似乎是可取的。

概括地说,情况似乎使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影响到省略的,是非区别性而不是严格的同一;在决定非区别性的过程中要考虑的语符列元素的特征,只是词条所固有的、词在句中插入的位置所固有的那些特征。从形式上我们可以说,语符列元素必须看做是两套特征,一套由词条或句子位置所“固有的”特征组成,另一套由转换引进的“非固有的”特征组成。那么删除操作的总原则是这样的:如果语符列元素X的固有部分跟语符列元素Y的固有部分没有不同,那么可以用专门分析中的词项X去删除分析本身的词项Y。但要注意这是要作出的完全自然的决定。构成这一条件的原来的直观是:省略在某种意义上是可以恢复的;语符列元素的非固有的特征恰恰是上下文所决定的那些特征,因而即使是省去的也能恢复。同样,把操作的基础置于非区别性而不是同一性上,这是自然的,因为在基础结构中未说明的特征(例如在谓语位置中的数)对句子的解释也没有什么独立的贡献,原因是这些特征本质上是羡余规则所添加的,并且实际上只不过是上下文的一种反映。这样,它们在以下意义上是可以恢复的:决定这种特征的上下文在省去该词项后仍在语符列中存在。因而,用黑体字表示的条件使“省略的可恢复性”的一种非常合理的思想形式化。

现在考虑最后一套关于比较式转换的问题。假定我们采用第二章§3所提出的插词的方法,此法以非区别性而不是第二章§4.3所提出的特征为基础。那么在词组标记(35)中,形容词clever的每次出现,都有由基础部分的选择规则(在这种情况下是第二章中的(57xv),现在修改成本章的(13))给它添加的诸如〔后动物的〕,也就是〔+〔+动物的〕—〕等特征。但我们很清楚必须允许这样的句子:“John is heavier than this rock”(约翰比这块岩石还重);在这种情况下,heavy将有主句中的特征〔后动物的〕和对应于(35)的词组标记的嵌入句中的特征〔后非动物的〕(这个词组标记除了以下这一点外将跟(35)同一:即(35)中的clever的每次出现都被heavy所取代;具有特征〔+动物的〕,…的Bill被具有特征〔-动物的〕,…的the rock所取代)。因此,当我们尝试应用比较式转换时所比较的两次出现的heavy,在特征构成上是不同的:一个包含特征〔后动物的〕,另一个包含特征〔后非动物的〕。照目前的情况,特征构成方面的这种不同在特征理论的本义上并不构成互相区别的两项(也就是说,并不是这种情况:对某个特征〔F〕来说,其中之一标为〔+F〕,另一个标为〔-F〕)。此外,把形容词的这些上下文特征看作是非固有的,这很自然,因而省略得到允许。

然而,有一类例子暗示:在某些情况中,两个语符列元素在诸如〔后动物的〕等特征的构成上的不同,就足以限制省略。考虑以下句子

(42)(ⅰ)John is as sad as the book he read yesterday

(约翰象他昨天读的书那样悲哀)

(ⅱ)he exploits his employees more than the opportunity to please(他剥削雇员,比机会所讨好的更甚)

(ⅲ)is Brazil as independentas the continuum hypothesis?(巴西是否象连续体假设那样独立?)

很清楚,这些是不正常的句子,并且必须在描写充分的语法中如此标示。在每一例中,省略了的项目跟同它们比较的项目在选择性特征方面是不同的。例如:sad(悲哀)在(42ⅰ)的主句是〔后动物的〕,而在嵌入句中是〔后非动物的〕。也许这可以看作是限制转换,不允许省略的因素。在这些情况中唯一可供选择的方案是把(42)的每个例句中所涉及的,假定为两个同音异义的词条。39然而,在引进这类例句的时候,我们就触及同音异义的种种问题,意义范围含混不清的问题。目前从这些例句中根本不能得出什么结论。

§2.3. 派生过程

派生过程比屈折系统给任何种类的生成(也就是明确的)语法带来的问题都要大得多。派生过程在零星、偶尔发生,并且只是半能产的方面非常典型,问题由此而产生。我们将简略地考虑几个例子,但没有得到处理所产生的问题的任何非常令人满意的方法。

在派生过程是能产性的地方,派生过程实际上并不提出什么严重困难。例如:考虑构成以下句子的这种名物化转换:“their destruction of the property…”(他们对财产的破坏…),“their refusal to participate…”(他们拒不参加…),等等。很清楚,destructionrefusal,等词不能原样列入词典。列入词典的是带有特征说明的destroyrefuse,以后通过语音规则这个特征说明将决定这两个词在名物化了的句子中出现时所采取的语音形式。名物化转换将在派生的适当阶段应用于普遍化的词组标记〔这个词组标记包含着S所支配的结构“they destroy the property”(他们毁了财产)〕,40最后构成词组标记(43),其中省去无关的细节41,其中F1,…,Fn,G1,…,Gn代表被说明的特征。在“their destruction of the property…”,“their refusal to come…”(他们拒绝来…)中的destruction或refusal是否应看作是名词,这一点也不清楚〔虽然refusal碰巧在“their refusal surprised me”(他们的拒绝使我感到意外)中是名词,这里的refusal部分从构成“they refuse”(他们拒绝)的基础的语符列派生而来〕。或者说,作为整体的名物化了的谓语词组可以说占据着名词的位置。无论如何,语音规则将决定nom destroy(读作把destroy名物化——译者)变成destruction,nom refuse(读作把refuse名物化——译者)变成refusal,等等。42为了获得适当的效果,这些规则当然考虑到跟词条中各项有关的固有特征,也就是决定这些项目要采取哪种形式的名物化的特征。在这些情况下,所提出的框架,对于详细说明句法生成规则以及语义、语音解释规则,都是很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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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提一句,要注意:根据这些说法,我们必须修改关于第二章例(1)的描写,即关于“sincerity may frighten John”的描写。这种描写曾作为那章整章讨论的基础。实际上sincerity肯定不会进入词典,虽然sincere肯定会进入。sincerity由一次转换所构成,是一个“有缺陷的谓语”,恰恰跟“their refusal surprised me”(他们的拒绝使我感到意外)或“the refusal surprised me”(拒绝使我感到意外)中的refusal也是有缺陷的谓语那样。也就是说,有一条转换规则,对诸如“John is sincere(of manner)”〔约翰(的态度)是真诚的〕这样的“NP-is-形容词”结构进行加工,得出象“John's sincerity(of manner)”〔约翰(态度)的真诚〕的名物化,其中“sincerity(of manner)”象“refusal(to come)”一样,都可看作是名词。当基础句“NP-is-sincere”有未说明的主语,基础句在其中嵌入的主句有不定冠词时,sincerity这个词作为完全的名词词组出现,其方式我们在这里不作详细的描写。细节搁置在一旁,很清楚,跟我们早些时候的假设相反,sincerity不是由词汇规则引进到第二章的(1)中,这样,甚至这个很简单的句子,实际上也是从复杂的基础转换发展而来的结果。

现在考虑半能产过程,诸如涉及到以下这些词的构成过程的例子:horror(恐怖),horrid(可怕的),horrify(使恐怖);terror(恐惧),(*terrid),terrify(使惊吓);candor(坦率),candid(坦率的),(*candify);或telegram(电报),phonograph(留声机),gramophone(留声机),等等;或就此而言,例如第二章例(1)中frighten(使惊吓)这样的词。就这些情况而论,没有产生派生的项目的任何普遍规则,这不象sinceritydestruction等情况,在那里有这样的规则。因此,这些词项(即horror等词项)似乎必须直接进入词典。但这是一个非常不适当的结论,因为从语义解释和语音解释的观点来看,在这些词中把内部结构表示出来,这很清楚是重要的。很清楚,这些词的词义通过它们所包含的形素固有的语义特性,在某种程度上(或至少在有限的范围内)是可以预言的;并且很容易表明:如果语音规则要应用恰当以形成这些词的语音表示,就必须把内部结构分配给这些词项〔参阅哈利和乔姆斯基(1960),乔姆斯基(1962b),乔姆斯基和米勒(1963)的论著中关于英语转换循环的讨论;要了解详细的叙述,参阅哈利和乔姆斯基将出版的书〕。

这种困境是具有不同程度的能产性的许多例子都有的,而且很典型。这种窘境怎样消除,事实上能否取得任何非特定的解决方法,这一点也不清楚。43也许人们必须把差距看作是偶然差距,至少在一些这样的例子中是如此,并且把既考虑到实际例子又考虑到不发生的情况的过分普遍的规则编到语法中去。或者说,可能有必要把词典的理论加以扩展,以允许某种“内部计算”,以取代普遍的词汇规则以已经描写的方法的简单运用。这样,telegraph(电报机),horrify(使恐惧),frighten(使惊吓),可以以下形式进入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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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项目通过普遍词汇规则进入语符列。此外,词典也包含以下条目

(45)(ⅰ)(graph,〔+词干1,…〕)

(ⅱ)(horr,〔+词干2…〕)

(ⅲ)(fright,〔+N,+词干3,…〕)

现在这些条目被插入这样的语符列:它们是把从(44)中选出的项目先前插入前终端语符列构成的。就形态复杂的形式来说,在词典中基础派生可能有好几层这样的扩展。

然而,用(45)中的项目取代象“词干”这样的范畴的规则,在编制的时候要相当小心。有对于这些取代的一些语境的限制必须加以说明,因为这些过程只是勉强有能产性。例如:词干1在tele—这样的语境中可以被graphscopephone所取代,但在phono—这样的语境中却不能被scope或phone所取代。在其他的例子中也有这种情况。更严重的是,词典中基础派生的这些扩展,一般来说也必须取决于所分析的项目的特征构成。例如:词干3在—en的语境中可以重写为fright,这只是当(44ⅲ)的特征H1,H2,…表示它是纯粹的及物动词,只要求动物宾语等等时,才可以这么做。换言之,必须为以下事实作准备:frighten不是象redden(变红)或soften(变软)一样的动词,这只能这么做才能办到:既要考虑(44)中只是部分说明的词条的特征构成,也要考虑(45)中取代在(44)的词条中出现的范畴的项目的特征构成。准确地说,这样的规则怎样编制,这对我说来根本不清楚。完全依靠(44)、(45)中的特征说明,依靠重新应用词汇规则以适当地插入项目,这也许可以确定限制条件。或者说,允许词典包含受上下文制约的重写规则以实现基础派生的这些扩展,这样做也许更好。前一项可供选择的方案当然更可取,因为它并不影响词典的结构。在这个可供选择的方案下,词典只不过是一个词条表,词汇规则(现在可以重新应用)是涉及词条的唯一规则。然而,我不知道这种方法试图加上许多细则时是否可行。

在刚刚讨论过的例子中,不管采用哪种方法以扩展基础派生,我们都将有一个支配一系列符号的复合符号。明显地没有实验的动因允许复合符号在词汇范畴的层次之上出现,这种提高使语言理论有实质性的丰富,而所必需的对语言理论的兴趣及其重要性却相应地减少了。将复合符号限制在词汇范畴内,这暗示在范畴部分任何复合符号都不能支配分支结构。然而,现在我们有某种证据表明:在一个词中,必须允许在复合符号所支配的结构中有分支。44

根据这些例子,我们也许不得不放宽以下要求(原书第112—113页):在复合符号的支配范围内不允许分支。这种限制似乎只在词的层次以上才有效。除了这项修改,我们仍然保留以上所说的限制,即把复合符号限制在词汇范畴内。

这些例子中的几个例子可以有另外一些分析方法。就frighten这样的词来说,可以从句法上想办法说明从基础的使役结构进行转换分析的合理性,这样,“it frightens John”(它吓唬约翰)从构成“it makes John afraid”(它使约翰害怕)的基础的结构派生而来,这接着又从抽象的结构“it makes S”〔其中S支配“John is afraid”(约翰是害怕的)〕派生而来。根据词典中的形容词是否进行这种转换将把它们分成两类。例如:afraid(害怕的),red(红的),soft(软的)是一个范畴;而happy(幸福的),green(绿的),tender(嫩的)属于另一个范畴。我们可以想象根据类似的分析,进而分析wizen(使枯萎),chasten(惩戒)这样的词,这些词的基础形容词,从词汇上来说设计为必须进行这一转换过程的词(就chasten来说,基础形式从词汇上来说,必须跟属于不能进行该转换过程的那类同音异义的形容词区别开)。这样一种分析可以扩展到许多其他形式——例如,象enrage(激怒),clarify(澄清)这样的词。甚至可以扩展到说明第二章注15中讨论的drop(使滴下,滴下),grow(种植,生长)这样的词,在那里曾说过作为不及物动词的出现不能从基础的及物动词派生而来。一个一般的“使役”转换可能允许从形式“he caused S”的基础结构派生出“he dropped the ball”(他扔下了球),“he grows corn”(他种植玉米);“he caused S”中的S是构成“the ball drops”(球落下来),“corn grows”(玉米生长)的基础的结构,等等。可以提出若干句法上的论据,以支持容纳这些和其他情况的一般“使役”操作。毫无疑问,这些项目必须从词汇上、从应用于这些项目的操作的角度上加以说明;从语音规则的考虑来说,这特别清楚。从句法过程来说情况也是如此。词汇结构的大部分实际上只不过是语音和句法规则系统所引起的分类罢了。此外,波斯塔还建议:应该有一项一般的分析,把跟每个规则R有关的词项分析成哪些必须、哪些可能、哪些不能受R的支配;他并且已研究了这个假设的一些结果。我提到这些可能性,只不过是表明:在处理当认真考虑词典的结构时出现的问题中,仍然有许多相对来说尚未探索的方法。

词的平面之外的、类似于派生形态学的问题,也不少。例如:请考虑象“take for granted”(认为当然)这样的词组,它们在英语中比比皆是。从语义和分布的观点来看,这个词组似乎是单一的词项,因而必须作为一个词项连同其独特的一套句法、语义特征列入词典。另一方面,其跟转换和形态过程有关的行为明显表明:它是某种动词和补语结构。那么我们又有一个具有丰富的内部结构的词项。在象“take offense at”(因…而生气)这样的词组中,问题更加尖锐。分布以及语义上的考虑再次暗示这是一个词项,但某些转换应用于这个词组,好象“offense”是个正常的名词词组〔比较“I didn't think that any offense would be taken at that remark”(我认为那句话不会惹人生气)〕。动词小品词结构(VerbParticle Constructions)也提出许多有关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说,小品词是相当自由的“状语”成分,如在下句中:“I brought the book(in,out,up,down)”〔我把书带(进来,出去,上来,下去)〕。然而,(从分布以及语义的角度来看)动词小品词结构常常是一个独特的词项〔例如“look up”(尊敬,查找),“bring off”(救出,使成功),“look over”(粗略看看)〕。然而,在所有的情况中,就应用熟悉的转换规则的可能性来说,句法结构明显一样。目前我看不出有什么办法,对这个一般问题作出完全令人满意的处理。45

“look up(the record)”〔查找(记录)〕,“bring in(the book)”〔带进(书)〕等动词小品词结构当然不要跟第二章§2.3.4中所讨论的很不同的结构相混淆。我们在那里t说he, b某oa些t”动取词其跟意某思些为状语“选在用结这构条上船关”系时密)切,(又例说如这:些“动de词cide状 o语n结构非常不同于动词和状语关系很松散的其他结构〔例如:“decide(while)on the boar”(在船上决定)〕。在这些关系密切的结构中,小品词的选择,常常受到动词词选的限制,很少有选择的余地,或甚至只能用某一个〔例如:“argue with X about Y”(跟X就事情Y进行争论)〕。因而我们必须说明:在decide,argue这样的词条中,它们带某些小品词,不带另一些小品词,这实际上就象词典通常所做的那样,这种信息可以以各种方式提供。一种可能性是自由地发展状语,并把上下文特征分配给动词(例如:动词decide,上下文特征是〔—on NP〕;动词argue,上下文特征是〔—withNPaboutNP〕)。如果应用第二章§4.3所描写的两种插词法中的任何一种,那么这里的动词现在只能插在允许插进的位置上,所得到词组标记现在将有进一步的规则所要求的结构。第二种可能性是自由地发展状语,但把词条列为一系列语符列元素,这很象在telescope(望远镜),takefor granted(认为当然)等等情况中所做的那样。例如我们有词条decide#onargue(#about)(#with),等等。然后,跟这些词条有关的,将是一个删除转换。这个删除转换将自由地使用介词词组中生成的小品词,把词条中的小品词省去。在这种可能选择的方案下,我们依靠转换的过滤作用,以保证在结构完善的深层结构中的正确的插入;当进行成功的插入后,我们又一次得到形式正确的词组标记。还有第三种可能性,即用刚刚提出的方式列入词项,用在介词位置上的虚位成分产生出状语,然后用替代转换分配词条的小品词。这也能得到相同的词组标记。还有另一些可能性。

顺便说一句,在动词小品词结构中也有这些相同的选择方案可以利用。然而在这种情况中,从词汇插入及有关操作中得到的词组标记必然不同于动词状语结构的词组标记,因为后来的规则在两种情况中的应用很不相同。

目前要选用这些可供选择的方案中的哪一种,我看几乎都没有什么基础;直到发现更明显的标准之前,这些只能看作本质上是标示法的变体。

迄今为止有一些问题是系统而深刻的语法描写所概括不了的。很清楚,这里的讨论,根本说不上对这些问题的复杂性或多样性探索详尽。事情可能是:我们这里所探讨的只是接近于边缘情况的毛皮,而在自然语言这个复杂的系统中,要想作出有意义的系统化,简直是不可能。但是,要肯定地作出这个结论,为时太早;甚至最后证实了这个结论,我们仍然必须面对推断出什么次规则存在于这个领域中的问题。无论如何,我们这里触及的问题,是尚未在任何明确的语法理论的框架中探讨过、从而严肃认真地加以说明的问题。目前人们所做的,只是对材料做分类安排,几乎不能越此一步。这些限制是不是固有的,更深的分析能否成功地解决这些困难中的一些困难,仍是悬而未决的问题。

[1]按一般的看法,这个英文句子不合语法,who应换成which或what,或干脆都不用。

[2]这也不是正常的英语句子。